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确保幼儿在园内的身心健康,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传播,提高幼儿健康水平,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卫生部门的要求,特制定本健康检查制度。 二、健康检查项目及要求
1. 新生入园前必须进行全身体格检查,包括内科、外科、五官科、眼科、口腔科等。对有传染病接触史的幼儿,必须进行胸部X线透视、肝功能等实验室检查,并经过检疫期,无症状方可入园。同时要了解幼儿疾病史、传染病史、过敏史、家族史和生活习惯等。
2. 园内工作人员参加工作前必须进行体检,包括胸部X线透视、肝功能、粪便常规检查,以及阴道霉菌、滴虫检。健康检查合格并无严重生理缺陷者方可上岗。 3. 幼儿每年进行一次全面体检,每半年测身高、体重各一次。测量要准确并做好记录。对幼儿进行健康分析和评价。做好幼儿疾病统计,及时矫治幼儿的坏习惯。 4. 工作人员每年必须全面体检一次,发现肝炎或其他传染病者必须立即离岗治疗。待痊愈后,持区以上医疗保健单位的健康证明方可恢复工作。患慢性痢疾、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阳性、滴虫性阴道炎、化脓性皮肤病、结核病、精神病等保教人员应立即掉离幼儿园工作岗位。 三、健康检查的管理和实施
1. 健康检查由园所负责组织,统一安排时间和地点。检查前,园所应与医疗机构沟通,确保检查项目完整、标准合格。
2. 健康检查结果由园所负责收集、归档,并做好幼儿和工作人员的健康档案管理。检查结果应保密,仅用于园所内部管理。
3. 园所应定期对幼儿进行健康教育和卫生指导,提高幼儿自我保健能力。 4. 园所应加强与家长的合作,定期开展家长教育活动,提高家长对幼儿健康的关注和认识。
四、健康检查制度的监督和评估
1. 园所应定期对健康检查制度进行监督和评估,确保制度的有效性和实施情况。
2. 园所应定期对健康检查结果进行分析,发现问题及时改进,提高幼儿健康水平。 3. 园所应接受教育、卫生等部门的检查和指导,不断完善健康检查制度。 本健康检查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园所应认真组织执行,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园所应确保幼儿和工作人员的健康安全,为幼儿提供一个健康、安全的成长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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