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女,年月日出生,住所地:省市路号幢房。电话:
被告刘,男,年月日出生,住所地:省市路号幢房。电话:
案由:离婚
诉讼请求:
1.要求与被告离婚;
2.由原告抚养女儿刘;
3.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约*元,其中*元归我所有。
4、案件受理费由双方承担(或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与被告于年月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生育女儿刘。由于婚前我对被告了解不够,草率地与其结婚,婚后发现被告经常参与赌博、嫖娼等违法活动,不务正业,经我多次苦心规劝,仍劣性不改。被告婚后的所作所为,对家庭及亲人极端不负责任,已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加之双方性格不合,夫妻长期分居,现夫妻感情已完全、彻底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另我们夫妻存续期间拥有夫妻共同财产约*元。现我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并由我抚养女儿刘,另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元中的*元归我所有。
此致
人民法院
起诉人:王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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