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再字第 号
原审原告(或原审上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原审被告(或原审被上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原审第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与本院决定再审的案件用的民事判决书样式相同。)
案由:……
……(写明原审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本院(或 人民法院)于 年 月 日作出( ) 民 字第 号民事判决(或调解协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年 月 日本院作出裁定,决定本案由本院提起再审(或进行提审)。(或“ 年 月 日 人民法院指令本院对本案进行再审。”)
……(简要写明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的事实)。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写明协议的内容)。
……(写明除免交的案件受理费外的其他诉讼费用的负担。没有的,此项不写)。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年 月 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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