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4卷第6期 法治论丛 V01.24.No.6 2009年l1月 The Rule of Law Forum Nov.,2009 ●珐活.c:澎 上海市基层法院案件流程管理运作情况实证分析 张斌 熊艳蓓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上海2 0 0 5 4 0) 摘要:上海法院是全国法院系统中最早开始研发案件流程管理系统的,经过几年的探索与实践,案 件审判流程管理在全市基层法院的推行和运作,取得了较好的成效。审判流程管理是一项系统化、立体化 工程,运行过程中要以服务审判的司法理念为主线,不仅需要横向层面上各条线之间进行沟通协调,而且 需要纵向层面上的监督约束。笔者对运行过程中凸显的问题进行分析,望能为全国基层法院在进一步完善 审判流程管理的探索之路上提供一些有益的启示。 关键词:上海;基层法院;案件流程管理;实证分析 中图分类号:DF8 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 008—452 5(2 009)06—11 6-1 0 案件审判流程管理是近年来伴随着人民法院审判方式改革而提出的一种新型审判管理方式。1999 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 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 ,明确将案件审判流程管理作为人民法院改革的重要 措施确定下来。当前,全国各地法院正处在推行案件流程管理实践的探索之中,由于该规定并未对这 一新的管理制度作出详尽的规范,导致各地法院对案件审判流程管理无论在认识上还是实践中都存在 诸多差异。因此,本文拟通过上海基层法院案件流程管理运作情况的实证分析,以期对人民法院科学 有效地构建和全面推行案件流程管理制度有所裨益。 案件流程管理概述 (一)案件流程管理的概念及理论基础分析 案件流程管理是指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在审理过程中的不同阶段由立案庭作为专门机构,对立案、 送达、保全、排期 开庭、结案、督查、归档等重要环节实施分工负责,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统一 协调,动态管理,跟踪监督,保障案件审理活动公正、高效运行的一种综合管理机制。案件流程管理 是人民法院在司法改革过程中提出的一种新型案件管理模式,其不仅是个实践问题,同时也是一个重 大理论问题。其法理基础在于: 1.公正与效率理念。公正历来是人类社会所追求的美德和所崇尚的价值目标,也是法律制度所应 当具备的优良品格。从价值论角度看,公正这一价值目标体系中,程序公正具有与实体公正同等甚至 更为重要的地位,案件流程管理正是以法定或约定的时限、顺序,原则和制度来约束法官的司法行为, 收稿日期:2009—09—02 作者简介:张斌,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院长、高级法官, 熊艳蓓,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法官。 ・ll6 以程序公正来维护实体公正。在当代社会,除了公正以外,效率已成为衡量一个国家诉讼制度科学与 文明程度的另一重要尺度。与公正相比,效率侧重于强调人类社会活动的过程价值。建立科学的系统 化案件流程管理制度,对案件流转的不同环节实行科学、合理、明确的分工,解决了法院内部庭室工 作交叉、重叠、人浮于事等问题,实现审判资源的优化配置,并且通过对财保、调查、送达等事务性 工作统一规范,避免了人力、财力、物力的浪费,大大降低办案成本,实现审判成本最小化、效益最 大化。 2.分权制衡思想。因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 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到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①因而必然要使各权力之间互相监督、互相制约,防 止权力的异化。“要防止权力滥用,就必须以权力制约权力”。@实现案件流程管理正是基于该理念,将 本来是一体化的审判权按诉讼规律,根据诉讼的阶段性,将立案权与实体裁判权分开行使,在此基础 上将案件流程管理进一步具体化,按诉讼发展规律分成若干个分流程,明确各流程的权利义务和运作 规程,交由不同部门、不同人员分段完成。同时按案件流程管理流向,由职能部门负责,对各部分权 力的行使统一监督管理,互相制约,从而确保诉讼程序公正、高效运行。 (二)案件流程管理产生的历史背景及国外立法模式 案件流程管理来源于对传统审判管理制度的扬弃,传统的审判管理带有强烈的行政色彩,其弊端 具体表现为:1.内部职能交又,权责不分,影响了审判的规范化。审判业务庭既开庭审案、合议、裁 判,又要负责案件开庭排期、调查取证、财产保全、送达法律文书,既进行独立、庄重的审判活动, 又要负责事无巨细的辅助和管理工作,其结果必然是辅助和管理工作冲淡了审判工作;2.缺乏统一的 管理枢纽,影响了审判效率的提升。由于管理工作分散在各个不同的部门,缺少统一的管理机构,使 得审判管理成为各审判业务庭的一种附属工作,难以形成内部统一的管理规范,导致审判效率低下; 3.缺乏科学的监督制约机制,影响司法公正与效率。由于这种混杂的管理模式缺乏一个可供公开的内 部操作规范,从而无法提供一个透明的衡量是否公平或公正,是否合法或违规的标准,极易导致当事 人甚至社会人对法院是否“暗箱操作”常产生怀疑,使审判机关的公信力大打折扣。出于同一原因, 整个案件流程管理缺乏必要的监督,效率低下也成为必然。 正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各地法院开始探索案件流程管理改革思路,1999年10月20日,最高人 民法院制定出台了 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明确规定“建立科学的案件审判流程管理制度,由专 门机构根据各类案件在审理流程中的不同环节,对立案、送达、开庭、结案等不同审理阶段进行跟踪 管理,保证案件审理工作的公正、高效”。这是我国司法机关第一次权威地提出审判流程管理的概念 和内涵,是对各地法院探索审判流程管理成功经验的肯定。 相比之下,英美法系国家案件流程管理历史较为悠久,其系统颇为成熟完善。以英国为例,英国 目前至少有五种所谓的案件流程管理系统:管理信息系统、案件行政系统、司法案件管理系统、司法 案件管理支配系统及非司法案件管理系统。@其审判流程管理是法定的、统一的,有成熟的立法规定 的管理,其法律渊源的种类繁多,审判流程管理的规定散见于各种判例和立法。其案件流程管理制度 的基本特征主要有:一是实行系统的流程管理,强化对案件流程的管理,赋予法官具体的程序管理权, 法院取代当事人控制从起诉到审结的全部诉讼进程,尽可能合理及时地结案,减少当事人和法院的成 本。如及早介人诉答程序等;二是对案件实行分类管理。也就是法院要求当事人提供足够的信息,并 根据不同标准,确定相应的案件区别管理模式,使不同的案件进入不同的流程;三是实行完善的审前 ①[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孙立坚、孙丕强,樊瑞庆编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l 54页。 ②[法】盂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孙立坚、孙丕强、樊瑞庆编译,同上注。 ⑦徐昕:((英国民事诉讼与民事司法改革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437页。 ・l17 准备程序。审前准备的事项是审前准备、审前处理和审前救济。在英国,真正开庭审理的案件并不多, 大多数民事案件在审前程序中就能得到解决。 二、案件流程管理改革的案例 最早提出审判流程管理改革的是上海市法院,1998年12月30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第86 次审委会讨论通过的((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案件审理流程管理规程(试行) 中,明确了“案件 审理流程管理”的概念。之后,上海各级法院相继建立了由立案庭作为案件流程管理职能部门,以“统 一立案”、“排期开庭”为基线,“审限管理”、“主要节点监控”为核心的案件流程管理制度,使审判 程序从入121到出151有一个调度中心和控制枢纽,确保案件流程各环节在运行中依法定程序的管理规程 进行标准化运作。 (一)上海市基层法院审判流程管理改革的实践 1.实行柜台式作业,实现立案排期“一条龙”服务。在立案大厅分设立案、排期、财务、银行多 个作业窗口,立案流转程序一目了然,并保持主、被动排期相结合的排期开庭模式,在审查立案时实 现对涉讼案件的咨询、立案、排期、缴费一体化,简化了手续,提高了效率,方便了群众告诉。一般 当场立案排期的案件,从当事人提交诉状到拿到开庭传票只需二十分钟。 2.程序保障与案件审判相分离。赋予以立案庭为主要责任部门的审判程序服务职能,负责财产 (证据)保全、证据辅助调查、及涉诉审计、评估、鉴定、检测等工作。市一中院、浦东法院、金山 法院相继成立了诉讼事务中心,统一负责材料收转、案件查询、案件催办、公告办理、便民服务等事 务性工作。 3.以审限监控为重点,实行案件审判全程节点动态跟踪。实践中,以V5.0新版流程管理软件为 平台,对收案、排期、送达、庭审、宣判等若干节点进行分段预设置管理,充分利用质量效率评估体 系这一平台,对收结存案数、结案率、平均审理天数、调撤率、当庭审结率、宣判率及均衡结案等指 标进行统计分析,每月形成流程管理通报,强化流程管理意识。(详见例表)① 按期开庭 未来按期开庭 开 开 不需 按期开庭 需再次开庭 按 取 未 当 撤 当 其 未 庭 庭 再次 当 当 待 小 需 提 庭 当 反 追 其 小 期 消 送 事 诉 事 他 按 承 宙 宙 开庭 庭 庭 结 计 鉴 出 宙 事 诉 加 他 计 开 开 达 人 或 人 期 办 应 理 理 审. 调 撤 案 定 新 不 人 变 庭 庭 未 调 由 开 部 开 ● 还需 解 诉 宙 证 能 有 更 小 到 解 请 庭 门 庭 当 当 开庭 计 据 按 正 当 计 庭 延 小 庭 庭 宣判 时 当 事 期 计 宣 调 结 理 人 判 解 束 由 不 到 庭 刑庭 l20 95 8 7 7 l l 2 l12 5 l 6 民一 l43 2 l I 8 5 4 43 52 l 2 l l 5 86 3 3 l l l 36 庭 民二 203 48 2l 3 49 52 l 3 9 2 2 l 7 l38 45 7 9 2 1 64 庭 民三 254 l4 29 2 2 l l 84 97 1 l lO 1 2 l54 46 2 1 49 庭 行政 6 2 2 2 2 6 庭 朱泾 75 l4 23 2 2 l l 9 22 l 5 2 8 69 6 6 法庭 2 合计 80l l84 9l l4 9 l 9 204 232 3 1 2 l0 1 2 1 l 5 44 565 l35 9 lO 3 2 161 (二)金山区人民法院审判流程管理的特色做法 ①此表数据来源于2008年9月金山法院流程管理通报之表格九。 ll8・ 1.建立、完善直接送达工作机制。这一做法系金山区人民法院的特色做法。自1997年开始,该 院在全市率先采用法警直接送达方式进行诉讼文书送达,送达对象为住所地在本区的当事人,利用案 件送达信息表、联系卡、协查函(送达后随案件归档保存),充分掌控当事人信息,大幅提高送达效 率,有效降低送达成本,有效减少审理天数,促成审判工作良性运转。2003年至今,已成功送达各 类文书共约63000份,约占应送达全部文书的6O%。① 3 2 2 1 1 2.在审判业务中推进“精案精审”工作。其旨在将精品案例、典型案例作为提高司法水平和能力 ∞ 卯 ∞ 如 ∞ O 的综合平台,注重培育典型案例本身,倡导人人争办精品、重视办案质量的精审判意识,发挥典型案 例对审判工作的辐射作用,深化审判调研工作,全面提升审判质量和效率。诚然,“精案精审”工作 并非金山区人民法院的创新之作。市二中院早在2002年就全面开展“知名法官精品案”活动。金山 区人民法院在此基础上,不断丰富、创新“精案精审”工作内容,于2007年8月出台(《关于推进“精 案精审”工作的若干意见 ,首次将“精案精审”工作纳人案件流程管理,⑦研发“精案精审”系统操 作软件,实现科学化、系统化运作,同时注重做好精品案件的各项延伸工作。 上海市各基层法院案件审判流程管理改革时间不长,但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1.从宏观上看,新机制的形成,为领导对审判工作实施动态控制和科学决策提供了有力保障。立 案庭作为控制审判活动开始与完成的枢纽,同时还承担着监控诉讼程序的功能,能够随时为领导决策 提供全面、准确的信息资料。 2.案件审判流程管理,使法院审判工作步人“快车道”。推行案件流程管理,实行审限跟踪,将 案件审理的每一个环节所用的时间作出明确规定,极大地提高了审判效率。五年来,全市基层法院的 收案数每年以l0%的速度递增,而人员编制却没有同步增加。共受理各类案件144.25万件,审结143. 26万件,同比分别上升29.5%和28.1%,持续保持了案件审理的平衡运转。④ 平均审理天数 执行天数 l8一卜月以b来结案数 3.案件审判流程管理,使法院审判工作迈上“新台阶”。全市基层法院推行案件流程管理,坚持 ①另有30%左右为法官在财保时或宣判后直接送达,1 0%左右为邮寄送达和公告送达。 ②立案庭、各业务庭在审查立案或分案、审理过程中,发可能办成精品的案件,应及时输入精案精审管理软件。 承办法官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好的素材,经与庭长沟通后也可以直接输入,进行补漏。 ⑦据统计,自案件流程管理施行以来,金山区人民法院在近几年的上海法院质量效率评估体系中稳步上升,尤 其是2007年,在案件大幅上升、人员基本未增的形势下,审判质量效率继续平稳提升,在市高院排序公布的审判质量 效率18项评估数据中,该院有15项评估数据位列全市基层法院前6名,其中8项数据名列第一。 ④该表数据来源于2008年1月26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以金山区人民法院为例,案件平均审理期限为28.14天,同比缩短16.38天,执行天数35.2 3天,同比缩短28.7天,且 无一起超18个月未结案件。 ・ll9 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严把事实关、证据关和法律适用关,为审判质量的逐步提高搭建了平台, 确保审判质量总体上处于良好、有序、稳定的状态。① 100 8O 60 40 2O O 上诉维持率 申诉率 二审改判发回率 囹2006年度全市基层法院一2007年度全市基层法院 三、上海市基层法院案件流程改革中凸现的问题及原因 上海市法院相继建立以案件流程和质量评查为纵横的管理监督机制,形成涵盖案件办理全过程的 效率监控和质量监控相结合的全方位案件流程管理,对推进法院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化起到了前所未有 的作用。但是随着形势的发展,在案件流程管理运行过程中,凸现出不少问题,亟需关注与完善。主 要体现在: (一)案件流程管理尚未形成一项法律制度或规则 除了最高法院对审判流程管理的定义外,有关流程管理规定的条文散见于各诉讼法或其他文件 如证据规则, 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审限的规定))。目 前全国部分法院针对流程管理的需要自行设立各种规则,也就是说案件审判流程管理仅仅停留在一个 宽泛的定义层面,没有形成一项统一的制度或规则,这使得案件流程管理缺乏法律依据,容易造成操 作不规范、管理不到位,大大降低了其应有的地位和作用。如按法律规定,公告需在 人民法院报)) 上刊登,从公告的提出到在报刊上登载有个时间段,在这个时间内案件审理工作实际处于停滞阶段, 对此是否计人审限,各地做法不一。 (二)对繁简案件缺乏有效的区分管理 我国民事诉讼法仅规定,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简 易程序。但是案件的情况是简单还是复杂,事实是否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明确,分案时并不能准 确判断,容易造成人为地扩大其适用范围,减损其制度价值的后果,具体表现为:有的法院因案多人 少,客观上存在审判任务与审判力量不相符的矛盾,因而存在许多案件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 发现案情复杂,在3个月内无法审结又变更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而同时又有许多案件财产标的额小、 案情简单、基本无争议的案件,也同其他案件一样经过立案、排期、分案、开庭审理的漫长之路,大 大影响了诉讼效率,也就是说目前法院的分案机制未能真正起到繁简分流的作用,这种简单划一而缺 乏统一的管理模式,既浪费了有限的司法资源,又起不到案件流程管理在实现繁简分流,节省诉讼资 源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三)现行的审前程序难以实现当事人之间信息的有效互动 ①该表数据来源于2008年1月26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以金山区人民法院为例,该院二审改判发回率6.1 3%,同比下降了0.67 申诉率0.24%,同比下降了0.14 96;上诉维 持率92.01%,同比上升8.44%。 12O 从我国现行诉讼法的体例划分上不难看出,审理前的准备工作是属于开庭审理的范畴,而非一种 独立的程序。从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以看出,审前程序主要集中在法院(法官)为正式开庭而进行的 准备工作,缺乏与当事人及组织当事人之间的信息沟通,忽略了当事人作为程序主体权利的保护。据 统计,2007年上海市基层法院平均审理天数为55.62天,而一般情况下审前阶段约为20天,也就是 说审前阶段约占用了1/3的审限,但在现行的审判流程管理机制下,并未对纠纷的解决有多大实质性 帮助,当事人在这一阶段处于被动的等待庭审状态或准备对付和说服法官的办法,缺少诉讼本身所具 有的发动双方当事人积极参加诉讼,寻求解决纠纷的内在动力。 (四)对具有法定事由的案件缺乏有效管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 第9条规定,法定事由是指不 计入审理、执行期限的事由,包括刑事案件对被告人作精神病鉴定、民商事、行政案件公告、鉴定、 管辖权异议、审计、评估、中止等12种情形。 各类法定事由所占比例及其占用期限情况 有法定 法定 中止 审计 鉴定 管辖权异议 评估 毛商事案件公售 事由案 事由 占全 平均 占全 平均 占全 平均 占全 平均 占全 平均 占全 平均 件占一 平均 部法 占用 部法 占用 部法 占用 部法 占用 部法 占用 部法 占用 审结案 占用 定事 期间 定事 期间 定事 期间 定事 期间 定事 期间 定事 期间 的比例 期间 由比 (天) 由比 (天) 由比 (天) 由比 (天) 由比 (天) 由比 (天) (%) (天) 例(%) 例(%) 例(%) 例(%) 例(%) 例(%) 婚姻 6.5 98 8 2l 2 l90 l 82 9 l 82 合同 6.2 l 87 36 269.5 7 2l0 6 265.4 10 107 2 252 l 6 l46 权属 14.2 l l 5 47 l 92 l 9 l53.7 3 9l 7 l 72 5 l 79 侵权 注:本表数据来源于2007年金山区人民法院所结一审案件相关数据。 从数据中可以看出,对于需要审计、鉴定或其他法定事由而中止审理的一些案件,目前显然并未 能够做到有效控制和管理。审计、鉴定等事由周期过长主要是因为审计机关和鉴定部门没有客观的外 部时间限制,法院亦未对审计、鉴定行为从时间和环节上加以管理和控制,导致中止事由从开始到结 束而恢复案件审理这段时问,属于审判管理的盲区,从而导致案件审限的非正常延长。 (五)对群体性案件的管理过于粗略 群体性案件大多案情简单、争议不大,以电信合同、物业管理合同居多。由于案件数量颇多,办 案人员思想上不够重视,直接导致办案质量容易被忽视,从中暴露出一些问题。以群体性二手车买卖 合同为例,此类案件有三个共同点:一是案件通常批量出现;二是纠纷标的即机动车交易价格明显偏 低,且均为沪AB牌照,如此低的交易价格在上海地区似有违常理,容易引起合理怀疑。三是原被告 双方对纠纷无争议,均以调解方式结案;此外,此类案件一般均由律师全程具体操作,办案过程中无 法了解到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能完全排除原被告双方串通损害第三方利益的可能。 (六)案件流程管理节点设置不全 案件流程管理的节点设置只是针对案件排期及审限跟踪,未能涉及全部,导致案件流程管理各环 节之间在衔接和配合上存在着不少问题,例如上诉案件的移送及上海与外地法院案件移送的监控问题 等;同时,立案庭在流程管理领域与审判业务庭存在许多交叉之处,而这些交叉的管理领域中双方之 间的管理职权和职责并不明确,容易造成多头管理或无人管理。如审判流程环节的监控一般由立案庭 进行,但对监控发现的问题立案庭并无处置权,很多问题往往不了了之,严重影响了审判效率。此外, 由于案件流程管理及审判质量效率评估体系依托的是电脑这一科技手段,因此案件的流转、监控及相 关数据指标与信息输入的准确性、及时性与否密切相关。依据2007年l2月26日沪高法研[2007]60号 文,全市基层法院抽查信息输人差错率达1.44%,错、漏输人案件数3l94件,主要表现为法定事由 输入不准确、延长审限与法定事由相混淆等。 (七)审判事务及辅助事务分工不清 ・ 】21 ・ 从我国法院现有的内部机构设置的情况看,在许多问题上,各部门之间尚没有将审判工作的核心 事务与辅助事务明确地区分开来。例如立案工作,在美国,立案事务只需由书记官办公室的一名立案 人员即可完成,如果涉及到案件复杂情况,则由法官或辅助法官作出决断。而我国目前立案工作则专 门由一批法官来承担,显然模糊了法官和辅助人员的关系。此外。在我国现有的法官序列中,虽然存 在助理审判员这一职位,但实际上,审判员与助理审判员除职务上的区别外,二者实际上行使同一职 权,前者对后者并不存在辅助功能,而这并无实质差异。除此以外,书记员分为三种:一是正式录用 具有行政编制的书记员;二是聘任制但享受公务员待遇的书记员;三是不具有行政编制的合同制审判 辅助人员。①此三种人员也并非为真正意义上的审判辅助人员,不能从事组织庭前证据交换、庭前调 解、判决书起草等审判辅助性工作。 (八)对于以重信重访为重点的信访工作缺乏科学化管理 今年,以重信重访专项治理工作为重点的涉诉信访工作正在如火如荼的进行中,虽然重信重访专 项治理工作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效,但笔者发现,治理工作需要填报大量的重信重访信息数据,而所有的 数据信息几乎全部需要手工操作,人工统计,不仅手续繁琐,而且容易产生差错,工作效率极为低下, 大大影响了治理工作的进程。这反映出在现有的信访管理系统中,对重信重访缺乏科学化、系统化管 理,未能反映出重信重访的数量、问题类别和初信初访等基本信息情况,导致专项治理工作开展后,各 法院特别是重信重访任务繁重的法院,在填报、整理信息时,出现了一些差错,影响了工作效率。 四、完善我国案件流程管理的构想 正义、效率和秩序,是法律永恒追求的基本价值,科学、合理的案件流程管理,应建立在正义, 效率、秩序的价值基础之上,这也应当成为法院案件流程管理改进的价值取向。 (一)完善案件流程管理的原则 1.监督管理与服务结合的原则 流程管理部门和各审判业务庭应当是一种既监督又服务的关系,放弃监督而一味强调服务,将使 流程管理部门听命于各审判庭的指挥,失去案件流转程序的控制权,从而失去对案件的全程跟踪和动 态管理,最终可能导致案件裁判不公;放弃服务而一味强调监督,将使流程管理部门与各审判庭之间 发生摩擦和冲突,失去协调和配合,不利于案件的及时裁判。案件审判流程管理制度的设立,既是为 当事人服务,同时也是为各审判庭服务,这种服务不仅仅局限于审查立案、转办、催办等方面,而是 将服务领域进一步拓宽,根据案件在审理过程中的不同阶段,对案件的立案、排期、送达、开庭、诉 讼保全等环节进行统一协调,使法官从繁杂的事务性工作中解脱出来,专门审理案件,切实提高审判 质量和效率。 2.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相结合的原则 立案庭和各审判庭在案件流程管理中的配合,主要体现在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的统一。在推行案 件审判流程管理制度、审判权力分配体系发生变化的情况下,程序公正相当一部分体现在立案庭,在 立案、排期、财保、司法鉴定等诸多环节上,比如管辖权异议、对财产保全申请复议等程序性问题的 出现,或多或少地影响了司法公正,近来引起越来越多的舆论关注。实体的公正主要体现在审判庭, 其重要性不言而喻。程序的公正有助于推动和实现实体的公正,而实体的公正是程序公正发展的必然 ①第一种书记员一旦通过司法考试,可经过预备法官培训成为法官第二种书记员又称速录员,可以参与开庭、 接待当事人等审判事务,但即使通过司法考试也不能直接通过培训晋升法官第三种审判辅助人员,主要从事与审判 有关的不具有审判职权的事务性工作,主要有立案事务助理、审判事务助理、执行事务助理和警务事务助理。 l22 ・ 结果,正当程序和审判独立的有机结合应当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前提,也是推行案件流程管理的重要原 则之一。 (二)完善案件流程管理的具体措施 1.完善流程管理立法 鉴于案件流程管理改革基本是各地法院自发进行的,是零碎的、不系统的,且各项改革措施相互 之间缺乏衔接和配套,因此,必须通过立法对流程管理予以明确和完善,这样才能消除在管理过程中 的违法、混乱和失控的状态。“以规则作为诉讼运行和控制的主要方式,赋予非个人的制度技术以支 配地位,将审理从外在形式改造为不是法官个人而是法院的集体活动,从而塑造审判运行过程的理性 状态,以满足当事人和社会对诉讼运行安全、稳定和可计算的价值追求,实现诉讼对当事人之间激烈 冲突和对抗的心理予以和平性输导的功能。”①在立法环节中,应当对民事诉讼法等进行全面修订,科 学界定案件的一般诉讼周期;明确赋予立案庭以流程管理职能部门的法律地位,确保流程管理控制权 的行使;确定违法流程管理的相应制裁措施,使案件流程的参与者包括当事人、代理人以及法官等都 能在规范的框架内运作。 2.对案件实行区分管理 司法资源的有限性要求不同的案件需要获得法院不同程度的关注和时间分配,除了传统的公正判 决外,法院和法官还有公正分配审判资源的义务。为此,法院要从制度上区别对待不同的案件,法官 要成为当事人和法院控制时间和金钱成本的管理人。⑦这就是英美法系国家案件区分管理的理论精髓 所在 因此,应借鉴英美法系国家案件区分管理的做法,对于不同的案件给予不同的关注,分配不同 的程序。一是根据案件的难易程度,即将案件分为只需法院一点关注、正常关注和较多关注。由此, 修改((民事诉讼法 的相关规定,根据案件诉讼标的的金额和难易程度实行多种审理制,如增加小额 诉讼制度,建立庭前调解程序等;二是根据案件的性质进行区分,此种方式更多地考虑案件的专业化 审理。针对一些类型化的案件,研发系统快审软件,帮助法官快速审理简易案件,自动生成法律文书, 规范审判过程,提高审判效率。例如自2006年起,上海市高院开始对电信、民间借贷、物业纠纷、离 婚纠纷等6类案件进行简易案件快速审理自动生成软件的开发试点工作。 3.设置“分流式”审前程序 从各国审前程序的设置角度研究,虽然审前程序的内容不完全相同,但其目的都在于一方面为集 中审理做好必要的准备,另一方面尽量把纠纷解决在审前程序之中,以提高诉讼效率,减少当事人诉 累。当前,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各种利益主体间的矛盾日益突出,审判工作面临前所未有的挑 战,所有的案件均在庭审中由法官解决,难免使法院审判力量与案件质量、办案效率的矛盾更为突出, 特别是公正要求无法得到保障,很可能给社会带来负面效应。因此,应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设 置“分流式”审前程序成为必要。一个民事案件启动了诉讼程序,进入了审前阶段,应当通过两种途 径进行分流:第一,对于案情简单,争议不大的案件,通过让当事人双方充分行使诉答权利、交换证 据,在了解各自在纠纷中的优势和劣势后,经法院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第二,对于案件事实比较复杂, 或当事人争议较大的案件,应当通过相关程序进行整理争点、固定证据,为案件进入开庭阶段做好充 分准备。 4.重构有法定事由案件的管理模式 如前所述,在具有法定事由的案件中,审计、鉴定、以及管辖权异议等事由所占用的期间过于漫 ①王睿:(《理性形式主义的诉讼运行和控制机制之建构一兼谈对审判流程管理制度的几点思考》,载(《立案审 判改革与探索 ,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21 4页。 ⑦唐前宏:((美国案件流程管理概览 ,((法律适用》2002年第1l期,第77页. ・ l23 ・ 长,极大地影响到诉讼效率的提高,影响到司法公信力。因此,笔者认为,其一应建立和完善中止案 件登记管理和中止事由恢复后的登记管理制度,尤其应当探索中止事由持续时间的监控措施或者信息 沟通途径,使中止案件无论在中止发生时、事由持续过程中及中止事由恢复后的管理,均纳人流程管 理中去。在这个环节中,值得关注的是,对于管辖权异议成立后案件移送的问题,由于上海法院规定, 辖区内法院之间案件移送必须通过流程管理系统才能完成,这样有利于监督控制案件及时、安全移送, 而相比之下,上海与外地法院之间案件移送缺乏监控,这个问题值得重视;其二,应设置对审计、鉴 定等工作的监督跟踪机制,必要时法院可以与审计、鉴定单位协商,共同对审计或鉴定的合理时间予 以强制性限定,对时间节点予以掌控,强化法院对审计、鉴定等事项的职权管理,消除管理盲区。 5.研发各分流程管理软件 以案件流程管理的经验为鉴,结合审判实际需要,科学研究开发涉诉信访流程管理和执行案件流 程管理等分流程管理系统。本着有申必接、减少诉累,压缩上访、稳控基层的指导思想,强化在立案 环节强化对再审案件的听证审查,通过听证、释明、疏导、教育、调解等方法促使一部分当事人自觉 服判息诉,排除相当一部分案件进入再审程序,将上述工作方法规范化、系统化。①在涉诉信访流程 管理软件开发完善中,注重自动采集重信重访信息数据,自动生成重信重访信息数据表,全面、客观 反映问题。(详见例表)另以执行案件流程管理为例,主要做法有:一是设立专职流程管理员,由执 行庭内勤兼任。负责对所有新收案件进行排期、发送执行通知、复执审查登记、对执行期限进行总体 预警通报;二是设立执行预备组,负责对已财保到位、审执兼顾和一些简单的案件进行快速执行;三 是注重发挥执行长的作用,由执行长对自己执行组内超一个半月未结案件加强监控,与相关承办人沟 通,确保收结案良性循环;四是缩短结案周期,将每月20日作为庭内结案时间节点,完成每月的结 案任务,在20日至25日之间,留出充足时间进行归档报结工作,确保执行案件的结案率与归档率。 重信重访情况表 部门 来信数 重信数 来访数 重访数 重信重访率 问题类别 刑庭 2 0 4 0 民一庭 4 0 3 O 民二庭 3 O O 0 民三庭 6 0 4 0 行政庭 5 1人4封 0 O 80 B 执行庭 l7 1人6封 24 1人4次 24.39 C 审监庭 O 0 0 0 朱泾法庭 1 O 1 0 立案庭 43 0 322 0 全院 81 2人10封 358 1人4次 3.19 问题类别:A、立案争议B、不满裁判C、不满执行D、违法违纪E、审判作风F、其他。 6.对群体性案件加强节点流程管理 考虑到群体性案件时间集中、案情简单等特点,笔者认为应进一步加强群体性案件的流程管理, 探索群体性案件的质量节点管理,提高群体性案件办案质量,维护执法的统一性,提升案件的政治效 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今年7月笔者所在法院专门出台了(《金山区人民法院关于加强群体性案件 ①审判流程管理调研组: 基层人民法院审判流程管理调研报告》,载(《立案工作指导》,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 年版,第2 37页。 ②此数据为2008年9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重信重访情况统计。 l24 质量节点管理的规定)),对群体性案件的定义、流程管理部门、质量监督部门、专项统计部门予以明 确规定,①对群体性案件的立案、审理、执行,在遵循原有的审判流程管理及办案规范的基础上,遵 循发现案件过程的有益沟通、报告审理过程的有效管理、处理案件结果的有机统一的原则,确保群体 性案件在查明事实、证据充分的基础上审慎审理、按时审结。同时规定各业务庭庭长为群体性案件节 点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承办法官是直接责任人,设立立案庭与各相关业务庭的对接联系人,以加强各 业务庭与人民调解窗口对群体性案件人民调解与指导工作。业务庭、承办法官未按本规定操作的,审 委会视情予以通报,业务庭、承办法官违规操作造成错案的,按照错案追究制追究责任。 7.分离审判事务与辅助事务 为了使法院的审判职能能够及时、准确、公正地得到完成,必须在法院内部进行审判事务和相关 辅助性事务的区分。理由有三:一是我国法院面临收案不断上升、案件审理难度不断加大的现状;二 是我国法官必须实行职业化、精英化改革,法官人数必须维持在一定数量以下;三是我国诉讼法对审 限作出了明确规定,诉讼效率已成为法定要求。在此情况下,分离审判事务与辅助事务成为必要。不 同的事务分工模式,会有不同的人员配置方式,要在对各种事务的时间消耗及工作量消耗进行流量分 析的基础上,研究法官与法官助理、书记员之间的合理比例。建立法官助理制度,@由法官助理承担 大量的审判辅助工作,例如对受理案件进行繁简分流、主持审前准备会议、促成案件在庭审前和解, 使法官能够从事务性工作中脱身出来,减轻法官负担,并最大效率利用法官这一司法资源,进而有力 地推动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进程。 五、结语 案件流程管理实现了法院审判资源的优化配置,形成了大立案、精审判、强执行、重监督的审判 工作新格局,使法院各项职能得到更充分的发挥。但案件审判流程管理毕竟是一项系统化、立体化工 程,牵涉到法院工作的方方面面。如何提高、深化和完善案件流程管理,这始终是审判方式改革中应 当重视的课题。 (责任编辑:丁亚秋) ①群体性案件,是指涉案原告或被告为同一主体、包括案由相同或不同的、同时或在近3O个工作日内立案受理 5件以上的案件。群体性案件的流程管理部门是立案庭,负责对群体性案件审限的监控,发现I临近审限的,应及时预 警业务庭。群体性案件的质量监督部门是审监庭,负责不定期抽查群体性案件,发现问题及时通报同时报告分管院长。 专项统计部门是研究室,按月进行司法统计、按季度进行司法分析。 ②最高人民法院在(《人民法院法官助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已明确规定了法官助理的12项职责。 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