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需方):
乙方(供方):
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有关规定,经充分协商,现就甲方向乙方采购 产品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1.0 合同适用范围及期限:
1.1 本合同为甲乙双方交易往来的框架性协议,甲方依据本合同及其附件的规定向乙方采购相关产品,乙方按照本合同及其附件的要求向甲方提供相应的产品与服务;
1.2 除本合同外,甲方在每次具体采购产品时均需另行向乙方发出采购订单;
1.3 本合同有效期为一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本合同期满前,双方可以协商续展合同的期限。
2.0 订单:
2.1 订单的形式:采购订单可以是电子邮件、传真或者通过其他途径向乙方发出的包含产品名称、型号、价格、数量、交货条款等内容的通知、合同类文件;
2.2 订单的送达:甲方依照乙方所提供联系方式传真或电子邮件形式发送订单;具体每批交货数量、价格和时间以订单为准;
2.3订单的生效:甲方订单送达后,乙方对订单内容有异议的,应在24小时提出。在指定时间内没有异议的`,订单即产生效力。
2.4 订单的更改:乙方应严格按实际订单执行,甲方如有变动,应在乙方生产提前通知乙方。
3.0 包装与标识:
3.1.乙方产品包装完整,应当能达到防压坏、防尘、防潮的基本要求;
3.1.2乙方产品必须要有完整标识,标识上要有产品名称、型号规格、生产日期、数量、合格标记等。
4.0 交货时间、交货地点
以甲方订单中约定的时间地点为准,订单对此没有明确约定的,以甲方要求为准。
5.0 价格条款:
5.1 产品价格由经甲乙双方协商在本合同中确定。具体见下表:
5.2 在甲乙双方对产品价格重新达成协议前,同种产品均按第一次议定的价格执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进行调价;
5.3 价格解析:产品价格包含乙方将货物运送至甲方指定的地点并交付给甲方之前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运费、保险费、仓储费等)、装卸货费、货物税费。
6.0 技术质量要求
6.1 按样品或图纸供货的,产品须符合样品或者图纸要求;乙方经甲方认定批量供货的产品,不得随意更改设计、工艺、技术参数、外形尺寸等;如确实需要更改,必须先通知甲方,同时须提供样品给甲方确认,经甲方确认合格后,才能供货,否则造成的一切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
6.2 甲方在订单上对产品技术另有特别要求的,还需符合该要求;
6.3 双方既无约定的标准也无样品或图纸的,按国家同类产品国家标准或同类产品行业标准执行;
6.4 乙方必须保证百分之百的及时供货能力,每次送货时,必须提供产品有效的材质证明及合格检验报告;
7.0 质量问题处理:
甲方接收货物后,应及时进行初步验收;对乙方的产品初步验收不合格时,应在七个工作日内通知乙方,乙方接到通知后两个工作日内对品质异常进行调查、分析、处理,以书面的形式告知甲方,并对不合格物料进行处理,处理方式如下:
7.1.经双方确认完全无法使用的物料,乙方必须在三个工作日内自行取回;
7.2. 对于不合格但可返修使用的物料,原则上由乙方负责取回返修,但如需要甲方特采使用,必须由乙方向甲方供销部申请特采,特采批准后,方可由质检签单入库,所有甲方返修产生的额外费用由乙方支付;
7.3.由于乙方提供的物料不合格,甲方要求退货时,所产生的物流管理费用应由乙方承担。
7.4. 因乙方提供的物料不合格造成甲方或第三方的产品发生质量问题,从而被第三方索赔时,经双方协商或技术监督部门以及其他权威机构鉴定是乙方的责任时,乙方应承担甲方乃至第三方相应的经济损失。
8.0 付款时间、方式:
8.1 双方对付款时间结算方式,具体操作方法为乙方在每个月的 5 日(注:约定具体日期)向甲方提供汇总双方上月1日至最后一日交易情况的《对帐单》供甲方核对;如双方对《对帐单》内容有异议,则应根据本合同、甲方原始订单、经甲方签收的送货单等资料进行核对;经双方核对无误的《对帐单》,甲方以单位盖章或其授权的人员签字的方式予以确认并反馈给乙方;乙方根据确认后的对账单数量开具增值税发票。
8.2甲方在收到发票核对无误后 90 天内,向乙方汇兑银行汇票或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货款。
9.0 附则
9.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订单及其他资料的传真件、电子邮件与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附件以及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确认的修改方案等均作为合同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9.2.在履行本合同中出现的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如未能协商解决,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3.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需)方(盖章) 乙 (供)方(盖章)
签约代表人: 签约代表人:
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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