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机构
市劳动保障局受理地点:
地址:上海市天山路1800号1号楼602、603室 邮编:200051。 时间:周一至周三 上午9:00至11:30;下午1:30 至 5:30。 闵行区劳动保障局受理地点: 地址:闵行区莘北路168号
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至11:00;下午13:00 至 16:00。 邮编:201199 电话:51518065
受理条件
1、 不定时工作制:
(1)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它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2)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3)企业的消防和化救值班人员、值班驾驶员等;
(4)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2、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1)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2)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3)因受季节条件限制,淡旺季节明显的瓜果、蔬菜等食品加工单位和服装生产及宾馆的餐厅和娱乐场所的服务员等;
(4)市场竞争中由于外界影响,生产任务不均衡的企业的部分职工; (5)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申请材料
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应当填写《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请表》并递交下列申请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2、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对员工工作和休息安排的计划。 对确有必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要求申请单位提供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相关的职工名册、考勤记录等其他材料。
审批程序
要求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可按不同的审批权限分别向市劳动保障局或区县劳动保障局提出申请:
1、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应当向企业工商登记注册地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
2、企业实行以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包括同时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应当
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
注:原批复有效期限届满,企业需要继续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应再次提出申请,除递交上述申请材料外,还应递交企业按原批复执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情况的说明。
审批期限
1、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应当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单位。
企业递交的申请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补正全部材料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2、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决定,并书面批复申请单位。因情况特殊需延长审查期限的,经本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准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批复可以设定有效期。有效期可以依据企业的申请设定,但最长不超过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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