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支出理论视角下的高校采购评标方法的优化策略
□文/扬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赵明亮
评标方法的主要类别
目前国内外常见的评标方法有:专家打分评标法、专家会议评议法、标底对照法、性价比法、多指标模糊决策评标法、最低投标价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积分评标法、层次分析评标法等,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财政部第87号令规定了两种评分方法: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也就是说我国以法律法规形式选择了两种主要的评标方法,这与七部委12号令《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中规定的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和综合评估法二者概念表述略有差别,但二者本质内涵其实一致。但是这两种方法在使用中常常出现许多误区,带来不少问题。
评标方法是一种择优手段,取决于采购需求和项目特点。最低评标价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这里的评标价是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并非必然是最低报价,其前提是资格条件完全符合要求、投标文件非价格因素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报价形式合格(不得出现报价清单有缺项、超过采购预算或最高控制价的情形)。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
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投标人总得分包括价格、商务、技术、政策性加分等评定因素,按照相应权重计算并汇总求和。
评标方法的选择
1.评标方法选择的主要依据
资格条件:即潜在投标人的市场准入条件和招标人依据项目特点和采购需求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是判定投标人是否具有承担招标项目能力的公开准则,主要包括四个方面内容:一是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法定资格和能力,包括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生产经营许可证等方面,且营业范围一般不得超出法律许可范围和法定有效期。二是履行合同的能力。三是负面清单。四是法律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通常表现为潜在投标人的国籍,专业资质,业绩或获奖荣誉,公司管理体系以及是否具有法律禁止准入的情形等。
项目类别及特征:即货物项目所要求的技术性能、设备参数、制造工艺水平、供货进度、货物使用寿命、质量保障措施等。服务项目所要求的人员培训、人员配备、服务方案、制度管理等等。工程项目所要求的施工需求、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方案和现场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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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实务
工程进度、施工质量、安全保障措施等。
2.评标方法选择的原则
如果潜在投标人价格因素以外的评标因素差异较大,宜选择综合评价法。如果考虑较小的价格因素权重:≤0.6,宜选择综合评价法。如果潜在投标人价格因素以外的评标因素差异较小,宜选择最低评标价法。如果考虑较大的价格因素权重:≥0.7,宜选择最低评标价法。
时能直接选最低价而不去关注物品的质量、服务、信誉?低格竞争是不是一定会带来供货质量问题?导致“价廉”不“物美”的因素很多,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评审因素,评审不认真细致、专业性不强,致使不合格的投标人成为合格投标人。二是履约和验收因素。三是招标文件编写不科学。四是投标人弄虚作假,提供虚假业绩或资质材料。(2)最低评标价法的适用范围
除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明确规定的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应当采用最低评标价法,其他采购需求明确、技术标准简单明确、规模不大的工程领域也应该适用最低评标价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取消了“依据统一的价格要素评定最低报价”的规定,除执行政府政策功能以外,不再用价格要素对技术、商务和供货、服务范围的正负偏离进行调整。这一类的项目是指技术不复杂、性质不特殊,且采购人能够提供明确需求的通用货物、服务招标项目。另外,采用最低评标价时,注意算术修正和价格扣除,报价文件中出现的标点等算术性错误本着尊重投标人的真实意愿依法合规地对错误进行澄清
评标方法的使用与策略
1.严格区分最低评标价与最低报价(1)二者的差异
87号令明确规定: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评标结果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社会上常常诟病招标评标中的最低评标价法,将最低评标价等同于最低报价,将很多恶意低价竞争、供货质量价高质次等问题归罪于低价中标,其实这是一种误解甚至是一种致命性的常识错误。试想,在市场购买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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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修正,对初审合格的投标人进行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价格扣除,主要是小微企业、节能环保产品及其他政府倡导推动的产品。(3)优点
首先,最大程度地实现投资效益,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经营主体对利润最大化的追求。其次,适当增加非恶意的市场竞争,有利于潜在投标人加强成本核算,并不断提高企业经营管理和技术创新水平,提升自身竞争力。再次,加强经济因素竞争,真正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作用,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内在发展要求。(4)不足之处
难以界定“是否低于成本”,也是无法否决低于企业自身本身的投标报价。在工程领域,如果不顾项目大小和复杂程度,一律采用最低价评标法,很多招标人就会利用买方市场的优势恶意压价,中标人必然为了谋求生存而恶意竞争,最终偷工减料,造成工程质量下降。新出台的87号令无疑从技术层面解决了这一问题,要求投标人现场对公司的成本进行书面解释,为评审专家判别是否低于公司成本提供了依据,也避免了履约方面的矛盾,减少了违约的风险。
2.科学合理地确定评标基准价
在综合评分法中,投标报价分常常是参照评标基准价将有效报价使用计算公式折算成一定分数,反映价格竞争程度和实力,同时也能够反映采购人预算资金节约程度、采购项目的经济效益问题以及投标人投标成本及中标概率的大小,常常倍受人们关注。财政部87号令中明确规定计算公式,并且在评标过程中,不得去掉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这为采购从业人员规范操作提供了法律依据,提高了评标工作效率。但是如何确定评标基准价,这是关系到评标和定标科学合理的关键因素,87号令中并无明确规定。
通常,货物与服务类评标有以下几种做法:一是以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投标最低价直接作为评标基准价。二是通过评审,技术分值(有时也包含商务分值)达到招标文件规定分值的为合格投标人,以合格投标人的有效最低报价作为评标基准价。三是以各投标人的有效报价的算术平均价作为评标基准价,这种方法有时可以有效避免投标人恶意低价或低于投标人经营成本的行为出现,使得后续的供货质量和售
招标实务
后服务有了基本保障,但有时会增加供应商合谋串标围标的概率。在实际操作中,可以针对项目实际情况和市场调研情况适当使用比例系数(或K值)进行下浮,以减少采购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四是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进行价格调整,以调整后的价格为评标基准价。
工程类评标方法除了以上几种方法之外,还有以下几种:一是以有效投标文件的次低评标价为评标基准价。二是以系数修正后的算术平均价为基准价,即评标基准价=A×K,A为有效投标文件的评标价算术平均值,K值的取值范围一般会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并在开标前由投标人推选代表随机抽取确定。三是以系数修正后的算术平均价与最高限价之和为评标基准价,即评标基准价=A×K1×Q1+B×K2×Q2。其中,A为有效投标文件的评标价算术平均值, Q2=1-Q1, Q1取值范围为65%至85%, Q1、K1值在开标前均由投标人推选代表随机抽取确定,K2须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并且因行业领域不同而有所区别。K1的取值范围通常为95%—98%,K2的取值范围通常为84%—100%。后两种做法中,当投标人数量较多时,可以去除一个最高价和一个最低价再取算术平均值(数量更多时,可以分别去除二个最高价和二个最低价),但均须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3.延长评审时间、匿名评审与现场答辩相结合延长评审时间主要是因为现行高校采购项目多,评审专家在评审前没有参与调研和项目论证,往往在很短的时间内很难对项目做出科学和合理的评判,应该保证充分的评审和投标人的答辩时间。匿名评审就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方案、现场管理措施、质量保障、人员配备、施工进度、安全等等方面,或供货质量、技术维护、人员培训、技术升级改造等方面,评审专家进行独立打分。现场答辩主要是以投标文件中的项目经理(货物和服务项目可选投标代理人、技术人员作为答辩人)为答辩人员并进行随机编号,评审专家对商务或技术方案中的疑点、弱点或保障措施提出书面问题,项目经理或技术人员等进行现场书面或口头答辩,这样可以避免一些公司挂靠、陪标串标、业绩造假等问题,又可以确定投标单位的技术水平、服务保障,甚至还可以确定投标单位报价是否低于公司的成本价,切实减少招标单位的后期风险。
(责编:冯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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