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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信用证委托开立协议书

2021-09-18 来源:个人技术集锦

  编号:

  甲方:

  营业执照号码: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邮编:

  开户金融机构及账号:

  电话: 传真:

  乙方:

  负责人:

  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邮编:

  电话: 传真:

  为了加强甲、乙双方在国内信用证项下融资授信业务方面的合作,经甲方申请,在满足乙方相关规定的条件下,乙方同意为甲方提供一定期限内一定数额的国内信用证项下融资授信额度。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甲、乙双方遵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在平等互利、友好协商的基础上,特订立本协议,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本协议所包含的额度种类与金额

  1、乙方同意向甲方提供最高不超过人民币 (金额大写)的国内信用证项下融资授信总额度。

  2、在本协议项下,乙方同意为甲方提供的国内信用证项下融资授信额度包括:(图标“□”中画“√”并在“ ”处填列具体金额的表示“适用”,画“×”的表示“不适用”)

  □ 开证授信/买方押汇额度:

  开证授信/买方押汇额度为人民币 (金额小写)

  乙方为甲方提供的开证授信/买方押汇额度为 (可/不可)循环使用的额度。

  其中,在本单项额度项下,甲方在申请开立单笔信用证时需交纳不低于信用证项下开证金额和溢装金额之和 %的保证金。在经甲方申请,乙方同意提供买方押汇融资的条件下,单笔开证项下的买方押汇金额最高不超过付款金额的 %。

  □ 卖方押汇额度:

  卖方押汇额度为人民币 (金额小写)

  乙方为甲方提供的卖方押汇额度为 (可/不可)循环使用的额度。

  3、 本条第2款中乙方同意提供的各项额度称为“单项额度”。各单项额度限额之和可以超过本条第1款中所规定的国内信用证项下融资授信总额度限额。但是,在第二条规定的任一单项额度的使用期间内的任一时点,甲方在本协议项下占用的该类单项融资授信额度不得超过本条第2款规定的该单项额度的限额;并且在本协议有效期间内的任一时点,甲方占用的各类单项额度的总和不得超过本条第1款所规定的国内信用证项下融资授信总额度限额。

  4、 截至本协议签订日甲方在乙方已发生的国内信用证项下融资授信余额视为在本协议项下发生的授信,占用本协议项下乙方为甲方核定的相应的国内信用证项下融资授信额度。

  5、 甲方信用等级下降或发生其他乙方认为影响甲方正常生产经营业务的情况时,乙方有权调整直至取消甲方尚未使用的授信额度。

  第二条 授信额度的使用期限

  1、本协议项下授信额度的使用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2、额度使用期间届满时,本协议项下的授信额度自动终止,未使用的额度自动失效。甲方如需继续使用额度需重新向乙方提出申请,经乙方审核同意后重新签订协议。

  3、有关各方(包括甲方、乙方和担保方)在本协议及各单项协议项下因已发生的融资或授信而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不因授信额度使用期间届满或本协议的终止而受到任何影响和限制,甲方仍须按照本协议及各单项协议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及其他相关义务,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受影响。

  第三条 有关业务的界定与额度的适用范围

  1、 开证授信/买方押汇额度:

  就本协议而言,开证授信系指甲方向乙方申请开立信用证时,乙方可为甲方提供免收部分保证金的便利,免收的保证金部分占用开证授信额度。

  甲方在申请开证的同时可以向乙方申请办理买方押汇业务。就本协议而言,买方押汇系指甲方为履行其向乙方申请开立的国内信用证项下的付款义务,向乙方提出融资申请,乙方经审查后同意于付款到期日代甲方支付信用证项下部分/全部款项,甲方于押汇到期日向乙方偿还融资本息的业务。

  开证授信/买方押汇额度系指乙方在本协议项下同意向甲方提供开立信用证金额和买方押汇总额的最高限额。

  2、 卖方押汇额度

  就本协议而言,卖方押汇系指应甲方的申请,乙方凭甲方提交的不可撤销国内信用证及其项下单据,向甲方提供的一种以国内信用证项下提交单据能够正常收款为基础的短期融资业务。乙方在本协议项下提供的卖方押汇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将其解释为乙方购买了甲方所提交的单据。同时,乙方的押汇行为也不得解释为乙方对票据及/或单据付出了任何法律上或相关法规上所称的对价。卖方押汇额度系指乙方在本协议项下同意向甲方提供的卖方押汇总额的最高限额。

  第四条 授信额度的使用

  1、 本协议第一条所称的“可循环使用的额度”是指在本协议约定的有效使用期限内甲方可多次循环使用的单项额度;所称的“不可循环使用的额度”是指在约定的期限内不可循环使用(可在最高限额内一次或分次使用)的单项额度,分次使用的情况下,每次叙做业务时予以扣减单项额度,直至单项额度为零,不得循环使用。

  2、 甲方使用授信额度办理的具体业务应符合乙方的规定,甲方应逐笔向乙方提出第六条第2款列明的书面业务申请(一式二份),并提供办理该项业务的有关资料供乙方审核。乙方在对甲方的具体业务审查后,有权决定对某一具体业务是否需追加保证金或降低融资比例,并有权拒绝甲方使用授信额度办理该笔业务或拒绝甲方的该项融资申请。

  3、 本协议项下的授信额度一经甲方使用,即构成甲方对乙方之负债。乙方债权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罚息、银行手续费、违约金、赔偿金及其他实现乙方债权有关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

  4、 甲方应按照本协议及乙方关于融资及授信、银行结算、贷款等的有关规定使用本协议项下之授信额度。

  5、 甲方在本协议授信额度期限内申请开立信用证、或申请办理买方押汇、卖方押汇、议付,如果信用证有效期或押汇/融资到期日在相应的授信额度的使用期限届满之后三个月,乙方有权拒绝甲方使用本协议项下相应的单项额度。如乙方同意甲方使用该单项额度办理业务,则有关各方在本协议项下因该授信/融资而发生的权利义务不受授信额度使用期限届满的任何影响和限制。

  6、 如甲方需要调剂使用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单项授信额度,应书面向乙方提出申请,由乙方决定是否调剂及调剂的具体办法。

  第五条 利息、罚息、费用和汇率

  1、 本协议项下的单笔融资币种为人民币,则融资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人民币贷款利率执行,具体以经乙方确认的甲方所提交的申请书上记载的利率为准。

  2、 融资逾期的罚息利率。乙方于融资到期日未收回融资款项,且甲乙双方就展期事宜未能达成协议,即构成融资逾期。融资发生逾期时,乙方有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现行有关规定加收罚息利率,具体以经乙方确认的甲方所提交的申请书中的约定为准。

  3、 垫款的利率。如果乙方在国内信用证项下垫付任何款项,该等垫付款项自垫付之日起即转成甲方欠付乙方的逾期贷款,无需签订其他形式的合同和协议,甲方对该逾期贷款承担还款义务,并须按照日利率万分之 ____(大写)的逾期罚息利率向乙方支付利息,直至逾期贷款本息全部清偿为止。如甲方未能支付该等利息,乙方有权计收复利。

  4、 甲方在本协议项下须向乙方支付的费用包括:

  (1)额度管理费(本条为选择性条款,双方的选择是 :1、适用; 2、不适用),按总额度的 %计收;

  (2)乙方办理本协议项下每项业务而实际发生的费用;

  (3)乙方为收回与额度有关的信用证、票据、保证和抵(质)押担保项下的款项向有关当事人追索而发生的费用;

  (4)甲方应当承担与本协议及本协议项下担保有关的律师服务、保险、评估、登记、保管、鉴定、公证等费用。

  5、 甲方履行付款/还款义务时,所使用的币种应与乙方业务计价货币相同。乙方依据本协议及单项协议主动从甲方账户中扣款时,如该账户币种与业务计价货币或融资货币不同,乙方有权按照扣款日乙方公布的汇率牌价进行折算或者根据国际金融市场当天的最新汇率牌价进行实时询价交易。

  第六条 使用授信额度需要签署的协议

  甲方向乙方申请使用本协议项下的授信额度,应与乙方选择适用或者签署以下相关附件或申请书:

  1、经过双方协商、修改、同意适用的下列附件构成单项协议,与本协议是不可分割的整体:

  下列附件,图标“□”中画“√”的表示“适用”,画“×”的表示“不适用”(对于双方未明确约定适用的附件,如本协议项下对该附件所适用的业务/产品赋予了相应的额度,则该附件对甲乙双方同样适用)。对于适用的附件双方无需另行在相应附件上签字、盖章,任何一方不得因此而对附件构成对双方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的效力提出任何异议。

  □ 附件(1):用于开立信用证业务。

  □ 附件(2):用于买方押汇业务。

  □ 附件(3):用于卖方押汇业务。

  2、下列申请书,由甲方向乙方申请叙做具体融资业务时提交,双方协商填写完毕(其中《买方押汇申请书》和《卖方押汇/议付申请书》须由乙方授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被授权机构印章)后,构成单项协议,与本协议是不可分割的整体:

  (1)开立信用证申请书。

  (2)信用证修改申请书。

  (3)买方押汇申请书。

  (4)卖方押汇/议付申请书。

  3、在单项授信业务中双方签署的任何其他书面协议以及甲方向乙方提交或做出的其有效性得到乙方确认的借据、申请书、提款用函件和凭证等也构成单项协议的一部分。

  单项协议构成本协议的组成部分,双方应依据单项协议和本协议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特别是乙方对甲方的债权余额。单项协议与本协议内容不一致的,以单项协议为准。

  第七条 融资交易的先决条件

  甲方申请使用本协议下的授信额度须满足下列条件:

  1、在本协议第二条约定的授信额度使用期限届满前向乙方提交相应单项授信业务的申请书;

  2、向乙方预留与签署本协议和单项协议有关的公司文件、单据、印鉴、相关人员名单、签字样本,并填妥有关凭证;

  3、开立乙方要求的为完成单项授信业务所必需的账户;

  4、办妥叙做单项授信业务所必备的法律和行政审批手续,按乙方要求提交审批文件的副本或与原件相符的复印件;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相关手续须由乙方办理的,甲方同意给予一切配合;

  5、满足单项协议中约定的其他叙做业务前提条件或提款前提条件;

  6、甲方已经按照双方约定将保证金全部存入甲方在乙方开立的保证金账户,双方另有约定者除外;

  7、《综合授信协议》或本协议中规定的有关担保合同或协议已生效并持续有效;

  8、甲方同意做出本协议第十一条约定的声明与承诺;

  9、乙方认为甲方应予满足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乙方义务

  乙方负有如下义务:

  1、按照单项协议的约定及时办理甲方提出的单项授信业务申请;

  2、在办理甲方提出的单项授信业务申请时,提供高效、文明的服务;

  3、对甲方提出的监督、质询和批评给予重视并妥善处理。

  第九条 甲方义务

  甲方负有如下义务:

  1、按照本协议和单项协议的约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在使用授信额度的过程中应由甲方承担的费用,计费办法按乙方规定执行;

  2、按照本协议和单项协议的约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备付金;

  3、按照本协议和单项协议的约定及时清偿甲方对乙方的债务,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罚息、相关费用;

  4、将取得的资金用于本协议和单项协议约定的用途。

  第十条 担保

  对于依据本协议和单项协议发生的甲方对乙方的债务,双方同意采用如下第 种方式进行担保:

  1、本协议依据双方之间的《综合授信协议》(编号为 )而签订,是《综合授信协议》的从属协议(即具体业务协议),《综合授信协议》项下的担保方式同样适用于本协议项下乙方向甲方提供的任何授信或融资。

  2、本协议项下的担保方式为 (连带责任担保/抵押担保/质押担保)。若以抵押或质押为担保方式,或者同时以抵押、质押两种形式担保,应当依法到有关登记部门办理登记手续。乙方与担保人就具体担保事项签定相应的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的从属合同。担保文件名称为 ,编号为 。

  如甲方或担保人发生乙方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事件,或担保文件变为无效,或担保人财务状况恶化或因其他原因导致偿债能力下降,或担保人在与乙方之间的合同包括其他担保类合同项下发生违约,或抵押物贬值、毁损、灭失,致使担保能力明显减弱或丧失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更换保证人或提供新的抵押物以担保甲方对乙方的债务。

  如甲方同时提供上述二种或两种以上担保方式,则乙方有权优先行使任意一项担保权利。

  第十一条 声明与承诺

  甲方声明如下:

  1、甲方是依法设立和存续的企业法人,已经并将按期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具备所有必要的权利并能以自己名义履行本协议和单项协议的义务;

  2、签署和履行本协议和单项协议系基于甲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已经按照企业章程或者其它内部管理文件的要求取得合法、有效的公司授权,且不会违反对甲方有约束力的任何协议、合同和其他法律文件;

  3、甲方在本协议和单项协议项下向乙方提供的全部文件、财务报表、凭证及其他资料是真实、完整、准确和有效的;

  4、甲方申请向乙方叙做业务的交易背景真实、合法,未用于洗钱等非法目的,甲方按乙方要求向乙方提供任何文件不得解释为乙方对于甲方从事交易的真实、合法性负有审查义务和责任;

  5、甲方未向乙方隐瞒可能影响其和担保人财务状况和履约能力的事件。

  甲方承诺如下:

  1、定期向乙方报送其财务报表(包括但不限于年报、季报和月报表)及其他相关资料;

  2、接受并配合乙方对其授信额度使用情况及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的检查和监督;

  3、如果甲方已经或将与本协议保证人就其保证义务签订反担保协议或类似协议,该协议将不会损害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

  4、如发生可能影响甲方或担保人财务状况和履约能力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减少注册资本、进行重大资产或股权转让、承担重大负债或在抵押物上设置新的重大负债、解散、撤销、(被)申请破产等,甲方应以最快捷的方式毫不迟疑地通知乙方;

  5、甲方进行任何形式的分立、合并、联营、与外商合资、合作、承包经营、重组、改制、计划上市等经营方式的变更,应事先征得乙方的书面同意;

  6、甲方未隐瞒任何已发生或正在发生的、有可能影响乙方对其履约能力判断的下列情况:与甲方或其主要领导人有牵连的重大违纪、违法或被索赔事件;甲方在其他合同项下的违约事件;甲方承担的债务、或有负债或向第三人提供的抵押、质押担保;未了结的诉讼、仲裁案件;其他可能影响申请人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的情况;

  7、甲方同意:甲方在出现本协议规定的违约情形时,乙方有权从甲方在乙方系统内各机构开立的任何账户内扣收融资本金、利息(包括罚息)及其他费用等;

  8、对于本协议未作约定的事宜,甲方同意按相关法规和乙方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授信额度的调整或取消

  在授信额度使用期限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者,乙方有权随时调整或取消对甲方的授信额度:

  1、发生本协议第十三条约定的违约事件;

  2、乙方认为市场或所涉及行业出现重大负面消息;

  3、乙方认为国家颁布某种限制性政策对或者可能对本协议涉及的产业和行业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第十三条 违约事件

  (一)下列事项之一即构成甲方在本协议项下违约:

  1、未按本协议和单项协议的约定履行对乙方的支付或清偿义务;

  2、未按本协议和单项协议的约定向乙方支付备付金;

  3、未按本协议和单项协议的约定将获得的资金用于约定用途;

  4、甲方在本协议中所做的声明不真实或违反其在本协议中所做的承诺;

  5、违反本协议和单项协议中关于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其他约定;

  6、确有证据表明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资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7、甲方在与乙方之间的其他合同项下发生违约事件。

  (二)出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违约事件时,乙方有权分别或同时采取下列措施:

  1、无须向甲方提前发出任何通知,立即宣布本协议和单项协议下尚未偿还的贷款/融资款项本息和其他应付款项立即全部到期;

  2、无须向甲方提前发出任何通知,有权直接从甲方在乙方系统内各机构和中国光大银行其它机构的任何账户内扣收甲方应予偿还的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及汇差损失;账户中的未到期款项视为提前到期。账户币种与乙方业务计价货币不同的,按扣收时乙方适用的结售汇牌价汇率折算;

  3、要求甲方限期纠正违约事件或者要求甲方为本协议项下所有授信提供其他担保;

  4、处分担保财产,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或者向保证人追索;

  5、取消对甲方的一切授信/融资并中止、终止或解除本协议;

  6、乙方认为必要和可能的任何其他措施。

  第十四条 其他约定

  1、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任何权利、义务转让予第三人。

  2、若乙方因业务需要须委托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机构履行本合同项下权利及义务,甲方对此表示认可。乙方授权的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机构有权行使本合同项下全部权利,有权就本合同项下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或提交仲裁机构裁决。甲方放弃对于中国光大银行其他分支机构有关诉讼或仲裁主体方面的任何异议。

  3、在不影响本合同其他约定的情形下,本合同对双方及各自依法产生的承继人和受让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4、除另有约定外,双方指定本合同载明的住所地为通讯及联系地址,并承诺在通讯及联系地址发生变更时,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对方。

  5、本合同中的标题和业务名称仅为指代的方便而使用,不得用于对条款内容及当事方权利义务的解释。

  第十五条 弃权与豁免

  乙方如未行使本协议项下部分权利,或未要求甲方履行部分义务,并不构成乙方对该项权利或义务的放弃或豁免,亦不构成乙方对本协议中其他权利的放弃或对甲方其他义务的豁免。

  乙方对甲方的任何宽容、展期或者延缓行使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均不影响乙方根据本协议及法律法规而享有的任何权利,亦不得视为乙方对上述权利的放弃。

  第十六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和解释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本协议经双方书面同意可以修改、补充或解除。本协议的任何修改和补充均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如果在任何时候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在任何方面是或成为非法、无效或不可执行,本协议其他条款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可执行性不受任何影响或减损。

  本协议和单项协议中的标题和业务名称仅为指代的方便而使用,不得用于对当事方权利义务关系的解释。

  第十七条 法律适用和诉讼管辖

  1、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的银行标准实务和相关法规。

  2、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纠纷,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以采取如下第 种方式加以解决:

  (1) 依法向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地点为 ,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协议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及/或相关义务仍需履行。

  第十八条 公证(此为选择性条款,双方的选择是 :1、适用;2、不适用)

  本协议签署生效后 个工作日内,甲方与乙方到 公证处办理强制执行公证。公证费用由 方承担。

  第十九条 协议生效

  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以日期较后者为准。

  本协议一式 份,其中甲方、乙方和 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条 特别提示

  甲方与乙方已对本协议包括单项协议的所有条款进行了充分的协商。

  乙方已提请甲方特别注意有关双方权利义务的全部条款,并对其作全面、准确的理解。乙方已经应甲方的要求对上述条款做出相应的说明。

  甲方: 乙方:中国光大银行 分(支)行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 授权签字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地点: 地点:

  附件(1):用于开立国内信用证业务

  本附件构成 (以下称“甲方”)和中国光大银行 分(支)行(以下称“乙方”) 年 月 日签署的 号《国内信用证项下融资授信协议》(以下称“《协议》”)的一部分。

  1、本附件约定的内容与《协议》发生冲突时,以本附件约定为准。

  2、甲方向乙方申请开立国内信用证应满足《协议》第七条约定的前提条件。

  3、甲方同意乙方按照《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或在国内信用证开立日有效的更新版本办理国内信用证项下的一切事宜,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义务和责任。

  4、国内信用证的开立与修改:

  (1)如乙方接受甲方开立国内信用证的申请,应按照双方约定开出国内信用证。甲方在收到乙方开出的国内信用证副本之后,应当及时核对。如有不符之处,甲方应在乙方发出国内信用证副本后的两个银行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否则视为甲方接受乙方开出的国内信用证。

  (2)乙方应甲方申请开立的国内信用证的详细内容参照甲方向乙方提交的《开证申请书暨开证申请人承诺书》(以下简称《开证申请人承诺书》),最终内容以乙方开出的国内信用证为准。乙方要求甲方提交与开立国内信用证有关的单据或文件,如贸易合同等,不得解释为乙方有义务按照此类单据或文件开立国内信用证。

  (3)甲方如需对国内信用证进行修改,应向乙方提交《信用证修改申请书》。甲方同意乙方按照《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办理该国内信用证项下的修改事宜,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义务和责任。国内信用证修改书一经发出,即对甲方产生约束力。

  (4)乙方对国内信用证修改具有独立的判断权,乙方有权拒绝接受甲方提交的修改申请,亦有权对修改内容提出建议。国内信用证修改涉及金额、币种、利率、期限等,且乙方认为加重保证人义务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增加保证金,及/或要求甲方获得保证人在《信用证修改申请书》上的签字同意,或增加其他担保方式,否则乙方有权拒绝接受甲方的修改申请。

  (5)甲方在收到乙方开出的修改函/电副本之后,应当及时核对。如有不符之处,甲方应在乙方发出修改函/电副本后的两个银行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否则视为甲方接受乙方对国内信用证的修改。

  (6)国内信用证的修改并不改变甲方在《协议》和本附件中的其它权利与义务。

  (7)《开证申请人承诺书》、《信用证修改申请书》中有关国内信用证的内容应用中文填写,如因申请书字迹不清或词义含混而引起歧义,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由甲方承担。

  (8)甲方应按时向乙方支付因开立、修改国内信用证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计费办法按乙方的规定执行。

  5、甲方须按照双方约定的比例交纳保证金。在乙方付款日3个工作日前,甲方保证主动将需要支付的款项全额划入甲方开立在乙方的保证金账户或其他人民币账户中,作为乙方履行国内信用证项下付款义务的备付金。为履行国内信用证项下的付款责任,乙方有权主动从甲方在乙方开立的保证金及/或任何其他账户中扣款支付。

  6、国内信用证下的付款:

  (1)信用证有效期内,收到乙方单到通知,甲方应在通知书中约定的时间内通知乙方单据处理意见,否则,视为甲方对单据无拒付意见,同意乙方付款/承诺付款。如果甲方在到单通知书中约定的时间内通知乙方接受单据,且乙方同意甲方的单据处理意见,乙方可办理付款/承诺付款,甲方应按照本附件和《开证申请人承诺书》的约定主动备付资金;如甲方通知乙方接受单据,但乙方不同意甲方的单据处理意见,乙方有权仅凭单据是否相符自行决定是否拒付;如果甲方同意向乙方提供足额备付金、足额保证金或其他付款保证,乙方有权视情况决定放弃拒付的权力或者仍保留自行拒付的权力。

  (2)如果甲方认为单据存在不符点并且在单到通知书中约定的时间内向乙方提出拒绝付款/承诺付款的请求,应一次性列明所有不符点,并提交加盖甲方预留印鉴的拒付理由书一式两份。乙方对于甲方在拒付理由书中提出的不符点,有权视为甲方对单据提出的全部不符点。如果乙方对甲方所提不符点表示同意,可办理拒付;如果乙方根据相关法规审核认为甲方所列不符点不成立,或所列不符点属于非实质不符点不足以构成拒付理由,则乙方有权决定付款/承诺付款,并从甲方支付的备付金中直接扣取相应款项履行付款义务,甲方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义务和责任。

  (3)如因甲方备付金不足致使乙方垫付交单行所索款项,该款项一经支付,即构成甲方对乙方在《协议》和本附件下的债务。垫款利率按照乙方逾期贷款利率标准执行。

  7、补充承诺:

  除《协议》第十一条约定的内容外,甲方为叙做本附件下业务,向乙方做出如下补充承诺:

  (1)国内信用证开出后如基础交易合同发生与国内信用证有关的修改,甲方应立即通知乙方;

  (2)对于经乙方确认的远期付款,甲方不以任何理由要求乙方止付,并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放弃以任何理由向人民法院申请冻结或提起诉讼请求止付国内信用证项下款项的权利;

  (3)国内信用证项下业务往来函电、单据在邮递、电讯传送或其它传递过程中发生遗失、延误、错漏、毁损等的风险及乙方利用第三方服务产生的风险由甲方承担。

  8、除《协议》第十三条约定的情形外,甲方未履行本附件所约定的义务及未遵守本附件第7条的承诺也视为甲方在《协议》和本附件下的违约。乙方有权行使《协议》第十三条约定的权利。

  附件(2):用于买方押汇业务

  本附件构成 (以下称“甲方”)和中国光大银行 分(支)行(以下称“乙方”) 年 月 日签署的 号《国内信用证项下融资授信协议》(以下称“《协议》”)的一部分。

  1、本附件约定的内容与《协议》发生冲突时,以本附件约定为准。

  2、甲方向乙方申请叙做买方押汇业务应满足《协议》第七条约定的前提条件。

  3、如乙方接受甲方买方押汇的申请,乙方应按照经其接受的《买方押汇申请书》中约定的金额将押汇款项支付给交单银行,并有权按照《买方押汇申请书》中约定的期限、利率和方式向甲方收取利息和罚息。押汇本金自乙方代甲方支付之日起即构成乙方向甲方提供的融资,甲方应当在押汇到期日前向乙方偿还押汇本息。如果甲方未能按时归还押汇本息,则甲方必须承担融资逾期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向乙方支付逾期的罚息及/或复利。

  4、甲方兹确认:

  (1)乙方享有处置买方押汇业务项下全套单据/货物的权利或其它可能的按照任何适用法律能够享有的担保权益或者财产权益。如果根据适用法律或者有管辖权的法院、仲裁机构的意见,处置买方押汇业务项下全套单据/货物的权利属于甲方,甲方同意在适用法律允许的最大限度内无条件地将此种权利转让给乙方,并认可乙方处置单据/货物的全部作为和不作为。如果根据适用法律或者有管辖权的法院、仲裁机构的意见,处置买方押汇业务项下全套单据/货物的权利属于乙方,乙方将保留此种权利直至甲方完全清偿乙方为其提供的押汇融资时止。上述单据的记载、内容、背书等情形以及乙方对单据/货物的占有、控制等行为不得视为甲方所欠乙方的债务得到了任何形式的减免、豁免、抵偿或者其他形式的减少。甲方不得因前述原因向乙方主张任何赔偿、追索或其他权利。

  (2)甲方向乙方申请持有单据/货物,以销售款项偿还乙方押汇融资,只是作为乙方的受托人行事,包括但不限于代为保管有关单据,代为办理该单据项下货物的仓储、保管、运输、加工、销售及保险等有关事项,代为保管销售货款或将货款存入乙方指定的账户。甲方在将货物销售给第三人时,应向第三人表明此种身份。

  (3)货物在甲方保管期间产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保险、仓储、运输、码头费用等)由甲方承担;甲方承诺对该货物按货物的市价投保所有可能出现的风险,在保险单正本上列明乙方为被保险人,并将保险单正本交乙方保管;如投保货物发生损失,乙方有权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

  (4)未经乙方允许,甲方不得以延期付款或任何非货币方式或低于市场价处理该货物。甲方不向其他任何人抵押或质押该货物,或使该货物受到任何留置权的约束。一经乙方要求,甲方即将该货物的账目、任何销售收入或与该货物有关的销售合同的详细情况提交给乙方;乙方有权随时进入仓库对货物的实际情况进行检查,或者重新占有该货物。

  5、补充承诺:

  除《协议》第十一条约定的内容外,甲方为叙做本附件下业务,向乙方做出如下补充承诺:

  甲方承诺国内购销项下货物销售所得款项首先用于归还乙方对甲方的融资。

  6、除《协议》第十三条约定的情形外,甲方未履行本附件所约定的义务及未遵守本附件第5条的承诺也视为甲方在《协议》和本附件下的违约。乙方有权行使《协议》第十三条约定的权利。

  附件(3):用于卖方押汇业务

  本附件构成 (以下称“甲方”)和中国光大银行 分(支)行(以下称“乙方”) 年 月 日签署的 号《国内信用证项下融资授信协议》(以下称“《协议》”)的一部分。

  1、本附件约定的内容与《协议》发生冲突时,以本附件约定为准。

  2、甲方向乙方申请叙做卖方押汇业务应满足《协议》第七条约定的前提条件。

  3、如乙方接受甲方叙做卖方押汇的申请,乙方应按照经其接受的《卖方押汇申请书》中约定的金额,将押汇款项支付给甲方,并有权按照《卖方押汇申请书》中约定的期限、利率和方式收取利息和罚息。如乙方为甲方同时叙做打包贷款业务的,甲方同意其申请办理卖方押汇所得融资款项,将被乙方首先自动冲抵打包贷款业务下乙方为甲方提供的贷款本金、利息和费用,余款支付给甲方。

  4、甲方同意乙方将卖方押汇项下单据寄单索偿所得款项作为押汇还款来源自动冲抵乙方对甲方的融资。如果国内信用证项下的应收款项于卖方押汇到期前收妥,甲方同意卖方押汇立即到期,乙方有权立即以该款项抵销甲方的债务。

  5、甲方兹确认:

  一经甲方将单据交付给乙方、乙方将融资款项支付给甲方,乙方将享有国内信用证项下全套单据/货物的处置权或其它可能的按照任何适用法律能够享有的担保权益或者财产权益。此种权益,乙方将保留至其债权获得全部偿付时止。

  6、补充承诺:

  除《协议》第十一条约定的内容外,甲方为叙做本附件下业务,向乙方做出如下补充承诺:

  (1) 甲方按乙方的要求及时提供关于国内购销项下货物销售/服务提供情况的说明;

  (2) 无论国内信用证为何种类型,乙方在《协议》及本附件项下对甲方的融资均享有完全的追索权。

  (3) 如国内购销项下货物销售/服务提供发生严重困难,甲方应以最快捷的方式毫不迟延地通知乙方。

  7、除《协议》第十三条约定的情形外,以下情形也视为甲方在《协议》和本附件下的违约事件,乙方有权行使《协议》第十三条约定的权利:

  (1)甲方未履行本附件所约定的义务及未遵守本附件第6条的承诺;

  (2)因单据存在不符点或任何其他原因导致开证银行或付款人拒付、迟付或者扣付;

  (3)因单据在邮寄中遗失或者延误、电讯失误等导致开证银行或付款人拒付、迟付或者扣付。

  甲方:

  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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