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所在地: 法定代表人: 乙方: 所在地: 法定代表人:
以上二方单称时为“本协议一方”,合称时为“本协议各方”。 鉴于:
乙方拟对甲方项目进行项目投资,甲方意愿与乙方共同投资,以上各方经友好协商,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就甲乙各方投资份额、事务执行及利润分成等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共同遵守。
第一条 投资项目具体情况项目,位于;项目甲方预计投资人民币万元,具体投资额以最终结算的投资额为准。
第二条 共同投资人的投资额和投资方式
在项目预计总投资额中,甲方出资人民币万元,占出资总额的 %;乙方出资人民币万元,占出资总额的 %;总投资超过预计万元的,各方同意按出资比例同时追加出资。 第三条 各方应按照项目开展进度要求,依据甲方指令按出资比例同时履行出资义务,各方出资应在年月日或项目完成前支付全部出资。
一方的出资应经另一方确认,并将资金汇入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出资后任何一方不得抽回投资。
第四条 利润分享和亏损分担
各方按其出资额占出资总额的比例分享共同投资的利润,分担共同投资的亏损。
投资项目债务先以共有财产偿还,共有财产不足偿还时,以出资额度为依据,按比例承担。
第五条 利润分配期限
各方同意在项目最终清算后,被投资项目将投资利润分配给甲方后30天内,乙方可要求甲方按双方出资份额分享投资利润。
第六条 事务执行
1、共同投资人委托甲方代表全体共同投资人执行共同投资的日常事务,包括但不限于管理执行投资日常事务,对外全权与第三方签订投资协议等法律文书。
2、甲方以外的其他投资人有权了解共同投资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但不得干涉甲方对共同投资事宜的处理;
3、甲方执行共同投资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共同投资人,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共同投资人承担;
4、甲方在执行事务时如不遵守本协议而造成乙方损失时,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5、以下共同投资事务须由共同投资人同意即为有效。 (1)投资人转让共同投资项目股份; (2)以上述股份对外出质。 第七条 投资的转让
1、任一方均不得向共同投资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共同投资中的全部或部分出资额;
2、各方之间转让在共同投资中的全部或部分投资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共同出资人,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共同投资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投资人未按期缴纳或缴足出资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投资人造成的损失;如果逾期十天仍未缴足出资,按退出投资项目处理。
2、投资人私自以其在约定共同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出投资项目处理,由此给其他投资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按退出投资项目处理是指,将其已投入的出资额予以返还(具体内容各方协商)
第九条 其他
1、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共同投资人协商一致后,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2、本协议经各方签字盖章后即生效。
3、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各执二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盖章):乙方(签字盖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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