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为规范公司的管理工作,维护正常的工作环境和工作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以及公司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劳动纪律是职工从事集体生产劳动共同遵守的规则和秩序。它要求每个职工按照规定的时间、程序和方法完成自己应承担的工作任务。
第二条 职工应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劳动纪律,爱护公共财产,学习和掌握业务知识和技能,团结协作,勤奋工作,全面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
第三条 加强劳动纪律管理要把思想政治工作同经济手段结合起来。对违反劳动纪律的职工,坚持以思想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第四条 维护和巩固纪律,主要依靠经常性的理想、道德和纪律教育,依靠经常性的严格管理,依靠各级干部骨干的模范作用和职工之间的监督,使广大职工养成高度的组织性、纪律性。
第五条 强化劳动纪律管理,是保证公司有序进行运作的基础。各级各部门要做好对职工遵守劳动纪律的宣传教育和日常检查,把严格贯彻执行劳动纪律纳入岗位职责中。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职工。
第二章 职责范围
第七条 劳动纪律管理实行公司、部门管理体系,逐级负责。公司办公室是劳动纪律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各部门的劳动纪律管理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并做好记录,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考核和通报。行政部做好公司各个部门劳动纪律的监管工作。
第八条 各部门领导对本部门的劳动纪律管理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
第九条 公司行政部对岗位的劳动纪律管理和劳动纪律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并制定出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
第三章 劳动纪律的内容
第十条 职工在工作时间应当做到:
一、不妨碍正常的组织、指挥;
二、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
三、不睡岗、不串岗、不脱岗;
四、不酒后上岗;
五、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
六、不打架斗殴,不无理取闹影响正常工作;
七、不聚众赌博;
八、不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
九、不起哄滋事;
十、不准在员工中散布自由主义或影响安定团结的言论;
十一、不准对公司的一些临时规定存在某种抗议的情况。
第十一条 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职工,经批评教育不改的,应当视情况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经济处罚:
(一)违反劳动纪律,经常迟到、早退、旷工、消极怠工、没有完成工作任务的;
(二)无不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分配和调动、指挥,或者无理取闹,聚众闹事,打架斗殴,影响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三)玩忽职守,违反公司规定,或者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章施工等造成事故的,或使员工生命和身体健康受到伤害和公司财产遭受损失的;
(四)工作不负责任,损坏公司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造成经济损失的;
(五)滥用职权,违反财经纪律,挥霍浪费财资,损公肥私,使公司在经济上遭受损失的;
(六)有其他违法乱纪行为的;
(七)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
(八)职工有上述行为,情节特别严重,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第十二条 处分的目的:严明纪律,规范管理。
第十三条 处分的原则:依据事实,惩责相当。
第十四条 对职工的行政处分分为:行政警告,记过,开除。在给予上述行政处分的同时,依据惩责相当的原则给予一次性罚款。
第十五条 处分条件
(一)不执行上级的命令和指示,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
(二)消极怠工,无故不参加学习、工作等;
(三)经常迟到、早退、无故旷工或者逾假不归的;
(四)弄虚作假,欺上瞒下,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失的;
(五)违反公司管理制度, 起哄滋事、聚众赌博等妨碍正常工作秩序的;
(六)打架斗殴或者聚众闹事的;
(七)在员工中散布自由主义及影响安定团结的言论的;
(八)违反公司规章制度,造成责任事故或者其他损失的;
(九)违反公司保密规定,造成失密或者泄密的;
(十)工作失职,造成公司财物丢失的;
(十一)盗窃、诈骗公私财物的;
(十二)挪用、隐瞒、私分公款公物或者在其他方面违反财经纪律的;
(十三)其他方面违反纪律,其性质、情节同上列违纪行为相当者, 情节较轻的,给予行政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情节严重在公司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降职(级)或开除处分。
第十六条 对职工给予辞退和开除处分,须经部门经理提出,由总经理办公会讨论决定。 给予职工降级的处分,降级的幅度一般为一级,普通员工降为试用期员工,薪酬按照试用员工薪酬计算,试用期不超三个月。
第十七条 给予职工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必须弄清事实,取得证据,经过会议充分讨论,允许受处分者本人进行申辩,慎重决定。
第十八条 实施处分的程序
(一)由行政部组织或者承办部门负责,对违纪者的违纪事实进行查证,并写出书面材料;
(二)召开会议,研究决定对违纪者的处分,会议必须有公司总经理参与;
(三)根据会议决定,由行政部实施处分。
第十九条 处分决定宣布前,应当听取受处分者本人意见。在批准职工的处分以后,如果受处分者不服,可以在公布处分以后一周内,向行政部提出书面申诉。但在未作出改变原处分的决定以前,仍然按照原处分决定执行。
第四章 考勤管理和请假管理
第二十条 考勤管理:公司所有员工每日均需打卡上下班,不能按时打卡的,应事先向考勤员说明原因。上下班时间按公司通知执行。
第二十一条 考勤奖惩:公司所有员工考勤按月计算出勤率,每月未发生任何缺勤现象的,计全勤奖,每月奖励 50 元。
第二十二条 请假管理:公司所有员工因事、因病或其他原因需要请假的,应先向本部门负责人提出申请,并到人事部领取假条填写。凡未请假或请假不准未到者,以旷工论处,旷工一日扣发 100元 工资。
第二十三条 公司实行国家统一的法定节假日。
第二十四条 具体实施办法参照“考勤管理制度”。
第五章 领导责任和纪律监察
第二十五条 各部门领导负有维护纪律的直接责任。
行政部和财务部作为公司的职能部门,应当以身作则,严于律己,严格遵守和执行纪律; 各部门领导对发现违纪行为制止不力或者不予制止的,应当给予批评或者给予处分;对带头违反纪律的,应当从重给予处分。
第二十六条 各部门领导必须按照公司各项管理制度加强管理,严明纪律,因管理不善造成下属严重违纪的,负领导责任,应当给予批评或者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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