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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细则

来源:个人技术集锦


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意义

为贯彻落实集团公司《关于印发<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的通知》(发〔2013〕77号)精神,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推进公司战略转型、改革创新、反腐倡廉的顺利进行,根据重大决策“应评尽评、全面客观、查访并重、统筹兼顾”的要求,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组织

第二条 风险评估范围

本办法所称“重大决策”指制定的事关员工和其他利益相关方切身利益、涉及面广、关注度高,可能对企业和社会稳定产生影响的决策。具体包括:

(一)涉及企业改制、兼并重组、产权转让、关闭破产、主辅分离、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等有关公司改革事项的重大举措。

(二)涉及企业工资分配制度、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和激励办法、企业职工福利保障等方面的重大决定。

(三)省公司党组或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认为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其他事

项。

第三条 风险评估主体

省公司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是实施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领导机构;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牵头、谁评估”的原则,研究制定重大决策的牵头单位、部门是社会稳定风险的评估主体和责任主体。重大决策事项如果涉及多个单位、部门职能交叉而难以界定评估主体的,由省公司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指定有关单位、部门负责牵头实施评估工作。

第三章 风险评估流程

第四条 确定风险评估事项制定评估方案

风险评估主体应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作为重大决策的必要环节,在出台重大决策前制定科学、规范、可操作的评估方案,明确组织领导、评估形式、时间及具体要求,组织开展评估工作。

第五条 充分听取意见全面分析论证

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公示、实地走访、咨询专家、召开座谈会等多种方式,广泛征求有关单位、利益相关方、相关单位信访办公室的意见和建议,全面分析、评估事项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查找社会稳定风险点,预测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和相关风险的可控程度等因素。

第六条 确定风险等级实行分级管理

根据分析论证,确定评估事项的风险等级,分四级处理:

(一)A级,指当前风险总体可控,实施过程中潜在风险较低的重大决策。该类决策可按计划付诸实施。

(二)B级,指当前风险总体可控,实施过程中存在一定潜在风险的重大决策。该类决策需在实施计划中增加社会风险应急处置预案,在实施过程中及时发现、缓解不稳定事件的风险。

(三)C级,指当前存在明显社会稳定风险、实施中可能引发不稳定问题的重大决策。该类决策应在实施前落实解决矛盾、消除风险的具体措施。

(四)D级,指当前存在较大的社会稳定风险且短期内难以消除,实施中可能引发较大不稳定风险的重大决策,应暂缓实施,重新制定实施方案,再次进行风险评估。

第七条 形成评估报告明确相关维稳措施

全面汇总评估工作,形成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应包括评估事项和评估过程、各方意见及采纳情况、可能引发的社会稳定风险、风险评估等级及对策建议、风险防范和化解措施及应急处置预案等内容。凡属评估范围内的重大决策事项,在根据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提交会议决策时,须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作为会议材料的必备要件。

第八条 及时提交备案接受上级监督

凡属集团公司规定的评估范围内的重大决策事项,需要经过集团公司审批、备案的,需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作为申报备案材料的必备要件,提交集团公司审批、备案。

第九条 及时跟踪反馈加强风险调控

评估主体要对已通过风险评估进入实施阶段的重大决策事项进行全程跟踪,及时发现不稳定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对决策实施过程中出现影响社会稳定重大事项的,要按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预案进行处置,需对决策进行调整的,应及时调整。

第十条 及时总结回顾建立管理闭环

评估主体要及时对社会稳定风险进行回顾,总结重大决策事项实施过程中的经验和教训,并根据内外部环境变化更新对策建议、风险防范和化解措施及应急处置预案等,进一步完善评估方案,形成闭环的社会稳定风险管理机制。

第四章 罚 则

第十一条 责任追究

评估主体对重大决策应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而未评估、在评估工作中搞形式主义、弄虚作假,造成评估失实、或未根据评估报告落实相应防范和化解措施,造成国有资产流失,职工合法权益受损,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给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影响的,由评估主体牵头负责不稳定事件的后续处置工作,并按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政策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各市分公司、直属单位、专业公司(简称“各单位”)是其内部重大决策事项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评估主体和责任主体,应严格执行本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 各单位涉及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评估范围内的重大决策事项,需经省公司审批、备案。

第十四条 各单位重大决策事项提交省公司审批、备案的,应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作为申报备案材料的必备要件,及时提交。

第十五条 省公司相关部门要督促各单位好重大决策事项的报批、报备工作,严格审核审批程序。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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