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武汉明飞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汪小玲
住所:汉阳区麒麟路特1号汉桥商业街三楼
乙方:康晓玲 身份证号:4205294 住址:湖北五峰付家堰大龙坪村二组
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劳动合同自20xx年04月25日起至20xx年04月25日止,其中:试用期为2个月。甲方安排乙方在公司办公室(地点)从事文员工作。
第二条 甲方每月28日前支付乙方工资。工资为每月1500.00元。甲方因生产经营需要加班的,应与乙方协商,并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实行月工作制的,月工资按整月结算。具体结算办法双方约定如下:试月期1200元+300元社保补贴。试用期满后月工资按1500元+300元社保补贴发放,餐贴补助8元/天,按每月出勤天数发放。
第三条 甲乙双方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第四条 甲方严格执行国家工时工休制度。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周期内平均月加班时间不得超过36小时。
第五条 甲方根据国家法律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对乙方进行安全教育和必要的培训,给乙方提供安全卫生的劳动条件。乙方在劳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劳动安全卫生规定和操作规程,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对甲方及其管理人员漠视职工
安全和健康的行为有权检举、控告。
第六条 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事项:①试用期内甲方可依法解除合同,如乙方要求解除合同,必须提前10日书面通知甲方;②试用期满后如有一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必须提前30日书面通知对方;③乙方报到后工作不满30日主动提出辞职或不能胜任工作被甲方解雇的,甲方不予支付工资。
第七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签名):
合同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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