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定作方):
乙方(承揽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就通信基站土建工程承揽施工事项订立本合同条款,共同遵守。
第一条工程概况:
工程地点:吉林省内
第二条工程承揽价款:
1、基站钢桩基础承揽价:25米铁塔的钢桩基础为:¥40000元(大写)肆万元整; 30米铁塔的钢桩基础为:¥60000元(大写)陆万元整; 35米铁塔的钢桩基础为:¥720xx元(大写)柒万贰仟元整; 40-45米铁塔的钢桩基础为:¥86000元(大写)捌万陆仟元整。
2、工程中承揽总价均含指:①乙方自带工程施工设备;②自行承担施工过程中用电、用水及转场运输等全部费用;③施工过程注意确保施工现场整洁,产生的泥浆按要求外运处理;④工程结束后做好现场清理平整工作;⑤合理损耗;⑥安全施工费用。
第三条工程款支付:
1、本合同签定后,乙方安排施工队伍进场,每进场一个基站的工程为一个单项工程。每个单项工程施工完毕,甲方于三十日内付该单项工程总价款的60%,九十日内付至该单项工程总价款的95%。乙方应当在付款日之前,提供合法有效的发票。
2、其余的工程款作为质保金。质保期限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包修期为一年。交货一年内,施工本身有质量问题的,乙方为甲方免费维修。对因其他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造成的毁损,乙方负责维修,甲方承担维修费用。包修期届满后十五日内结清所剩的5%余款。
3、在交货一年内,没有发现质量问题的,一年届满后十五日内结清所剩的余款。工程款结算完毕后,在保修期内发现有质量的,乙方必须履行保修义务。
4、整个工程决算,按验收审定的实际施工量为结算依据,由甲方工程项目管理中心根据合同如实结算。
5、结算工程款时,乙方必须向甲方财务提供通江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启东国强分公司,否则甲方有权不予结算支付。
7、甲方支付工程预付款按乙方提供的账号支付:
开户名: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第四条工期:
1、本工程自接到甲方开工通知的次日起开始计算工期,到竣工并通过甲方预验收之日止,计算实际工期。
2、工期为3、没有合理理由,工期每延误一天扣罚
4、遇不可抗力影响而不能正常施工的,必须在不可抗力终止后24小时内经甲方代表签证认可后方可顺延工期。每个站点正常协调时间为3天。
第五条施工组织管理:
1、甲方委派为本工程管理负责人,并代表甲方进行现场施工管理和监督,负责隐蔽工程的验收签证、工程图纸变更的签证、工程量增减的签证。未经工程管理负责人签字,所有签证无效。
2、乙方委派为项目经理,在整个施工期间必须在现场从事施工管理,并全权代表乙方进行现场施工管理和所有签证手续的签字。乙方项目经理必须服从甲方指挥。
第六条工程质量监督:
1、乙方必须严格按设计图纸要求施工,并且接受甲方指派工程管理负责人(或委托监理公司)对工程质量进行的监督。
2、施工中的隐蔽工程,先由乙方自检,并在验收前12小时以内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工程管理负责人,经甲方工程负责人及监理人员质量验收合格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乙方方可继续施工。
3、乙方必须提供完整的工程技术竣工资料。
4、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责令乙方停止施工和终止合同,并作违约处理:
(1) 拒绝或干扰甲方进行质量抽样检查的;
(2) 隐蔽工程或其他局部工程验收不合格又拒不返工,或返工以后仍然不 合格的;
(3)钢材、水泥等主要建筑材料没有质保书或经过抽检不合格,而进行施工 的;(4)未经甲方和设计部门同意不按图纸施工的;
(5)不服从甲方整体工程协调,施工过程中拒不接受甲方指挥的;
5、乙方因违反上述第4款的规定,而被终止合同后,乙方已经完成的工程由甲方进行审核结算。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甲方的相关损失。
第七条施工现场管理责任
1. 乙方对现场管理、安全生产、财物保卫等工作负全部责任,应为施工人员办妥人身意外保险,要不断地教育施工人员遵纪守法,做到规范施工、文明施工、安全施工。(如施工人员上岗须戴安全帽,施工区域设置警示标志,电、焊工须有资质和上岗证等),切忌违规操作,确保人身财产安全,如有意外,一切损失均由施工方自行负责,甲方不承担任何经济和法律责任。
2. 凡甲方提供打桩设备的,乙方必须自行负责保管保养和维修之责任,如因使用不当或因偷盗造成损失的,乙方自行添置或如数赔偿。
3.如果乙方因违章施工,甲方有权制止,制止不服从的可以解除本合同,乙方已经完成的工程由甲方进行审核结算并处罚。
第八条违约处罚
1、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乙方有明显延误工期或有严重偷工减料等质量问题,且不采纳甲方建议又不积极采取整改措施的,甲方有权终止执行合同并处罚。
2、乙方在施工过程中,不服从甲方现场管理,情况严重、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甲方有权终止执行合同并处相应罚款。
3、甲方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按时验收,及时、足额支付货款等相关款项。无正当理由未能做到及时、足额支付合同款项和相关费用,每逾期一日,应向乙方支付未按期付款总额千分之一的违约金(违约金上限不超过未按期付款总额的百分之一)。
第九条争议解决
1、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后,另行补充条款。
2、任何一方依照本合同或者法律的规定,要求解除本合同的,应当先与对方协商。协商不成的,应当向对方发出书面通知,书面通知到达对方三十日内无书面异议的,该解除合同通知自然生效。
3、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以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通过诉讼解决。
4、本合同的签订地为河北省霸州市。
第十条其他约定
1、乙方在开工前,必须向甲方递交《施工计划》、《承揽施工质量保证书》、《安全生产责任书》。
2、乙方应当向甲方提供为施工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保险的相关凭证。
3、本合同期限为三年,自20xx 年12月2日至20xx 年12月1日止。
4、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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