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人(甲方):
承租人(乙方):
根据《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就租赁场地从事经营的事宜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本铺位位于▁▁▁▁楼▁▁▁▁号。
第二条:租赁期限自 ▁▁▁▁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如果续租则提前__天提出申请,逾期取消租凭资格。
第三条:付款方式:本着先付后用的原则,乙方须向甲方缴纳租金▁▁▁▁▁元,共计▁▁▁▁▁天,合计人民币▁▁▁▁▁元(小写:▁▁▁▁▁元)。
签订合同前,乙方须向甲方交纳保证金人民币▁▁▁▁▁元(小写▁▁▁▁▁元)。合同期满,乙方无违约行为,不再续签合同并无任何经济纠纷的情况下 5天后退还。保证金不讲息。上述款项乙方在签订本合同时,一次性缴清,否则合同不成立。
第四条:电费及空调费由乙方每月及时交纳,如逾期不还,甲方有权从保证金中扣除相关费用。
第五条:营业相关所有税费由甲方承担,乙方凭相关收据由甲方报销。
第六条:在租凭期间,甲方不得无故提前收回铺位。如甲方在租凭期间内无故提前收回铺位,则甲方需双倍返还乙方保证金。
第七条:乙方不得中途退场,如坚决退场,不退还租金和保证金。乙方在租凭期内只具有使用权,不得无故转让或转租铺位,发生上述情况,未经甲方同意的,甲方有权收回乙方的经营铺位,对甲方造成的损失,要追究乙方相关责任,租金、保证金一律不律不予退还。
第八条:因商场是敞开式经营管理,乙方必须按照商场制定的作息时间统一进行营业,不得迟到、早退、停业,否则造成物品丢失或扣分罚款,则甲方有权从乙方保证金扣除。连续 0天不营业,属于乙方自愿违约,则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租凭合同,收回铺位,租金及保证金则不退还。
第九条:乙方在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均由乙方自行负责与甲方无关。
第十条:合同签定后,甲乙双方必须认真履行。如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协调解决。
第十一条: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和合同附件与合同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生效,一式两份,甲方一份,乙方一份。
附注:交接店铺前铺货数量:鞋子共计▁▁▁▁▁双,平均按进价▁▁▁元双结算。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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