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农机HEBEINONGJI要:近些年,使用网络的人增加,越来越多的人通过网络来关注和评论社会事件,运用网络发表观点、表达自己成为
人们交流的新方式,人们逐渐习惯在网络上来参与政治和社会生活。在网络上,侵犯他人名誉权有以下几种方式,包括在网络上发布消息造成名誉侵权、为用户提供相关服务引起名誉侵权、通过电子公告服务传播侵权内容、通过个人主页或微博等传播侵权内容等。网络名誉侵权包括四个构成要件,简洁概括就可以是有事实、有违法、有因果关系以及有过错。我们要明确表达与守法之间的界限,并在此基础上维护我们的名誉权。
关键词:网络传播;名誉侵权;法律规则;表达自由
浅析网络环境下名誉权侵权问题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
引言
目前,运用网络逐渐成为时尚,这使得人们交流和表达的方式得到更新,人们有了更多说出自己想法和观点的平台。然而不可忽略的是,人们在享受这些发展成果的同时,也会由于自己不恰当的行为引起一些纠纷,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而侵犯他人的名誉权就是其中一种。由于网络上信息传播的开放与自由,出现了越来越多由于侵犯他人名誉权而引起的纠纷。本文主要阐述了网络中表达自由和守法之间的界限,并提出建议。
名誉权是指公民、法人享有的保护自己得到公正的社会综合评价的权利,其中包括法人名誉权以及公民名誉权两种[1]。网络名誉侵权则是指用在网络上传播的作品,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誉,并且使他们的社会评价降低的行为。
1网络的表达自由及名誉权之间的界限1.1区别对待公共事务及私人事务的网络言论
伴随着网络的发展以及网络用户数量的增加,网络名誉侵权事件也有不断增加的趋势。这些违法行为之中,应当分成两种:第一是涉及公共事务的名誉侵权,第二是只涉及私人事务的名誉侵权。我们应该区别对待这两种侵权行为。
1.1.1对公共事务的网上言论,用“更多的言论”,激发事实对于公共事务来讲,其公开性的特征使了解真相的人不会仅仅是一个人,也使得那些发言的人不只是那些有偏见的人。由于公共事务涉及公共利益,对整个社会都会有所影响,很多人为了公共利益、为了整个社会,愿意把自己了解的真相讲出来,而网络正好成为使“更多的言论”表达出来的绝佳平台,网上的此类言论会有利于人们了解公共问题。若是在言论交锋中,真相渐渐浮出水面,消除了不良影响,没有使公众人物的社会评价降低,那就不需要费时费力地提起诉讼了。若是在网上发言的人们没有恶意,就可以淡化处理那些在讨论时可能造成的名誉侵权纠纷,尽可能放宽承担法律责任的尺度。所以,对于人们在网上对公共问题进行的讨论,应当赋予更大的空间,充分利用“更多的言论”,激发事实。
1.1.2对私人事务的网上言论应严格限制
在那些针对普通个人的网络名誉侵权案件中,大多数的侵权行为人都是出于主观的意,事实上他们知道自己发布的言论是失实的,他们可以预见到自己行为的结果,但仍然放任这种结果出现,甚至故意放大损害的后果,其目的就是想要降低受害人的社会评价。这种单纯针对一个人的诽谤性言论或者失实消息,
刘思璁
与知情权无关,对公共利益可能不会造成消极影响,但是对受害人造成的损害却较大。当网络上的言论涉及一些私人事务,或者涉及的公共事务较少的时候,我们应当给个人名誉权赋予更多的保护,对于这类涉及私人事务的网上言论应当严格限制,所以对于相关名誉侵权,行为人有过错那么侵权行为即成立。
1.2区别对待互联网上观点的表达及事实的陈述1.2.1网络中观点争论不构成侵权
区别对待互联网上的观点表达以及事实陈述,这在网络的传播之中有着突出的意义,这是由于目前互联网是人们观点表达最为活跃的平台。网络“如果设置某种‘过滤’机制,是允许那些建设性‘良好’意见发表出来,最后的结果却是,‘恶劣’的意见被封杀的同时,它所反映出的问题我们也将无从知晓。因为任何社会都难免有不满情绪,而不满之中又往往包含着改善制度所需要的智慧和动力[2]。”若是在网络名誉侵权的纠纷之中,同等看待互联网上的观点表达以及事实陈述,则很有可能不必要地限制了人们对观点的表达,进而束缚住网络这个多元化表达平台的发展。我们应不断完善网络的自由表达规范。
1.2.2网络中的侮辱诽谤言论要以道德规范限制为主澳大利亚的学者马丁·科斯特曼说,名誉的损害与侮辱引起的损害不同,将两者区别开来很重要。迄今为止,在讨论各个公共问题以及辩论各种观点方面,网络提供了最为通畅的渠道,在大量现时互动的言辞交锋之中,人们依据在电视或者报纸上发布言论的标准,斟酌词句、反复推敲是不可能的,无法避免地会带有一些情绪性和随心性。若是不以道德规范限制为主,那么每天都会有大量的网络用户被逮捕,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这样就过分限制了通过互联网表达自由权利的行使,对于社会来讲也是一个难以承受的重负。对于网络上的言论,特别是在关于公共问题的讨论中出现的言辞交锋,以道德规范调整比以法律强行禁止更为有效。
2平衡表达自由与名誉权之间的界限2.1互联网行业应当创建自律组织
发布虚假言论或者煽动性言论,也许能够一时吸引住网络用户的目光,但是,这样做损害的会是互联网行业自身。关于怎样防止网络上名誉侵权的违法行为发生,除了需要国家立法以及司法审判之外,更重要的是必须运用到互联网行业的自律机制。同时,我国的互联网主管部门应当积极鼓励和支持互联网行业协会制定业内的共同行规和标准。
112
2019年第9期
河北HEBEINONGJI农机普法·交流
摘要:言论自由作为公民基本权利其中之一,始终是人类社会发展历史上亘古不变的话题,它对于个人的发展、社会的
稳定都存在着不容忽视的价值。随着政治经济的历史性变化,一些不可避免的问题出现在大众的视野。比如有公民利用自身权利胡乱使用言论自由,肆意散布不实言论,甚至违背道德以及逾越法律底线。故此,本文通过与立法相对完善的国外比照,对言论自由权在我国立法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剖析,使人们对言论自由权有更多的认知底线,愈加明晰地认识到言论自由权的重要性,同时更加合理合法地行使自身拥有的权利。
关键词:言论自由权;价值
言论自由权的释义河北经贸大学
引言
言论是人们表达思维、传达信息的基本方法,人们依靠着这一途径表达自我的看法和思想,而这份言论自由作为一项基本的权利,与个人和国家的发展都有不可分割的联系。在我国,即使言论自由在立法上有发展的趋向,但是与完善的国家相比较,依旧存在着问题。此篇论文研究的主要内容是通过我国与其他国家有关言论自由规定的比较分析,找出目前我国法律中的不足,加强我国的立法实施,进一步使人们意识到言论自由的必要性。
1言论自由权的内涵
对于言论自由的内涵,在不同的法律基础和国情背景下,解读也不同。例如美国具有权威性的法学词典《布莱克法律词典》就把言论自由解释为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所保护的权利:包括宗教、言论和出版自由。而中国《法学大辞典》指出,各国宪法要求的意见自由,其大致可以分为三类:首先是思想方面的自由,指
2.2网络媒体应当遵守职业规范,树立新闻专业主义新闻专业主义以工作人员对自身的控制为核心,“其内涵不同于政治权力对传媒的要求,也不同于市场经济对传媒的要求,而是一种服务行业的专业化意识、一系列职业规范以及评判标准。它包括专业知识的积累、获取专业知识和技能的训练、专业资格的认可、彰显专业精神的范例,以及专业内部的自律等等[3]。”网络媒体也要具有专业化意识,遵守职业规范,发布新闻应当有一个标准的程序,并且要审查自己发布的新闻。
2.3网络服务提供商应当对传播的信息履行合理主义由于网络海量的空间以及即时的传播速度,审查核实所有网络用户在网络上传播的消息是不现实的,而且,若是网络服务提供商过度使用监管权,随意删除、过滤消息,就会侵犯网民表达自由的权利。但是对于明显侵犯名誉权的言论,则应当在技术上进行限制。在被告知或者自己发现有侵犯他人名誉权的信息后,收集了充分的证据之后,就应当立刻删除侵犯名誉权的信息。
2.4构建网络伦理
因为网络具有隐蔽性,所以有时现实生活中的道德规范在网络传播中约束力较差。但是尽管网络传播具有较强的虚拟性,传播行为的主体依然是现实生活中的真实个体,在网络世界中,现实生活的个人道德素质也会有所反映。增强现实生活中人们的道德修养,清楚自己的权利义务,提高文明网络传播的自觉性,才能更好地构建和谐的网络伦理。
2019年第9期
康雨薇
公民可以拥有自身独立想法的权利而不受剥夺;再次是指公民具有缄默的自由,指公民拥有在受外界压迫的情况下有权不发表自身意见的权利;最后是指表现自由,即不受他人的非法干涉可以自由地表达自己的观点和想法。笔者以为,所谓言论自由是指,公民在没有违背宪法及合宪的法律明令禁止的状况下,可以合法公开地表达自己的观点和主张,可以通过各种媒介自由地表达自身想法和意见的状态。
2国外法律对于言论自由的规定2.1美国之言论自由
美国对于自由言论的规定总结起来即政府不能以非正常状态为理由,对人民的言论及出版自由等进行干预和控制。在美国公民的观点中,只要是正常的人类,就有表达自己观点的正当权利,不论发表观点的人是什么身份地位,不论他发表的观点是否完全正确。
当然,对于言论自由而言也是有限制的。早在1969年的《美2.5“市民记者”应当提高新闻素养
与许多传统媒体相比,网络用户可以将信息传播给更加广泛的受众群,由此应当知晓造成网络名誉侵权的风险。网络服务提供商、媒体以及其他一些民间组织、教育机构等应该采取相应措施,通过各种渠道,让人们学会基本的媒介伦理知识。同时,教育部门还应该在大学的课程中增加关于媒介伦理的内容,毕竟大学生作为网络中的积极分子,是潜在的“市民记者”,可以在网络上起到很好的示范作用。
3结论
由于网络自身有着独一无二的特性,所以,网络与传统媒体在名誉侵权方面有联系的同时,也有着非常多的差异,这值得更加深入的研究。互联网是一个相对较新的法律领域,会不断产生新问题,并且网络还处于不断发展之中,所以本文的探讨只是冰山一角,以后还会出现新现象、新问题,依旧值得我们不断思考。
参考文献:
[1]杨立新.民法(第2版)[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146.
[2]迟阳光.网络媒体是否应轻易为名誉侵权担责[N].青年导报,2004(11):14.
[3]陈力丹.健全有效的传媒自律机制[J].新闻界,2003(6):33.
113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