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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细则

2023-08-13 来源:个人技术集锦


宿迁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管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工作,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市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

第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市建设局负责市区(宿豫区除外)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工作;沭阳、泗阳、泗洪、宿豫区建设局负责其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工作;宿城区建设局、市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环保局、市经济开发区北区建设办公室、市湖滨新城开发区规划建设环保局根据市建设局授权负责相应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工作。

第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 建设工程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2)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3)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认可的建筑层高、房间长度、房间宽度、楼板厚度、水电设施安装质量等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合格文件;建设项目内部道路、路牙沿、场地铺装的验收合格文件;

(4)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书以及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报告;

(5)规划部门出具的建筑面积、建筑密度、建筑间距、容积率、建筑立面、建筑色彩、建筑高度、建筑层高、绿地率、停车位、出入口位置、后退道路交叉口距离、市政和环卫公共设施配套、道路红线及周边地界尺寸等验收合格文件;住宅小区项目中,规划要求配套的教育、体育、医疗保健、环卫(公厕)、邮电、商业服务、社区服务、行政管理等公共设施验收合格文件;

(6)消防部门出具的防火间距、消防通道、消防水源、消防电源、消防设施等验收合格文件;

(7)环保部门出具的雨污分流、污水处理、油烟处理、烟尘处理、噪声处理、垃圾箱和垃圾集中收集系统设置等验收合格文件;

(8)城管部门出具的渣土处置、亮化工程、住宅房屋太阳能设置和空调位设置等验收合格文件;

(9) 园林部门出具的居住区或单位庭院绿化土方工程、绿化景观工程及绿化工程质量等验收合格文件;

(10)市政公用部门出具的雨污水排放、燃气管网接入和道路连接验收合格文件;住宅小区内部的游乐设施等验收合格文件;

(11) 房管部门出具的住宅物业管理设施、红外线周界报警、电视图像监控、电子巡

更、专职保安、封闭围墙等验收合格文件;

(12)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电梯等特种设备验收合格文件; (13)供电部门出具的项目用电纳入城市供电网络的证明文件; (14)供水单位出具的项目用水纳入城市自来水管网的证明文件;

(15)通讯部门出具的电话和互联网管线接入证明; (16)城建档案馆出具的工程档案预验收合格文件;

(17)施工单位签署的质量保修书; (18)《住宅工程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和《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 (19)法律、法规规定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六条 建设项目在全部配套工程建设完成后方可备案。分期建设的项目,可以分期备案,但分期范围内的配套内容必须全部按规定建设完成。

第七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5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第八条 备案机关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文件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交的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后,应当在符合备案要求的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意见,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三份。

第九条 备案机关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在收讫竣工验收备案文件起15日个工作日内退回建设单位,在备案表中说明理由,责令停止使用,整改后重新组织验收并备案。

第十条 经备案机关签署准予备案的《竣工验收备案表》是该工程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必备文件。

第十一条 备案机关应当做好竣工验收备案资料的档案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处罚。

第十三条 军用房屋建筑工程、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房屋建筑工程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不适用本细则。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宿迁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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