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筹建机构人力资源管理指导意见 2 员工考勤休假制度 19 劳动合同管理规定 28
招聘管理制度 37 员工奖惩制度 45 工资管理制度 49 亲属回避制度 55 绩效管理制度 56 重要岗位轮换制度 62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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筹建机构人力资源管理指导意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筹建机构的人员配置、招聘录用、薪酬管理、考核、培训等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本办法在新设机构筹建期间适用。
第二章 机构类别与职能定位
第三条 筹建新机构包括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销服务部。 第四条 筹建支公司分为同城或异地两类: 类别 同城 异地 管辖范围 与中心支公司管理部门在同一地区行政区域。 与中心支公司管理部门不在同一地区行政区域。 第五条 中支公司的核心职能定位: (一)确定为公司在当地市场的销售中心。 (二)确定为公司的承保利润分中心。
(三)组织执行各项管理制度,完成总公司下达的各项经营指标。 第六条 支公司的核心职能定位: (一)是分公司的销售分中心。
(二)执行各项管理制度,完成分公司下达的各项经营指标。 第七条 支公司的管理
(一)支公司只下设销售团队,不再下设营业机构。 (二)筹建营销服务部原则上按照营销团队设置和管理。
第三章 组织架构与人员编制
第八条 组织架构
(一)新设分支机构在筹建期间不设部门,只设岗位。
(二)新设分支机构内部验收完毕后,可按照开业后对应的级别设置职能部门。 第九条 筹建期的岗位设置与人员配置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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筹建期间 筹建前期 机构类别 标准化岗位设置和人员配备 分公司(3人) 筹建负责人1人、行政人事负责人1人、财会负责人1人 异地支公司(2人) 同城支公司(1人) 营销服务部(1人) 筹建负责人(团队主管)1人 筹建负责人1人 筹建负责人1人、财会1人 筹建期间 筹建中期 机构类别 标准化岗位设置和人员配备 分公司(4-5人) 筹建负责人1人、行政人事负责人1人、人事宣传1人、财会负责人1人、分公司副职1人。 异地支公司(3人) 同城支公司(2人) 异地营销服务部(2人) 同城营销服务部(1人) 筹建负责人(团队主管)1人 筹建负责人(团队主管)1人、会计1人 筹建负责人1人、团队主管1人。 筹建负责人1人、财会1人、团队主管1人。 筹建后期 分公司 (11人) 总经理室2人,计划财务部(负责人1人、会计1人),人事行政部(负责人1人、人事宣传1人),车险部负责人1人,非车险部负责人1人,业管部(负责人1人、出单1人),营业部门负责人1人。 异地支公司 (5-6人) 同城支公司 (3-4人) 总经理室1人,财务1人,两核管理1人,人事行政1人,团队主管1-2人。 筹建负责人1人、财务内勤1人、团队主管1-2人。 异地营销服务部 筹建负责人(团队主管)1人、会计1人、出单1人。 (3人)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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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城营销服务部 筹建负责人(团队主管)1人、财务内勤兼出单1人。 (2人)
第四章 干部职数、配备原则与任职资格
第十条 干部职数
1、分公司筹建期班子原则上配备2人:筹建负责人与负责两核副总各1人。 2、支公司筹建期只配备1名筹建负责人。 3、分公司筹建期各职能部门只配备1名负责人。 第十一条 配备原则
(一)分公司筹建期班子配备原则:
1、班子配备要注重知识结构、经历、性格、特长和工作能力的互补性,发挥各自优势,取长补短,协同合作,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绩效。
2、行政与技术相搭配,分公司筹建班子要配备1名具有两核能力有任职资格条件的成员。
3、总公司外派干部和分公司属地干部相融合,班子中必须有1名从当地录用或对当地市场情况比较熟悉的干部。
4、分公司筹建负责人优先从公司内部选拔。 (二)支公司筹建负责人的配备原则: 1、以市场销售型人才为主。
2、同城支公司优先从公司内部选拔;异地支公司优先从当地录用。 第十二条 筹建负责人及关键岗位的任职条件 (一)基本条件
1、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遵守国家和行业的法律法规及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
2、品行端正、廉洁奉公,严格执行公司财经纪律,无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3、无不良记录或受到行政、刑事处分。
4、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团队协作精神,有很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5、原则性强,具有全局观念,自觉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
6、认同公司的企业文化,自觉地学习、宣导、推广公司的企业文化和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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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身体健康,能适应工作需要。
(二)分公司筹建负责人还须具备以下条件:
1、大学本科以上学历,3-5年以上保险行业工作经验,其中2年以上分公司负责人任职经验;
2、具备较强的组织沟通协调能力和开拓创新能力,具备团队协作精神和领导能力;
3、熟悉当地保险市场,与当地保险监管机构等政府部门或大中型企业能保持良好关系。
(三)分公司两核副总还须具备以下条件:
1、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核保核赔工作4年以上,其中2年以上分公司业务管理部门负责人的任职经验。
2、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沟通协调能力,有解决较复杂两核专业技术问题的知识、经验和技能,有良好的执行能力和推动能力。
3、熟悉保险条款及相关法律、法规,能够指导分支机构两核专业部门人员高效地开展工作。
4、工作环境适应能力强,能够结合市场情况灵活运用公司的两核政策,促进任职机构销售业绩的良性增长。
(四)分公司筹建财务负责人还须具备以下条件:
1、财经类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具备会计师(审计师、统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取得注册会计师资格;
2、须从事会计工作5年以上,其中从事财产保险财务管理工作2年以上。 (五)分公司人事负责人还须具备以下条件:
1、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具备人力资源管理师资格,3年以上人力资源管理或相关工作经验,其中1年以上同等职位任职经验;
2、具备现代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相关专业知识,有较好的文字表达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熟悉劳动法律法规和当地政府政策制度及办事程序。
(六)分公司业管或产品部门负责人还须具备以下条件:
1、大学本科以上学历,4年以上财产保险公司两核或业管工作经验,或5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其中1年以上同等职务任职经验;
2、具备扎实的保险专业理论知识,具有良好的分析判断与风险评估能力,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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悉财产保险公司的业务管理运作流程。
(七)支公司筹建负责人还须具备以下条件:
1、大专以上学历,3年以上保险或相关行业工作经验,其中1年以上同等职位的任职经验;
2、有丰富的保险销售经验和销售队伍管理能力;
3、组织协调和社会交际能力强,在当地有良好的公共关系。 (八)营销服务部负责人(团队主管)还须具备以下条件: 1、大专以上学历,3年以上保险销售或相关行业工作经验; 2、有丰富的保险销售经验和销售队伍管理能力;
3、组织协调和社会交际能力强,在当地有良好的公共关系。
第五章 人员招聘录用与干部管理
第十三条 新设机构筹建期的人员必须在总公司规定的编制计划内,根据筹建进度招聘、逐步到位。
第十四条 分公司必须认真审核应聘人员的入司资料:《求职表》、原单位的离司(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担保书》、当地区级以上医院体检报告以及身份证、学历、职称等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应聘者资料不全的,不能发放《新员工入司通知书》。
在原单位、部门任正职或主持工作的副职的,须提供原单位的离任报告。新入司员工须提供原单位工资单。
员工入司必须要有两名担保人,且担保人必须具有筹建机构所在地居民户口和正当职业。
第十五条 分公司筹建负责人与行政人事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由总公司负责招聘,筹建机构可以向总公司推荐人选。
第十六条 员工招聘录用流程
(一)分公司筹建负责人、两核副总、行政人事部负责人与财务负责人 总公司人力资源部收集资料、初审 面试 候选人填写《求职表》 笔试、测评 相关部门审批 公司领导审批 录用、发放《新员工入司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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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分公司业管或产品部门负责人、支公司筹建负责人
分公司收集资料、初审 面试 候选人填写《求职表》 分公司
笔试、测评 总公司人力资源部与相关部门审批 公司领导审批 分公司录用、发放《新员工入司通知书》
(三)筹建分公司其他员工
分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收集资料、初审 面试 候选人填写《求职表》 笔试、测评 相关部门审批 分公司领导审批 录用、发放《新员工入司通知书》
(四)筹建支公司的其他人员
支公司收集资料、初审 面试 候选人填写《求职表》 笔试、测评 分公司人力资源部与相关部门审批 分公司领导审批 三级营业机构录用、发放《新员工入司通知书》
第十七条 总公司在对分公司上报的关键岗位人员进行入司审批时,可利用电话沟通、可视系统等方式对拟录用人员进行了解和测评,具体测评工作由总公司人力资源部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分公司在当地招聘不到合适人选时,可以委托总公司人力资源部进行招聘。
第十九条 委派分公司人事和财务负责人原则上从当地招聘。从当地招聘的委派人事和财务负责人在履职前必须分别到总公司人力资源部、计划财务部进行培训,时间原则上为1个月。在此期间,由总公司人力资源部和计划财务部协助分公司相关工作。
第二十条 分公司在申请设立支公司时,其筹建负责人必须报总公司审批后才能录用和聘任。筹建期满经考核合格的筹建负责人,分公司可直接聘任为支公司负责人,聘文报总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支公司开业后拟更换一把手的,分公司须将拟聘任人员报总公司任职资格审查批准后才能正式聘任。聘任流程如下:
拟聘人填写《干部聘任审查表》(附件一) 分公司人力资源部初审 分公司班子审核 总公司人力资源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批 分管领导审核 主管领导审核 总公司批复 (中心支公司班子须报当地监管部门任职资格审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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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
分公司发文聘任 报总公司人力资源部和当地监管部门备案
第六章 考核
第二十一条 新设机构筹建期满,总公司、分公司须对筹建人员的筹建工作完成情况、个人能力、工作态度等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员工岗位、薪级等挂钩。
第二十二条 分公司班子成员、委派人事、财务负责人的考核,由总公司负责实施;其他人员的考核由分公司负责实施,其中支公司、分公司职能部门负责人的考核结果报总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二十三条 员工考核的程序如下:员工填写《筹建机构员工绩效考核表》(附件三) 直接主管评分 绩效面谈 确定考核等级 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七章 薪酬管理
第二十四条 由于筹建分支机构地区分布广泛,筹建期间人员岗位安排和分工难以细化,因此筹建分支机构的薪酬管理采用比较简单的管理模式。
第二十五条 筹建分公司薪酬水平地区分类
(一)根据筹建分公司所在地的经济生活水平差异,并参考保险同业的薪酬标准,筹建分公司薪酬水平可分为以下四类:
薪酬水平 地区分类 筹建分公司 一类地区 深圳、广州、上海、北京 二类地区 杭州、 南京、大连、宁波、天津 三类地区 长沙、福州、成都、济南、青岛、乌鲁木齐、武汉、重庆、长春、沈阳、西安、昆明、海口 南宁、石家庄、合肥、南昌、郑州、太原、哈尔滨、贵阳、呼和浩特、西宁、兰州、银川 四类地区 (二)分公司正式筹建时,总公司可根据筹建当时的具体情况对上述分类作适当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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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薪酬标准 (一)筹建分公司
1、员工薪酬主要根据当地经济生活水平和保险同业薪酬标准,结合筹建期的特点来确定。
2、员工岗位可分为7个主要的岗位类别:筹建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关键岗位(主要指技术性较强并承担重要管理责任的岗位)、普通岗位、事务员、团队主管、正式销售人员,每一岗位类别对应一定的工资标准,筹建期工资和福利费标准另行下发给相关人员。
3、分公司筹建期的工资和福利费标准由总公司统一确定,在分公司正式筹建时下达。
4、筹建分公司根据实际情况需要上调薪酬标准的,需报总公司审批通过后执行。
(二)筹建支公司
1、由于筹建支公司地域广,地区薪酬水平差异大,总公司难以确定统一的薪酬标准,因此支公司筹建期具体的薪酬标准由所在分公司参照分公司筹建期同等职级的薪酬标准,结合筹建机构当地的经济生活水平予以拟定,报总公司人力资源部按程序审核后执行。
2、筹建支公司的岗位类别可分为:筹建负责人、关键岗位、普通岗位、团队主管、正式销售人员和事务员6个类别。
第二十七条 筹建期薪酬预算 (一)筹建分公司
1、根据筹建期的人员配置情况和薪酬标准进行筹建期薪酬预算,分公司递交预算方案。
2、分公司筹建期的薪酬预算由总公司统一审核,总公司对筹建期每月的薪酬额度进行过程管控。
(二)筹建支公司
支公司筹建期薪酬预算包含在筹建期总预算内,不单独下达,但分公司在向总公司上报支公司筹建期总预算时,总公司人力资源部将对其中的薪酬预算进行审核,审批通过后筹建机构方可执行相应的薪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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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筹建机构必须编制详细的筹建期薪酬预算,对筹建期间人力成本进行有效管控。
(四)筹建期薪酬费用原则上不允许超过预算额,但如遇筹建期限延长等特殊情况需追加薪酬预算,筹建机构须预先向总公司申请,经总公司审批同意后方可追加预算。
第二十八条 社会保险
根据当地社保管理规定需要补缴筹建期社会保险的,筹建机构可在机构正式开业后为筹建期员工补办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不能超过筹建期的月工资标准。
第二十九条 薪酬发放
(一)分公司筹建期的人员工资、过节费和中餐补助等福利由分公司负责制表报总公司人力资源部按程序审批后发放,费用由总公司计划财务部划帐至筹建机构,由筹建机构负责承担。
(二)支公司筹建期的人员工资、过节费和中餐补助等福利由分公司负责制表发放,费用由分公司计划财务部划帐至筹建机构,由筹建机构负责承担。
(三)其他有关薪酬发放具体事项按照公司的薪酬福利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四)筹建分支机构必须每月按时向上一级公司的人力资源部门上报人员、工资、福利统计报表。
第八章 培训
第三十条 为使筹建机构的筹建工作按要求进行,同时使筹建人员掌握和执行公司的管理运作模式、业务制度和操作流程,筹建机构的人员在筹建期必须按要求进行培训。
第三十一条 培训的组织、实施和培训方式 (一)分公司筹建期培训的组织
分公司在筹建期的培训分层次组织和实施:
总公司:组织筹建负责人、重要部门负责人(业管或产品部门负责人、财务负责人、行政人事负责人)和重要岗位(两核岗、出单员岗、行政人事培训岗、信息技术岗)的培训。
分公司:组织其他人员的培训,总公司提供培训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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筹建机构人员在筹建期的培训采用集中培训和相关部门实习的方式进行。 (二)支公司筹建期培训的组织
支公司在筹建期的培训由分公司行政人事部组织和实施,可采用重要岗位到分公司实习和派讲师到筹建机构集中培训相结合方式进行。
第三十二条 培训内容 (一)筹建分公司
1、筹建负责人的培训实习内容
经营思想:(1)企业文化;(2)公司经营管理模式。
经营运作实务:(1)公司运营管理平台;(2)业务管理模式及制度、流程;(3)人力资源管理与实务;(4)财务管理与实务;(5)管理风险防范。
2、重要部门负责人和岗位人员培训实习内容
基础部分:(1)公司简介;(2)企业文化;(3)员工行为准则/员工手册;(4)公司工作环境介绍。
专业部分:(1)总公司专业部门工作职责、工作分工;(2)相关制度和流程。 操作部分:(1)操作要求;(2)操作流程。 (二)筹建支公司 1、筹建负责人
经营思想和运营管理实务:(1)公司简介和企业文化;(2)公司运营管理平台;(3)分公司经营管理要求和流程(业务管理、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销售管理);(4)分公司要求的其他内容。
2、其他员工
(1)公司、分公司简介和企业文化;(2)员工行为准则/员工手册;(3)分公司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业务管理、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销售管理);(4)分公司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三条 培训要求和进程控制
1、分公司筹建负责人和重要岗位人员培训由总公司人力资源部制定培训方案并报批后实施,筹建机构按要求选派人员参加。
2、参加总公司培训和实习的人员应根据分公司和岗位的需要填报《培训实习需求表》(附件二),使培训和实习更有针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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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分公司其他人员培训由机构做出具体的培训实施方案报总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后实施。
4、筹建机构根据培训实施方案和开业前人员到位情况,实施分岗位的培训,所有员工的筹建期培训必须在开业前完成,并提交开业前培训总结。
5、支公司的筹建培训由分公司制定培训方案,细化培训内容,方案报总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分公司相关领导和相关部门人员应担任有关内容的授课,筹建期的培训必须在开业前完成。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指导意见在机构筹建期间适用,未尽事宜按照公司下发的其他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指导意见自下发之日执行,由总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修订和解释。
附表:一、干部聘任审批表
二、培训实习需求表
三、筹建机构员工绩效考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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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
干部聘任审批表
拟聘人员姓名: 拟 聘 职 务:
填 报 单 位:
填 报 日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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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 表 说 明
一、本表由本人和分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填制。 二、本表一式两
份,并电子文档一同报送总公司人力资源部。
三、“学历”、“学位”、“毕业院校”按取得的最高学历、学位填写。
四、“学习经历”自大学专科(大学本科)填起。
五、“培训经历”指三个月以上的境内、外培训。
六、拟聘任的管理人员如有直系亲属长期居住境外的,请将居住国别、起始时间等有关情况简要填写在“备注”栏中。
七、“本人声明”由拟聘任管理人员本人手书以下内容并签字:本表记载内容符合我本人的真实情况。
八、填表应当准确、完整,无相关内容的应当在相应表格中填写“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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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出生年月 护照号码 学 历 学 位 技术职称 家 庭 住 址 原任职单位 原任职务 拟任职单位 拟聘任职务 是否有禁止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情形 性 别 政治面貌 身份证号 专 业 毕业院校 联系电话 民 族 国 籍 贴 照 片 处 是否有国 外居留权 犯罪、行业纪律处分、非保险类 行政处罚记录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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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 习 经 历 起止年月 院校 单位及部门 专业 毕(结、肄)全日/在职 业 职务 工 作 经 历 社 会 兼 职 情 况 起止年月 起止年月 培 训 经 历 家庭 成员 以及 主要 社会 关系 关系 姓名 举办单位 政治面貌 培训内容 工作单位 证书名称 备注 - 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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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业绩∧ 由 本 人 填 写 ∨ 本人 声明 本人签字: 年 月 日 分公司 人力资源部门意见 分公司 负责人 意见 总公司相关部门意见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签字: 年 月 日 签字: 年 月 日 总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意见 总裁室分管领导意见 总裁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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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民安保险(中国)有限公司
培 训 实 习 需 求 表
需求单位 岗位 姓名 提交日期 培训、实习内容 培训时间 需解决的问题: 需要的文件资料 - 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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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勤休假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的正常工作秩序,加强劳动纪律,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民安(中国)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与民安保险(中国)有限公司签订劳动(聘用)合同的所有员工。
第二章 考勤的管理
第三条 工作时间
公司实行每周五天工作制,周六、日属公休日。每周一至周五8:30AM-12:00AM 2:00PM-5:30PM为工作时间。台风及暴雨警告期间工作时间规定详见附件一。
第四条 考勤方式
公司考勤采用指纹、刷卡、签到等考勤方式。员工上班和下班应亲自在考勤机上按指纹、刷卡或签到考勤。
第五条 缺勤规定
(一) 员工如因疾病、生育、婚、丧或特别之重要事故不能在规定时间上下班考勤的,应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
(二) 员工因公不能按时考勤者,必须于当天持本部门负责人签批的证明到人力资源部备案。
(三) 漏考勤:一个月内,允许漏考勤3次,超过3次的以上部分,每次扣半天工资。
(四) 迟到:员工8:30以后到岗的记为迟到,特殊情况需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五) 早退:员工17:30以前离岗的记为早退,特殊情况需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六) 旷工: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旷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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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未办理请假手续不到岗或请假未获批准擅自离岗者; 2、 迟到或早退时间超过30分钟以上者; 3、 每月累计迟到和早退合计达到5次以上者; 4、 假期期满后,无故不到岗者。
旷工按小时累计计算。累计旷工时间在4小时以内(含4 小时)为半天,超过4小时不足8小时为1天。
(七) 处罚:
1、 一个月内,迟到、早退累计3次者,给予当事人通报批评处分。 2、 一个月内,迟到、早退累计超过3次者,每次处以50元人民币罚款。 3、 旷工半天扣1天工资,旷工1天扣2天工资。以此类推。
4、 员工连续旷工15天或累计旷工30天及以上者,公司作开除处理。
第三章 假期的管理
第六条 公休假
公司实行每周五天工作制,周六、周日属公休假日。 第七条 法定休假
根据国家现行规定,元旦、春节、劳动节、国庆节、妇女节属法定休假日。元旦放假1天(1月1日);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劳动节放假3天(5月1日、2日、3日);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以上假日,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在工作日补假。妇女节(3月8日),女员工放假半天;妇女节适逢星期六、星期日,不再补假。国家如有假日新规定颁布实施,则按新规定执行。
第八条 探亲假 (一) 探望配偶假
已婚(不包括离异或丧偶)员工在本公司工作满一年后,与配偶(家庭所在地)不在同一城市的,公休假日内如不能回家居住一个白天和一个晚上的(交通工具以火车为准),每年享有30天(不含路程时间)探望配偶假。一般情况,探望配偶假一次使用,并报销最近距离的往返旅途车票;特殊情况可分两次休假(需报总裁室审批),但只报销往返路途旅费一次。探望配偶假期间,广东地区,员工享有百分之八十的工资,扣发福利津贴;国内其它地区,依据当地政府规定执行,若无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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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参照本制度标准规定执行。
(二) 探望父母假
员工在本公司工作满一年后,与父母(家庭所在地)不在同一城市的,公休假日内如不能回家居住一个白天或一个晚上的(交通工具以火车为准)享有探望父母假。未婚(包括离异、丧偶)员工,每年享有20天(不含路程时间)探望父母假;已婚(不包括离异或丧偶)员工,每四年享有20天(不含路程时间)探望父母假。一般情况,探望父母假一次使用,并报销最近距离的往返旅途车票;特殊情况可分两次休假(需报总裁室审批),但只报销往返路途旅费一次。探望父母假期间,广东地区,员工享有百分之八十的工资,扣发福利津贴;国内其它地区,依据当地政府规定执行,若无规定,则参照本制度标准规定执行。
第九条 婚 假
员工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并在入司后登记结婚的(含再婚),可持结婚证申请3天婚假,晚婚的(指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的初婚)增加奖励假10天。员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以根据路程远近经人力资源部领导审批后,酌情给予路程假。婚假应自结婚登记日起半年内一次性使用,过期不补假。员工婚假期间享有全额工资,扣发假期内福利津贴。
第十条 丧假
员工的配偶、子女、员工本人及配偶的父母去世,可休3天丧假,需要到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增加路程假。员工丧假期间享有全额工资,其它福利待遇不变。
第十一条 产假及看护假
(一) 女员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县级以上医院出具证明,增加产假3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晚育的女员工(年满24周岁),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15天,不休奖励假的,给予女员工相应时间工资的奖励。女员工生育后三个月内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者,广东省地区,女员工另增加35天产假;国内其它地区,按当地政府规定的天数增加产假。
(二) 女员工生育前怀孕流产的,妊娠不足4个月者,产假为15天至30天(以上根据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证明);妊娠4个月以上者,产假为42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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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进行节育手术的员工,其休假天数按国家和当地政府的规定执行。 (四) 男员工的配偶符合计划生育条件生育者,该员工享有10天看护假。 (五) 产假及看护假期间员工享有全额工资,扣发假期内福利津贴。 第十二条 哺乳假
凡符合计划生育条件生育(含按政策领养)的女员工,在婴儿一周岁之内,每天享有一小时的哺乳假。可以上下午各半小时,也可以合并使用,具体休假时间和所在部门领导协商确实。
第十三条 病 假
员工因疾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医疗,以及女员工生育后怀孕流产,持有县级以上医院证明,享有病假。病假期间扣发福利津贴。
(一) 病假按月累计计算。累计不足4小时的按半天计算,累计超过4小时不足8小时按1天计算。
(二) 普通病假
入公司服务未满一年的员工,每服务满一个月给假两天;自服务满一个之次月起,每服务满一个月,给假四天。此项病假可累计计算,累计天数最多为一百二十天。 连续三十天以内的病假,按普通病假计算,工资照发。连续三十天以上的病假则按长期病假发放薪金,当月不再给予累计普通病假。
(三) 长期病假
1、 按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伤医疗期规定》:实际工作十年以下,在本单位工作五年以下为3个月,五年以上的为6个月;实际工作十年以上,在本单位工作五年以下为6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为9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为12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为18个月,二十年以上为24个月。
2、 职工因病或非因工受伤停工医疗期工资,依据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和《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两个文件的通知:
实际工作十年以下,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本人工资的70%,五年以上的为本人工资的80%;
实际工作十年以上,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本人工资的80%,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本人工资的90%,十年以上的为本人工资标准的100%。
(四) 员工因行为不检如致伤病者,不给有薪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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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员工休病假如无医院证明,则按正常休假处理,若无年休假则按事假处理。
第十四条 事 假
员工因私事必须由本人处理,经有关领导审批同意后,可以请事假。正式员工全年给有薪事假2天。试用员工转正后,按入司时间每服务满三个月给事假半天。全年事假超过2天者,事假期间,员工不享有工资。当年事假累计天数超过30天者,公司可以不再给予该员工事假。
第十五条 年休假
在统筹安排好工作前提,入司满一年的员工可休年休假;入司不满一年的员工如遇特殊情况休年假者,需报总经理室特批。年休假天数:
(一) 连续工作满一年未满五年者5天; (二) 满五年未满十年者7天; (三) 满十年未满二十年者10天; (四) 满二十年以上者14天。
员工按规定享受年休假期间工资照发。以上假期不包括公休日及节假日。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享受年休假。(已休的年休假,按事假处理,包括应扣工资和其它福利待遇):
(一) 当年病假累计30天以上者; (二) 当年事假累计20天以上者; (三) 当年产假累计30天以上者;
(四) 当年已休探望父母假或探望配偶假者;
(五) 当年因违法乱纪受到政府司法部门的追究或因违反公司制度,受到处分者。
当年的年休假如有剩余,可折半累积至下一年度使用,但累积天数最多不超过七天。折半的休假需在上半年使用,逾期无效。
第十六条 家长会假
员工子女开家长会,凭学校通知,享有半天家长会假,原则上每学年不超过两次。员工享有全额工资,其它福利待遇不变。
第十七条 考试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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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司未满一年的员工可享有考试假。考试假最多可休假三次,每次不超过五天。休假期间享有全额工资,扣假期内福利待遇。
第十八条 员工同一年度内只可以享有探望配偶假、探望父母假、年休假中的一项假期。
第十九条 除年休假外,其余假期均包括节假日及公休日。
第四章 请假手续与审批程序
第二十条 休假、请假手续
休假需提前三至五天填写黄色休假单;请假应提前一天填写蓝色请假单,特殊情况应在事后及时补办请假审批手续。休假、请假需安排好本岗位工作,并指定工作交接人。
第二十一条 审批程序
休假、请假的具体审批程序请参照附件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行政人事部。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附件:
一、台风及暴雨警告期间工作时间规定 二、休假的审批
三、民安保险(中国)有限公司员工各项假期规定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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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期类型 探望配偶假 探望父母假 婚假 丧假 产假 看护假 哺乳假 病假 年休假 事假 家长会假 考试假 三天以内由分公司分管领导签批,三天以上由分公司负责人签批后,报分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支公司负责人签批后,报分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中心支公司 总经理室成员 其他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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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民安保险(中国)有限公司员工各项假期规定一览表
假期类型
休假条件 司龄满一年的正式员探望配偶假 工,与配偶(家庭所在地)不在同一城市的,公休假日内不能回家居住一个白天和一个晚上 司龄满一年的正式员探望父母假 工,与父母不在同一城市的,公休假日内不能回家居住一个白天和一个晚上 达到法定结婚年龄 婚假 晚婚(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的初婚) 丧假 本人及配偶父母、配偶和子女去世 符合条件生育 难产 多胞胎 产假 晚育(女年满24周岁) 三个月内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 怀孕不足4个月流产 怀孕4个月以上流产 看护假 配偶生育 哺乳假 婴儿在一周岁内的女员工 因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女员工生育后怀孕流产 10天 每天一小时 普通病假连续30天以内;累计最多120天 100% 100% 3天 13天 3天 90天 加30天 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 加15天 加35天 15天~30天 42天 扣发假期100% 内的福利待遇 不变 扣发假期内的福利待遇 100% 扣发假期内的福利待遇 100% 100% 100% 扣发假期内的福利待遇 不变 20天(不含路程) 80% 扣发假期内的福利待遇 30天(不含路程) 80% 扣发假期内的福利待遇
休假天数
工资待遇
福利待遇
备注 未婚员工每年享有一次,已婚员工每四年享有一次 凭婚姻证明半年内休假有效 已育女员工进行节育手术的,照国家和当地政府的规定享受假期 可以合并使用或上下午各半小时 病假 县级以上医院证明 - 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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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病假:实际司龄5年以下为3个月;实际工作10年以上,司龄5年以下为6个月,5年以上1010年以上15年15年以上20年20年以上为24个月。 正式员工因办理私事,事假 必须由本人亲自处理,经审批同意 连续工作满一年未满五年 满五年未满十年 年休假 满十年未满二十年 超过2天 5天 7天 10天 每年2天 工龄〈10年,70% 工龄〈10年,司龄〉5年 80% 工龄〉10年,司龄〈5年 10年,司龄590% 司龄〉10年 100% 100% 无 扣发假期内的福利待遇 当年事假累计天数超过30天者,公司可以不再给予该员工事假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享受年休假:(1)当年病假累计30天以上者;(2)当年事假累计20天以上者;(3)当年产假累100% 不变 计30天以上者(4)当年已休探望父母假或探望配偶假者;(5)当年因违法乱纪受到政府司法部门的追究或因违反公司制度,受到得处分者。(已休的年休假按事假处理) 扣发假期内的福利待遇 工作10年以下,司龄〈5年 年以下为9个月,80% 工龄〉以下为12个月,年—10年 以下为18个月,工龄〉10年,14天 满二十年 家长会假 员工子女开家长会 半天 100% 不变 扣发假期考试假 入司未满一年的员工 每次不超过5天 100% 内的福利待遇 凭学校通知 最多可休假三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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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劳动合同管理,明确公司与员工的权利和义务,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完善公司劳动用工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心支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劳动合同的管理。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三条 中心支须设立劳动合同管理岗(可兼职),负责劳动合同管理的具体事务,其职责是:
(一)办理员工劳动合同的订立(含续订)、变更、解除和终止等手续。 (二)按当地劳动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劳动合同鉴证、就业登记等用工手续。 (三)及时、准确将签订劳动合同的信息录入人力资源管理系统,建立《劳动合同管理台帐》(附件一)。
(四)保管劳动合同文本及相关资料,及时整理归档。
第三章 合同文本与劳动合同期限
第四条 合同文本分类
(一)劳动合同书:使用于行政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团队主管、正式业务员及事务员;
(二)见习人员劳动协议书:适用于试用和见习销售人员;
(三)服务协议书:适用于公司新接收的大学生、异地调工调干员工等; (四)其他:如培训协议书、高职协议书等。
第五条 劳动合同与协议书原则上采用总公司统一的文本,分公司如采用自行制定或修订的文本,须报总公司人力资源部和法律责任人审核后方可使用。
第六条 劳动合同签订的期限为一至五年:
(一)新入司员工劳动合同期限原则上为一年;新接收应届毕业生劳动合同期限原则上为五年;
(二)入司一年后的员工劳动合同期限如下;
1、中心支公司经理级以上管理人员、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劳动合同期限原则上为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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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通过公司调工调干的员工劳动合同期限原则上为三年。 3、其他员工劳动合同期限原则上为一年。 第七条其他协议书的期限按照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订立、续订、变更、终止和解除
第八条中心支公司原则上在员工入司后一周内,须与员工办理劳动合同签订事宜,劳动合同由公司和员工本人各执一份。
第九条为了便于劳动合同的管理,新员工入司初次订立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含一年)的按下列原则确定合同期限终止时间:
(一)第一季度入司的,合同期限终止时间为三月三十一日; (二)第二季度入司的,合同期限终止时间为六月三十日; (三)第三季度入司的,合同期限终止时间为九月三十日; (四)第四季度入司的,合同期限终止时间为十二月三十一日。 第十条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经公司和员工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合同。 第十一条 续订劳动合同的流程:
劳动合同管理员统计合同到期员工名单 征求所在部门意见 人力资源部门审核 公司领导审核 征求员工本人意见 签订劳动合同。
(一)每个季初劳动合同管理员应及时统计当季合同到期员工名单,并填写《劳动合同续订征求意见表》(附件二),交所在部门签署是否续订劳动合同的意见。
(二)劳动合同管理员汇总拟续订劳动合同员工名单后,填写《续订劳动合同审批表》(附件三),经行政人事部初审、公司领导批准后,通知员工本人,员工无异议的即可办理续订劳动合同手续。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的变更
由于签订劳动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机构调整等原因,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的,经公司与员工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原合同的相关条款。
第十三条 劳动合同的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公司不再与员工续签劳动合同,应以书面形式(具体见附件四)通知员工本人,终止劳动合同并办理离司手续。
(二)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员工不再与公司续签劳动合同,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终止劳动合同并办理离司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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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劳动合同的解除
(一)除劳动法规定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外,公司或员工任何一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按公司制度和流程办理工作交接和离司手续。未提前三十日的,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标准为一个月的月薪。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除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外,应依据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1、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公司和员工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4、公司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或者调整经营方针策略,确须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员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员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三)与公司签有特别约定或协议的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按特别约定或协议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员工与公司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并办妥离司手续后,行政人事部方可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附件五)。
第十六条 劳动争议的处理
员工与公司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行政人事部应及时报告本单位领导,并协调处理。发生重大劳动争议的,须及时报告分公司行政人事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心支公司行政人事部负责解释和修订,未尽事项按照劳动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实施。 附表:
一、《劳工合同管理台帐》 二、《劳动合同续订征求意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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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续订劳动合同审批表》 四、《终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 五、《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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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
民安保险(中国)有限公司
劳动合同管理台帐
机构名称: 合同管理员:
序号 姓名 所在部门 户口性质 合同起止 合同到期时间 日 合同编号 劳动手册 备注 备注;人力资源管理系统启用之后,劳动合同管理台帐由信息系统自动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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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民安保险(中国)有限公司 劳动合同续订征求意见表
部门:
公司与你部门以下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将于 年 月到期,请于 年 月 日之前提出是否续订合同的意见反馈给人力资源部。 姓名 合同到期时间 岗位 是否续签 备注 所在部门 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行政人事部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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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三:
民安保险(中国)有限公司
续订劳动合同审批表
机构名称: 合同管理员:
序号 姓名 所在部门 职务 合同 拟签订合到期日 同年限 合同起止时间 备注 行政人事部意见 分管领导 意见 公司领导 意见 - 34 -
签字 年 月 日
签字 年 月 日 签字 年 月 日 人事制度汇编 ********公司
附表四:
民安保险(中国)有限公司
终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
第一联(公司留存)
( )第 号
同事:
你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因 ,终止 / 解除。请接此通知后于 年 月 日前到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办理 终止 / 解除 劳动合同等相关离司手续。
员工签收: 行政人事部(盖章) 签收时间: 经办人: 时间:
民安保险(中国)有限公司
终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
第二联(员工留存)
( )第 号
同事:
你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因 ,终止 / 解除。请接此通知后于 年 月 日前到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办理 终止 / 解除 劳动合同等相关离司手续。
行政人事部(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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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五:
民安保险(中国)有限公司
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第一联(公司留存)
( )第 号
本公司与 同志签订的劳动合同依据 , 于 年 月 日 终止 / 解除。
特此证明
员工签收: 行政人事部(盖章) 签收时间: 经办人: 时间:
民安保险(中国)有限公司
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第二联(员工留存)
( )第 号
本公司与 同志签订的劳动合同依据 , 于 年 月 日 终止 / 解除。
特此证明
行政人事部(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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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聘管理制度
第一章 招聘组织
第一节 招聘管理组织与职责
第一条 招聘工作由中心支公司行政人事部具体组织进行。行政人事部可以根据公司的发展设置人力资源岗具体承担招聘组织与实施工作。
第二条 人力资源岗的职责:招聘工作准备;应聘人应聘材料的收集与整理、存档(电脑信息库的录入);应聘者材料初审;组织常规测试和专项测试;组织安排体检;应聘人审批卷宗的缮制与上报;发送录用通知;建立员工档案;协助招聘主任开展其它招聘工作。
第三条 人事行政部负责人的职责:批复招聘申请执行单;承担首席面试人或面试人的职责;对经过面试等核人流程的应聘者的各种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后做出是否录用的决定,并呈报相关领导批复。
第二节 面试组织与职责
第四条 招聘面试的组织一般以面试小组的形式进行。面试小组由一名首席面试人和数名面试人组成。
第五条 面试小组的成员名单由人力资源岗或人事行政部确定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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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招聘申请执行单回执形式通知有关部门和人员。
第六条 日常招聘的首席面试人由人事行政部负责人担任;必要时可由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室成员担任;也可由中心支公司总经理授权用人部门负责人或人事行政部工作人员担任。
第七条 专项招聘(包括校园招聘等)的首席面试人职责由专项招聘小组的核心成员共同担任。
第八条 面试人(含首席面试人)应由中心支公司部门负责人以上职级的人员担任(业务外勤系列除外),并需经过相关培训。
第九条 用人部门的部门第一负责人是当然的面试人。
第十条 首席面试人的职责:领导整个面试过程;组织面试小组工作会议,进行面试责任分解,讨论分析面试结果,确定拟录用人选;出具最终核人综合报告;对新人质量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一条 面试人的职责:参与整个面试过程,独立出具面试报告;对新人质量就相应侧重面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章 招聘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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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招聘流程包括:应聘者材料初审、常规测试、面试、反馈用人部门、材料上报审核、批复录用等六个环节。所有拟聘人员必须经过上述招聘流程方可成为公司员工。
第十三条 招聘流程的启动以用人力资源部招聘申请执行单为依据。
第十四条 人力资源岗或人事行政部确定面试小组成员名单及有关面试安排并记入招聘申请执行单(回执)。
第十五条 用人部门和人事行政部共同筛选确定参加面试的求职人选。
第十六条 人事行政部在面试前应对面试人选的基本资料进行初审。初审资料包括:招聘申请执行单及回执;应聘者个人简历(不同 职位可要求应聘者提供手写或英文简历),学历证明、身份证明及相关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彩色生活照、1寸标准半身免冠照片各1张。
第十七条 应聘材料的原件由人力资源岗专人审核,并在复印件上盖验讫章、签署姓名和日期。
第十八条 所有面试人选在面试前均需接受常规测试。常规测试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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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行政部门组织进行。
第十九条 面试小组或首席面试人可以视应聘者情况及岗位要求决定是否对其增加包括专业知识和技能考试、甄询、笔迹分析等。
第二十条 面试工作由人事行政部统一组织安排,包括面试方式、面试时间、地点;面试大纲;面试工具;调阅面试人选资料;送达面试通知等。
第二十一条 应聘一般职位的人员应经过3人以上面试;应聘中高级管理职位的人员应经过5人以上面试并报分公司人事行政部备案。
第二十二条 人事行政部必须在面试前1-2天将应聘者资料送达面试小组成员供其进行面试准备工作。
第二十三条 面试启动前,首席面试人应组织召开由面试小组成员参加的面试小组工作会议并进行面试责任分解。
第二十四条 首席面试人主导整个面试过程,每个面试人均应独立形成面试结论性意见并填写面试记录表。
面试评分标准为:
≤64 分 面试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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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69 分 面试不理想,结合其它考核再定 70 – 75 分 基本合格 76 – 85 分 优秀 86分以上 非常优秀
第二十五条 面试结束后,首席面试人应在2日内组织召开由面试人参加的面试讨论会,结合常规测试和专项测试,确定拟录用人选,并出具核人综合报告(格式见附表)。
第二十六条 面试小组出具综合报告后,人事行政部应在一个工作日内将面试结果,反馈用人部门。
第二十七条 用人部门签署拟录用意见后,人事行政部通知拟录用者进行体检。
第二十八条 接到体检报告后,人事行政部应在一个工作日内缮制核人资料卷宗,送人力资源岗审核。
第二十九条 人力资源岗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招聘申请执行单;应聘者资料初审是否执行并符合规定;体检报告;核人综合报告及各面试人报告;测试(常规或专项)及甄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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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人力资源岗在审核应聘者资料时,有权决定再次对应聘者进行面试、专项测试或甄询等。
第三十一条 人事行政部负责人签署是否同意录用意见后,人事行政部组织进入上报批复流程。
第三十二条 应聘到高级管理职位的的人员批复程序:分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审核通过、分公司主管领导审批、分公司总经理审批。
第三十三条 应聘到普通管理(含部门负责人)岗位的人员批复程序:营销服务部负责人审核通过、分公司人力资源负责人审核通过、分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审核通过、分公司主管领导签批、分公司总经理签批。
第三十四条 人事行政部接到批复结果后,应立即通知用人部门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被录用者办理入司手续。
第三十五条 对未录用的应聘人,人力资源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通知的形式辞谢应聘者。
第三十六条 对批准录用的人员,人事行政部应立即进行建档和电脑录入工作,包括:新人基本资料、面试报告及核人综合报告、审批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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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录用通知书等。
第三十七条 新人入司后,人事行政部应及时办理相关入司手续。半年后,有关新人招聘资料转入员工二级档案管理
第三章 核人质量评估与奖惩
第三十八条 人事行政部每年将对核人质量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对不称职的首席面试人和面试人给予批评、警告、降级或取消首席面试人和面试人资格等处分(具体办法另文规定)。
第三十九条 为提升面试人面试工作技能,人事行政部将定期或不定期接受分公司组织人事行政部组织的面试技能培训或面试工作研讨会。
第四十条 本规定解释权为中心支公司人事行政部。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司开业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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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奖惩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为明确和规范公司的奖惩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实行严格的奖惩制度,对优秀员工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规违纪的员工,予以批评教育或处分。
第二章 奖 励
第三条 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员工,公司将给予奖励:
(一)开拓创新、追求卓越,为公司价值最大化的实现作出重大贡献的;
(二)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充满激情,勤奋工作,对公司有突出贡献的;
(三)忠诚民安事业,对公司的建设和发展作出长期贡献的; (四)为公司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 (五)为公司挽回重大经济损失的; (六)为公司取得重大社会荣誉的;
(七)员工向公司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对公司的经营发展有重要参考价值的;
(八)培养和举荐优秀专业人才的; (九)年度考核优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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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其他应给予奖励的。
第四条 对员工的奖励主要有:民安勋章、优秀经理、优秀员工、合理化建议奖、伯乐奖、优秀专业人员育成奖、通令嘉奖、晋升、加薪等。
第五条 对符合上述奖励条件的员工,按照相应的奖项审批程序,由有关部门实施奖励。
第六条 公司将员工获奖情况记入本人档案。
第三章 处 分
第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员工,公司将给予处分,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一)违反国家和当地政府的法律、法规以及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的; (二)行贿、受贿、贪污挪用公款以及其它违法违纪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三)违反财会纪律,设帐外帐、小金库的;
(四)违规进行资金运用,擅自进行实业、物业投资的; (五)泄露公司商业秘密、侵犯公司知识产权,使公司无形资产受到损失的;
(六)经营、管理、决策失误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七)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或获取非法利益的; (八)隐瞒本单位发生的重大问题造成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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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擅自以公司或部门的名义对外提供担保的;
(十)打击报复,诽谤诬陷他人,纵容和包庇违法违纪行为的; (十一)弄虚作假,向公司提供虚假个人资料的; (十二)拒不服从合理的工作分配,影响工作的; (十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应予处罚的。
第八条 对员工的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司察看、开除等。
第九条 对于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及年度考核未达标的员工,公司可作批评教育、调整工作岗位、待岗培训、降薪、降职、免职、辞退等处理。
第十条 对员工给予留司察看处分,察看期限为一至二年。留司察看期间停发工资,发放生活费(参照当地社会月平均工资)。留司察看期满以后,表现好的,续签劳动合同,重新定薪,表现不好的,予以开除。
第十一条 对员工给予开除处分者,需由所在机构(部门)负责人提出,经本机构的负责人及中层干部、员工代表参加的职工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并报上一级人力资源部门和当地劳动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或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并被判拘留、逮捕、劳动教养的,应予以辞退或开除。
第十三条 员工在经济方面违法违纪,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依法予以追偿。
第十四条 员工无故旷工超过3天(含3天)或一年内累计无故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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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超过5天(含5天),公司将给予辞退处理;一年内累计无故迟到或早退超过10次(含10次)的,公司可以解除其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 对违法违纪员工给予处理时,必须坚持严肃、慎重的态度,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要根据事实,参照本人的一贯表现及其态度,区别对待。
第十六条 公司对员工的处理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并签收。无法送达者,可公告或留置送达。
第十七条 受到处理的员工可进行申诉。在接到处理的通知书后10个工作日内,受处分者有权向所在部门(单位)、上级人力资源部门或稽核监察部门提出书面申诉。在未作出改变原处理决定以前,仍然按照原处理决定执行。
第十八条 公司将员工受到的行政处分情况记入本人档案。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归民安保险(中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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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按照民安保险(中国)有限公司的经营理念和管理模式,遵照国家有关劳动人力资源管理政策和公司其他有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方案。
第二章 原则
第二条 按照各尽所能、按劳分配原则,坚持工资增长幅度不超过本公司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实际收入增长幅度不超过本公司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原则。
第三条 结合公司的经营、管理特点,建立起公司规范合理的工资分配制度。
第四条 以员工岗位责任、劳动绩效、劳动态度、劳动技能等指标综合考核员工报酬,适当向一线、直接创造效益的岗位倾斜。
第五条 构造适当工资档次落差,调动公司员工积极性的激励机制。
第三章 年薪制
第六条 适用范围。 1. 营销服务部总经理; 2.其他由总经理室确定的人员 第七条 工资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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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者与其业绩挂钩,其工资与年经营利润成正比。 年薪=基薪+提成薪水(经营利润×提成比例)
1. 基薪按月预发,根据年基薪额的1/12支付; 2. 提成薪水,在公司财务年度经营报表经审计后核算。
第八条 实行年薪制职员须支付抵押金,若经营业绩不良,则用抵押金充抵。
第九条 年薪制考核指标还与利润值幅度、技术进步、产品质量、环保、安全等指标挂钩,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条 年薪制须由公司专门作出实施细则。
第四章 正式员工工资制
第十一条 适用范围。
公司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所有员工。 第十二条 工资模式。采用结构工资制。
员工工资=基础工资+岗位工资+工龄工资+奖金+津贴 1. 基础工资。
参照当地职工平均生活水平、最低生活标准、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和各类政策性补贴确定,在工资总额中占 %(如40%~50%)。 2. 岗位工资。
(1) 根据职务高低、岗位责任、贡献大小等确定;
(2) 公司岗位工资分为等级序列,见正式员工工资标准表,分别适用于公司高、中、初级员工,其在工资总额中占 %(如2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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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工龄工资。
(1) 按员工为企业服务年限长短确定,鼓励员工长期、稳定地为企业工作;
(2) 年功工资根据工龄长短,分段制定标准,区分社会工龄、公司工龄;
(3) 年功工资标准见正式员工工资标准表。 4. 奖金(效益工资)。
(1) 根据各部门工作任务、经营指标、员工职责履行状况、工作绩效考核结果确立;
(2) 绩效考评由人力资源部统一进行,与经营利润、销售额、特殊业绩、贡献相联系;
(3) 奖金在工资总额中占 %(如30%)左右,也可上不封顶; (4) 奖金考核标准见正式员工工资标准表; (5) 奖金通过隐密形式发放。 5. 津贴。
(1) 包括有交通津贴、伙食津贴、工种津贴、住房津贴、夜班津贴、加班补贴等;
(2) 各类津贴见公司补贴津贴标准。 第十三条 关于岗位工资。 1. 岗位工资标准的确立、变更。 (1) 公司岗位工资标准经董事会批准;
(2) 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变化,可以变更岗位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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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员工岗位工资核定。
员工根据聘用的岗位和级别,核定岗位工资等级,初步确定岗位在同类岗位的下限一级,经1年考核,再调整等级;
3. 员工岗位工资变更。
根据变岗变薪原则,晋升增薪,降级减薪。工资变更从岗位变动的后1个月起调整。
第十四条 关于奖金。 1. 奖金的核定程序。
(1) 由财务部向人力资源部提供各部门、分公司完成利润的经济指标数据;
(2) 由办公室向人力资源部提供各部门员工的出勤和岗位职责履行情况记录;
(3) 人力资源部依据汇总资料,测算考核出各部门员工定量或定性的工作绩效,确定每个员工效益工资的计算数额;
(4) 考核结果和奖金计划经公司领导审批后,发放奖金。 2. 奖金的发放,与岗位工资一同或分开发放。 第十五条 关于工龄工资。
1. 员工1年内实际出勤不满半年的,不计当年工龄,不计发当年工龄工资;
2. 试用期不计工龄工资,工龄计算从试用期起算。 第十六条 其他注意事项。
1. 各类假期依据公司请假管理办法,决定工资的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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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各类培训教育依据公司培训教育管理办法,决定工资的扣除; 3. 员工加班、值班费用,按月统计,计入工资总额;
4. 各类补贴、津贴依据公司各类补贴管理办法,计入工资总额; 5. 被公司聘为中、高级的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工资可向上浮动1~2级;
6. 在工作中表现杰出、成绩卓著的特殊贡献者,因故能晋升职务的,可提高其工资待遇,晋升岗位工资等级。
第五章 非正式员工工资制
第十七条 适用范围: 订立非正式员工劳动合同的临时工、离退休返聘人员。
第十八条 工资模式: 简单等级工资制。
第十九条 人力资源部需会同行政部、财务部对非正式员工的工作业绩、经营成果、出勤、各种假期、加班值班情况汇总,确定在其标准工资基础上的实发工资总额。
第二十条 非合同工享有的各种补贴、津贴一并在月工资中支付。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公司每月支薪日为8日。
第二十二条 公司派驻下属企业人员工资由本公司支付。 第二十三条 公司短期借调人员工资由借用单位支付。 第二十四条 公司实行每年13个月工资制,即年底发双月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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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以上工资均为含税工资,根据国家税法,由公司统一按个人所得税标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六条 本方案自公司开业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在人力资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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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属回避制度
为了保证公司的经营稳健,制定亲属回避制度如下:
第一条 本制度所指亲属关系是指:直系亲属(含配偶、子女、父母);旁系亲属(含兄弟姐妹、堂表兄弟姐妹、叔、伯、姑、舅、姨、侄、甥);姻亲亲属(含配偶的直系和旁系亲属、配偶直系和旁系亲属的配偶)。
第二条 员工的亲属不得在同在营销服务部工作(个人代理人除外)。
第三条 任何员工的亲属在招聘入司前应主动向接收单位人力资源部部申报亲属关系。若是分支机构班子成员的亲属,接收单位的人力资源部门应向上一级的人力资源部门报批。凡不申报,在招聘入司后被查出的,公司将对接收单位的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及该员工作出严肃处理。
第四条 员工男女双方进入公司后恋爱结婚,或因岗位变动后属于第二、三、四条规定的亲属回避范围的,其中一方应该主动申请调动工作岗位。
第五条 营销服务部负责人及人力资源部门在招聘员工时应严格把关,并以身作则带头执行本制度。
第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实施。 第八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人力资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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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效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了解,评估员工工作绩效,发现优秀人才,提高公司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考核范围
第二条 凡公司全体员工均需考核,适用本办法。
第三章 考核原则
第三条 通过考核,全面评价员工的各项工作表现,使员工了解自己的工作表现与取得报酬,待遇的关系,获得努力向上改善工作的动力。 第四条 使员工有机会参与公司管理程序,发表自己的意见。 第五条 考核目的,考核对象,考核时间,考核指标体系,考核形式相匹配。
第六条 以岗位职责为主要依据,坚持上下结合,左右结合。定性与定量考核相结合。
第四章 考核目的
第七条 各类考核目的:
1. 获得晋升,调配岗位的依据,重点在工作能力及发挥,工作表现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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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获得确定工资,奖金的依据,重点在工作成绩(绩效)考核; 3. 获得潜能开发和培训教育的依据,重点在工作和能力适应性考核。
第五章 考核时间
第八条 公司定期考核,可分为月度,季度,半年,年度考核,月度考核以考勤为主。
第九条 公司为特别事件可以举行不定期专项考核。
第六章 考核内容
第十条 公司考核员工的内容共有4大类18个指标组成考核指标体系。
第十一条 公司员工考评表给出了各类指标的权重体系。该权重为参考性的,对不同考核对象,目标应有调整(各公司依据自身企业特点,生成各类权重表)。
第七章 考核形式和办法
第十二条 各类考核形式有: 1. 上级评议; 2. 同级同事评议; 3. 自我鉴定; 4. 下级评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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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外部客户评议。
各种考核形式各有优缺点,在考核中宜分别选择或综合运用。 第十三条 考核形式简化为三类:
即普通员工,部门经理,公司领导的评议。 第十四条 各类考核办法有:
1. 查询记录法: 对员工工作记录档案,文件,出勤情况进行整理统计;
2. 书面报告法: 部门,员工提供总结报告; 3. 重大事件法。
所有考核办法最终反映在考核表上。
第八章 考核程序
第十五条 人力资源部根据工作计划,发出员工考核通知,说明考核目的,对象,方式以及考核进度安排。
第十六条 考核对象准备自我总结,其他有关的各级主管,下级员工准备考评意见。
第十七条 各考评人的意见,评语汇总到人力资源部。根据公司要求,该意见可与或不与考评对象见面。
第十八条 人力资源部依考核办法使用考评标准量化打分,填写考核表,统计出考评对象的总分。
第十九条 该总分在1~100分之间,依此可划分优,良,好,中等,一般,差等定性评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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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人力资源部之考核结果首先与考评对象见面,征求员工对考核的意见,并需其签写书写意见,然后请其主管过目签字。
第二十一条 考核结果分存入人力资源部,员工档案,考核对象部门。
第二十二条 考核之后,还需征求考核对象的意见: 1. 个人工作表现与相似岗位人员比较; 2. 需要改善的方面;
3. 岗位计划与具体措施,未来6个月至1年的工作目标; 4. 对公司发展的建议。
第九章 特殊考核
第二十三条 试用考核。
1. 对试用期届满的员工均需考核,以决定是否正式录用; 2. 对试用优秀者,可推荐提前转正;
3. 该项考核主办为试用员工部门经理,并会同人力资源部考核定案。
第二十四条 后进员工考核。
1. 对认定为后进的员工可因工作表现随时提出考核和改进意见; 2. 对留职察看期的后进员工表现,作出考核决定;
3. 该项考核主办为后进员工主管,并会同人力资源部共同考核定案。
第二十五条 个案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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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对员工日常工作的重大事件即时提出考核意见,决定奖励或处罚;
2. 该项考核主办为员工主管和人力资源部; 3. 该项考核可使用专案报告形式。 第二十六条 调配考核。
1. 人力资源部门考虑调配人员候选资格时,该部门可提出考评意见;
2. 人力资源部门确认调配事项后,该部门提出当事人在本部门工作评语供新主管参考;
3. 该项考核主办为员工部门之经理。 第二十七条 离职考核。
1. 员工离职时,须对其在本公司工作情况作出书面考核; 2. 该项考核须在员工离职前完成;
3. 公司可为离职员工出具工作履历证明和工作绩效意见; 4. 该项考核由人力资源部主办,并需部门主管协办。
第十章 考核结果及效力
第二十八条 考核结果一般情况要向本人公开,并留存于员工档案。 第二十九条 考核结果具有的效力: 1. 决定员工职位升降的主要依据; 2. 与员工工资奖金挂钩;
3. 与福利(住房,培训,休假)等待遇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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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决定对员工的奖励与惩罚; 5. 决定对员工的解聘。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司开业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人力资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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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岗位轮换制度
为了保证公司稳健经营,加强公司的内控制度建设,提升公司员工的综合业务水平和总体素质,制定重要岗位轮换制度。
第一条 本规定中所指的重要岗位包括: 1、各营销服务部第一负责人; 2、各营销服务部财务负责人; 3、公司资金管理人员;
4、其他经总经理室确认的重要岗位。
第二条 重要岗位人员在原岗位工作满3-5年,均应按本规定安排岗位轮换;
第三条 岗位轮换原则上在本系列内进行,如营销服务部的财务负责人可以易地任职。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跨系列安排;
第四条 岗位轮换时间原则上按照岗位的最低年限轮换一次,最多不超过其岗位相应的最高年限;
第五条 对工作中发现确有问题的岗位或不能胜任的岗位,经领导批准,也可实时轮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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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岗位轮换的组织、准备:
(一)各系列在安排岗位轮换工作时,须提前一个月将本岗位轮换计划报人力资源部,经人力资源部审核并报总经理室批准后安排轮换;
(二)各系列在岗位轮换工作前一个月安排工作人员进行轮换准备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1、将工作期间所管业务档案移交给其直接上级; 2、总结前期本岗位工作的基本情况; 3、本岗位工作期间的工作总结; 4、本岗位存在的主要问题及遗留问题; 5、本岗位工作的建议和意见;
第七条 岗位轮换人员必须按指定的时间向其直接上级呈交要求准备的材料,经审核合格后,在有关人员的监督下进行岗位轮换的交接工作;
第八条 特殊情况(如重大事件处理未果、重大业务项目正在进行中等)确因岗位轮换会导致影响工作等,经各系列负责人审核、总经理批准后,可暂缓岗位轮换,待工作完成后,在行轮换;
第九条 岗位轮换工作由人力资源部和总公司相关业务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和安排监交;
第十条 本规定自公司开业起执行,解释权归人力资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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