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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舍热水使用管理规定

2023-06-26 来源:个人技术集锦

  一、目的

  为了更好的发挥薪酬的吸引、激励作用,保障项目的正常运作,调动保安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范围

  公司各项目保安岗位的员工

  三、原则

  1、贯彻按劳分配、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引入市场机制,合理拉开差距。

  2、坚持公平性与薪酬水平竞争力的结合,既要以社会劳动力价格为依据,使公司的薪酬水平在吸引和留住人才上具有强有力的市场竞争力,又要考虑到企业的承受能力,以本企业的现状为基础。

  3、注重薪酬的激励作用,薪酬分配与企业和个人的绩效挂钩。

  4、实现薪酬的动态变化,并注重薪酬制度的高效、简洁、实用和易于操作。

  四、工资结构

  1、固定工资=基本工资+工龄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社保和福利+奖金+补贴

  五、工资核算

  1、基本工资:含长沙市最低工资标准+退伍军人证+保安员证

  1.1基本工资的确定是根据长沙市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为准,随着公布的数据调整而调整。

  1.2 20xx年长沙最低工资标准为1390元//月

  1.3 退伍军人:退伍证100元/月 保安员证:50元/月

  2、工龄工资

  2.1在公司连续工作满1年以上工龄工资为50元/月;

  2.2 满3年以上,加20元/月,满5年以上加50元/月,满8年以上加至200元月封顶;

  2.3 员工连续请假超过15天或年内请假累计超过30天者,取消工龄按新员工待遇执行并重新计算工龄(总经理特批的除外)。

  2.4员工辞职后又复职,原工龄取消,按照新入职时间重新计算工龄。 2.5试用期间不计算工龄。

  3、岗位工资

  3.1 因不同项目的岗位要求设置岗位等级工资

  3.2 岗位工资从入职开始,原则上从一级开始,但因岗位的特殊性、岗位时间长短(8小时、9小时和12小时)、岗位难度、工作要求、工作经验等可同岗不同薪;

  3.3 岗位工资的级别根据每年绩效考核结果上下浮动而定,参见《保安员绩效考核制度》。

  4、绩效工资

  4.1 原则上绩效工资为工资总额的20%;

  4.2根据公司实际情况,所有保安员岗位的绩效工资均为100元。(三等100元,二等200元,一等300元);

  5、社保和福利

  5.1 入职签订劳动合同后,公司给予购买工伤险和意外伤害险(此险不计入工资部分;

  5.2 购买社保为劳动合同法强制购买,但因很多员工已购买社保或农村保险,申请自愿放弃购买的权利,补助部分与保险扣款部分之间的差额补入工资。(直接在原工资基础上补200元,很多公司都是这么补的)。

  5.3 福利见公司总薪酬制度 6、奖金

  6.1 奖金分为全勤奖和年终奖。

  6.2 全勤奖为100元/月,凡每月有请假的均取消当月全勤奖;

  6.3 年终奖根据公司效益,给予员工每年年终发放,奖金具体数额需报董事长批示而定。 7、补贴

  7.1 公司给予每个值夜班的保安员夜班补贴50元/月;

  7.2 因项目不同,给予存在职业安全风险的保安岗位100元/月,如项目建设时灰层巨大;

  7.3 因项目不同,给予在高温下或高寒下工作的保安岗位200元/月,一般高温季节为6-8月,高寒季节为12-2月;

  7.4 公司给予过年未回家仍在值班岗位的正式入职的保安员当月600元补贴,试用期员工和兼职员工不享受此补贴,如需享受需申请具体费用特批;

  7.5 参加大型活动的员工有特勤补贴,根据活动的大小补贴数额不等。

  六、工资支付

  1、工资支付日期为每月的20日,上月的考勤作为当月工资发放依据;

  2、绩效工资可延后至25日发放。

  3、直接将工资全部汇入员工的招商银行账户,个别员工采取现金发放。 4、此工资为税前薪酬,按国家有关规定,公司将从员工工资中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

  5、试用期

  5.1试用期员工工资原则上按所在其岗位的80%上发放;

  5.2试用期员工均无绩效工资;

  6、兼职员工工资根据需要,在80元/天-100元/月,兼职结束后结算。

  7、离职处理

  7.1 员工被解除劳动合同或申请离职时,工资结算依据当月出勤日数乘以日岗位工资比例计算;

  7.2 已解除劳动合同或申请离职不享受绩效工资或奖金等;

  7.3 试用期未满7天,提出离职员工原则上不结算工资。

  七、保密规定

  1、本制度设计的薪资数据为公司机密,任何员工不得以各种方式和途径探听他人薪资金额,不得在公开场合谈论与薪资待遇相关的问题,如发现与员工有此行为,按公司纪律处分,情节严重,讲立即解聘。

  2、薪资数据管理奖实行受限共享原则,直接主管可以掌握直接下属薪资状况。 八、附则

  1、本办法由行政人事部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行政人事部

  20xx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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