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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服务收费专用账户】(已在证监局备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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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咨询会员服务合同
甲方:(证券投资咨询公司)
法人代表:
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证书编号:
地址: 邮编:
电话:
乙方: (个人)
身份证号码: 电话:
地址: 邮编:
乙方: (机构)
法人注册登记号码:
法人代表:
地址: 邮编:
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证券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和《会员制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管理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称协会)的有关自律规则,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甲方向乙方提供证券投资咨询服务事项,签订本合同。
第一章 双方申明
第一条 甲方系中国证监会核准的证券投资咨询专业机构;具备提供会员制证券投资咨询服务的必要条件和专业能力。
第二条 乙方系证券市场合法投资者;知晓证券市场有风险,对甲方告知的“风险提示”业己清楚;已经详细阅读了本合同的所有条款并准确理解其含义。
第三条 甲、乙双方共同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不利用本合同的关系从事任何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 服务内容及方式
第四条 甲方向乙方提供服务,服务内容包括:证券投资信息、分析、预测或咨询意见,个股研究成果及操作建议。服务范围包括: ( 如:深、沪证券交易所挂牌的交易品种、基金……)。
第五条 甲方向乙方提供服务采用如下方式: (如:手机短信或传真、电话、电子邮件、软件、现场指导等),不通过其它方式提供服务。
第三章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甲方本着勤勉尽责、诚实守信的原则,为乙方提供专业、有偿服务。
第七条 甲方有权根据提供的服务和合同约定收取咨询服务费,并享有所提供的研究分析结果的知识产权。
第八条 甲方向乙方提供证券买入、卖出建议,仅供乙方参考,不承担乙方的投资损失。
第九条 甲方不得代理乙方直接从事证券投资,不得与乙方约定分享乙方证券投资的收益或分担损失。
第十条 甲方保证其所提供的服务内容有相关根据并经合理论证,无虚假、片面和误导性的陈述。
第十一条 甲方依法保护因服务关系而知悉的有关乙方的财产状况及其他个人隐私。
第四章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二条 乙方成为甲方的 会员,享受甲方提供的专业服务。
第十三条 乙方基于独立的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承担投资损失。
第十四条 乙方不得与甲方另行签订证券投资收益共享、损失分担的.约定。
第十五条 乙方不得将甲方提供的研究分析结果或建议泄露给任何第三人。
第十六条 乙方根据合同约定支付咨询服务费。
第五章 咨询服务费
第十七条 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证券投资咨询服务费,费用共计人民币 (大写) 元整(数字小写)。
第十八条 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咨询服务费。以汇款方式支付的,应将款项汇至合同首页指定的咨询服务收费专用账户。
第六章 服务期限
第十九条 本合同约定服务期为 ,自甲方收到乙方咨询服务费用次日开始计算。
第七章 不可抗力
第二十条 对于甲方无法预测或无法控制的设备故障、通讯故障及其它人力不可抗力而造成服务中断的情况,甲方不承担责任,但应尽快将发生不可抗力事故的情况通知乙方,并在乙方要求时提供有关证明文件。
第八章 争议的解决
第二十一条 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甲乙双方应本着善意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申请由协会调解,调解不成或不符合协会调解规定的,应按下述第 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 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负担。
(二)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 在争议处理过程中,除正在进行审理的部分外,合同的其它部分将继续执行,任何一方不得因发生争议故意损害或恶意诋毁另一方,不得威逼、利诱、恐吓对方,不得干扰和破坏对方的工作、学习和生活,如果违背本条款必须向对方赔付双倍于本合同所涉款项之违约金。
第九章 合同的生效、变更和终止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即生效,服务期满终止。经双方协商同意,合同可提前终止。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签署生效后,若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定已修订,本合同涉及内容及条款按新修订的法律法规执行,但其它内容及条款继续有效。如本合同与新的法律法规严重背离双方有义务在体现原合同要义的基础上修改本合同,或重新签署合同。
第二十五条 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修改本合同。
第二十六条 若此合同一方愿意续约,必须在此合同到期之日前征得另一方同意后重新签订服务合同。
第二十七条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证券投资咨询公司) 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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