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安全疏散管理制度由保安部门负责,部门队长为责任人,定期维护、检查的要求,确保安全疏散设施的管理要求。建立此制度。
第二条: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禁止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和楼梯间。
第三条: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的门应完好,门上应有正确启闭状态的标识,保证其正常使用。
第四条:常闭式防火门经常保持关闭;需要经常保持开启的防火门,保证其火灾时能自动关闭;自动和手动关闭的装置需完好有效。
第五条:平时需要控制人员出入或设有门禁系统的疏散门,应有保证火灾时人员疏散畅通的可靠措施。
第六条:安全出口、疏散门不得设置门槛和其他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第七条:消防应急照明、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完好、有效,发生损坏时应及时维修、置换,填写隐患整改通知。
第八条:消防安全标志应完好、清晰,不应遮挡;安全出口、公共疏散走道上不应安装任何妨碍通行的设备。
第九条:各楼层安全疏散指示保持清晰明显,包厢内逃生导向图保持正确,张贴明显处
第十条:场所人数不可超过1600人,达到限制后需暂停和限制进入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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