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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对租赁房屋的使用要求

2020-05-07 来源:个人技术集锦

  5.1 消防系统:乙方不得改变、减少、损坏房屋内的消防系统和设备。自甲方交付租赁房屋至乙方将租赁房屋交还甲方期间,若因乙方原因造成租赁房屋消防系统、设施毁损灭失或不能正常工作的,乙方应按照甲方规定的时限整改完毕,并承担因此产生的损失和执法部门的处罚。若乙方未在规定时限整改完毕,甲方可以自行委托第三方进行维修,产生的费用或损失由乙方承担。

  5.2 装修:

  (1)乙方如需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同时须提前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取得甲方书面同意,在与甲方或物业公司签订《装修管理协议》并支付装修保证金等费用后方可进场装修,否则甲方有权责令乙方停工、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2)在装修过程中,乙方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装修、消防、保险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政府规范性文件等规定,遵守甲方以及物业公司的有关要求,不能拆改、变动租赁房屋主体、承重结构(包括但不限于现有厨卫位置、水电线路等)、占用消防通道、私自搭接水电线路、危害相邻租户的安全,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整改,逾期未按甲方要求整改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并赔偿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3)乙方必须按照甲方及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在场地使用期内的及时移除该租赁房屋内任何乙方建造的不合规格的结构物、建筑物、分隔物及其他改建物,乙方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如果因乙方建造的不合规格的结构物、建筑物、分隔物及其它改建物或由此产生的移除行为造成甲方或第三人损失的,乙方还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5.3 甲方提供给乙方使用的及租赁房屋内部的设备、设施(包括但不仅限于水电气管线、管道、门窗、锁具、墙地面、灯具等)由乙方负责保养、维修或更新,并承担相应费用;如乙方不履行维护、维修义务致使租赁房屋或设备、设施损毁或有损毁风险的,甲方有权自行或委托第三人进行修理,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可以从乙方缴纳的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5.4 乙方应当妥善使用、爱护公共区域的设备、设施,并配合甲方对公共区域的设施、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如发现有损毁、灭失、不能正常使用等情况应当及时向甲方报告,因乙方原因造成公共区域的设施、设备的任何损坏和由此导致的损失,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5 乙方在使用租赁房屋过程中,应做好扰民防范工作,不能影响周边居民及其他业主的正常生活经营,出现投诉应立即整改。

  5.6 乙方应当负责租赁房屋卫生、防火防盗安全工作,因乙方原因对甲方或第三人造成的损害,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并按相关规定进行赔偿。

  5.7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改变租赁房屋的用途,不得将租赁房屋转租、分租、转让、转借、与他人交换使用、允许他人以乙方名义使用本合同租赁房屋或者将租赁房屋及基于该租赁房屋的经营项目向第三人承包、分包、联营、入股、抵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让与第三人经营等。

  5.8 如遇国家需要征用征收、拆迁本合同房屋时,本合同自动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针对乙方装修及添加物的补偿由乙方所有,其余的拆迁补偿费用由甲方所有;甲方应于乙方返还房屋后,将合同履约保证金和剩余房租在扣除乙方应交但未交费用后无息退还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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