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男,xx年3月8日出生,畲族,龙海市人,住龙海市X11栋401室。
被申请人:,男,xx年11月16日出生,畲族,龙海市人,住龙海市X99号。
请求事项:
请求龙海市人民法院裁定中止龙海市人民法院“(200X)龙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事实及理由:
1、申请人经营该100亩土地合法有效。因为龙海市人民法院“(200X)龙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明确认定申请人于20xx年9月24日受兰X辉委托经营其向龙海市X村民委员会承包的'100亩土地,约定期限是20xx年。即,申请人承包经营该土地的截至日期是20xx年9月24日。
2、兰X辉申请将其承包的100亩退还村委会的申请报告无法认定其真实性。因为兰X辉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自始至终没有到庭作证该申请报告系其所呈请,所以该申请报告的真实性无法考证。因此,在申请人合法有效的经营期限内,X村委会将该100亩土地重新发包给兰X勇的合同无效。
3、本案执行后,申请人为经营管理该100亩土地而投资的损失难以索赔。龙海市人民法院“(200X)龙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认定申请人为经营管理确有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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