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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机设备安装合同(个人)

2022-05-12 来源:个人技术集锦

  合同编号: 项目编号:

  合同评审通过签证日期: 年 月 日 (本栏内容由卖方合同管理部门填写)

  买方(甲方) 卖方(乙方)

  单位名称: 单位名称:

  地 址: 地址:

  电 话: 传真:

  传 真: 电话:

  邮 编: 邮编: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银行帐号:

  税务登记号: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甲方法定代表人或 乙方法定代表人或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项目名称:

  工地地址:

  *注:1、乙方上述银行及银行帐号为乙方指定账户,甲方付款均应汇入该账户。

  2、可选项中,选择请在该项前“□”中划“√”,未选请在该项前的“□”中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之规定,甲方委托乙方智能立体停车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责 (项目地址)的 (项目名称)的停车设备安装,现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以下安装合同条款,并遵照执行。

  1、 停车设备型号、数量及价格(具体规格参数详见附件一)

  序号型号单价(元/车位)车位数(个)安装费小计(元)

  1#PSH2

  合计

  安装(含调试)价总价(大写): 元整(含税)

  注:1.1、本合同总价为机械式停车设备安装的价税合计额,固定包干。

  1.2、发票类别: □普通发票 ?专用发票

  1.3、清包工,甲供材。

  1.4、其他事项:支付每笔款项前,由乙方开具合法等额的发票并提供付款申请函,甲方收到符合要求的发票及付款申请函后支付相应款项;因乙方未提供符合要求的请款材料导致甲方付款延迟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1.5、合同合计金额包括安装、调试、检验、技术培训及税费等乙方完成合同项下所有义务所需的全部费用。

  2、 付款方式:

  2.1 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向乙方支付本合同总价的 30%,共计人民币 元整(¥: 元)。

  2.2 甲方应在距产品交货期和安装进场前10天内支付本合同总价的50%,共计人民币 元整(¥:元)。

  2.3 甲方应在本合同设备安装调试完毕并通过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验收后且收到乙方按第1.2条约定开具的发票后10天内结清余款,共计人民币 元整(¥: 元)。

  2.4 如因甲方原因导致设备进场后不能按期安装完毕超过2个月的,则从安装停滞满2个月之日起视为上述2.3条的余款付款条件已成就,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支付余款,但乙方的安装调试义务并不因此免除。

  3、 货物卸货及保管:

  3.1 由乙方负责卸货;

  3.2 货物运抵合同指定地点后,由乙方妥善保管(如防潮、防盗),因乙方保管不当,造成设备及相关配件材料遗失,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4、 合同总安装工期

  本合同停车设备安装总工期为 天。如因甲方原因导致延误施工,则合同总工期自动予以顺延。

  5、 安装质量保证

  由乙方负责安装停车设备,并须通过甲方及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验收。

  安装过程的施工组织和人员施工安全由乙方负责,安装过程产生的人员意外风险及因此造成第三方损失的,除不可抗力因素外,相关责任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6、 违约责任

  6.1、由于非乙方原因,造成乙方进场后停工的,经甲方确认后工期自动顺延;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进场后停工的,除工期顺延外,甲方还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具体计付方法为:每延误一日,违约金为本合同安装总价的万分之六,但违约金总额最多不超过本合同安装总价的百分之十。

  6.2、甲方逾期支付本合同第2条约定的各款项,甲方按逾期支付金额的万分之四/日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工期予以相应顺延。逾期超过60日的,超过天数部分,按逾期支付金额的万分之六/日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6.3、如果由于甲方原因造成实际安装日期距机械式停车设备到货日超过6个月,或由于甲方的原因造成安装停工期超过3个月,则乙方有权提出安装价格上调10%,并另行签署补充协议。

  6.4、除不可抗力外,一方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而单方解除合同的,一方须向另一方偿付违约金,违约金为安装总金额的百分之二十。

  6.5、由于乙方原因导致未能按合同约定工期完成安装的,则按合同总价款的万分之六/日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但违约金总额最多不超过本合同安装总价的百分之十。

  6.6、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甲方设备未能通过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停车设备的验收,由乙方负责按照甲方规定期限重新调试,直至再次验收合格,若乙方未能在规定期限内调试完毕并验收合格的,每延误一日,违约金为本合同安装总价的万分之六,但违约金总额最多不超过本合同安装总价的百分之十。

  6.7、因乙方违约应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等,甲方有权直接从未付款中直接扣除。

  6.8、因一方违约,造成的对方支出的争议处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诉讼财产保全担保保险费等)由违约方承担。

  7、 不可抗力

  7.1、不可抗力,是指发生了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控制、无法克服的意外事件(如战争、国家政策改制等)或自然灾害(如地震、火灾、水灾等),以致甲乙双方不能依约履行职责或不能如期履行职责,发生意外事件或遭受自然灾害的一方可以免除履行职责的责任或推迟履行职责。

  7.2、不可抗力发生后,受影响方应及时将不可抗力发生的情况通知另一方,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三十天内向另一方提供由当地权威机构出具的不可抗力事件证明,受影响方可免责或推迟履行合同内容。

  8、 其他

  8.1、乙方不得违反安全管理规定进行施工。

  8.2、乙方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和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做好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安装过程中如由于乙方原因导致出现安全事故,所有的经济赔偿和法律责任由乙方负责。

  8.3、停车设备未经当地质量技术部门验收合格,甲方擅自使用的,应对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负责。

  8.4、本合同设备涉及的乙方的知识产权,未经乙方许可,甲方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知识产权产品,或者使用其知识产权方法,否则甲方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8.5、双方均不得就任何可能的间接损失或因第三方原因造成的损失向对方提出索赔。

  8.6、双方确认的送达地址详见合同首页,一经寄送至送达地址即视为送达。各方的联系方式和送达地址需要变更时,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未通知的,若对方邮寄送达的,与本合同相关的文件资料包括法律文书邮寄至送达地址即视为送达。

  8.7、甲、乙双方发生纠纷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则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8、本合同一式六份,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合同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正本三份。本合同所有条款均为打印文字,不得涂改或手写添加,任何涂改或手写添加行为皆视为无效。

  8.9、如合同签订之后有所变更须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并签字盖章。

  8.10、与本合同相关的文件均作为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甲方法定代表人或 乙方法定代表人或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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