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名称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锅炉 火电 应用范围 烟囱高度规定 如何执行 由环境影响评价确定 烟囱高度不够即造成全厂SO2排放量超标 ①根据锅炉房总容量确定烟囱最低高度; ②要高出烟囱半径200m以内建筑物3m以上; ③锅炉>28MW时,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确定,但不得低于45m。 如达不到左栏第②项要求时,执行排放标准时要加严一级 如达不到左栏任何一项时,执行标准时,要加严50%。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固体、液体、气体燃料和电加热的工业炉窑,不包括炼焦、焚烧、水泥 ①最低允许高度为15m; ②要高出烟囱半径
v1.0 可编辑可修改 物排放标准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焚烧炉 定。对一般水泥厂配套设备仅要求高出屋面3m。 最低允许高度为15m 行业标准之外的大气污染 要高出烟囱半径200m内建筑物5m以上 如达不到烟囱高度标准时,要加严50%。 未明文规定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分年限规定了锅炉烟气中烟尘、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的排放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除煤粉发电锅炉和>(65t/h)沸腾、燃油、燃气发电锅炉以外的各种容量和用途的燃烧锅炉、燃油锅炉和燃气锅炉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和建成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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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1.0 可编辑可修改 排污管理。
使用甘蔗渣、锯未、稻壳、树皮等燃料的锅炉,参照本标准中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执行。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 GB 3095-1996 GB 5468-91
GB/T 16157-1996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锅炉烟尘测试方法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3 定义 标准状态
锅炉烟气在湿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简称“标态”。本标准规定的排放浓度均指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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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1.0 可编辑可修改 状态下干烟气中的数值。 烟尘初始排放浓度
指自锅炉烟气出口处或进入净化装置前的烟尘排放浓度。 烟尘排放浓度
指锅炉烟气经净化装置后的烟尘排放浓度。未安装净化装置的锅炉,烟尘初始排放浓度即是锅炉烟尘排放浓度,其数值也相同。 自然通风锅炉
自然通风是利用烟囱内、外湿度不同所产生的压力差,将空气吸入炉膛参与燃烧,把燃烧产物排向大气的一种通风方式。这种不采用鼓、引风机机械通风的锅炉,称之为自然通风锅炉。 收到基灰分
以收到状态的煤为基准,测定的灰分含量,曾称“应用基灰分”,用“Aar”表示。 过量空气系数
燃料燃烧时实际空气需要量与理论空气需要量之比值,用“α”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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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1.0 可编辑可修改 4 技术内容 适用区域划分类别
本标准中的一类区和二、三类区系指GB3095-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中所规定的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的分类区域。
本标准中的“两控区”系指《国务院关于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有关问题的批复》中所划定的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的范围。 年限划分
本标准按锅炉建成使用年限分为两个阶段,执行不同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Ⅰ时段:2000年12月31日前建成使用的锅炉;
Ⅱ时段:2001年1月1日起建成使用的锅炉(含在Ⅰ时段立项未建成或未运行使用的锅炉和建成使用锅炉中需要扩建、改造的锅炉)。
锅炉烟尘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限值,按表1的时段规定执行。 表1 锅炉烟尘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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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1.0 可编辑可修改 锅炉类别 适用区域 烟尘排放浓度(mg/m3) 烟气黑度 (林格曼黑度,级) Ⅰ时段 Ⅱ时段 燃 煤 锅
炉 自然通风锅炉
(<(1t/h)) 一类区 100 80 1 二、三类区 150 120 其它锅炉 一类区 100 80 1 二类区 250 200 三类区 350 250 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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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1.0 可编辑可修改 油 锅
炉 轻柴油、煤油 一类区 80 80 1 二、三类区 100 100
其它燃料油 一类区 100 80* 1 二、三类区 200 150 燃气锅炉 全部区域 50 50 1
注:*禁止新建以重油、渣油为燃料的锅炉。
锅炉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按表2的时段规定执行。 表2 锅炉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锅炉类别 适用区域 SO2排放浓度(mg/m3) NOx排放浓度(mg/m3) Ⅰ时段 Ⅱ时段 Ⅰ时段 Ⅱ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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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1.0 可编辑可修改 燃煤锅炉 全部区域 1200 900 / / 燃 油 锅
炉 轻柴油、煤油 全部区域 700 500 / 400 其它燃料油 全部区域 1200 900* / 400* 燃气锅炉 全部区域 100 100 / 400
注:* 一类区内禁止新建以重油、渣油为燃料的锅炉。
燃煤锅炉烟尘初始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限值,根据锅炉销售出厂时间,按表3的时段规定执行。 表3 燃煤锅炉烟尘初始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限值
锅炉类别 燃煤收到基灰分(%) 烟尘初始排放浓度(mg/m3) 烟气黑度(林格曼黑度,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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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1.0 可编辑可修改 Ⅰ时段 Ⅱ时段 层 燃 锅
炉 自然通风锅炉(<(1t/h)) / 150 120 1 其它锅炉(≤(4t/h)) Aar≤25% 1800 1600 1 Aar>25% 2000 1800
其它锅炉(≤(4t/h)) Aar≤25% 2000 1800 1 Aar>25% 2200 2000
沸腾锅炉 循环流化床锅炉 / 15000 15000 1 其它沸腾锅炉 / 20000 18000 抛煤机锅炉 / 5000 5000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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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1.0 可编辑可修改 其它规定
燃煤、燃油(燃轻柴油、煤油除外)锅炉房烟囱高度的规定
每个新建锅炉房只能设一根烟囱,烟囱高度应根据锅炉房装机总容量,按表4规定执行。 FACE=\"黑体\" SIZE=\"3\">
表4 燃煤、燃油(燃轻柴油、煤油除外)锅炉房烟囱最低允许高度 锅炉房装机总容量 MW < ~< ~< ~<7 7~<14 14~<28 t/h <1 1~<2 2~<4 4~<10 10~<20 20~≤40 烟囱最低允许高度 m 20 25 30 35 40 45
锅炉房装机总容量大于28MW(40t/h)时,其烟囱高度应按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要求确定,但不得低于45m。新建锅炉房烟囱周围半径200m距离内有建筑物时,其烟囱应高出最高建筑物3m以上。 燃气、燃轻柴油、煤油锅炉烟囱高度的规定
燃气、燃轻柴油、煤油锅炉烟囱高度应按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要求确定,但不得低于8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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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1.0 可编辑可修改 各种锅炉烟囱高度如果达不到、的任何一项规定时,其烟尘、SO2、NOx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应按相应区域和时段排放标准值的50%执行。
≥(1t/h)各种锅炉烟囱应按GB5468-91和GB/T16157-1996的规定设置便于永久采样监测孔及其相关设施,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新建成使用(含扩建、改造)单台容量≥14MW(20t/h)的锅炉,必须安装固定的连续监测烟气中烟尘、SO2排放浓度的仪器。 5 监测
监测锅炉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的采样方法应按GB5468和GB/T16157规定执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分析方法按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规定执行。(在国家颁布相应标准前,暂时采用《空气与废气监测分析方法》――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
实测的锅炉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应按表5中规定的过量空气系数α进行折算。 表5 各种锅炉过量空气系数折算值 锅炉类型 折算项目 过量空气系数 燃煤锅炉 烟尘初始排放浓度 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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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1.0 可编辑可修改 烟尘、二氧化硫排放浓度 α=
燃油、燃气锅炉 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 α= 6 标准实施
位于两控区内的锅炉,二氧化硫排放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执行所在控制区规定的总量控制标准。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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