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乙方: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甲、乙、丙三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公正的原则,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就乙方将其位于中卫市常乐镇枣林村土地及其地上附着物转让给甲方的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现拥有以下土地的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1、坐落于中卫市沙坡头区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卫国用(为
㎡,终止日期为
年
月
)第日;
的土地上面的地上附设备所有权。其中:号国有土地的土地号”,使用权面积
2、位于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卫国用着物;
3、位于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卫国用
着物内及场地上的所有设备(以交接清单为准);
的土地上面的地上附
二、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乙方同意将本协议第一条所列土地及其地上附着物、场地和附着物内的所有设备全部转让给甲方,转让费为
元(¥:三、甲方已于
元)。年
月
日将所有转让费全部支付给了乙方。
四、本协议签订后,乙方将土地使用权证书原件及其地上附着物相关手续原件,和场地内所有设备相关手续交付与甲方,并承诺于
月
日向甲方交付上述标的物,并于交付后
2014年
10日内协助甲方办理上
乙方承诺
述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因地上附着物尚未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协助甲方办理地上附着物的产权登记手续。
五、乙方承诺,其所转让给甲方的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附着物和场地均不存在权属争议;并承诺不得将本协议约定范围内的标的物转让给任何第三方或在标的物上设置任何担保物权。
六、本协议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违约,否则除须继续履行本协议约定内容外,违约方还应向守约方承担合同标的
20%的违约金;如乙方违约
导致甲方不能实现本协议合同目的的,则乙方除返还甲方已支付转让费及承担合同标的20%的违约金外,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还需承担赔偿责任。
七、丙方自愿对乙方转让给甲方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
和设备
的转让行为提供担保,担保方式为连带担保保证责任,担保期限为本协议签订后3年;保证范围为:本协议所列乙方所有义务及违约责任,
以及甲
方实现合同目的所产生的所有费用(包含但不仅限于交通费、律师费、诉讼费等)。
八、本协议签订后,如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对协议内容产生争议的,方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以向标的物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本协议壹式叁份,甲乙丙三方各执壹份,自签字盖章后生效。甲方:签约时间:
乙方:签约时间:
双
丙方:签约时间:
注:签约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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