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乙方:
一、甲方自愿将位于望谟县复兴镇商业街(原文化路5号)私有房屋一楼门面出租给乙方。(不包括过道和楼梯间)
二、乙方自愿以每年贰万捌仟元(28000.00元)承租甲方位于望谟县复兴镇商业街(原文化路5号)一楼门面为营业性生意,租期为三年,第一年合同签订之日起租金一次性付清头一年即贰万捌仟元(28000.00元),第一年租期届满时全部付清后两年的租金即伍万陆仟元(56000.00元)。
三、三年租期届满,随着物价上涨甲方有权根据市场进行调整房租价格,在同等价格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租赁该房屋一楼门面的权利。
四、乙方迁入该房屋时,甲方收取贰仟元(20xx.00元)押金,直至乙方不愿续租该房屋门面起押金退还。
五、乙方租赁期间不得有人为房屋基础设施损坏,墙壁乱涂乱画,如有出现以上情况乙方有维修或换补责任。
六、乙方不得在房屋内进行国家禁止性规定或违法活动,如有此情况任何人都有权报警。
七、乙方在租房期间,不得擅自修改房屋构造及附属建筑物,如有必要修改或增加的,必须征求甲方的意见,征得甲方同意方可进行,租期已满或乙方不愿继续租赁该房屋,合同自然终止。
八、租赁房屋期间一楼水、电、卫费乙方自理,电费一度壹元,水费一吨叁元,按照有关规定每月交一次水、电、卫费,不得以任何借口推拖水、电、卫费,如有百圆以上大额欠交的,甲方有权截断水、电源并扣取押金作出水、电、卫费。
九、从合同签订之日起每晚23:00后乙方不得大声吵囔、喧哗、放大声音乐,以免影响隔壁邻舍,如有一、两次不听劝告者,发现第三次以上则扣除押金并驱出本楼。
十、除承租人三代近亲属,租赁人不得私自带闲杂人员留宿过夜。
十一、居住当中,必须保持室内及卫生间清爽、干净、生活垃圾必须到定点位置扔掉。
十二、乙方不得对该房屋一楼门面另行转租,如有转租视为违约,转租给第三人转租无效并终生不得租赁该房屋。
十三、以上条款甲乙双方自行遵守,不得违约,如有违约的,违约方支付被违约方贰仟元(20xx.00元)整违约金。
十四、如三年租期已满或有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合同自行终止。
十五、如甲乙双方有争议可申请仲裁裁决或申请法院进行诉讼程序裁判。
十六、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乙双方签字捺印之日起合同即产生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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