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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实训基地实施方案

2023-12-12 来源:个人技术集锦

  实践教学是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重要环节,也是提高学生社会职业素养和就业竞争力的重要途径,是应用型本科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实习实训基地的建设,是强化实践教学,实现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重要前提和保障。为提升应用型人才培养质量,有效地促进“产、学、研”相结合,更好的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结合学校发展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校外实习实训基地是指企业、事业、社会团体、政府部门等各级各类单位与学校共同建立的学生实习实训或从事科研活动的场所,是实现学校培养目标的重要条件,双方在人才培养、实践教学、科研、技术服务与合作、培训、文化等环节或领域开展全面合作。

  第二条 校外实习实训基地的教学必须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循教育、教学的基本规律,努力培养学生的专业基本能力、基本技能和职业素质,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及教学水平。

  第三条 校外实习实训基地的建设要按照统筹规划、互惠互利、合理设置、全面开放和资源共享的原则,尽可能争取和专业有关的企事业单位合作,使学生在实际的职业环境中顶岗实习,培养学生岗位能力,努力提高办学的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

  第二章 建立校外实习实训基地的基本条件和要求

  第四条 校企合作关系紧密,能与“产、学、研”一体化相结合。能满足我校完成实习实训教学任务的要求,具备先进的生产手段、技术装备和科学的经营管理方式,拥有一支素质较高的技术人员和职工队伍。

  第五条 能承担我校部分实践教学任务,能接受我校有关专业一定数量的教师与学生开展实习实训,按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提供场地和实习实训指导人员,并能满足实习学生食宿、学习、劳动保护、卫生和酬金等方面的条件。

  第六条 校外实习实训基地分为校级校外实习实训基地和院级校外实习实训基地。适合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学院相关专业开展工作的基地认定为校级校外实习实训基地。仅适合于本学院相关专业开展工作的基地认定为院级校外实习实训基地。

  第三章 学校与校外实习实训基地合作形式

  第七条 学校在人才培训、委托培养、课程进修、技术咨询服务、信息交流、成果转化等方面为校外实习实训基地优先给予支持。

  第八条 校外实习实训基地可向学校投资或捐资(捐物)参与办学,参与相关专业建设与指导,选派技术专家来校承担课程教学,单位领导或技术管理人员来校举办学术讲座。

  第九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方案要求,制定实习实训指导书和实习实训计划,提前送交校外实习实训基地,并委派责任心强、有实践经验的教师担任指导教师。指导教师和学生在实习实训期间必须严格遵守校外实习实训基地的有关规章制度。

  第十条 校外实习实训基地在一段时期内稳定地接受一定数量相关专业学生进行实习实训、顶岗实习或毕业实习,接受相关专业教师挂职参与技术与生产管理,成为双师型教师培养场所,使实习实训教学与“产、学、研”一体化相结合,产生经济效益和社会效应。

  第十一条 开展订单培养,校外实习实训基地参与学校人才培养过程,根据校外实习实训基地用人需求量,学校在国家就业政策许可范围内,征求毕业生本人意见后,优先推荐有关毕业生就业。

  第十二条 校外实习实训基地图书馆、实验室与学院图书馆、实验室实现资源共享,共同开展科研合作,形成优势互补。

  第四章 校外实习实训基地主要任务

  第十三条 为学生提供包括基本技能和综合能力两方面的实践环境,使学生在真实环境下进行岗位实践,培养学生解决技术操作中的实际问题,取得实际工作经验。培养团队协作精神、群体沟通技巧、组织管理能力和领导艺术才能等个人综合素质,为学生今后从事各项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

  第十四条 通过校外实训基地的各项规章制度及员工日常行为规范等方面进行职业道德培训,培养学生遵纪守法、爱岗敬业的精神。

  第十五条 由于校外实训基地是处于正常运转的企事业单位,学生所处的工作环境都是真实环境,实训的项目均应按相关专业学生今后所从事的职业及工作岗位进行设计,使学生地进行职业规范化训练。

  第十六条 根据专业培养目标的要求,与学校制定共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实习实训计划。按照科学技术的发展、岗位需求的变化及学生工作岗位的定向,开发新的实践技能培训项目与培训内容。

  第十七条 承担对“双师型”队伍的培训和开展科研合作等。

  第五章 校外实习实训基地的建设组织与管理

  第十八条 校外实习实训基地的建设组织与管理实行两级管理。校级校外实习实训基地原则上由教务处直接或协助各学院建设与管理,院级校外实习实训基地一般由各学院负责建设与管理。

  第十九条 教务处落实和组织实施全校校外实习实训基地规划,对全校各专业校外实习实训基地的工作进行统筹协调,督促与协助各学院建立能满足教学需要的校外实习实训基地,组织校外实习实训基地协议的签订、挂牌等。

  第二十条 学校各有关部门均有责任协助各学院联系和落实校外实习实训单位,积极推动校企合作,配合各学院建立校外实习实训基地,为毕业生提供顶岗实习岗位,拓宽学生顶岗实习与就业渠道的信息。

  第二十一条 各学院具体负责校外实习实训基地建设工作。应将校外实习实训基地建设列入学院的发展规划。根据专业设置情况,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为依据,考虑经费承受能力及学生实习实训质量,尽可能就地就近选定专业对口、工艺和设备先进、技术力量雄厚、管理水平高、生产任务比较充足的企事业单位作为学校的校外实习实训基地。

  第二十二条 各学院必须指定专人负责与合作单位联系,落实校外实习实训基地建设与管理工作。

  第六章 校外实习实训基地签约与挂牌

  第二十三条 经双方协商达成合作意向,就合作单位的基本情况、合作形式与项目、合作时间等事项协商后,由学院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教务处审核同意后,与该单位签定合作协议、挂牌,确立校外实习实训基地。

  第二十四条 校级校外实习实训基地由校长或分管校长与合作单位签订合作协议,院级基地可由二级学院院长代表学校与合作单位签订合作协议。合作协议(一式二份),由学校、校外实习实训基地各执一份。

  第二十五条 学校与合作单位签订合作协议确定校外实习实训基地,张挂“河北民族师范学院实习基地”牌匾。牌匾由教务处统一定制。

  第七章 检查与评估

  第二十六条 为促进校外实习实训基地的建设和规范管理,教务处将不定期地组织对校外实习实训基地进行检查。从校外实习实训基地建设与管理、基地条件、实习实训效果、特色与创新等方面对校外实习实训基地进行不定期的评估、考核,组织开展校外实习实训示范基地、优秀指导教师的评选,并给予表彰。

  第二十七条 各学院要建立具体的校外实习实训基地评估考核制度。按照实习实训环境、管理体制、培养目标、教学质量等方面制定评估、考核的指标体系和实施细则,并对其开展评估工作。

  第二十八条 各学院要与校外实习实训基地建立长期合作关系,加强对校外实习实训基地的指导与管理,建立定期检查指导工作制度,协助校外实习实训基地解决建设、发展、实习实训教学和管理等方面的实际问题。深化教学改革,不断开发新的实训项目,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以保证教学质量与教学水平的不断提高。

  第八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九条 校外实习基地建设费用从学校实践教学经费中支出。

  第三十条 校级校外实习基地每年按实际接纳实习学生人数给与实习基地建设费,用于基地购置办公用品及小型文体用品等。原则上每个实习基地每年建设费不超过1000元。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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