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人: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人: (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本建设工程有关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一、工程名称: 工程
二、施工地点:
三、承包范围:
3.1 ,挖方不计松散系数,挖方量约 方(含土石方的放炮作业、挖运等),填方约 立方米。
3.2道路路基范围内积水、淤泥和杂草的清除。
3.3余土外运至甲方指定地点,运距3公里以内。
四、质量要求
4.1平基土石方道路路床以外,须按给定的平基标高,误差±10cm以内为达到合格;平基土石方道路路床范围内的平基标高误差应符合设计图相应标准的规定。
4.2 回填每层厚度控制在0.8米以内,回填的土(石)块直径应小于50cm。
五、质量保修及履约保证金
平基土石方工程无质量保修及履约保证金
六、合同工期
工程工期从合同签订之日起,合同有效工期为日历天数30天,但阶段性工期应满足甲方的要求。
七、竣工验收
工程竣工后,由甲方委托测量平基标高,甲方组织竣工验收。
八、合同价款及计价方式
工程承包范围内(按照甲方提供的红线图、带地形的土石方计算地点,实行挖方 元/立方米,回填方临时道路的修建、大型机械进出场费等全部工作费用,和企业管理费、合法利润、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税金等完成全部工作内容所需的全部费用。回填完成后超过的外运部分增加运费1.05元/立方米。
九、付款办法
9.1 工程全部竣工并经验收合格7日以内,支付至合同总造价的80%,结算后十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余款。
9.2 工程竣工验收后,乙方应尽快提交工程结算书。
十、双方责任
10.1 甲方责任
10.1.1 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地下管线资料。
10.1.2组织对工程的中间验收及竣工验收。
10.1.3 及时组织相关工程技术人员协调解决工程中的技术问题。 10.1.4 按合同约定及时办清工程结算。
10.1.5 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
10.1.6 因挡工造成停工,工期不予顺延,甲方应协助乙方解决矛盾,但甲方不承担因停工产生的一切损失及费用。
10.1.7 施工期间,因连续下雨或停水、停电造成停工,工期不予延长,甲方亦不承担因停工产生的一切损失及费用。
10.1.8甲方不得单方面无故解除合同。
10.2乙方责任
10.2.1乙方委派 为项目经理, 为技术负责人。
10.2.2 乙方应根据甲方提交的设计施工图和现场的实际情况,作好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文明方案,并在工程动工前五个工作日内提交甲方审批。
10.2.3按施工图及甲方有关要求组织施工,达到合同约定的要求和相应的质量标准的合格的规定。凡质量不合格造成的返工费用及其他损失均由乙方自行负责。
10.2.4 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的管理规定,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10.2.5 乙方必须按甲方双方确认的总工期组织施工,并接受甲方的检查、督促。
10.2.6 保证文明施工、安全生产。因乙方原因发生安全事故及造成其他损失,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延长。
10.2.7乙方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本合同要求组织施工,随时接受甲方的检查,确保工程质量。
10.2.8 完工后,乙方必须书面报请甲方竣工验收。
10.2.9工程施工中及时形成完整、准确、真实的工程技术质料,一式三份,竣工验收后提交给甲方。
10.2.10 因乙方原因造成的停工,由乙方承担发生的一切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0.2.11 因供水供电部门的原因停水或停电导致的停工,乙方应调整好施工组织设计,并组织好施工管理,甲方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工期不予延长。
10.2.12未经甲方及相关部门同意,乙方不得擅自转包及分包工程。 10.2.13 乙方不得单方面无故解除合同。
十一、违约责任
11.1 乙方违背10.2.2、10.2.4款规定,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11.2 乙方违背10.2.10、10.2.11款的规定,甲方有权不向乙方支付乙方已完成的工程款。
十二、争议解决
本建设工程发生争议,甲方与乙方应及时协商解决。也可由营山县仲裁委员会调解,调解不成及时向营山县人民法院起诉。
十三、合同生效及其他
13.1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13.2 本合同一式捌份,盖章签字即生效,双方各执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尾款付清后自动失效。
13.3 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发包人
承 包 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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