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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教学管理制度

2021-07-18 来源:个人技术集锦

  第一条 教师要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把教书育人渗透到教学的全过程,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二条 教师要投身党的教育事业,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率先垂范,为人师表,将主要精力投入教学,积极为国家的教育事业作贡献。

  第三条 教师要积极承担教学任务,保质保量完成教学工作量。同时轮流担任班导师工作,做好学生思想教育工作。

  第四条 教师在接受教学任务书后,必须在每学期开学的第一二天领取教学计划表、成绩册、各种学生考核表,按要求拟定出教学计划,在开学的第二周内交教研室,由教研室主任审定、签字,系主任批准、签字。系主任对教师的`教学进度要及时检查,期中和期末新课结束前二周各检查一次。对未按教学进度授课、未完成教学计划的上报学院严肃处理。

  第五条 教师要熟悉学生,经常深入了解学生的知识水平和自学能力,因材施教。教学中要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运用启发式教学,积极采用电化教学、计算机辅助教学等现代化教学手段和教学方法,努力提高课堂教学效果。

  第六条 教师要严守政治纪律,在思想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严禁在课堂上散布违背社会主义办学价值取向的错误思想。违者一经发现,上报学院,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必要的行政处分。

  第七条 教师要严守教学纪律,上课不迟到、早退,不无故缺席,教师迟到或早退超过十分钟,计旷课一节,十分钟以内,两次计旷课一节。

  第八条 教师不得随意调课、串课。因特殊情况需要调课的,事先报告系主任,由系办报告教务处,经批准同意方可调课。教师在上课期间因特殊原因经批准耽误的课程要及时补上。教师在授课期间因公出差、开会、参加学术会议、学术考察及其他活动,时间在一周以内的,由系主系同意,报教务处审查批准,方可准假。教师出省参加学术活动必须报学院领导同意。教师事假和病假或其他原因需要请假的,按职工劳动管理条例办理手续。对无故旷课的,必须按时补课,扣除该课课时费及系内补贴,还要报学院处理。

  第九条 教师根据教学内容向学生布置的作业要及时批改。任课教师在晚自习应下班辅导答疑,期中和期末考试期间,要经常下班,帮助学生解决疑难问题。

  第十条 教师应积极带领学生进行教育实习和见习。每位教师在两年应至少参加一次见习和实习带队工作。因年龄偏大或有特殊困难的教师,应在校内承担实习生的备课和试讲工作。

  第十一条 教师应坚持互相听课制度。原则上教师每学期听课不少于 10 节,系主要领导、教研室主任、实验室主任不少于 15 节。同时教研室主任听课应达到 3/4 以上教研室成员的课,实验室主任听课应针对所有有实验教学任务的教师,并进行了评议。新进教师应跟老教师听课,一年听课不少于 60 节。听课要有笔记,评课意见要中肯。听课的笔记本由教务处统一发放并定期检查。

  第十二条 教师在按质按量完成教学工作的同时,可以利用业余时间搞科学研究。系里将视发表论文的级别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十三条 实验教学要严格按教学大纲要求进行,不得任意减少或增加实验课题和课时。

  第十四条 每次实验课前,实验课指导老师必须做好预备实验,认真解决预备实验中出现的问题,并检查实验仪器、设备材料的准备情况。

  第十五条 新入学的学生首次实验前,由实验室主任负责讲解有关规章制度。对破坏规章制度、违反操作规程或不听指导的学生,指导教师有权停止其实验。

  第十六条 实验前,指导教师必须向学生认真讲解与本次实验有关的理论知识、实验方法。实验中,尽量让学生独立操作(但对差生要耐心指导),指导教师要巡回观察指导,不得做与实验无关的事情。实验结束时,教师应对实验数据进行审核,并检查实验设备。

  第十七条 学生要按规定时间完成实验报告。教师对学生的实验报告要认真批改,不合格的,要安排重新实验或重写实验报告。

  第十八条 学生在实验课中由于违反操作规程造成设备损坏的,实验教师必须及时写出损坏情况,叫学生签字,并写出报告及处理意见交实验室主任或系主任,审批后由实验室管理人员存档,以便学生毕业时赔款,情节严重还要给予必要的处分。

  第十九条 实验课内容要饱和,3 课时的要上满 135 分钟,2 课时的要上满 90 分钟。对动手能力最强的顶多提前 15 分钟出场;实验教师迟到、早退、旷课等与理论课一样对待;实验教师要负责本学期所用实验室的卫生和仪器保管保养等工作。

  第二十条 所有任课老师和我系学生都要接受双向考核。每次上课前,教师必须清查各班实到人数并登记;上课中教师要随时观察学生听课情况,对者要批评教育,

  情节严重者要予以登记;班干部每次课要负责登记教师和学生的上课迟到、早退情况;学生两次计旷课一节;每次实验学生要签名;教师要记录学生迟到和早退情况;学生出勤情况计入该课程的总成绩,每旷课一节扣 1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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