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条款,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从乙方处订购部分绿化(经济林)苗木,为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力及义务,特签订以下合同条款,供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一、乙方向甲方提供苗木的名称、规格、数量、单位、金额如下表,若有变更,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
二、甲方的权力和义务
11.甲方有权从乙方提供的各类苗木中订购甲方所需品种、规格的苗木;
2.甲方有权拒绝接收不符合技术质量要求的苗木;
3.甲方将乙方供应的苗木验收合格后要及时组织人员进行栽植、管护。
三、乙方的权力和义务
1.乙方提供的各类苗木必须符合规定技术质量要求;
2.乙方提供的各类苗木成活率必须达到85%以上;
3.乙方苗木交货时必须附《苗木检疫证书》等相关证件;
4.由于甲方不履行合同条款造成乙方损失的`,乙方有权力要求甲方赔偿经济损失;
5.乙方的起苗、包装、运输全过程受甲方的监督,乙方按甲方要求规范操作。
四、苗木供货地点由甲方确定,苗木的起苗费、包装费、装车费、运输费等均由乙方承担。
五、交货时间:乙方必须按甲方要求时间提供苗木,甲方提前2天通知乙方提供苗木具体时间,乙方延期,甲方有权拒绝接收苗木,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六、苗木款的支付:
1.乙方所供苗木经甲方验收合格后,支付苗木款的50%,剩余部分经甲方对苗木成活率进行抽查验收,成活率达到85%以上后,甲方根据苗木订购合同实际数量价格一次性支付给乙方;苗木成活率每降低一个百分点,甲方将扣除相应的苗木款;
2.甲方以转账的方式付给乙方,乙方必须开具购苗发票。
七、违约责任:
1.若因苗木检疫问题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2.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各类苗木不符合技术质量要求,苗木不合格比例不得超过3%,若超过比例,甲方拒收苗木,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3.因土壤、气候、经营管理等因素使本合同不能按时执行而造成的损失,双方协商解决。
八、因土壤、气候、经营管理等因素所造成的苗木达不到成活标准的损失应由甲方负责。
九、甲、乙双方因不可抗拒自然因素使本合同不能按时完成时而造成的损失,双方协商解决。
十、本合同出现纠纷,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至货款两清后终止。在合同期内,未经双方同意,不得更改和废止;否则,应承担合同条款相应的全部经济责任。
十二、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十三、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财务各一份。
甲方: (盖章) 乙方: (盖章) 代表:
电话:
开户行:
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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