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车辆管理,规范公务用车行为,确保行车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车辆使用管理
第一条:医院公车由办公室统一管理。
第二条:车辆主要用于全院医疗及行政活动。
第三条:车辆调度坚持先急后缓、先主后次的原则,统筹安排。
第四条:院领导和科室公务用车,向办公室提出申请,由办公室统一调剂安排。
第五条:所有用车实行外出派车单制度,一事一单,按单出车。因紧急情景未及时签发《派车单》的,必须经办公室主任批准,驾驶员应于事后及时补办有关手续,未经批准驾驶员不得私自出车。
第六条:申请用车、派车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在x市、x市辖区内公务用车,使用方提出申请,由办公室主任批准派出车辆。
(二)车辆离开x市、x市辖区的(去往外省市),须报经院长批准。
(三)办公室对派出的车辆进行登记,在每月末将车辆派出情景统计表报院长。
第七条:严格执行节假日封车制度。凡国家法定节假日上级有要求的,由办公室安排好值班车辆,其余车辆封存。双休日期间,原则上不得动用车辆,确因工作需要,须经院长批准。
第二章:车辆安全管理
第八条:驾驶员要不断提高政治思想觉悟和业务技术水平,端正服务态度,服从工作安排,坚守工作岗位,不得随意串岗、离岗,增强保密观念,不得传播散布工作秘密。
第九条: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和操作规程,严禁违章行驶,严禁酒后驾车、醉酒驾车,严禁将车辆交由他人驾驶。
第三章:车辆燃油、高速过路费管理
第十条:车辆加油实行登记月报制度。每次加油时驾驶员必须在《登记本》上注明日期、当前里程数、车号、加油数量、金额及驾驶员姓名,另外分别注明本车上月5日和当月4日的行驶里程数,并将登记情景于每月5日报办公室主任,由办公室主任上报。对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将追究相应职责。
第十一条:财务科每月根据燃油购置、使用情景核算单车百公里油耗,每季度报办公室主任一次。
第十二条:驾驶员一律使用ETC卡交纳高速过路费,卡内余额不足时及时上报办公室主任。
第四章:车辆保养维修管理
第十三条:驾驶员应爱护车辆,坚持车辆清洁,做好车辆保养维修,坚持车况良好,确保按时出车。
第十四条:车辆维修保养实行申请审批制度。申请维修保养车辆应填写《车辆维修保养审批单》,并附修理厂出具的维修保养明细单(包括维修保养项目名称、零件生产厂家、价格等),经办公室主任审核,报院长批准后方可维修。外出车辆发生故障,或受客观条件限制无法回本地修理,驾驶员应及时向办公室主任报告。车辆修理完毕,驾驶员应将更
换下来的旧件带回交办公室核实。
第十五条:驾驶员应按有关规定及时验车,并在车辆保险到期前提前办理相关参保手续。
第五章:车辆事故处理
第十六条:车辆被人为破坏、毁损、丢失及车辆行驶中出现的刮碰、损伤和发生人身伤亡的,均认定为车辆事故。
第十七条:车辆事故发生后,驾驶员除向公安机关、保险公司报案外,应立即向办公室主任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损害情景等,由办公室主任向院长报告。
第十八条:车辆事故发生后,由办公室统一协调有关部门处理,并将调查及处理意见报院长。
第六章:车辆职责划分
第十九条:驾驶员未经批准擅自动用医院车辆的,一经发现对其提出批评;情节严重的,停车检查;造成交通事故的,予以待岗处理,由其自行承担保险公司赔偿款之外的全部职责。
第二十条:驾驶员违章驾驶、违章停车、酒后驾车、醉酒驾车的,一经发现予以停车检查及相应处罚。被交管部门处罚或发生交通事故的,由其自行承担相应职责。
第二十一条:对违反管理规定造成车辆丢失、毁损、人员伤亡的,将追究当事人职责。
第二十二条:医院车辆发生事故后,驾驶员弄虚作假隐瞒不报或迟报、错报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停车检查、经济处罚或待岗的处分。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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