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克庆 李 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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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本文比较了中美两国在特殊儿童教育的体系建设、法律环境、财政保障、师资力量和社会支持方面的异同,对于我国特殊教育的未来发展,提出加强立法建设、加大教育经费投入和师资队伍建设、发挥社会力量的作用等政策建议。
关键词 特殊儿童 特殊教育 美国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教育事业迅速发展,近年来免费义务教育已全面实现,然而,在基础教育和高等教育迅速发展的同时,残疾人教育事业却没有得到很好的发展与完善。特别是特殊儿童教育,现阶段的发展却不容乐观,其中,教育体系不完善、法律保障不配套、师资力量难保证等等因素严重制约着我国特殊儿童受教育权的实现。在此情况下,学习借鉴他国经验,建立符合国情的特殊儿童教育体系十分必要。
我国特殊儿童教育现状
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中界定:“儿童系指
18岁以下的任何人,除非对其适用之法律规定成
以下的残疾儿童(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
特殊教育(specialeducation)是运用特殊的方法、设备和措施对特殊的对象进行的教育。1994年6月10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召开的“世界特殊需要教育大会”通过的《萨拉曼卡宣言》中所说:“每个儿童都有其独特的特性、志趣、能力和学习需要;教育制度的设计和教育计划的实施应该考虑到这些特性和需要的广泛差异。”根据本文对特殊儿童的界定,特殊教育主要包括盲童教育、聋童教育、智力落后儿童教育、超常儿童教育、言语障碍儿童教育、情绪和行为障碍儿童教育,多重残疾儿童教育等。
新中国成立后,党和政府就十分重视残疾人教育问题。为保障残疾人平等受教育的权利,
1951年10月政务院颁布《关于改革学制的决定》,
年年龄低于18岁。”这与我国在《未成年人保护法中》规定的“未成年人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是一致的。国际上对特殊儿童的概念一般有两种理解,广义的特殊儿童包括残疾儿童、问题儿童和资质优异的超长儿童,狭义的儿童是指残疾儿童。
据此,本文将特殊儿童界定为年龄在18周岁
要求设立聋哑、盲特学校。1989年的《关于发展特殊教育的若干意见》,1994年的《残疾人教育条
Ξ本文为中国人民大学残疾人事业研究院“残疾人社会保障国际比较研究”项目的阶段性成果,项目负责人:韩克庆,项目编号:
3660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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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儿童教育:中美的比较与启示
例》,规定继续发展聋哑、盲特殊学校,要求在普通学校附设特殊班,残疾儿童在普通班随班就读,要求各类中短期职业培训班和普通中专、技工学校招收残疾学生。但是根据根基全国第二次残疾人抽样调查现实,我国残疾儿童的教育问题仍处于令人担忧的状态。
在我国,特殊儿童教育隶属于现行的教育体系,大致可以分为学前教育、义务教育、职业教育、普通高级中等以上教育。目前,全国约有0~6岁残疾儿童141万人,而普通幼儿园或学前班对此类儿童多采取不予接收政策,即使接收,也无法对此类儿童提供专业的辅助与训练。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资料显示,全国有6-14岁学龄残疾儿童246万人,占全部残疾人口的2.96%。这些学龄儿童构成了学龄儿童中的极端弱势群体,他们接受教育的权利难以得到保障。根据调查资料,这些学龄儿童根本没有机会上学,其中有20193%的视力残疾儿童、15.95%的听力残疾儿人教育立法,并且法律执行力度不强。借鉴他国经验,残疾人教育领域应当完备教育法律、加强执
③现存的立法层次低难以发挥效法、增进督导。
力,残疾儿童的受教育权没有得到充分保障,至今我国还没有制定和出台统一的儿童福利政策,更
④缺乏儿童福利方面的基本法。
根据《教育法》的相关规定,我国教育实施以财政拨款为主、多渠道筹资为辅的体制。在1985年,中共中央颁布了《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确定了基础教育实行“分级办学、分级管理”的体制,筹措基础教育经费成为地方政府的责任。但是,特殊教育经费投入低于普通儿童教育,存在不公平现象,即使是教师薪酬,残疾儿童教师薪酬水⑤各级政府要加大对特殊教育经费投平也偏低。入力度,加大省级特教补贴,同时也不应忽视个人、企业、社会团体、慈善机构、宗教组织开展儿童
⑥福利的积极作用。
教师在残疾人教育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师资力量不足、教师培训不到位,教学方式不得当使残疾儿童教育很难达到教育的目标。现在中国需要对教师培训课程做出调整,使普校教师也能掌握残疾儿童的教育方法。同时,加强对普通学校教师进行特殊教育的专业理论知识的普及也是
⑦教师队伍建设和教学改革滞后,特十分必要的。
童、23.08%的言语残疾儿童、19.64%的肢体残疾儿童、35.14%的智力残疾儿童、30.58%的精神残疾儿童和59.01%的多重残疾儿童不能接受义务教育。一些残疾儿童虽然有上学机会,但相当一部分实际上不能完成全部义务教育,或者虽然义务教育年限完成而实际所学的明显低于义务标
①准。
教学校总体办学质量不高,特教师资总体数量不足,还有所流失,总体素质不够高等,是残疾人教育面临的问题之一。
同时,家庭作为儿童最初的生活环境,家长作为孩子的第一任老师,理当承担起培养儿童健康发展的责任,在教育系统中充分发挥自己的职能和作用。其中掌握孩子的心境、情绪的特点进行
⑧家长在残疾儿童教育的家庭训练的颇为重要。
我国残疾人的高等特殊教育有计划的发展始于20世纪80年代。在招考、就业等方面国家出台了适合残疾人特点并不断完善的政策,采取了很多措施鼓励与支持残疾学生接受高等教育,但由于残疾人高中教育尚未普及,进入高校的残疾人实际很少(2000年进入高校的残疾人为2329
),而且无论在残疾种类人,不及当年新生的2‰
(只有盲、聋、肢残3类)还是教育层次(绝大多数②是大专层次)上都十分受限。
过程中应积极参与,学校密切配合,反馈孩子在家庭中的表现,还要对家长定期举办培训班,辅导家长教育孩子的方法,使学校和家长对孩子的教育
⑨保持一致。
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三章外,我国政府还出台了《残疾人教育条例》和“八五”至“十五”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这些法律、法规和政策保障了残疾儿童受教育的权利,制定了特殊教育事业中长期宏观发展规划,使我国残疾儿童教育事业走上了依法治教、兴教的道路。
但是,目前教育立法体系中缺乏单独的残疾
美国特殊儿童教育的主要内容
美国特殊儿童的教育,从反对到全面教育经历的几个世纪,大致可分成四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在基督教兴起之前,特殊儿童常受到漠视、虐待与排斥;第二阶段系在基督教扩展时期,他们则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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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6
ψλ教育经费大概增加了一倍。
保护与怜悯;18-19世纪养护机构的兴起,以提供特殊儿童隔离的教育,则属第三阶段;第四阶段则始自20世纪后叶,接受特殊儿童、让他们尽可
⑩能回归社会主流。
美国特殊教育一直存在慢性及长期的师资短缺问题。在2000-2001学年,美国有12%(约513万)特殊教师没有完全通过资格认证。在目前情况下,传统的师资来源———大学或学院中的教师
ζλ詹森(Johnson)的培训项目———不能满足需求。
美国的教育基本上可分为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三个层次。由于美国是一个地方分权的国家,根据宪法“保留条款”,实施和管理教育事业的责任不在联邦政府而在各州。联邦教育部的作用仅限于颁布教育资助法案,参与研究工作,促进教育质量提高等,无权引导国家公共教育向一体化方向发展。此外,对教育改革起决定作用的是州教育委员会而不是联邦教育部,州教育委员会多从本州实际出发,不会从国家宏观角度安排教育改革事宜。但对于特殊儿童而言,美国联邦政府还是予以了政策上的倾斜。
(theIn2美国1975年通过的《残疾人教育法》dividualswithDisabilitiesEducationAct,简称为IDEA)和2001年通过的《不让一个孩子掉队法》(theNoChildLeftBehindAct,简称为NCLB)是对残调查显示,在特殊教育领域,美籍非裔教师数量减少,使少数民族儿童,特别是非裔儿童成为受害者,因为美籍欧裔教师与这类儿童相处不和谐,往往有误解或是不合适的态度。因此作者提出建议来克服这种障碍,如重建师资来源途径,在各层次
{λ富勒(Mary上进行扩张从而提供更广泛服务。
LouFuller)、奥尔森(GlennOlsen)认为,教师要面
对儿童和家长各种不同的个别需要,这对教师的素质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工作量也相当大,因此有必要把如何做好家长工作纳入教师职前或在职培训的内容,这对特殊儿童家长参与学校教育也是一种支持。家长和学校的关系由以前的单向关系
(家长是教育的接收者,是教育服务的顾客)转变|λ为双向关系(家长是学校的合作者)。
疾儿童影响较大的有两部法律。这两部法律改变了美国每一个州的大多数公立学校的日常运行,为那些所有有着智力障碍或者身体伤残的美国孩子打开公立学校的大门,而不论他们的伤残程度如何,并且保证每一个残障儿童都能接受对他们
ϖλ有益的教育。《残疾人教育法》的颁布给了残疾
对我国特殊儿童教育发展的启示
特殊教育对残疾儿童极为重要,教育机会的平等是残疾人就业平等的前提。我国现有的制度在保障残疾儿童教育方面做出了很多努力,但我国残疾儿童教育中存在法制建设不够、教育经费投入不足、社会参与不充分等等问题,如何解决此类问题也迫在眉睫,美国的特殊儿童教育有很多经验值得我们学习,也有一些不足需要我们避免。具体说来,中国未来的特殊教育发展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是加强立法建设。根据美国和其他国家特殊教育的经验,为了确保制度的顺利运行,通常是立法先行的。经验表明,一个完备的特殊教育法,能够很好地保障残疾人的受教育权。此外,从国际特殊教育发展的趋势与保证残疾人权利的角度来看,通过立法实施特殊教育已成为衡量一个国家残疾人是否享受平等人权的基本尺度。
第二是加大教育经费投入和师资队伍建设。特殊教育经费的短缺,显示了政府责任的缺位,学校很难加大投入提高残疾儿童的教育水平。同时,教育经费投入不足也严重影响了特殊学校师
人平等上学的权利,大量被排斥在学校之外的残疾儿童进入学校学习,而且学校为其提供合适的教育。为了贯彻这部法律,学校系统扩大了教员
ωλ和项目计划。
根据《残疾人教育法》规定,联邦为各个州提供的联邦资金,允许用于给所在州的残障儿童设计和补充教育项目的额外开支。原打算资助的费用达到残障儿童所需教育费用的40%,但至今为止,实际上提供的资助只占15%。尽管如此,全美50个州都接受了由《残疾人教育法》提供的资
ξλ由于特殊教金,并且履行遵守该法规定的义务。
育资金来源于联邦政府、州政府和地方政府,整个资金体系比较复杂,因此很难准确估计准确的花费。不过据资料现实,特殊教育经费一直的持续增长的。帕里什和钱伯斯估计1995-1996年的花费大概是318亿美元;最近的数据表明1989到
2000年,由联邦政府花费在每位特殊儿童身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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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儿童教育:中美的比较与启示
资队伍建设,造成特殊教育师资的短缺和流失。各级政府要加大对特殊教育经费投入力度,加大特教补贴,并安排专项资金解决特殊教育学校的建设问题,建设一批办学水平高、社会效益好的特殊教育学校。一方面为特殊教育配备各种特殊设施与设备,另一方面加大师资培训的费用与对专任教师的特教补贴。
第三是发挥社会力量的作用。倡导普惠福利和多元参与的儿童福利概念,提升全社会对儿童的重视程度。发展特殊教育不仅是政府的职责,也要重视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残疾儿童教育事业,其中非政府组织是发展特殊教育中的一支重要的力量。从非政府组织和非营利组织的运行实践来看:一方面,非营利组织容易从政府那里获得组织运行所需要的资源;另一方面,非营利组织更容易接近被服务对象,能更灵活地对服务对象的需求做出反映,以便更好的为服务对象提供有针对性的服务。志愿者的支持也是不容忽视的,志愿者是一支新兴的社会支持力量,社区发动青年学生、团员、社区外来打工者,以及学校的老师等社区成员组成志愿者队伍,对残疾儿童的教育等事务给予帮助。☆ ①数据来源于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 ②数据来源于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
③孟万金、刘在花、刘玉娟《采取有力措施:,促进残疾儿童教育
权利平等和机会公平———六论残疾儿童教育公平》《中国特,殊教育》2007年第4期;蔡红梅、龙迎伟《论:“红色文化”与未
(社会科学版)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湖南科技大学学报》,2006年第2期。
2008年第3期;邓猛《特殊教育管理者眼中的全纳教育::中
国随班就读政策的执行研究》《教育研究与实验》,2004年第4期;张小根、傅林峰《论残疾儿童少年受教育权及其实现》:,《现代特殊教育》2005年第2期。
⑧李祚山《试论智力落后儿童的家庭教育》:《重庆师院学报,
(哲社版)》1997年第1期;李晨、姜冬玲、汪海红《:学龄前中
度智力残疾儿童康复教育的探索与实验》《河南教育学院学,报》2007年第2期。
⑨金野、宋永宁《:“构建智障儿童普校良好教育安置模式”的研
究报告》《中国特殊教育》,2007年第4期。
⑩何华国《特殊儿童心理与教育》:,台湾台北五南出版社,1986
年,第21页。
λϖMichaelImber“,LawofeducationintheUnitedStates:Individuals
withDisabilitiesEducationActandtheNoChildLeftBehindAct”,US-ChinaEducationReview,Aug.2007,Volume4,No.8.
ωλSinger,JudithD.,andJohnA.Butler,“TheEducationforall
HandicappedChildrenAct:SchoolsasAgentsofSocialReform,”HarvardEducationalReview57:2(1987),125-152.
ξλMichaelImber“,LawofeducationintheUnitedStates:Individuals
withDisabilitiesEducationActandtheNoChildLeftBehindAct”,US-ChinaEducationReview,Aug.2007,Volume4,No.8.
ψλLizaM.Conyers,ArthurJ.Reynolds,Suh-RuuOu,“TheEffect
ofEarlyChildhoodInterventionandSubsequentSpecialEducationServices:FindingsfromtheChicagoChild-ParentCenters”,Educa2tionalEvaluationandPolicyAnalysis,Vol.25,No.1(Spring,2003),pp.75-95.
ζλRosenberg,M.S.&P.T.Sindelar&V.Connelly&C.Keller.“CLDpositionStatement:AlternativeRoutestoCertificationinSpe2
cialEducation”,LearningDisabilityQuarterly,2004(27),pp.122-123.
{λJohnson,C.T.“TheQuestforEquity:MaintainingAfricanAmeri2
canTeachersinSpecialEducation”,TheJournalofNegroEduca2tion,2001(49),pp.286-296.
④仇雨临《我国孤残儿童福利保障政策的评析与展望》:《社会,
保障研究》2007年第2期。
⑤王蓉《我国义务教育财政问题研究::回顾与展望》《教育与,
经济》2004年第4期;孟万金、刘在花、刘玉娟《:采取有力措施,促进残疾儿童教育权利平等和机会公平———六论残疾儿童教育公平》《中国特殊教育》,2007年第4期。
⑥刘岩华《试论残疾儿童随班就读教育支持的组织系统》:《中,
国特殊教育》2000年第4期;仇雨临《:我国孤残儿童福利保障政策的评析与展望》《社会保障研究》,2007年第2期。 ⑦万中枢《:提高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的对策》《,甘肃教育》
|λMaryLouFuller、GlennOlsen,“Home-schoolrelations(Pap)”,
PrenticeHall,Nov,2002;谭军华等译:《家庭与学校的联系
———如何成功的与家长合作》,中国轻工业出版社,2003年;胡翠萍《美国的教育行政实践及其教育产品化属性》:《世界,经济与政治论坛》2007年第6期。
作者简介:韩克庆、李瑾,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北京,100872
〔责任编辑:吴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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