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人:(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人:(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甲乙双方就乙方平等协商租赁甲方停车场车位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租赁客户和租赁地点
乙方是甲方管理的大厦楼层的客户,现租赁甲方大厦停车场车位年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该车位登记的车辆为(品牌),车辆牌照号为。
第2条停车位的租赁
每个车位每月人民币元,乙方应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五天内向甲方支付第一笔车位租金人民币元(大写)。
第3条乙方应在每月的前五天内按时向甲方支付当前停车位的租金,无论该停车位是否已被使用或空置。
第四条乙方逾期未支付租金的,甲方有权采取以下措施并收取相关费用:
1.未缴纳当期停车租金的车辆禁止进入停车场。追索应付款,并按延迟天数按日收取所欠费用总额的'0.5%。
2.如乙方未能在到期日起五日内支付租金,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另行租赁乙方停车位,无需通知乙方..
3.乙方应支付甲方因追缴欠款而产生的额外行政和法律费用。
第5条签订本协议时,乙方应向甲方登记车辆号牌、车主、保单号,乙方不得将车位转租给他人,只能停放已登记的车辆。乙方如需更换登记车辆,应在征得甲方同意后24小时内向甲方重新登记..
第6条乙方车辆应停放在甲方指定的停车位,严禁随意停放或占用他人停车位。
第7条甲方负责停车场的管理,乙方应服从甲方的正常管理,严格遵守停车场的各项管理规定。
第8条甲方有权根据建筑的整体需要对停车场头套进行规划和调整。乙方应服从甲方的正常调整。
第9条甲方仅向乙方提供场地租赁服务,甲方不承担乙方车辆丢失、被盗等一切责任。乙方应向保险公司投保,以确保乙方不会丢失停车场内的任何车辆。
第10条严禁在停车场进行车辆维修和加油。对停车场造成污染的,乙方应支付相关费用。
第11条在任何情况下,乙方损坏甲方停车场的公共设施,应按价赔偿。
第12条协议期满后,甲方有权调整车位租赁价格,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租赁权。
第十三条本协议期满,乙方不再租用车位的,应提前五天书面通知甲方停止使用车位,本协议有效期至期满时终止。
第14条如果乙方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提前终止本协议或违反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则构成违约。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要求乙方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停车位租金的额外罚款。
第15条本协议一式四份,甲方执两份,乙方执两份,自甲乙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醉芳:代表(签名):
乙方:代表(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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