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编制说明
福建省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编制组
目 录
一、制定标准的目的、依据和任务来源 ............................................................................. 1 二、工作概况 ............................................................................................................................... 3 三、标准的主要内容和编制原则 ........................................................................................... 3 (一)主要内容 ....................................................................................................................... 3 (二)编制原则 ....................................................................................................................... 4 四、标准内容的确定.................................................................................................................. 5 (一)生产设备排气筒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 5
1. 颗粒物 ....................................................................................................................... 7 2. 二氧化硫(SO2) .................................................................................................. 9 3. 氮氧化物(NOx) ............................................................................................... 10 4. 氟化物 ..................................................................................................................... 12 5. 氨 .............................................................................................................................. 12 (二)无组织排放规定 ....................................................................................................... 12 (三)其他污染物控制规定 .............................................................................................. 13 五、强制性标准实施的风险评估 ......................................................................................... 14 六、本标准实施的建议 ........................................................................................................... 17
一、制定标准的目的、依据和任务来源
2010年,福建省水泥企业185家,全年生产水泥5446.50 万吨,每家企业平均规模29.44 万吨/年,全年新投产水泥生产线5条,新增熟料产能620 万吨。2011 年,福建省新投产7 条新型干法水泥熟料生产线,新增熟料产能1008 万吨,全年水泥产量达到6570.86 万吨,同比增长17.8%。
“十一五”以来,福建省淘汰落后产能快速高效推进,截至2009年12月,全省共淘汰落后水泥产能1974.6 万吨,超额完成“十一五”淘汰落后水泥产能1668 万吨的目标。福建省水泥行业主管部门严格落实国家关于水泥行业的产业政策,严格控制新建水泥项目,调整产业结构,目前新型干法水泥的比例已达到81%。但截至目前,福建省内尚无产能超千万吨的大型水泥企业。与周边省份相比,福建省水泥企业大部分是中小型企业。
此外,由于福建石灰石资源集中在西部山区,水泥消费市场在东部沿海地区,造成水泥企业资源赋存与市场形成二元格局。其间以物流运输相接,这导致开采、运输成本都很高。并且水泥产品为非垄断型,量大利薄,有效半径小,导致大部分产能只能在省内自行消化。
水泥行业是国家重点污染行业,是福建省颗粒物、氮氧化物排放的主要行业之一。资料显示,水泥行业的氮氧化物排放量是仅次于火力发电、汽车尾气排放之后的第三排放大户。2010年福建省水泥行业NOx排放量为4.44 万吨,占全省NOx总排放量10%。2011水泥业增排1.8 万吨,排放总量增至6.24 万吨,占全省总量增至12.6%。
为了防控水泥行业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国家、福建省政府及其环保主管部门陆续出台了一些相关政策和要求。
2007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水泥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试行)》;2009年,环境保护部发布《清洁生产标准 水泥工业》(HJ 467-2009);2010年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水泥行业准入条件》。
以上各部委政策要求水泥行业应严格执行《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水泥工业除尘工程技术规范》以及可替代原料、燃料处理的污染控制标准。对水泥行业大气污染物实行总量控制,新建或改扩建水泥(熟料)生产线项目须配置脱除NOx效率不低于60%的烟气脱硝装置。新建水泥项目要安装在线排放监控装置,并采用高效污染治理设备。
2010年,《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水泥工业节能减排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节〔2010〕582号)要求到“十二五”末,水泥颗粒物排放在2009年基础上降低50%,氮氧化物在2009年基础上降低25%。实施电改袋除尘改造和有害气体排放控制治理工程,有效减少有害气体排放。
《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1〕26号)在“(十七)加强工业节能减排。”中指出“新型干法水泥窑实施低氮燃烧技术改造,配套建设脱硝设施。”
《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国发〔2011〕42号)在“推进主要污染物减排”章节中,提出“提高造纸、印染、化工、冶金、建材、有色、制革等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清洁生产评价指标,鼓励各地制定更加严格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十二五”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专项规划的通知》(闽政〔2011〕72号)要求加快非电重点行业脱硫脱硝,大力开展水泥行业新型干法窑脱硝试点示范。要求联防联控大气污染,解决工业大气污染的布局问题。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2011〕95 号)在“五、控制能耗总量,推进重点领域节能减排。(三)加强工业节能减排。”中明确“新型干法水泥窑、玻璃炉窑实施低氮燃烧技术改造,配套建设脱硝设施。”《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2年度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的意见 (闽政办〔2012〕87号)》要求生产规模在4000吨/日及以上的新型干法水泥窑要在2012年底前完成低氮燃烧改造并建成投运脱硝设施,综合脱硝效率达60%以上;生产规模在4000吨/日以下的要在2013年底前完成,综合脱硝效率达50%以上。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和福建省对水泥行业相关环保要求,促使水泥行业结构调整和技术升级,大力淘汰落后产能,改善生态环境,为经济发展腾出环境容量空间,制定符合福建省发展实际的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势在必行。科学合理地制定该标准是控制福建省水泥工业污染、改善福建省大气环境的重要保障,是推动福建省水泥工业结构调整的有力杠杆。
为此,福建省环保厅2011年6月初步下达了福建省《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标准的前期准备工作,由福建省环境科学研究院和福建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共同负责。
2011年10月,省政府《关于研究总量减排有关工作的会议纪要》(专题会议纪要〔2011〕113号)明确由省环保厅牵头起草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地方标准。
2012年5月,省质监局《关于印发2012年第一批福建省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的通知》〔2012〕231号)要求2012年10月完成《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编制工作。
二、工作概况
2011年6月,根据福建省环保厅下达的标准编制任务的要求,福建省环境科学研究院和福建省环境监测中心站成立了标准编制组(简称“标准编制组”,下同),负责《福建省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标准的编制工作。
标准编制组在参考《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04)国家标准的基础上,首先对福建省水泥工业的结构和产排污现状进行调查,查阅相关的文献资料,并参照其它省市水泥工业污染防治技术,逐一确定福建省对水泥工业污染物的标准限值,在完成基础工作的同时,参考了北京市、山东省、重庆市、广东省等地方标准。2011年10月,标准编制组完成本标准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2011年11月至12月,标准编制组根据各单位反馈的意见对标准进行修改和完善,完成本标准送审稿和标准说明。
编制过程中,标准编制组到福建省华润水泥、龙麟水泥等多家企业调研。 此外,标准编制组还到环保部环境标准研究所调研,并参加国家环保部主办的水泥行业氮氧化物减排技术研讨会。
2012年7月27日,省环保厅、省质监局组织召开标准审查会。专家组一致通过标准的审查,并提出了修改建议。会后,标准编制组根据审查会专家意见,对标准内容进行了修改,最终形成本标准报批稿和编制说明。
三、标准的主要内容和编制原则
(一)主要内容
在参考国家标准《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04)的基础上,结合福建省水泥工业实际情况,制定了福建省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的适用范围包括水泥工业生产全过程,即包括水泥矿山开采、水泥制造厂、水泥制品生产和散装水泥中转站四个方面。
水泥矿山开采行业中,原料开采和现场破碎工序是主要污染工序,破碎机是矿山开采主要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源,主要污染物为粉尘,还有其它一些设备,如装卸、输送设备等无组织排放源,需要通风除尘。
水泥制造厂的大气污染物则类型多而复杂。水泥煅烧系统产生的大气污染物类型多,且成分复杂。在《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04)中,我国目前对水泥工业的大气污染控制,只选择了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氟化物作为控制项目。
水泥制品生产的主要污染物产生在水泥仓进料过程,水泥仓顶需要安装除尘器(布袋、滤网等),控制粉尘排放。此外,包括称料斗、搅拌机、传送带等无组织排放点。
散装水泥中转站的主要污染物是水泥转运过程中产生的粉尘排放。水泥仓、空气输送斜槽、提升机、散装机是粉尘主要排放点。
无组织排放是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的重要形式。在采矿场、水泥厂、粉磨站、混凝土搅拌站或构件厂、散装水泥中转站,露天料场堆存、物料的开放式输送、道路扬尘、以及管道设备的含尘气体溢出或泄漏,均会造成较多的无组织排放,影响局部环境。为控制粉尘的无组织排放,除规定厂(场)界外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外,还需要规定一些密闭操作的要求。
此外水泥窑脱硝装置产生的氨逃逸、氨厂界无组织排放等新的环境问题也纳入本标准规定范围。
本标准针对以上环境问题,主要规定了如下技术内容: 1. 生产设备排气筒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2. 无组织排放规定; 3. 排气筒高度要求; 4. 其他管理要求。
(二)编制原则
本标准制定工作的总原则和目的是: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保障人体健康,严格粉尘及其它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并考虑技术、经济可行性,推行节约并合理使用能源、高效低污染燃烧以及末端治理相结合的综合排放措施,促进福建省资源的合理利用和水泥工业结构的调整与发展,实现环境保护与水泥工业发展的双赢。
1.与国家标准紧密衔接。作为地方标准,本标准指标体系以国家标准为基
础,以我国现行的环境法律、法规和标准为依据,制定的指标限值或与同期国家标准相当,或严于同期国家标准。
2.从严控制的原则。即针对某种特定工艺,通过达标率分析,按污染控制最好的一家或几家企业的排放水平来制定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3.技术可行性原则。对每一受控的污染工艺和项目,从污染排放源特征(烟气量、浓度等),结合现实技术能达到的控制水平,得出一种技术可行的标准限值。即要求标准与技术结合非常紧密,每个标准值都对应一定的技术。本标准在限值确定上充分遵循这一原则。
4.结合本地区实际的原则。根据本地区行业企业生产水平和污染治理能力的现状,着重对产生污染物量大的主要工序或设备排放限值进行规定。
5.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原则。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解决结构性污染问题,淘汰落后生产工艺,降低水泥工业污染物排放量。促进水泥工业企业上规模、上水平,优化产业结构。
6.促进行业实行清洁生产和节能降耗,完善污染物排放监控体系。促进地区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
四、标准内容的确定
(一)生产设备排气筒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根据国家标准《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04)的要求,自2010年1月1日起所有水泥生产线各生产设备(设施)排气筒中的颗粒物和气态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及单位产品排放量不得超过其表2规定的限值。
表4-1 国家标准《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04)表2内容
颗粒物 生产过程 生产设备 排放浓度 mg/m 矿山破碎机及其它30 3二氧化硫 排放浓度 mg/m - 3氮氧化物 (以NO2计) 排放浓度 mg/m - 3氟化物 (以总氟计) 排放浓度 mg/m - 3单位产品排放量 kg/t - 单位产品排放量 kg/t - 单位产品排放量 kg/t - 单位产品排放量 kg/t - 开采 通风生产设备 水泥窑及窑磨一体机 烘干机、烘干水泥制造 磨、煤磨及冷却机 破碎机、磨机、包装机及其它通风生产设备 水泥制品生产 aa50 0.15 200 0.60 800 2.40 5 0.015 50 0.15 - - - - - - 30 0.024 - - - - - - 水泥仓及其它通风生产设备 30 - - - - - - - :指烟气中O2含量10%状态下的排放浓度。 因此本标准制定以国家标准表2为过渡期执行排放限值,在2014年1月1日前,现有生产线各生产设备(设施)排气筒中的颗粒物和气态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及单位产品排放量执行国家标准(GB4915-2004)规定的限值。但是新建生产线各生产设备(设施)以及2014年1月1日以后的现有生产线各生产设备(设施)排气筒中的颗粒物和气态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及单位产品排放量应执行更严格的标准。如下表所示。
表4-2 本标准规定的更为严格的标准限值
颗粒物 单位产品排放量 kg/t - 二氧化硫 单位产品排放量 kg/t - 氮氧化物 (以NO2计) 排放浓度 mg/m 3氟化物 (以总氟计) 排放浓度 mg/m 3氨 b生产过程 生产设备 排放浓度 mg/m 3排放浓度 mg/m 3单位产品排放量 kg/t - 单位产品排放量 kg/t - 排放浓度 mg/m 3矿山开采 破碎机及其它通风生产设备 水泥窑及窑磨一体机 烘干机、烘干磨、a20 - - - - 30 0.1 100 0.30 400 1.2 5 0.015 8 水泥制造 煤磨及冷却机 破碎机、磨机、包装机及其它通风生产设备 30 0.1 - - - - - - - 20 0.024 - - - - - - - 水泥制品生产及散装水泥中转站 a水泥仓及其它通风生产设备 20 - - - - - - - - :指烟气中O2含量10%状态下的排放浓度。 :氨指标适用于采用选择性非催化还原(SNCR)、选择性催化还原(SCR)等可能产生氨逃逸的脱硝技术的情况。氨b排放速率应符合GB 14554的规定。 1. 颗粒物
一般干法旋窑颗粒物的初始排放浓度为10~130 g/m3,余热利用+电除尘器或袋式除尘器除尘效率高达99.9%以上,其颗粒物排放浓度可以低于30 mg/m3。立窑的颗粒物初始浓度虽不高(1~10 g/m3),但因工况变化大,加之除尘设备无产品质量标准,不少除尘设备质量差、易结露,布袋和电除尘设备运行不够稳定,颗粒物排放浓度也相对较高。
2014年1月1日前执行现有国家标准,较落后的生产工艺—机械立窑在更新环保设备、加强设备管理的情况下,其颗粒物排放可以达到该标准限值。
表4-3 典型水泥企业的颗粒物排放浓度
生产工艺 排放浓度 mg/m 3新型干法窑外分解 8~25 立波尔窑 60~95 机械立窑 35~76 本标准确定水泥窑及窑磨一体机新建生产线及2014年1月1日起现有生产线颗粒物排放标准为30 mg/m3,该标准限值设置的技术基础为新型干法窑外分解
工艺,从表4-4看出该值相当于重庆市第Ⅱ时段2012年1月1日、北京市B区2007年1月1日以及广东省A区2012年1月1日、B区2014年1月1日执行标准。由表4-3可以看出省内采用新型干法窑外分解工艺的水泥厂,水泥窑颗粒物排放浓度在8~25 mg/m3,新型干法工艺水泥厂更新环保设备、加强管理可符合该标准限值要求。
表4-4 各地方标准中颗粒物排放限值对比
福建省 生产过程 生产设备 单位产排放品排放浓度 量 3mg/m kg/t 20 - 北京市B区(A区禁排) 单位产排放品排放浓度 量 3mg/m kg/t - - 山东省 排放浓度3mg/m 单位产品排放量 kg/t - 重庆省 排放浓度 3mg/m 单位产品排放量 kg/t - 广东省 排放浓度 3mg/m 单位产品排放量 kg/t - 矿山开采 破碎机及其它通风生产设备 水泥窑及窑磨一体机 烘干机、烘a30 30 30 30 0.1 30 0.09 50 0.15 30 0.09 30 0.09 水泥制造 干磨、煤磨及冷却机 破碎机、磨机、包装机及其它通风生产设备 30 0.1 30 0.09 50 0.15 30 0.09 30 0.09 20 0.024 30 0.024 30 0.024 30 0.024 30 0.024 水泥制品生产 散装水泥中转站 a水泥仓及其它通风生产设备 水泥仓及其它通风生产设备 20 - - - 30 - 30 - 30 - 20 - - - 30 - 30 - 30 - :指烟气中O2含量10%状态下的排放浓度。 机械立窑、中空回旋窑和立波尔窑等落后生产工艺的水泥窑颗粒物排放浓度要达到30mg/m在技术上还存在困难,需改造为先进的新型干法窑。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2011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的意见》(闽政〔2011〕32号)等文件要求,禁止新建、扩建立窑生产线,2012年底淘汰机立窑、立波尔窑、中空窑等落后工艺。
本标准限值的制定将引导企业响应国家及福建省政策要求,尽快实施产业结构调整,同时国家与福建省产业政策的实施也为省内水泥工业提高排放标准提供
3
了技术基础,两者相辅相成。
矿山开采、水泥制品生产、散装水泥中转站及水泥制造中的冷操作过程(如破碎机、磨机、包装机及其它通风生产设备)等工艺过程中的风量小,烟气性质稳定、易于处理,除尘设备可获得较高的净化效率,排放浓度较低。本标准规定上述工艺过程颗粒物排放标准限值为20 mg/m3。
散装水泥中转站生产流程:散装水泥→输送管道→出料空气斜槽→提升机→纵向空气斜槽→库顶空气斜槽→水泥筒仓→库底散装机→散装汽车运输。水泥企业中散装水泥生产流程:水泥成品→斗式提升机→空气输送斜槽→水泥库→出库水泥→库底卸料装置→胶带输送机→斗式提升机→空气输送斜槽→水泥散装仓→库底散装机→散装汽车运输。
两者工艺流程相似,主要设备均为水泥仓、空气输送斜槽、提升机、散装机等。操作物质也均为水泥成品。因此两者采取除尘措施(如袋式除尘器)后可达到相近的排放水平。
水泥制造中的一般热力过程中相关设备如烘干机、烘干磨、煤磨及冷却机等颗粒物的排放标准限值为30 mg/m3。
目前除尘技术发展很快,采用覆膜滤料的高效布袋除尘技术可进一步降低颗粒物排放至20~30 mg/m3,甚至10 mg/m3以下,且已相当成熟,为标准提高颗粒物排放控制要求创造了条件。
2. 二氧化硫(SO2)
水泥厂的SO2排放主要取决于原、燃料中挥发分S含量。使用低S或无S原燃料的水泥窑SO2排放很少,有些水泥窑在不采取任何净化措施的情况下,SO2排放浓度可以低于10 mg/m3。随着原燃料挥发性S含量(硫铁矿FeS2、有机硫等)的增加,SO2排放浓度也会增加。窑型对SO2的排放有重大影响。预分解窑因有高度活性的CaO存在,与SO2气固接触好,可大量吸收SO2,作用类似于干法洗涤,因此SO2排放浓度较低,最低可以达到10 mg/m3。通常湿法窑的吸硫效果差一些,SO2排放浓度会较高(这也与煤耗高,燃煤引入的S较多有关)。
据资料显示福建煤种单一,无烟煤占煤炭储量的98%,无烟煤含硫量较低,一般在1%以下,并且省内的煤供应充足。水泥熟料锻烧工艺本身就是效率很高的脱硫过程,所以水泥窑尾不需要专门安装烟气脱硫装置。
根据省内8台水泥机立窑的SO2监测数据,每台窑有3~4次监测数据,共29组监测数据,最大值285 mg/m3,最小值21.7 mg/m3,平均值167.4 mg/m3。
数据分布情况如下:
表4-5 福建省部分机立窑SO2监测数据分布
浓度区间 mg/m 个数 1 9 14 3 2 3<100 100~150 150~200 200~250 >250 按目前的排放水平,机立窑SO2排放浓度基本上均大于100 mg/m3,甚至高于200 mg/m3。
2003年国家《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编制说明中列举5个机立窑SO2排放数据,最大值228.8 mg/m3,最小值38 mg/m3,平均值133.2 mg/m3。
从以上数据得出目前机立窑SO2排放浓度大部分高于100 mg/m,因此SO2 100 mg/m3的限值对机立窑有一定的约束力。
从表4-6看出本标准采用的限值与广东省持平,严于国家标准,但是比北京市的标准宽松。改善通风条件,适当控制好燃料中的硫含量,是完全可以达到SO2排放浓度限值的,但如果燃料中的硫含量过高,要达到本排放标准,还需要采取其它净化措施。如:向生料粉或窑尾废气中加(喷)入Ca(OH)2等吸收剂;干、湿法洗涤;活性炭过滤等。
表4-6 各地方标准中水泥窑及窑磨一体机二氧化硫排放限值
二氧化硫 排放浓度 mg/m 单位产品排放量kg/t 33
福建省 北京市B区(A区禁排) 30 山东省 重庆省 广东省 100 200 200 100 0.3 0.09 0.6 0.6 0.3
3. 氮氧化物(NOx)
NO和NO2是水泥窑NOx排放的主要成分(NO 占90%以上),主要有两种形成机理:一种是燃烧空气中的N2与氧反应而形成,称为热力型NOx另一种是由于燃(原)料中的氮化合物被氧化而形成,称为燃料型NOx。水泥生产中,热力型NOx是NOx排放的主要部分。
因水泥窑内的烧结温度高、过剩空气量大,NOx排放量较大。一些新型干法窑采取了低NOx排放设计,控制分解炉燃烧产生还原性气氛,使NOx部分被还原,排放浓度可降低到500 mg/m3 以下。低氮燃烧、分段燃烧改造费用较低、见效快,长期效益较显著,是水泥窑降低氮氧化物的首选措施。
选用低氮燃烧改造后部分企业已能够达到排放标准的要求,当仍不能满足要求时,可采用其他的NOx控制技术如选择性非催化还原技术(SNCR)、选择性催化还原技术(SCR)。欧洲认为使用这些技术措施后(SCR除外),排放控制水平应达到200~500 mg/m3,若使用SCR技术,则可进一步控制在100~200 mg/m3。
SNCR法的原理为:向窑炉内喷氨或尿素等含有氨基的还原剂,在850~1100℃范围内,在无催化剂的情况下,NH3或尿素等氨基还原剂,可选择性地把烟气中的NOx还原为N2和H2O,脱硝效率一般为30%~80%。SCR法的原理为:通过使用适当的催化剂,采用NH3作为还原剂,可以在250~450℃温度范围内,NH3有选择性地和NOx反应,将NOx还原成N2。
德国有50多台新型干法水泥窑采用了SNCR法削减NOx排放。按照欧盟IPPC指令,SNCR工艺被认为是目前可用于水泥旋窑上的最好技术,可以将NOx控制在200 mg/m。
目前国内已有多个省份开始水泥脱硝试点工程。2011年9月中材湘潭水泥有限公司综合脱硝项目通过环保验收,该项目主要包括空气分级燃烧技术改造和选择性非催化还原技术改造,两项技术设计脱硝能力分别为30%和60%。该项目脱硝效果稳定在60%左右,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为200~300 mg/m3的水平。衢州巨化子公司--衢州巨泰建材有限公司SNCR安装测试成功,氮氧化物含量降低至100 mg/m3以下,最高去除率可以达到85%。
根据环保部主办的水泥行业氮氧化物减排和重点行业VOCs控制技术研讨会的相关资料:
①水泥行业氮氧化物排放量占全国总量10%。目前各国水泥NOx标准:美国200~400 mg/m3、日本360 mg/m3、德国2013年200 mg/m3。国家正在修订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NOx限值在300~500 mg/m3之间。
②2012年国家环保先进技术示范推广专项资金将安排4亿元支持水泥企业脱硝改造。
③近期水泥行业适用的NOx减排技术为低氮燃烧为基础配合SNCR,可将NOx降低到300~500 mg/m3以下。
④目前国内已有多家企业实施SNCR脱硝建设。综合脱销效率在30~60%,出口浓度在300~500 mg/m3,运行成本为2.5~4元/吨熟料。
杭州市实施《杭州市燃煤电厂热电和水泥熟料脱硝工程实施计划》制定了150 mg/m3氮氧化物的排放限值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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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4-7 各地方标准中水泥窑及窑磨一体机氮氧化物排放限值
氮氧化物 排放浓度 mg/m 单位产品排放量kg/t 3福建省 北京市B区(A区禁排) 500 山东省 重庆省 广东省 杭州市 400 800 800 550 150 1.2 1.5 2.4 2.4 1.65 - 在实施低氮燃烧技术改造,配套建设脱硝设施后,省内水泥企业NOx排放浓度可以达到本标准要求。
4. 氟化物
水泥生产中,如不特意把含氟高的矿物,例如萤石用于水泥生产过程以降低烧成温度,一般窑尾排放的氟化物会很低。
立窑企业大量使用萤石作矿化剂,氟化物排放很高。随着立窑逐步被关停,氟化物超标的问题将逐步得到解决。本标准氟化物排放限值采用现行国家标准,未加严。
表4-8 各地方标准中水泥窑及窑磨一体机氟化物排放限值
氟化物 排放浓度 mg/m 单位产品排放量kg/t 3福建省 北京市B区(A区禁排) 2 山东省 重庆省 广东省 5 5 5 3 0.015 0.006 0.015 0.015 0.009 5. 氨
随着选择性非催化还原技术(SNCR)、选择性催化还原技术(SCR)等脱硝技术的采用,尿素、氨水等还原剂使用过程中,会有部分氨逃逸,国家《水泥工业污染防治最佳可行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建议氨逃逸应≤10 mg/m3。《2012年国家先进污染防治技术名录》SNCR 脱硝系统氨逃逸浓度应低于8 mg/m3,SCR 脱硝系统氨逃逸浓度应低于5 mg/m3以下。本标准规定在使用SNCR、SCR等脱硝技术的情况下,氨逃逸浓度不得高于8 mg/m3。
(二)无组织排放规定
1. 作业场所粉尘无组织排放限值
本标准作业场所粉尘无组织排放限值沿用GB4915-2004规定,但是增加了对水泥矿山(含破碎场所)、散装水泥中转站粉尘无组织排放的要求,其排放限值
同样与国家标准一致。
2. 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本标准要求现有生产线对干粉料的处理、输送、装卸、贮存应当封闭,并采取有效防止扬尘措施。对于新建生产线要求全部物料处理过程封闭。
生产车间敞开的天窗、门窗等处不得有可见无组织排放存在。水泥(含熟料)生产所有物料禁止露天堆放。水泥(含熟料)生产企业应配置吸尘车对生产车间内外地面定期进行吸尘作业,防止二次扬尘。
收尘装置应与主机设备同步运行。当收尘装置出现故障时,主机设备应停止运行,同时向当地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待检修完毕后再次开启,共同投入使用。现有水泥窑采用的除尘装置,其相对于水泥窑通风机的年同步运转率不得小于99%。
3. 当使用选择性非催化还原技术(SNCR)、选择性催化还原技术(SCR)等脱硝技术时,厂界氨浓度限值应满足GB 14554《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主要是为了使企业在控制NOx排放的同时,注意还原剂的管理和使用。
(三)其他污染物控制规定
1. 排气筒高度要求
排气筒高度要求沿用GB4915-2004规定。即:
表4-9 排气筒高度要求
生产设备名称 水泥窑及窑磨一体机 烘干机、烘干磨 煤磨及冷却机 >500 ~1000 25 破碎机、磨机、包装机及其它通风生产设备 高于本体建筑物3m以上 30 单线(机)生产能力,t/d 最低允许高度,m ≤240 30 >240 ~700 45 >700 ~1200 60 >1200 80 ≤500 20 >1000 若现有水泥生产线生产设备排气筒达不到表4-9规定的高度,其大气污染物排放应加严控制。排放限值按下式计算。
h2CC02h0
式中:C——实际允许排放浓度,mg/m3;
C0——(标准文本中)表1或表2规定的允许排放浓度,mg/m3; h——实际排气筒高度,m;
h0——表4-9规定的排气筒高度,m。
2. 其他规定
除了沿用GB4915-2004关于不得使用落后工艺设备、禁止在环境空气质量一类功能区内生产的规定外,本标准还规定水泥窑及烘干机等不得设置旁路烟囱,现有的必须拆除。
监测手段的落后、不及时、受人为因素的影响大,必然造成污染物的超标排放,使环境质量管理与污染物排放管理的有效性受到挑战。因此本标准规定水泥窑及窑磨一体机排气筒(窑尾)应当安装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连续监测装置;冷却机排气筒(窑头)应当安装烟气颗粒物连续监测装置。
五、强制性标准实施的风险评估
关于颗粒物排放,前面已经从技术上分析了本标准限值实施的可行性,对于干法旋窑生产线,达到表1排放标准限值基本上可行,如果将电除尘改为袋除尘,完全能达到表2排放标准限值。其它如中空窑、立窑等,通过环保设备更新,同时严格环保设施的管理和运行,基本能达到表1排放标准限值;但要达到表2排放标准限值则很困难,必须改造成新型干法生产线。本标准的执行将促进水泥产业结构调整。
关于氮氧化物排放,我国新型干法水泥回转窑上常用的氮氧化物控制技术:一是优化窑和分解炉的燃烧制度;二是改变配料方案,掺用矿化剂以求降低熟料烧成温度和时间,改进熟料易烧性;三是采用低氮燃烧器;四是采用在窑尾分解炉和管道中的阶段燃烧技术。这些技术的采用可以使得氮氧化物排放浓度降低,并且费用低。
SNCR法和SCR法可将氮氧化物排放浓度降低到200 mg/m3 以下。根据国外水泥行业氮氧化物污染防治的经验,应用包括SNCR技术在内的综合措施,水泥行业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可以降低70~80%,具有投资少、环境效益高的特点。
调查省内三明、龙岩、南平等地26条水泥生产线窑尾NOx浓度,结果列于表5-1,从表中可以看出NOx浓度在600 mg/m3以下的水泥生产线有20条,占被调查水泥生产线70%以上。因此省内水泥企业按照国家政策要求,实施低氮燃烧技术改造,配套建设脱硝设施后完全可以达到本标准排放限值。
表5-1本省部分水泥窑尾NOx浓度分布
NOx(mg/m) 生产线数量 3<400 7(26.9%) 400~500 8(30.8%) 500~600 5(19.2%) >600 6(23.1%) 省内有两条水泥生产线已进行SNCR脱硝建设。目前两家水泥企业脱硝装置
均已投入使用。
福建省龙岩某企业生产线水泥脱硝设施经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监测,脱硝效率66%,出口氮氧化物浓度为273 mg/m3。如表5-2所示。编制组现场查看其脱硝装置氨逃逸浓度正常情况均在3 ppm以下,几乎没有高于10 ppm的情况,偶尔出现也很快恢复正常。氨逃逸浓度10ppm约等于7.58mg/m3,因此可以满足本标准的要求。
表5-2 福建省龙岩某企业水泥4500 t/d熟料水泥生产线窑尾脱硝情况
企业名称 污染源 监测日期 监测内容 烟气量(m/h) 含氧量(%) 未投入运行时 氮氧化物实测浓度(mg/m 氮氧化物排放浓度(mg/m) 氮氧化物排放速率(kg/h) 福建省龙岩某4500t/d熟料水水泥有限公司 泥生产线窑尾 2012.6.7 烟气量(m/h) 含氧量(%) 投入运氮氧化物实测浓度(mg/m) 行时 氮氧化物排放浓度(mg/m) 氮氧化物排放速率(kg/h) 脱硝效果(%) 333333监测结果 5.37×10 13.8 519 794 278.9 5.13×10 13.6 185 273 94.8 66.0 55福建省龙岩某企业水泥SNCR脱硝成本在2~3元/吨熟料。目前,国内每吨水泥的生产成本约180~250元,售价在300~380元,利润约为120元。SNCR脱硝成本占现有水泥利润的1~2%。由此可见实施SNCR脱硝并不会对水泥企业造成很大的成本压力。
福建省环境监测中心站于2012年6月7日对福建省三明某企业4500t/d熟料水泥生产线窑尾氮氧化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监测结果如下表。
表5-3 福建省三明某企业水泥4500t/d熟料水泥生产线窑尾脱硝情况
企业名称 污染源 监测日期 监测内容 烟气量(m/h) 含氧量(%) 未投入运行时 氮氧化物实测浓度(mg/m 氮氧化物排放浓度(mg/m) 氮氧化物排放速率(kg/h) 4500t/d熟料水B水泥有限公司 2012.6.7 泥生产线窑尾 烟气量(m/h) 含氧量(%) 投入运氮氧化物实测浓度(mg/m) 行时 氮氧化物排放浓度(mg/m) 氮氧化物排放速率(kg/h) 脱硝效果(%) 333333监测结果 4.35×10 10.6 651 689 282.9 4.12×10 10.5 237 248 97.6 65.5 55国内亦有不少企业开展了SNCR脱硝建设,表5-4列举了部分水泥企业SNCR工程情况。从表中也可以看出氨逃逸浓度均低于10ppm,因此在正常情况下可满足本标准的要求。
表5-4 国内部分SNCR脱硝工程实例
实施企业 福建省龙岩某企业 规模,t/d 本底浓度,mg/m 经低氮燃烧后浓度,mg/m SNCR后浓度,mg/m 还原剂 氨逃逸,ppm 综合脱硝效率,% 投资成本,万元 还原剂消耗量 运行成本,元/t熟料 333湘潭水泥 都江堰水泥 声威水泥 4500 — 794 5000 880~970 600~650 4000 800 未提供 2500 784 未提供 273 20%氨水 3~5 66 500 0.5~0.8t/h 2~3 360 20%氨水 3 68 — 400L/h 2.76 500 17%氨水 — 30~40 250~300 — 2.5~3 309 尿素或20%氨水 10 60.6 800 3.7kg/t熟料 3.5~4 对于干法旋窑生产线来说,为达到表2排放标准限值需将原用的电除尘改为袋除尘,也需投入一定量的资金。
福建省龙岩另一家水泥公司1# 2000t/d熟料生产线2012年2月份实施电改袋工程,工程费用866万元,布袋除尘器运行后颗粒物排放浓度降低至30 mg/m3以下。
辽宁某水泥有限公司2009年对该厂5000t/d的水泥熟料生产线实施电改袋
工程,总投资700万,施工期为90天。
据测算,目前正常情况下每生产1吨水泥,用于环保方面的运行费用约在10元左右。袋式除尘的运行费用较电除尘约高10~20%。SNCR脱硝成本在1.5~2.0元/吨熟料。
标准实施后新建生产线的水泥窑颗粒物标准执行为30mg/m3,与目前50mg/m3
的标准相比,需增加额外投资以达到更严格的标准。以单线产量5000t/d计,需增加收尘装置投资约500万元,增加氮氧化物治理设施约500万,占生产线总投资(约6亿元)的2 %。目前水泥生产线的整体环保投资约占总投资的8~10%,标准提高后,环保投资比例提高至10~12 %。
六、本标准实施的建议
1、本标准实施为强制性标准。
2、对新污染源企业审批应严格按本标准的要求实施,必须着重审核把关,鼓励企业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及设备;同时,应逐步提高企业违法排污的成本,引导企业增加污染治理设施投资,防止出现新的环境污染问题。
3、重视水泥行业污染防治技术研究,特别是氮氧化物控制技术研究及产业化,鼓励产、学、研合作,尽快推动福建省氮氧化物控制技术的规模化示范应用和产业化,为氮氧化物的大规模削减提供更多技术支撑。
4、积极推动现有水泥工业企业清洁生产审核,从源头削减污染物的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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