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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专用条款2013

来源:个人技术集锦
第二章合同条款

使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GF—2013—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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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工程。 2.工程地点:。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4.资金来源:。 。 5.工程内容:场地内的道路、场地、公交汽车停车位、公共自行车停放位、附属配套用房等。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6.工程承包范围: 施工图范围内的道路、场地铺装、围墙、钢结构雨篷、室外排水、消防给水、电气(不含景观灯主材费)、成品简易门卫工程及附属配套用房等工程。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年月日。 计划竣工日期:年月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100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标准。 1.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元); 其中:

(1)安全文明施工费:

人民币(大写)(¥元);

(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元); (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元); (4)暂列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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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大写)(¥元)。 2.合同价格形式:。

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年月日签订。 十、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签订。

十一、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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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份,承包人执份。 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地址:地址: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电子信箱: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号:账号: -来源网络,仅供个人学习参考

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略)

通用条款(略)

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

其它有关本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 1.1.2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名称:; 资质类别和等级:;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名称:; 资质类别和等级:;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1.1.3工程和设备 。 。 1.3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2008]91号 1.4标准和规范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市政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建筑工程质量评定检验标准》、《市政工程质量评定检验标准》等国家颁布的现行验收标准、规范及省、市有关执行标准。 。 1.4.2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其投标函附录;4、专用条款及其附件;5、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标准和要求;7、图纸8、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9、其他合同文件。 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图纸的提供 -来源网络,仅供个人学习参考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合同签订并收到承包人履约保证金10天内。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套;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 1.6.4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措施及各项资源需要量的计划等;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毕。 1.6.5现场图纸准备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 1.7联络 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7.2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1.10交通运输 1.10.1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 1.10.3场内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担。

1.11知识产权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1.11.2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着作权的归属:。 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1.11.4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 -来源网络,仅供个人学习参考

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

(1)发包人提供的分部分项工

程量清单项目漏项、项目多列或重复列项。(2)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数量有误。(3)未按照国家现行计量规范强制性规定计量的。

2.发包人

2.2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 姓名:; 身份证号:; 职务:;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1、督促监理工程师按照监理合同办事;2、协调各有关单位工作;3、工程进度与工程量的确认;4、督促并控制好工程进度、质量、投资。 2.4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 2.4.2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 2.5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 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担保使用银行保函的形式。 3.承包人 3.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9)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1、完整准确的竣工图纸2、竣工内业资料。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竣工图六套(要求计算机出图),其中

原件五套,电子文

件一套;竣工内业资料三套。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发生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竣工验收前。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书面形式和电子文件。 (10)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来源网络,仅供个人学习参考

1)承包人施工时必须与电信、广电、给水、电力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保质保量完成施工任务。

2)承包人在施工时,必须全面协调好与周边环境关系,施工时承包人

因自身原因未处理好周边环境关系而导致工程停工,发包人将不承担由此引起的工期延误及其他工程费用损失。

3.2项目经理

3.2.1项目经理: 姓名:; 身份证号:;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每月到位率必须不少于22天,每天不少于4小时。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 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如不能达到承诺的到位率,在当月的工程进度款中按2000元/天扣罚;如累计到位率不到总到位率的70%(到位率由监理工程师与发包方派驻工程师共同考核),则承包人将承担中标价2%的违约金。 3.2.3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若擅自变更,则承包人承担中标价2%的违约金。 3.2.4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由此对发包人造成的工期延误和经济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3.3承包人人员 3.3.1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接到开工通知后3天内。

3.3.3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由此对发包人造成的工期延误和经济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3.3.4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执行通用条款。 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否则承包人承担中标价2%的违约金。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项目管理班子人员在施工现场时间必须与投标文件的承诺相一致。如未经工程师书面同意达不到承诺要求的,项目技术负责人没缺一天罚款2000元,其他每缺一天罚款300-来源网络,仅供个人学习参考

元,并在当月的工程进度款中扣除。

3.5分包

3.5.1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 3.5.2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 3.5.4分包合同价款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 3.6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执行通用条款。 3.7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必须提供。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承包人应按合同价款的10%提供履约担保金,履约担保可使用银行履约保函的形式,合同协议书签署前3天内提交,担保直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次性退回。 4.监理人 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按照发包人与监理方签订的合同,依照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负责和主持整个项目的监理工作,在合同规定范围内,对工程项目施工进行全过程监理(包括工程质量、工期进度、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工程量与工程款的审核等)。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 4.2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姓名:; 职务:;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 4.4商定或确定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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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5.工程质量

5.1质量要求

5.1.1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 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 5.3隐蔽工程检查 执行通用条款。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小时。

6.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安全文明施工 6.1.1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承包人应按《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设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按照相关内容和国家行业规范要求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以保证自身及第三人和周边环境的安全。 6.1.4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施工现场的安全保卫工作(包括此项工作发生的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 6.1.5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①承包人必须按照文件规定进行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②承包人必须做好施工现场的安全围护栏(网)等防护性措施,并设置必要的警示牌,做到文明施工,安全施工,建立重大事故报告制,加强安全教育,采取必要的一切防护措施,必须消除一切不安全隐患的存在和发生,协调处理好和周围住户的关系。③乙方应根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和《强制性条文》及《浙江省安全管理暂行条例》和舟山市有关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条例及甲方的有关管理要求,确保安全生产,同时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严格执行舟山市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规定,明确具体措施,积极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工作,杜绝重大伤亡事故。 6.1.6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 7.工期和进度

7.1施工组织设计

7.1.1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无。 7.1.2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收到中标通知书后三天内。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在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后七天内审定完毕;若发包人对其施工组织设计提出质疑或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承包人在规定期限内应提供修正的施工组织设计,发包人应在七日内对承包人修正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最后审定。 -来源网络,仅供个人学习参考

7.2施工进度计划

7.2.2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7.3开工

7.3.1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执行通用条款。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执行通用条款。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执行通用条款。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90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7.4测量放线 开工前7天内。 7.5工期延误 7.5.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执行通用条款。 7.5.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除每天向发包人支付合同价万分之五的工期违约金外,还必须承担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其他经济损失,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合同价款的3%。 7.6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 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 (2); (3)。 7.9提前竣工的奖励 。 8.材料与设备 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 8.6样品

8.6.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

8.8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来源网络,仅供个人学习参考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供2间办公用

房,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9.试验与检验

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2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 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 9.4现场工艺试验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 10.变更 10.1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 工程设计变更联系单(图)以及业务联系单涉及到合同规定结算需要调整的,承包人必须在该项目内容实施前经发包人同意签证盖章,并在该项目完成7天内,将调整原因,调整价款金额(附价款调整结算书、单价分析表)一式二份报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在5天人进行审核后报发包人,发包人在2天内审核确认,返还给承包人。承包人未按规定时间上报的,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变更。发包人未按时间签证的,视为变更工程报告已被确认。 10.4变更估价 10.4.1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按本合同12.1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执行通用条款。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执行通用条款。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 无。 10.7暂估价 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详见附件3:《暂估价一览表》。 10.7.1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种方式确定。 10.7.2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种方式确定。 第3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成品简易门卫(简易活动房)、隔离护栏、钢结构雨篷。

10.8暂列金额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竣工结算时应按承包人实际完成的-来源网络,仅供个人学习参考

工作内容结算,剩余部分仍归发包人所有。

11.价格调整

11.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市场价格波动超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范围,合同价格予以调整。

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3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第1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 第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2)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 专用合同条款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等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第3种方式:其他价格调整方式: 按合同工期平均信息价调整

采用按合同工期平均信息价调整的方法为:

人工调整范围:当合同工期的人工的信息价的平均值(指同类人工单价,下同)与投标报价编制期对应的信息价之比上涨或下降幅度在5%以上时,调整合同价格。

施工机械台班价格的调整是指因机上人工及燃料动力费用价格的变化引起机械台班价格的变化,其调整范围为:当合同工期内的单类机械的价格上涨或-来源网络,仅供个人学习参考

下降幅度在5%以上时,调整合同价格。 ③材料价格调整范围为: (a)单种规格材料的合价占单位工程造价比例在1%(含1%)以上至10%(不含10%)以下的,且该材料合同工期的信息价平均值与投标文件编制期对应的信息价之比上涨或下降幅度在5%以上时,调整合同价格。

(b)单种规格材料的合价占单位工程造价比例在10%(含10%)以上的,且该材料合同工期的信息价平均值与投标文件编制期对应的信息价之比上涨或下降幅度在3%以上时,调整合同价格。

④人工、材料及施工机械台班价格风险调整范围应以单位工程为计算单位,如房屋建筑工程造价应将建筑、安装等分开计算,安装工程造价应将电器照明、给排水、消防等分开计算,单种规格的材料合价及单位工程造价应以原合同口径计算为准。 ⑤价格波动引起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采用抽料补差调整法。 计算式:A=∑[B/C-1.05(或1.03)]×C×E当B>1.05C(或1.03C)时

A=∑[B/C-0.95(或0.97)]×C×E当B<0.95C(或.0.97C)

其中:A为价格调整部分合计 B为合同工期的调价因素的各自的信息价的平均值。 C为投标报价编制期的调价因素各自的信息价 E各调价因素的消耗量(以投标文件确定的消耗量为准) ⑥工期按以下原则确定 计算式:S=n+m 其中:S为计算信息价平均工期 n为合同工期(按日历月计,遇小数点进位取整数) m为计算差价的延误工期增加月份数 计算价差的延误工期增加月份数,按以下原则由承发包双方协商确定:因非承包人造成工期延误,延误期间如遇调价因素价格上涨的,差价由发包人承担,增加计算差价的延误工期;反之,如遇价格下降的,差价由承包人受益,不增加计算差价的延误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如遇调价因素价格上涨的,差价由承包人承担,不增加计算差价的延误工期;反之,如遇价格下降的,差价由承包人受益,增加计算差价的延误工期。 ⑦价格调整部分只计取税金,不得计取其他任何费用。

上述条款中的信息价是指《舟山市建设工程价格信息简报》中的信息价。 -来源网络,仅供个人学习参考

12.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合同单价在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内不作调整。)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由承包人在投标时自行考虑,为包干费用。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A、因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按通用条款11.2执行; B、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 C、单价的调整 1)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有数量误差,或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数量增减,在本款下述约定的幅度内执行合同原有的价格; 凡合价金额占合同总价2%及以上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其工程量增加或减少超过本项目工程量15%及以上时,其增加部分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部分工程量的相应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参考投标时所采用的计价依据提出适当单价,经发包人审定后,作为结算依据。 2)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漏项,或变更引起新的工程项目,其相应单价确定方法为: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认定;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认定: (a)某种材料(或半成品及成品)等级、标准变化时清单组合子目不变,仅调整不同材料价格; (b)清单项目某一特征或工程内容变化,不影响其他特征及工作内容价格的,其他特征组合标准不变,仅调整发生变化的组合子目价格: ③合同中没有类似工程项目单价的,由承包人参考投标时所采用的计价依据提出适当单价,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

施工图纸或设计变更与工程量项目特征描述不符时,发承包双方应按新的项目特征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 D、措施项目费调整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造成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变更,以及分部分项工程量变化,引起措施项目数量、内容发生变化,应调整措施项目费。原措施费中已有的措施项目,按原措施费的组价方法调整;-来源网络,仅供个人学习参考

原措施中没有的措施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措施项目变更情况,提出适当的措施费变更要求,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1)采用综合单价计价的措施项目,参考上述C款的规定,依据承发包双方确认的工程量和综合单价计算。

(2)采用以“项”计价的措施项目,应依据合同约定的措施项目金额和承发包双方确认调整后的措施费金额计算。 2、总价合同。

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12.2预付款 12.2.1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签约合同价款总额10%(扣除专业工程暂估价、暂列金额、计日工费用后)。 预付款支付期限:合同签定并取得开工报告7日内。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自第一次支付月进度款起,每月按预付款总额的50%逐月扣回。 12.2.2预付款担保 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 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 12.3计量 12.3.1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浙江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10版)》、《浙江省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10版)》、《浙江省市政工程预算定额(2010)版》。 12.3.2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 12.3.3单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承包人应当在每月15日前向发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该报告必须一式四份。发包人接到报告后14天内核实已完工程量,并在核实前一天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提供条件并派人参加核实。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核实,以发包人核实的工程量作为工程款支付的依据。法波爱人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核实,核实结果无效。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报告后14天内未核实完工程量,从第15天起,承包人报告的工程量即视为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来源网络,仅供个人学习参考

12.3.4总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12.3.4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 定进行计量:/。

12.3.6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12.4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付款周期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 12.4.2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 12.4.3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12.4.4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 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执行通用条款。 (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次月10日前由发包人工程师审核后支付实际完成工程量 85%的工程款,工程款待支付到合同价款的85%时不再按进度付款,余款15%待工程竣工结算审定完成并扣除5%的保修押金后28天内支付。 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 12.4.6支付分解表的编制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无。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无。 13.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小时。 13.2竣工验收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 -来源网络,仅供个人学习参考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13.3工程试车 13.3.1试车程序 工程试车内容:。

(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承担; (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承担。 13.3.3投料试车

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 13.6竣工退场 13.6.1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 14.竣工结算 14.1竣工付款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 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 14.2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根据的规定,以审计机关出具的工程结算报告日期为准。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审计机关出具工程结算报告后14天内,完成对承包人的竣工付款。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 14.4最终结清 14.4.1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 14.4.2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 (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

15.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15.2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自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1年。 15.3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扣留质量保证金。 15.3.1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3种方式: -来源网络,仅供个人学习参考

(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 (2)的工程款;

(3)其他方式:工程结算总造价的5%。 15.3.2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2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其他扣留方式:。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保修期满后28日内,扣除发包人代为维修发生的费用后,一次性无息支付给承包人。 15.4.1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1年。 15.4.3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 16.违约 16.1发包人违约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16.1.2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 (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 (7)其他:。 16.1.3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6.2承包人违约

16.2.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单位提供月进度计划,若承包人月施工工期无-来源网络,仅供个人学习参考

故延迟达五天及以上,发包人将签发整改通知书,责令承包人限期抢回,并暂扣承包人30%的月应付工程进度款,待工期抢回后,再还暂扣款。

2.为了确保工程质量,督促承包人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精心组织施工,本工程设置了履约保证金,承办人在合同签订前提交,同时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与履约保证金相同的支付担保。发包人有权对施工中出现的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缺陷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承包人承担因此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3.如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一次性验收合格的工程质量要求,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合同价的5%违约金,并承担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4.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未达到件标准要求,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按照安全文明施工费的一定比例承担违约责任。 16.2.3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除通用合同条款规定外,承包人还应承担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 17.不可抗力 17.1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17.4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18.保险 18.1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 18.3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 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 18.7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 20.争议解决

20.3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20.3.1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 其他事项的约定:。 -来源网络,仅供个人学习参考

20.3.2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 20.4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第一种解决方式: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种解决方式: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 1. 一般规定 成都市工程咨询公司。 。 。 。 道路规划红线范围内。 本工程发包人不提供临时占地,承包人未完成本工程需临时占地的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12个月。 1.4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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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工程量清单; (9)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10)其他合同文件。

1.6.1图纸的提供:发包人应在工程开工日期14天前向承包人提供设计施工图纸4套。

1.6.2承包人提供文件 本工程由承包人提供文件数量:4套。 本工程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内容:施工组织设计(包括各专项施工方案)、交通组织方案、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方案等(要求符合招标时约定或批准的施工方案、交通组织方案)。 承包人应在开工日期7日前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收到后3日内予以批复。 1.6.3图纸的修改:图纸的修改和补充必须经发包人同意,经发包人同意修改和补充图纸在该工程的相应部位施工日期3天前由监理人签发给承包人。 1.8转让: 本合同工程不允许装让,严禁转包和非法分包。 2.发包人义务 2.2发出开工通知:发包人授权委托监理人负责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 2.3提供施工场地:

发包人在工程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提供具备施工条件的施工场地,施工场地范围为道路规划红线的人行道宽度范围内。因施工临时设施等需要临时租用道路规划红线外场地的,由承包人自行负责办理租地相关手续并承担租金-来源网络,仅供个人学习参考

和场地恢复等费用。

发包人负责在开工前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用水,用电的接口,承包人承担从接口至施工现场发生的水管、

供电线路和计量仪表的安装费用,并按规定剂量缴费。

发包人负责在开工前向承包人提供一份工程地质勘擦报告及施工场地内地下管线和地下设施有关资料。 2.5组织设计交底:在工程开工日期5天前,发包人授权监理人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 3.监理人 3.1.1监理人在行使以下权力时,应事先经发包人批准: (1)任何图纸修改和补充的签发; (2)任何变更指令; (3)开工令的发布及暂停施工指令、复工指令的发出; (4)工期的延误及进度计划的修订批复; (5)承包人提出任何索赔处理; (6)承包人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的撤换; (7)工程的任何价格确认; (8)付款证书的签发。 3.5.1因合同约定不详或合同未作出相应约定有异议或履行合同引起的其他未定事项等情况发生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事先对其进行商定或确定,并报经合同当事人双方达到一致后执行。 4.承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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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8为他人提供方便:

承包人应向发包人、监理人、提供其为本工程实施施工现场管理和监理工作所必需的办公场所,发生的费用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中。 4.3.2承包人不得工程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第三人。

(1)发包人委托承包人代理办理各项手续如:合同备案、质检备案、安监备案、报建、民工担保、综合保险、施工许可证等(按照相关政策文件和招标文件规定需要建设单位承担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其他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中)。承包人综合考虑办理相关手续的时间必须满足发包人要求,不得因此影响工程的实施,否则由承包人承担相关工期、费用等损失。 (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在开工前对施工场地内的所有地面障碍进行详细核查和记录(包括各种杆线障碍、地面建筑、树木、青苗等),地面障碍的拆除与迁改由发包人负责并承担费用,其核查资料经监理人审核提交发包人落实。 (3)承包人应对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场地内地下管线和地下设施有关资料进行核实和完善,其核查资料经监理人审核后提交发包人落实。施工场地内地下管线和地下设施影响施工而需要迁改时由发包人负责落实相关专业部门进行迁改,对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对地下障碍进行拆除及对既有管线和设施进行保护的,所发生的费用由建立人核查后按时签证计量。 4.3.2本工程施工严禁转包,主体工程不允许分包。 4.5.1本工程实行项目经理压证制度,承包人应在办理施工报建手续时将投标文件承诺的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证书原件交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压证并至合同表的主体工程完工后退还。承包人派驻施工现场的项目经理,必须与投标文件承诺相符,否则视为转包,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由承包人承办因-来源网络,仅供个人学习参考

此产生的全部费用并向发包支付签约合同价的5%违约金。合同生效后承包人不得更换项目经理,如有不可抗拒原因需要进行更换,承包人应事项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14天前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同时,凡更换一次项目经理,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20万元罚金。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应自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更换压证之日起生效。

承包人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应在合同生效后到职,并在开工前派驻施工现场。因特殊情况施工期间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需要离开施工现场,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其离开施工现场的连续时间最多不得超过2天,且应按合同约定办理相应手续。 4.7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 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撤换有其派遣或雇佣的不能胜任本职或玩忽职守或行为不端的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但对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的撤换必须报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发包人同意。被撤换的人员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重新回到本合同工程工作。 4.11.1不利物质条件是指承包人在施工场地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包括地下各种既有管网障碍、地下文物障碍、不良地质条件、流砂、暗河、地下建筑物障碍等)、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等。 5.材料和工程设备 5.1.1本工程的材料、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

若发生招标工程量清单内容以外增加且投标文件未有承诺价格的材料、设备时,承包人应在该部分材料、设备计划进场日期至少28天前(法定招标的材料、设备应在计划进场日期至少49天前)将其品种、规格、数量以及质量、-来源网络,仅供个人学习参考

品牌、估算价格等经监理人审核确认后报至发包人,并按下列规定办理: 当该部分材料、设备属于依法必须招标范围并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时,由发包人以招标方式选择供应商供货,承包人负责该部分材料、设备的接受、运输和保管。

当该部分材料、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时,经发包人认质定价后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 本工程的栏杆、装饰、设备安装等工程量清单暂估价部分,由承包人负责向业主推荐设计制作或设备安装分包人并提供设计方案报经市重大办和政府相关部门批准后,经发包人认质后由承包人负责与分包人签订合同并实施。 5.1.2承包人提供的材料、设备应在计划进场14天前报监理人审批。所采购的材料、设备的质量标准应不得低于承包人投标文件承诺的质量标准且应相当于或高于招标时要求的质量标准。 5.1.3承包人提供的所有材料、设备均应符合设计和国家颁布的质量检验及验收规范要求,并按规定向监理人提供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若发包人或监理人对承包人出具的材料、设备资量认证意见持异议,有权申请相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检验,所发生的费用、损失有责任方承担。在处理质量争议期间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令保证工程正常施工,减少窝工呆料损失。承包人提供的材料、设备虽经监理人质量认证,但不解除承包的质量责任。 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2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修建的临时设施应符合国家和成都市有关施工现场的管理规定和标准。除由于发包人原因未按招标条件提供给承包人足够施工场地而导致需要临时占地的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来源网络,仅供个人学习参考

担相应租地的费用外,其他情况以均有承包人自行负责承担费用。

6.2本工程发包人不提供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本工程所需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均有承包人自行负责。 7.交通运输

7.1发包人负责在开工日期14天前开通进出施工场地的场外道路并确立进出场地的路口位置,并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的专用或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件事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承包人为修建场外设施所发生的工程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并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中。 承包人应负责在开工日期7天前向监理人和道路交通管理部门报送本工程施工期间的场外交通组织设计方案并负责交通组织方案报批手续的办理,除由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发布的本项目交通组织公告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外,其他由承包人承担。 8.测量放线 8.1.1发包人在开工日期14天前,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承包人应根据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工程测量技术规范,按上述基准点(线)以及合同工程精度要求,测设施工控制网,在开工日期7天前,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若发包人未能及时提供上述测量资料,承包人可根据监理人和发包人要求负责通知相关测绘单位进行测量,所发生的测量费用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据实报销(但费用标准不得超过国家的有关收费标准和相关规定)。

8.12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委托承包人负责通知相关测绘单位及时对工程进行竣工测量,所发生的竣工测量费用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据实报销(但费用不得-来源网络,仅供个人学习参考

超过国家的有关收费标准和相关规定)。 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2.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执行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并在开工日期7天前,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编制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并负责项工程所在地的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备案手续。 9.6承包人必须严格按国家的成都市安全文明施工、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执行,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所需费用执行川建[2006]107号文《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价管理办法》及成建委发[2006]701号《关于我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计取的实施意见》的规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格中。 承包人因成建委发[2008]93号《成都市市政基础施工工程文明施工(扬尘整治)的工作》及成建委发[2008]87号“关于印发《成都市市政基础施工工程文明施工(扬尘整治)的工作》的通知”而增加的安全文明措施施工费用按成建委发[2008]93号文规定办理并包括在合同价格中。 10.进度计划 10.1合同进度计划: 承包人应在开工日期14天前将施工组织设计(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专项施工方案)一式肆份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的的施工进度计划或施工组织设计后3日内予以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若则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称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的工作进度的依据。承包人还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分项计划,并在分阶段或分项工程的施工开始日期14天前报监理-来源网络,仅供个人学习参考

人审批。

10.2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

承包人应在发生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10.1款的合同进度不符情况后3天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比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也可以直接向承包人作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指示,承包人应按该指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后3日内批复。监理人在批复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 11.开工和竣工 11.1.2承包人应根据批准的合同进度计划在开工日期5天前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监理人在收到开工报审表后2天内予以审批。监理人在批复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 11.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是指台(飓)风、强暴雨、强砂尘暴、特高温、严重冰冻、特大冰雹及连续时间较长的低温、高温、暴雨或雪天气等情形。 11.6工期提前 除政府目标要求外,本工程发包人不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 若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攻横进度。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并按5000元/天向承包人支付提前工期奖金(但政府目标要求的工期提前不予奖励)。 12.暂停施工

12.1(5)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是供应包括以下情况: -来源网络,仅供个人学习参考

ⅰ、非异常恶劣气候导致的必要停工;

ⅱ、非承包人原因在7天内累计停水、停电不得超过48小时的停工; ⅲ、非承包人原因不得超过4小时的必要停工。 13.工程质量

13.1.2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或工程移交条件的,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符合合同要求为止,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2.1承包人应在开工日期14天前,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包括质量检查机构的组织和岗位责任,质检人员的组成、质量检查程序和实施细则等,报送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质量保证措施文件后7天内审批。 14.试验和检验 14.1.1本工程所有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均由承包人负责并承担费用。有关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要求执行现行的国家有关规定。 14.1.2本工程设计主体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检验的须由监理人派员参与。 14.2.1本工程监理人将对主要材料进行抽样检验。监理人因抽样检验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而产生的检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5.变更 15.1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应按照本条规定进行变更。 (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吗,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的质量或其他特性; -来源网络,仅供个人学习参考

(3)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

(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

(5)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

(6)为完成本合同内同而需增加工程量超过工程清单数量的15%(该情况监理人不许发出变更之时和变更意向书,但发生后承包人应提出相应的变更报价书并按合同规定办理)。 15.3.2变更估价: (1)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或变更意向书后的28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 (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的60天内(不含政府相关部门对变更的报批报审时间)确定变更价格,确定变更价格应经发包人同意。发包人对变更的处理执行政府投资项目的相关变更程序和规定。 15.4变更估价原则: 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漏(错)项及因上述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以下约定方式处理: 15.4.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切实际工程量为超过工程量清单数量的115%时,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

154.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及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或有类似子目的单价但实际工程量已超过工程量清单数的115%,其超过工程量清单数量的115%的部分单价,按以下公式确-来源网络,仅供个人学习参考

定综合单价:

综合单价=按2009《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相关规定编制的综合单价(人工费+机械费+综合费)*90%+材料费。

其中材料耗量按2009《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耗量。材料单价执行当地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信息价格(信息价格为区间价的,取平均值),无相应信息价格,则有监理人按3.5款规定根据市场价确认价格报经发包人同意后执行。 15.5.1若由于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缩短了工期或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一定奖励(原则上按节约金额的10-30%,具体金额根据实际情况双方另行协商)。 15.6暂列金额按实际发生计算并调整合格价格。暂列金额用于计日工、工程量清单漏项、工程量清单错项增加费用、变更增加费用、工程量清单数量增加及按合同条款第16.1条和16.2条约定价格调整增加费用、索赔费用等子母。 15.7.1施工过程中如发生零星工作项目,安记日工子目按时签证计量。 15.8.1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或比选)的范围并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或比选)的方式选择供应商或分包人并由承包人负责与确定的供应商或分包人签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经发包人同意后执行。本条情况发生时承包人应在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的开始施工前的下列时间向发包人书面提出,否则由此造成的工期影响由承包人负责、其中:

材料、工程设备:招标至少30日历天(比选至少20日历天)前。 专业工程:招标至少60日历天(比选至少40日历天)前。 -来源网络,仅供个人学习参考

15.8.2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承包人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应商或发包人并签订合同,承包人所选择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供应商或分包人及所签订的合同在申报发包人批准同意后执行。 16.价格调整

16.1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从基准日期到竣工期间,四川省或成都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对人工费标准有调整的,调整人工费差额,并按以下规定进行计算: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人工费低于或等于基准日期人工费标准的,按施工期的人工费标准与基准日期的人工费标准差额进行调整。 从基准日起到竣工期间,四川省或成都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对机械使用费系数有调整的,调整机械使用费差额,并按施工期的机械使用标准与基准日期的机械使用费标准差额进行调整。 本工程在施工期间,除规定范围或品种的材料、设备在价格波动超过约定风险幅度的可以调整价格外,其余均为不可调价材料、设备。 本工程规定可调价的材料。设备范围或品种为:钢材、水泥、商品混泥土、预拌砂浆、汽柴油。 本工程可调价格材料、设备的约定风险幅度为5%。 可调材料从基准日期到竣工期间,其材料、设备价格的波动超过工程量清单基准价格(本处的基准价格系指招标控制价中的价格)约定风险幅度的,调整材料、设备价格超过约定风险幅度部分的差额,并按以下规定进行计算: (1)施工期间的材料、设备价格涨幅超过约定风险幅度时,材料、设备价-来源网络,仅供个人学习参考

格差额的调整公式为: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材料、设备价格低于或等于基准价格×(1+约定幅度)情况:材料、设备的单价调增额=材料、设备的施工当期价格-基准价格×(1+约定幅度)。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材料、设备价格高于基准价格×(1-约定幅度)情况:材料、设备的单价调增额=材料、设备的施工当期价格-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材料。设备价格。 (2)施工期间的材料、设备价格跌幅超过约定风险幅度时,材料、设备价格差额的调整公式为: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材料、设备价格低于或等于基准价格×(1-约定幅度)情况:材料、设备的单价调增额=基准价格×(1-约定幅度)-材料、设备的施工当期价格。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材料、设备价格高于基准价格×(1-约定幅度)情况:材料、设备的单价调增额=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材料。设备价格-材料、设备的施工当期价格。 (3)施工期间的材料、设备价格应以低昂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基准日期的信息为准,若无相应材料、设备的信息价,则以报经发包人同意的监理人确认的市场价格为准。基准价格应为工程量清单中基准价格为准,若清单中没有相应基准价格,则应以当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基准日起的息。 (4)可调价材料、设备数量由监理人依据工量清单计价规范、设计图纸、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2009《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及配套文件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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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投标人部分总价子目(包括总承包服务费、保险费等):总价包干,不予调整。

(2)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按川建发[2006]107号文《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计取的实施意见》进行核算调整;

按成建委发[2008]93号《关于加强的通知我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扬尘整治)工作》文规定增加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按结算予以调整。 (3)规费:按承包人持有的《四川省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计取标准》中核定的标准按相关规定核算调整。 (4)除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外的其余措施费:除下列情况可调整外,应按已标价清单价格总价包干(对招标工程量清单有特别约定的应执行招标工程量清单约定)。 当施工过程中因发包人原因更改承包人的施工组织设计或实际完成工程量与工程清单量差值超过±15%(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合计价格计算比例为准)或因非承包人原因致使工期延长超过30天的,可按以下规定调整措施费。 ⅰ、因发包人原因更改承包人的施工组织设计:仅能对因承包人的施工组织设计:仅能对因发包人原因更改的部分措施费进行调整,调整应依据2009年四川省清单定额及配套文件计算并只调整其差额。 ⅱ、工程量量差值超过±15%:设实际完成的部分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合计价格与以标价中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和计价格格的百分比为A,则: 若A≥115%:措施费增加额=原措施费×(A-115%); 若A≤85%:措施费减少额=原措施费×(85%-A)。

ⅲ、因非承包人原因工期延长超过30天:按超过后实际发生的措施费增加-来源网络,仅供个人学习参考

按实际量并经监理人确认,增加措施费原则上应按2009年四川省清单定额及配套文件计算。

(5)记日工子目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计价子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若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相应的计日工计价子目,则执行《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及造价管理部门对零星工作项目的人工、机械、材料计价有关规定。 (6)招标人部分保险费:包括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发包人员工伤保险、发包人人生意外伤害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按提供的保险费凭证金额按实结算。 (7)税金:按工程量清单规定计算调整。 (8)从基准工期到竣工期间,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兴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结构对上述费用和其他费用有调整的,按其规定进行调整。 16.2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 从基准日期到竣工期间,因法律变化导致的工程税、费调整以及承包人在合同履行中所需要的工程费用发生除第16.1款约定以外的增减时,由监理人根据法律、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16.3合同价格调整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出现合同价格超过签约合同价时,承包人应在出现合同价格超过签约合同价情况后的14天内将合同价格调整报告书(报告书应包括详细的价格调整原因、调整内容。调整细目、价格的构成和分析等)提交监理人,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的合同价格调整报告书后的60天内(不含政府-来源网络,仅供个人学习参考

相关部门对变更的报批报审时间)确认。监理人的确认应报经发包人同意并批准。

合同价格调整报告书在经监理人确认(需该监理机构章)和发包人同意(需盖发包人章)后执行。 17.计量与支付 17.1.2计量方法 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的计量方法或工程量计算规则,对招标工程量清单有特别约定的应执行招标工程量清单约定,约定计量规则中没有子目,其工程量按照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所标示尺寸的理论净量计算。 17.1.2计量周期 单价子目(含记日工子目)已完成工程量按月计量,总价子目的计量周期按批准的支付分解报告确定。 计量周期要求:每月26日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当月(上月26日至当月25日)已完工程的工程量报表,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完成复核,总价子目计量应与单价子目计量同期。 17.15总价子目的计量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分三次计量,在第一次工程进度款支付时计量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基本费的16%(即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安全文明施工费的30%),在工程形象进度到达60%时计量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40%(即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安全文明施工费的20%),基本费外增加的部分按川建发[2006]107号文及成建委发[2006]701号文规定在结算时计量。 -来源网络,仅供个人学习参考

除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外的其他措施费:分三次计量,当工程形象进度到达30%时计量30%,当工程形象到达60%时计量30%,当工程形象到达100%时计量40%。

规费:随单价子目计量周期计算相应规费并计量。 总包服务费:在工程进度形象到达80%时计量100%。

保险费:在办理相应保险使得当期工程进度款支付时计量100%。 税金:随单价子目计量周期计算相应税金并计量。 17.2.1预付款 预付款的额度:为签约合同价的10%(含预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基本费的60%共计元,其中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为元)。 预付办法:工程开工前并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等额预付款保函及收款发票后7天内,发包人以银行转账的方式预付到承包人账户。 17.2.2预付款保函 预付款在工程形象进度到达50%时一次性扣回并还清,但当到达50%形象进度后的当期进度预付不足以一次性还清预付款时,则当期的进度款不予支付并应累计进入下期的进度付款中进行预付款的抵扣与进度款的支付。 17.3.1预付周期:按月支付。 付款周期要求:发包人每月6日至25日办理工程进度款支付的相关手续。 17.3.2进度付款申请

承包人应在每个付款周期末,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发包人有要求的应按发包人要求的格式),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生清单一式伍份,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进度付款申请但应包括下列内容: -来源网络,仅供个人学习参考

(1) (2) (3) (4) (5)

截至本次付款周期末已实施工程的价款; 根据第15条应增加和扣减变更金额; 根据第23条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根据第17.1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 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由于本工程属政府投资项目,其进度付款申请单格式和申请程序还必须按成都市重大城建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成都市财政局的有关要求。 本合同工程月进度付款的最低额度约定为50万元,当核定的进度付款额达不到规定额度时,则当期不予支付并应累计净入下期的进度付款中一起支付。 (1)由于本工程属于政府投资,其进度付款证书的最终批准权为成都市重大城建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发包人应在进度付款证书最终批准后的14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因发包人自身原因导致不按期支付承包人进度款时,发包人应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支付逾期违约金给承包人。 (4)由于本工程属政府投资项目,其进度付款的申请与支付还必须严格按成都市中大城建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成都市财政局有关进度付款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工程的结算保留金为已完成单价子目合同价款的15%(最多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合计价格的15%)。

监理人应从第一个进度付款周期开始,在发包人的进度付款中,按本条约定扣留结算保留金,直至扣留的结算保留金总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来源网络,仅供个人学习参考

金额或比例为止。

17.4.1本工程质量保证金金额为合同价格的5%。 17.5竣工结算:

工程竣工验收后的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供完整的竣工结算报告和结算资料一式伍份。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的竣工结算报告和结算资料后的14天内完成审核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的竣工结算报告和结算资料后的14天内完成复核并报送成都市重大办交政府有关部门进行审计,政府有关审计部门应在收到承包人的竣工结算报告和结算资料后的60天内完成竣工结算审计。 17.5.1竣工付款申请单: (1)工程接受证书颁发后并竣工结算经政府有关部门审计后的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一式伍份,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竣工结算合同总价(经政府有关部门审计的合同价格)、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应支付的竣工付款金额。 17.5.2竣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 (1)由于本工程属于政府投资,其竣工付款证书的最终批准权为成都市重大城建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发包人应在竣工付款证书最终批准后的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因发包人自身原因导致不按期支付的,发包人应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支付逾期违约金给承包人。

(4)由于本工程属政府投资项目,其竣工付款的申请与支付还必须严格按成-来源网络,仅供个人学习参考

都市中大城建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成都市财政局有关竣工付款的相关规定执行。

17.6.1最终结清申请单:

(1)缺陷责任其终止证书签发后的14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一式伍份,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最终结清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竣工结算合同总价(经政府有关部门审计的合同价格)、发包人金支付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应支付的质量保证金。 17.6.2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时间: (1)由于本工程属于政府投资,其最终结清付款书的最后批准权为成都市重大城建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其指定的工程接收单位。 (2)发包人应在竣工付款证书最终批准后的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应发包人自身原因导致不按期支付的,发包人应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支付逾期违约金给承包人。 (4)由于本工程属于政府投资,其最终结清付款的申请与支付还必须严格按成都市重大城建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成都市财政局的有关最终结清付款的相关规定执行。 18.竣工验收 (2)承包人提供的竣工资料应符合相关工程规定内容,至少包括竣工图表、质量文件、验收资料等,份数为一式伍份。

18.3.5竣工日期以经工程的实际验收合格日期为准,并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发包人向政府制定的接收单位进行移交工作,在未完成移交工作前承包人应全面负责工程保管和维护工-来源网络,仅供个人学习参考

作并承担费用。监理人应工程移交后方可向承保人签发工程接受证书。 18.6.1承包人复杂对本工程排水工程的试运行合格,并承担费用。 18.7.1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开始对施工场地进行清理,并至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的7天前完成清理工作。 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9.6缺陷责任其终止证书 质量保证金在监理人签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后的14天内,发包人向承包人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无息)。 19.7保修责任 (1)质量保修范围:承包范围的永久工程内容。 (2)质量保修期限: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本工程质量保修期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算起,质量保修期限为贰年。 (3)质量保修责任: ⅰ、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ⅱ、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ⅲ、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ⅳ、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来源网络,仅供个人学习参考

ⅴ、质量保修发生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承担。 20. 保险 20.1工程保险

承包人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向双方同意的保险人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

投保内容应为本建安工程内容,保险金额应不低于扣除暂列金额和暂估价后的签约合同价,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等于有关内容按现行国家工程保险的相关规定办理。 20.2.2发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发包人委托承包人以发包人的名义办理发包人现场机构人员(数量为一人)的工伤保险,保险期限为整个施工期间,其缴纳保险费按国家工伤保险的相关规定办理。 20.3.1发包人员人身意外伤害险:发包人委托承包人以发包人的名义投保发包人现场机构人员(数量为一人)的工伤保险,保险期限为整个施工期间,其缴纳保险费按国家人身意外伤害险的相关规定办理。 20.5其他保险: 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进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等办理保险。 20.6.1保险凭证: 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日期前向发包人提交工程、发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发包人员人身意外伤害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凭证。 21. 不可抗力

21.1.1除通用条款规定的情形外,不可抗力还包括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和异常不利的物质条件情形。 -来源网络,仅供个人学习参考

22. 违约

22.1.2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

(4)承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每延误工期1天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2000元。 (5)因承包人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工作不合格而被举报属实或受到行政主管部门的查处,将是其情节轻重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5000—2000元/次。 (7)承包人违反第1.8款或第4.3款的约定,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或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0000—50000元/次并按监理人要求期限内整改。 (8)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无特殊原因离开现场连续时间超过1天的或虽因特殊原因离开现场但连续时间超过3天的,每超过一天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5000元/人.次。 (9)除非因特殊情况造成,因承包人原因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时限完成合同规定的相关工作,则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2000元/次并按监理人要求期限内整改。 (10)因承包人的材料、设备、工程质量检验不合格,则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5000元/次并按监理人要求期限内整改。若工程出现重大质量事故,则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5000元/次并按监理人要求期限内整改。 (11)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尽到合同规定承担的义务和履行相应职责的是为承包人违约,除上述已明确违约责任外的其他约定情况,将是其情节轻重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200——10000元/次的违约金。

(12)本合同规定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承包人的行政处罚不免除承包人因违-来源网络,仅供个人学习参考

约应向发包人支付的相关违约金。 23.索赔 24.争议的解决

24.1争议的解决方式

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或者提请争议评审组评审。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结局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者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应向成都市经济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方式解决。 25.补充条款 25.1履约担保金的退还 25.1.1履约担保包括履约基本担保金和履约低价风险担保金两部分,其中: 履约基本担保金金额:人民币(大写)元(¥); 履约低价风险担保金金额:人民币(大写)元(¥); 25.1.2履约担保金退还方式: 在达到规定的退换条件后,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出书面申请,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的书面申请后的2天内完成复核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的书面申请后的3天内完成审核并报送成都市重大办批准,发包人在成都市重大办批准后的7天内以银行转账的方式无息退还至承包人的基本账户。 25.1.3履约担保金退还时间和退还数额: (1)基本履约担保金:履约基本担保金不计息,分二次按比例退还请。当工程形象度达到80%后,退还履约基本担保金总额的50%;剩余50%的履约基本担保金在竣工验收合格并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后一次性退还清。

(2)差额履约保证金:履约低价风险担保金分三次对银行保函总金额按比例-来源网络,仅供个人学习参考

进行释放。当工程形象进度达到30%时,释放30%;当工程形象进度达到70%时,释放40%;当工程形象进度达到100%(即工程形象进度达到竣工验收标准)后对银行履约担保全部释放。

25.2本工程的建安营业税由承包人负责在工程所在地的所属税务部门按国家规定标准缴纳。

第三节 合同附件格式 附件一:合同协议书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项目名称),已接受(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对该项目标段(标)施工的投标。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 (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3)专用合同条款;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清单;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9)其他合同问价;

2.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来源网络,仅供个人学习参考

在先者为准。

3.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元(¥)。 4.承包人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 5.工程质量符合标准。

6.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实施、完成及缺陷修复。

7.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款、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8.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指示开工,工期为日历天。如政府有目标工期要求时,应按政府目标工期执行。 9.本协议书一式份,合同双方执是一份。 10.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发包人:(盖单位章) 承包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年月日 附件二:履约担保格式 银行履约担保函 致:(受益人) 鉴于我行客户(下称“保函申请人”)于年月日收到贵公司关于项目(下称“本工程项目”)标段(标)的中标通知书。应保函申请人的请求,我行愿就保函申请人履行本工程项目的施工合同及其相应组成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合同》”)约定的义务出具本不可撤销之银行履约保函如下: 一、本保函担保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币种)元整(大写) -来源网络,仅供个人学习参考

二、本保函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本保函出具后受益人不可转让。 三、本保函的保证期:施工履约部分:自本保函开出之日起(即年月日)至本工程项目通过工程竣工验收后第14个日历天(含第14日,若为国家法定节、假日,则相应顺延)止。若属低价中标,低价中标部分:自本保函开出之日起(即年月日)至本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办理完成后第15个日历天(含第15日,若为国家法定节、假日,则相应顺延)止(注:若属低价中标,中标人选择银行履约保函提交方式提交时,由于施工履约银行保函、低价中标履约银行保函的退还时间不同,故需将施工履约银行保函、低价中标率约银行保函分开提交)。 四、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如保函申请人未能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履行本工程项目约定义务,我行将在收到贵公司送达我行索赔文件后,于10个工作日内无条件向贵公司支付本保函担保范围内贵公司索赔的金额。 五、贵公司提交索赔文件时: 1、索赔通知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且须写明包含申请人的违约事项,索赔的合同根据,索赔的具体金额,并由贵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 2、索赔通知应当在本保函有效期内送达我行; 3、索赔通知同时附有以下文件: (1)由本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署的证明包含申请人构成违约的书面意见(须加盖监理公司公章),以及其他证明保函申请人构成违约的必要证据;/由本工程项目中贵公司委托的负责工程结算审核的造价咨询公司签署的证明保函申请人构成违约的书面意见(须加盖造价咨询公司公章),以及其他证明-来源网络,仅供个人学习参考

保函申请人构成违约的必要证据;

(2)贵公司书面声明所索赔的款额未获得保函申请人或其代理人以直接或其他间接方式进行的支付或赔偿。

六、本保函于下述任一事项发生时即失效,我行在本保函项下保证责任即可解除:

1、本保函有效期届满,贵公司未在本保函的有效期内向我行主张权利; 2、保函申请人已履行完毕《施工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 3、我行的保证义务履行完毕。 七、若贵公司与保函申请人协商更变《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承包范围、工期、工程质量标准,应事先征得我行的书面同意,否则,本保函即予以失效。 八、本保函失效后,请将正本原件退还给我行注销。无论正本原件最终退回与否,不影响本保函依上述约定失效的法律后果。 九、本保函自我行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保证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发日期:年月日 附件三:预付款保函格式 预付款保函 (发包人名称):

根据(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与(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于年月日签订的(项目名称)标段(标)施工承包合同,承包人按约定的金额向发包人提交一份预付款担保,即有权得到发包人支付相等金额-来源网络,仅供个人学习参考

的预付款,我行愿意就你方提供给承包人的预付款提供担保。 1、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元(¥)。

2、担保有效期自预付款支付给承包人起生效,至发包人签发进度付款证书说明已完全扣清止。

3、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而要求收回预付款时,我行在收到你方的书面通知后,在7天内无条件支付。但本保函的担保金额,在任何时候不应超过预付款金额减去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在向承包人签订进度付款证书中扣除的金额。 4、发包人和承包人按《通用合同条款》第15条变更合同时,我行承担本保函规定的义务不变。 担保银行:(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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