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1号《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落实“预防为主、单位负责、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的方针,加强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维护单位的工作、生产、经营、教学和科研秩序,签订本责任书。
一、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目标
(一) 刑事案件发案率要控制在单位内部人员总数的万分之十八以内。
单位内部人员是指:与单位建立或形成劳动关系的各类人员。
(二) 单位内部人员犯罪率(劳教以上)要控制在人员总数的万分之七以内。
单位内部人员犯罪:是指因刑事犯罪而受到劳动教养和各种刑事处罚。
(三) 单位内部人员违法率要控制在人员总数的万分之二十以内。
单位内部人员违法:是指因违反治安管理法规而受到警告、罚款或行政拘留的行政处罚。
(四) 单位内部人员重新犯罪率要控制在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不满三年人员总的百分之五以内。
(五) 单位内部不发生重、特大治安灾害事故,不发生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治安事件。
(六) 单位内部重点人口管理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七) 治安保卫重点单位、重要部位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八) 单位内部安全技术防范设施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九) 单位内部人治安防范宣传教育率不低于百分之九十。
(十) 创建平安单位达标率不低于百分之九十,考核分数不低于90分。
二、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责任单位及单位主要负责人应按照《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之规定,做好本系统、本单位治安保卫工作,建立和逐级落实治安保卫责任制,落实单位各项治安防洪措施,加强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并承担相关公共安全防范职责,将治安保卫工作与单位的工作、生产、经营、教学和科研等活动同部署、同检查、同总结、同考核、同奖惩。
三、公安机关主管部门治安保卫工作责任公安机关主管部门应按照《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之规定,对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履行指导、监督职责。
四、企业事业单位实现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目标,成绩显著的,公安机关给予表彰或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企业事业单位未实现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目标,公安机关主管部门应依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和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五、企业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如有变更,其继任的主要负责人应与公安机关主管部门重新签订本责任书。
本责任书一式两份,由签字双方各持一份。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