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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设计合同

2024-02-16 来源:个人技术集锦

  发包方:_____(以下简称甲方)

  设计方:(以下简称乙方)  

  发包方委托设计方设计承担 设计,工程地点为 ,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执行。

  第一条 本合同签订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

  2、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

  3、建设工程批准文件。

  第二条 设计依据

  1、发包方给设计人的委托书

  2、发包方提供的基础资料:

  3、设计方采用的主要标准是:

  第三条 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

  构成本合同的文件可视为是能互相说明的,如果合同文件存在歧义或不一致,则根据如下优先次序来判断:

  1、合同书

  2、发包人要求及委托书

  第四条 本合同项目的名称、规模、投资及设计内容(根据行业特点填写)

  名称:

  规模:

  设计内容:

  第五条 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文件及时间:

  第六条 设计人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文件、份数、地点及时间:

  第七条 费用

  1、设计费计算方式:

  2、双方商定,本合同的设计费为 元(大写 元人民币)。

  第八条 支付方式

  1、 本合同生效后三天内,发包人支付设计费计 元(大写 元人民币)作为定金(合同结算时,定金抵作设计费)。

  2、 设计人提交设计文件后三天内,发包人支付设计费计 元(大写 元人民币)不留尾款。

  第九条 双方责任

  一、发包方责任

  1、发包方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设计方提交基础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发包方不得要求设计方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

  2、发包方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7天以内,设计方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发包方交付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

  3、发包方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设计方设计返工时,双方除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发包方应按设计方所耗工作量向设计方支付返工费。

  4、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方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方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方已付的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方应根据设计方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

  5、发包方必须按合同规定支付定金,收到定金作为设计方设计开工的标志。未收到定金,设计方有权推迟设计工作的开工时问,且交付文件的时间顺延。

  6、发包方应按本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日期向设计方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应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且设计方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顺延。逾期超过15天以上时,设计方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方。发包方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建,发包方均应支付应付的设计费。

  7、发包方要求设计方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文件时,须征得设计方同意,不得严重背离合理设计周期,且发包方应支付赶工费。

  8、发包方应为设计人派驻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面的便利条件及必要的劳动保护装备。

  9、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国家标准图、部标准图及地方标准图由发包方负责解决。

  二、设计方责任

  1、设计方应按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技术规范、标准进行设计,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内容、时间及份数向发包方交付设计文件(出现9.1.1、9.1.2、9.1.4、9.1.5规定有关交付设计文件顺延的情况除外)。

  2、负责该合同项日的设计联络工作。

  3、设计方对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

  4、由于设计方原因,延误了设计文件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千分之二。

  5、合同生效后,设计方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方应双倍返还发包人已支付的定金。

  6、设计方交付设计文件后。设计方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文件半年内项目开始施工,负责向发包方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在半年内项目尚未开始施工,设计方仍负责上述工作,可按所需工作量向发包人适当收取咨询服务费,收费额由双方商定。

  第十条 保密

  双方均应保护对方的知识产权,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对对方的资料及文件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项目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泄密方承担一切由此引起的后果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仲裁

  本设计合同如发生争议,发包方与设计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如协商解决不成,可交贺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二条 合同生效及其他

  1、发包方要求设计方派专人长期驻施工现场进行配合与解决有关问题时,双方应另行签订技术咨询服务合同。

  2、设计方为本合同项目的服务至施工安装结束为止。

  3、本工程项目中,设计方不得指定建筑材料、设备的生产厂或供货商。发包方需要设计人配合建筑材料、设备的加工订货时,所需费用由发包方承担。

  4、发包方委托设计方承担本合同内容以外的工作服务,另行签订协议并支付费用。

  5、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6、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即生效,一式贰份,发包人壹份,设计人壹份。

  7、双方认可的来往传真、电报、会议纪要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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