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系死者蔡之妻),女,汉族,务农,住址xx市xx区胜利路办事.
被告:张,男,xx年x月x日生,汉族,车主,住址x区红炉镇.
被告:罗,男,31岁,汉族,驾驶员,住xx区板桥镇古佛村.
被告:东能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长寿分公司,住址:xx市路x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黄 电话: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住址:xx市路x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罗 电话:
诉讼请求:
一、请求以上四被告赔偿原告之夫蔡交通事故致死的死亡赔偿赔偿的丧葬费1x4x1.xx元(3x3元÷12个月x个月),死亡赔偿金x242x元(4x21元2x个月),交通费4xx元,精神抚慰金x元,以上合计1xx3x1.xx元。 二、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x年1月1x日2x时分许,罗驾驶牌号渝中型货车,沿渝隆路从双石往方向行使到堂皇坝路段时,撞到蔡驾驶的残疾人轮式手推车,造成蔡当场死亡。渝AS系张所有,挂靠于东能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长寿分公司所有。xx市道路交通事故技术鉴定中心于x1年1月1x日进行了法医学尸体检验,并于同月1x日作出了渝公鉴(公法)永鉴字[x1]x1x号尸检报告,x1年3月14日,xx区公安局交警队作出公交证字[x1]第x2x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但是没有作出责任认定事故书。事情发生以后,原告多次找四被告要求解决蔡赔偿问题,但四被告都以借口推辞,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为维护死者的合法权益,死者之妻作为原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x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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