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接收是国家赋予档案局(馆)的重要职能,是加强档案资源建设、服务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档案法》明确规定:“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定期向档案馆移交档案。”因市档案局原库房已严重饱和,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除特殊情况外,基本未接收档案。20xx年市委、市政府领导专门研究协调档案馆搬迁,同时财政列出专款完成库房设施建设,保证了档案进馆要求。为进一步整合全市档案信息资源,增强档案服务能力,确保档案安全管理,促进我市档案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拟于今年开展“档案集中接收年”,集中接收全市到期档案。为了按时完成档案接收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在维护历史真实面貌的前提下,根据档案分级管理的原则,将应该由市档案馆接收的一切具有历史凭证作用和科学研究价值的各种门类、各种载体形态的档案,完整齐全地接收进馆,着重建立起覆盖民生、覆盖人民群众的档案资源体系和服务民生、服务人民群众的档案利用体系,充分发挥档案资源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独特作用。
二、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各级各类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等。
三、具体要求
(一)档案接收期限
1、列入市国家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自形成之日起满10年移交,即20xx年(含)以前形成的档案;
2、被撤销、解散或者由于其他原因终止时尚未移交的档案,自被撤销、解散或者终止之日起3个月内移交;
3、国有企业依法宣告破产时尚未移交的档案,自企业破产清算终结之日起1个月内移交;
4、重大活动、重要事件形成的档案,自重大活动或者重要事件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移交。
提前或者延期移交档案的,需经市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
(二)内容范围
接收市级下列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在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形成的具有工作查考、科学研究和历史凭证作用的各种门类、各种载体的档案。
具体内容如下:
1、市委及其所属各部门形成的档案;
2、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构形成的档案;
3、市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和单位形成的档案;
4、市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及其常设机构形成的档案;
5、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形成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由市国家档案馆保存的档案;
6、市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联、残联等社会团体形成的档案;
7、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形成的档案;
8、以上各单位设置的直属临时机构和下属单位所形成的档案;
9、国家有关部门驻邢单位的档案,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由市国家档案馆接收;
10、被撤销和解散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已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国有企业的档案;
11、属于地方和上级主管部门双重领导的单位形成的以反映邢台市某项事业或者建设活动为主的,并经上级主管部门确定由市国家档案馆保存的档案;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由市国家档案馆保存的档案。
(三)档案进馆的质量要求
1、进馆档案必须符合案卷质量规范标准。各单位应对进馆档案逐卷、逐件进行检查,使之符合移交规范。
(1)文书档案的整理。20xx年以前的档案以卷为单位进行整理,20xx年以后的档案按照《归档文件整理规则》(DA/T22-20xx)以件为单位进行整理。
(2)科技档案的整理。按照《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GB/T11822—20xx)执行。
(3)专门档案的整理。不同的专业档案要符合国家或省有关规定。如会计档案要符合《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要求等。
(4)特殊载体档案的整理。不同载体的档案要符合各自的整理规范要求,如照片档案符合《照片档案管理规范》(GB/T11821-20xx)的要求等。
(5)企业移交进馆档案按《企业档案工作规范》(DA/T42-20xx)整理编目。
2、编制检索工具。各单位在移交档案时,必须编制好案卷目录和文件级目录一式三套,两套随档案移交档案馆,以确保进馆档案的有效利用,一套留原单位,以备日后查阅使用。
3、其它须移交的材料:
(1)立档单位档案全宗介绍;
(2)立档单位档案分类方案;
(3)与档案有关的资料(大事记、组织机构沿革、档案利用效果汇编等)。
(四)接收档案进馆的程序和手续
1、移交档案前,先由市档案馆对所移交的档案案卷质量进行检查,确认案卷质量达到进馆要求后,方可进行移交。
2、档案交接双方必须根据案卷目录逐卷、逐件清点核对,如发现有误应当场改正或在案卷备考表中注明。
3、验收合格后的.档案由移交单位装箱向市档案局移送。
4、交接双方按规定履行交接手续。填写档案交接文据一式二份,经交接双方单位负责人、经办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各存一份备查。
四、方法步骤及时间安排
“档案集中接收年”从20xx年3月开始,至12月底结束。分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筹备动员。3月1日至3月底结束,制定活动方案,广泛宣传动员。
第二阶段调查摸底。4月1日至4月底结束,对已整理好的档案,填写摸底表,未整理档案可先估计大体数量,4月底前填表上报市档案局市直业务指导科。
第三阶段整理验收。5月1日至8月底结束,各单位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对散存档案进行整理,要抽调专人,集中时间,按时完成整理工作。已整理完善的单位,可随时验收入馆。
第四阶段集中接收。9月1日至12月底结束,对整理验收单位进行集中接收。凡列入本次接收范围的档案,立档单位必须按要求进行移交,不得以任何理由拒交或延期移交;对拒不移交或延期移交而造成档案缺失、损毁的,将依照《档案法》、《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五、组织领导
各级各部门要把档案接收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认真谋划,精心组织,扎实推动,确保完成。
(一)成立工作机构。为加强对档案接收进馆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以市政府党组成员高立春同志为组长的“档案集中接收年”领导小组。各单位都要成立相应组织,明确领导和实施人员,负责对档案接收进馆的具体工作,确保档案接收进馆工作的顺利完成。
(二)强化业务指导。市档案局做好档案接收的指导工作,对档案整理存在问题的单位要及时指导,尽快完善整理。
(三)加强督促检查。坚决防止应交不交的情况发生。档案移交工作的开展情况将作为对各单位进行档案达标认定、评先的一项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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