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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单据的种类及用途

2020-12-17 来源:个人技术集锦
运输单据的种类及用途

海运提单(Ocean Bill of Lading)

提单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收到货物后,签发给托运人的一种单证。提单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的货物收据,是货物所有权的凭证,是运输契约和其证明。 货物所有权的凭证:

1. 如果提单上的收货人假定为杨刚,则必须是杨刚拿着提单

正本,向船公司提货。这里有两点:必须是杨刚;必须有正本提单。否则即使是杨刚,也会提货不着。

2. 如果提单上的收货人写的是“to order”,这表明,谁拥

有提单,货物就是谁的,谁就能够提货。

海运单(Sea Waybill)

海运单的形式与作用同海运提单相似,其主要特点在于收货人已明确指定。收货人并不需要提交正本单据,而仅需证明自己是海运单载明的收货人即可提取货物。因此,海运单实质上是不可以转让的,它的应用范围比较窄,主要用于跨国公司成员之间的货物运输。

铁路运单(Railway Bill)

由铁路运输承运人签发的货运单据。它是收、发货人同铁路之间的运输契约。其正本在签发后与货物同行,副本签发给托运人用于贸易双方结算货款。在货物发生损失时,还可以用于向铁路进行索赔。

*铁路运单不是物权凭证。 空运单(Air Waybill)

由空运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的货运单据。它是承运人收到货物的收据,也是托运人同承运人之间的运输契约,但不具有物权凭证的性质,因此空运单也是不可以转让的。 装船通知(Shipping Advice)

货物离开起运地后,由出口商发送给进口商通知后者一定数量的货物已经起运的通知文件。在FOB或CFR条件下,进口商需要根据装船通知来为进口货物办理保险,因此一般要求出口商在货物离开起运地后两个工作日内向进口商发出装船通知。 提货单(Delivery Order)

进口商(收货人)在货物到达目的地后,凭海运提单等运输单据向承运人的代理人换取的提货凭证,用于办理进口报关、提货等手续。

海洋运输 海牙规则 维斯比规则 汉堡规则 航空运输 华沙规则 海牙议定书 瓜达拉哈拉公约 铁路运输 公路运输 主要 公约 单据 单据性质

国际货约(欧洲国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家、部分亚非国家) 合同公约 国际货协(原苏联、(CMR公约) 东欧、我国、蒙古12国) 铁 路 运 单 不是物权凭证 公路货运单(consignment note) 不是物权凭证 提单(B/L) 海运单(S/W) 运输合同证明 物权凭证(S/W不是物权凭证) 货物收据 航空货运单(AWB) 运输合同证明 不是物权凭证 货物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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