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情况
牟定县位于楚雄州中部,属滇中老干旱区,工程性缺水和资源性缺水严重。牟定县区域间水利工程分布不均匀,规划水平年20xx年,滇中引水进入龙虎水库后,牟定河区水土资源基本平衡,中屯水库有富裕水量;而项目区戌街、安乐片区水资源匮乏,缺少骨干输水工程,抗旱能力弱。国家石油储备三期工程云南楚雄项目是目前为止西南地区首个国家战略石油储备基地,选取安全可靠的用水方案,对于保障储油库安全运行意义重大,建设以中屯水库为水源向戌街、安乐片区供水,合理配置本区水资源是非常必要的。
项目建成后,年供水量1,849.20万m3,每年可收取水费3,576.32万元,剔除项目年运行费用849.12万元,项目年净收益2,727.20万元。同时还可以推进项目区经济增长和生产力的发展,增加项目区人民群众的经济收入,对促进建设和谐社会和乡村振兴战略起到推动作用。
牟定县龙虎水库调水工程以中屯水库水源为核心,与项目区水库、坝塘连通,联合调度的供水体系。采用管道的输水方式连通,由输水主管工程、输水支管工程及水厂工程组成。从朵基至石油储备库输水主管布置:该管道主管29.604km,从朵基沿元双公路经蟠猫乡、铜厂、嘎力簸、啊橄榄、小荒田到古岩河与石者河的交汇口,后沿元双路布置,在新村河架设高架支墩跨新村河,跨过新村河后沿庙山顶至碗厂村对面山脊的戌街水厂,经竹园村、孟家凹、戌街乡、密资直、地石磨,到大凹子梁子止。工程共分为15个施工标段。工程于20xx年3月1日开工,因涉及使用白马山州级自然保护区林地未取得用地批复尚未动工。20xx年6月8日,累计完成投资1,540.68万元。
《楚雄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楚雄州水务局关于牟定县龙虎水库调水工程实施方案的'批复》(楚发改农经〔20xx〕301号)批复本项目申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总投资32,000万元,本期审定工程项目总投资23,019.51万元。建设资金来源为:申请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12,000万元,国家石油储备库三期工程云南楚雄供水工程配套出资8,682万元,其余由牟定县自行解决。
二、绩效评价结论
本项目绩效评价得分70.76分,评价等级为“中”。本项目符合专项债资金的支持领域和方向,预算资金合理,资金和项目管理制度健全有效,项目建设过程基本规范,县级财政对专项债管理基本规范,但在项目管理和专项债管理方面还有待加强。
三、主要经验及做法
项目实施过程中各方单位合力负责,克服困难推进项目实施;监理、安全、质检单位尽职履责,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相关方进行整改。
四、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项目申报专债时成熟度不足,实施后进度滞后,专债资金使用效率不高
项目申报专债时前期工作不到位,导致截至评价日项目仍有4个标段因涉及使用白马山州级自然保护区林地未取得用地许可尚未开工,项目实施进度滞后。专项债券资金按实施进度付款,未能按计划在20xx年全部支出,资金使用效率不高,增加资金成本。
(二)专债资金管理使用不规范
县水务局根据《牟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牟定县政府投资工程项目集中组织建设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牟政办发〔20xx〕55号)要求,县水务局与牟定县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县城投公司”)于20xx年12月7日签订《牟定县龙虎水库调水工程建设项目委托建设协议书》,约定将本项目委托县城投公司进行建设,在县城投公司未实际执行代建工作的情况下,将专项债资金转付至县城投公司代付;拨付至县城投公司资金时,仅付领导签字,无大额资金支出集体决策记录,无付款进度依据;县城投公司将专项债券资金并入单位自有资金账户,未专户存储;县城投公司用专项债券资金支付材料采购款2500万元,在施工单位包工包料的情况下,采购依据不充分,且未提供采购材料结算单、验收单、领用单、质检报告等;部分标段尚未具备开工条件已支付10%预付款。
(三)项目存在不能自求平衡的风险。
项目存在预期收入无法达到财务评价报告预计的风险;因本项目申报专项债券前期工作不到位,项目征地滞后导致项目进展滞后,项目存在不能按期完成的风险;项目产生收入的时间风险和项目收入的金额风险会导致专项债券项目预期收益不能覆盖专项债券融资本息。
五、建议
(一)规范项目管理,加快项目实施
建议县级在申报专项债项目时,应做实做细项目成熟度审核,按规定选取已完成相关前期工作的项目,防止批复服务于专债申报,待专债资金到位后才开展前期工作。确保专项债资金到位后可及时形成实物工作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二)严格专债资金管理,合规使用资金
建议县级相关单位树立专债资金合规使用意识,对专债资金的安排应符合专债资金管理要求和申报使用计划,对于无必要划转至县城投公司的,建议取消该安排。对于支出依据不充分的材料款,建议及时收回。后续资金支出时,除按照合同规定付款等正常支出情况外,涉及计划外支出的,应履行集体决策程序。
(三)树立风险意识,防范债务风险
建议县级相关单位提前规划本项目后续运营管理,明确运营管理主体、项目收支核算范围和收益上缴要求,以保障偿债资金来源,切实实现项目融资自求平衡,防止偿债责任不清晰、财政兜底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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