上诉人:杨,女,19xx年1月2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汉族,住所地:**市明山区解放北路二印巷。
代理人:姜,男,1963年11月5日出生,本溪市人,系原告的儿子,住所地:同上,联系电话:1590*16。
代理人:郭,女,1963年8月26日出生.,联系电话:1384*66
被 告:**市房产局,住所地:**市平山区东明三路25号
法定代表人:金,局长 联系电话:366
上诉人杨因*市房产局违法进行房屋权属交易登记行政诉讼一案,不服明山区人民法院(20xx)明立行初字第1号行政裁定书,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请求依法裁定撤销(20xx)明立行初字第1号行政裁定,指令明山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或者指定(所辖)其他县区人民法院管辖或者提审。
事实与理由:
一、基本事实
(陈述事实)
二、本溪市房产局的违法事实及上诉人起诉的理由。
(陈述理由)
三、明山区人民法院(20xx)明立行初字第1号行政裁定书确有错误。
(陈述事实,据实描写。)
另外:
此致
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杨
二○一*年五月八日
证据清单:
**市房产局撤销房屋所有权登记的决定(本房告字【20xx】3号),拟证明行政主体--**市房产局已撤销其行政行为。
原告杨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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