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乙方为甲方的聘用员工。乙方应理解甲方拥有的商业秘密事项和其他知识产权是甲方生产、市场竞争和经济增长的关键所在。因此,忠诚保护属于甲方的商业秘密事项和其他知识产权是甲方聘用乙方的重要条件之一,乙方同意签订并严格遵守本协议。
第二条本协议所称知识产权系指以下内容:
(一)专利权: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二)商标权:是公司及所属公司拥有的注册商标、商号等:
(三)著作权:是指利用公司的物质技木条件创作,并由公司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及其说明、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科学技术著作等;
(四)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能为公司带来经济效益,具有实用性并经公司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
技术秘密是指公司新产品、产品配方、工厂自制设备及对设备的改进、工艺配方、生产技术报告、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计算机软件、涉及公司技术秘密的摄影、录像等。
经营秘密是指本公司制定的产销策略、往来客户名单及其购销合同、协议、档案、市场、价格、财务经营信息以及公司特有的管理方式。
第三条乙方受聘为甲方工作服务而接触的各种资讯,均推定为甲方的知识产权,但乙方能举证非属甲方知识产权者不在此内。
第四条双方同意乙方在受聘期间的职务智力劳动成果,或在甲方企划下开发、创作、生产、制造、销售的任何发明、发现、构思、概念、公式、程序、制造技
术、著作、商业秘密、创意或改进等,不论是否取得专利权、商标专用权、著作权、科技成果等知识产权,均归甲方所有。
乙方同意依甲方要求,采取一切甲方认为取得及保持前述知识产权所需的一切行为,包括申请、注册、登记等,并同意依甲方的指示,出具必要的措施确认甲方的知识产权。
乙方同意在未获得甲方事先书面同意时,不得将甲方的知识产权透露给任何第三人。
第五条乙方在签订协议时,应告知甲方在签订本协议前自己所有的各项发明、专利、著作或专门技术,以及对他人负有法令上或契约上使用或交付的有关知识产权的义务。
乙方在受聘期间,或在甲方的企划下,如有上述第四条所述职务知识产权产生或创作时,乙方应立即书面呈知甲方。
第六条乙方应遵守甲方有关知识产权方面的规章制度,遵守政府及其代理人或国内
-1-
外其他任何公司、组织与甲方签订的有关知识产权保护合同等契约。
第七条乙方因职务上的关系所持有的一切记录或含有知识产权方面的文件、资料、图表或其他媒体等各种资料皆归甲方所有,乙方在离职或者在甲方要求时,应立即全部交还甲方指定的公司和人员,并办妥相关手续。
第八条乙方应采取必要措施维护其在受聘期间所接触的事项以保持其秘密性。除因其职务范围内容需要,并按照甲方的规定正当合理使用外,非经甲方事前书
面同意,不得私自索取、复印、抄录、泄密、告知、交付、转移或以任何其它方式使第三人知悉,或对外发表、出版等。
乙方退休离职后仍依前项规定遵守保密义务。
第九条乙方同意在受聘期间及自己从甲方离职后三年内,非经甲方事前书面同意,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自己和他人名义直接或间接投资(不管投资形式),经营其它与甲方相类似的事业;
(二)不能从事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同行业的相关工作;
(三)担任其它业务与甲方相同或类似的公司的受雇人或顾问。
第十条乙方如违反本协议任一条款,乙方将保留追究责任的权利,若甲方造成的损失过大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规范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本协议未规定事项,依照相关法规办理。本协议若与相关法规抵触时,以国家相关法规为准。
第十二条双方同意以中国法律法规为本协议的标准。关于本协议规定事项引起的纠纷,双方同意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为一审法院。
第十三条本协议不因法人或行政机关的变更而变更。
第十四条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的人事主管部门和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及乙方各执一份,自甲、乙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五条本协议的签署基于保护国家和公司的知识产权的需要,乙方在签署前已仔细阅知此协议的内容,并完全了解此协议的规定。
甲方:乙方: (签章)
代表签章:日期:年月日
日期:年月日
-2-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