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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行为,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
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 (试行)〉的通知》(国税发〔 2008 〕 30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居民企业纳税人。 第三条 核定征收适用范围。
(一)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薄的; 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
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
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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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二)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核定征收企业所
得税 :
1. 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及其实施条例和
国务院规定的一项或几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包括 仅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免税收入优惠政策的企业、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2.汇总纳税企业(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
得税的分支机构除外) ;
3.上市公司;
4.银行、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
期货公司、 信托投资公司、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融资租赁公司、
担保公司、财务公司、典当公司等金融企业;
5.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税务、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
工程造价、律师、价格鉴证、公证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
专利代理、商标代理以及其他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
6.专门从事股权(股票)投资业务的企业;
7.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
8. 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
9.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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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税务机关应积极督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
人建账建制, 改善经营管理, 引导纳税人向查账征收方式过渡。
对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纳税人,要及时调整征收方式,实行查
账征收。
第五条 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具体情况,核定应税所得
率或者核定应纳所得税额。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其应税所得率:
1.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的;
2.能正确核算 (查实)成本费用总额, 但不能正确核算 (查实)收入总额的;
3.通过合理方法,能计算和推定纳税人收入总额或成本费
用总额的。
纳税人不属于以上情形的,核定其应纳所得税额。
(二)税务机关采用下列方法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1.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
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
2. 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测算核定; 3. 按照应税收入额或成本费用支出额定率核定; 4. 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采用前款所列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或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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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额的,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采用两种以上
方法测算的应纳税额不一致时, 可按测算的应纳税额从高核定。
第六条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计算:
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一)应纳所得税额 =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应纳税所得额 =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
或:应纳税所得额 =成本(费用)支出额 /(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应税收入额 =收入总额 -不征税收入 -免税收入
(二)收入总额是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收入总额,包括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
(三)应税所得率的确定和调整:
1.结合我省地区经济情况、行业特点及企业规模,应税所
得率按下表规定的标准确定(以下应税所得率仅适用于事前核
定):
行业
上一年度收 入总额(万
元)
西安市
宝鸡市、咸阳 市、铜川市、 渭南市、韩城 市、杨凌示范 区、西咸新区
汉中市、
榆林市、
安康市、
延安市
商洛市、
农、林、
0-500 (含) 3 3 3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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牧、渔业 制造业
500 以上
0-1000 (含) 1000 以上 0-500 (含) 500 以上
0-500 (含) 500 以上
0-2000 (含)
2000 以上 0-500 (含)
500 以上
0-500 (含) 500 以上
0-500 (含)
500 以上
5 5 9 4 7 8 9 8 12 10 11 17 20 12 13
5 5 8 4 6 7 8 8 11 9 10 16 19 11 12
5 5 6 4 5 7 8 8 10 8 10 16 19 11 12
5
5 7 4 5 7
批发和零 售贸易业 交通运输
业 建筑业
8 8 10 8 9 15 17 10 11
饮食业
娱乐业
其他行业
2.企业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根
据其主营项目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主营项目应为企业所有
经营项目中, 收入总额、 成本(费用) 支出额或者耗用原材料、
燃料、动力数量所占比重最大的项目。
第七条 企业征收方式发生变更的(由查账征收变为核定
征收,或由核定征收变为查账征收的)应在《企业所得税核定
征收鉴定表》中注明变更原因。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
一式三份,所得税管理部门一份;税源管理部门一份,作为纳
税人征管档案;另一份送达纳税人执行。
第八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加强辖区纳税人的企业所得税核
定征收管理工作,确保生产经营地点、经营规模、经营范围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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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相同的纳税人, 核定的应纳所得税额和应税所得率基本一致,确保核定征收工作的公正、公平。
第九条 纳税人年度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一经核定,原
则上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调整。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增减变化达到 20% 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已确定的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
第十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分类逐户公示核定的应纳所得税额或应税所得率。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便于纳税人及社会各界了解、监督的原则确定公示地点、方式。
第十一条
税务机关在核定应纳所得税额和应税所得率过
程中,对纳税人提供经营信息和相关涉税资料不真实,造成核定征收应纳税额偏低的,或者采取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的,在纳税申报中隐瞒收入或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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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
申报所属年度:
纳税人名称(签章)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注册地址
经济性质 开户银行
账号
上年收入总额 上年企业所得税额
金额单位:元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经营范围
行业类别
主营业务项目
上年成本费用额
上年注册资本
上年固定资产总额
上年缴纳增值税额
上年原材料耗用量(额)
上年职工人数
上(本)年燃料、动 力耗用量(额) 上年职工工资支出额
项目
账簿设置情况 账簿、凭证保存情况
收入核算情况 成本费用核算情况 履行纳税义务情况
纳税申报情况 征收方式发生变更
的原因 其他情况
上年征收方式
纳税人自报情况
税务机关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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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保证本企业提供的申请资料真实、
完整,并承担因资料虚假而产生的法律责
任。
企业
法人
声明
企业法人(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纳税
人对
征收
方式
的意
见
经办人(签章):
年
(公章)
月 日
税源管理部门意见
主管县(区)税务机关意见
税款属期:
税款属期:
核定企业征收方式:
核定企业征收方式:
定额征收口
定率征收口
定额征收口
定率征收口
核定所得税额或应税所得率:
核定所得税额或应税所得率: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经办人: 负责人:
税务机关(公章)
年
月
日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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