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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

2021-10-08 来源:个人技术集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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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行为,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

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 (试行)〉的通知》(国税发〔 2008 〕 30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居民企业纳税人。 第三条 核定征收适用范围。

(一)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薄的; 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

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

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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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二)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核定征收企业所

得税 :

1. 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及其实施条例和

国务院规定的一项或几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包括 仅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免税收入优惠政策的企业、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2.汇总纳税企业(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

得税的分支机构除外) ;

3.上市公司;

4.银行、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

期货公司、 信托投资公司、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融资租赁公司、

担保公司、财务公司、典当公司等金融企业;

5.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税务、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

工程造价、律师、价格鉴证、公证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

专利代理、商标代理以及其他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

6.专门从事股权(股票)投资业务的企业;

7.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

8. 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

9.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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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税务机关应积极督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

人建账建制, 改善经营管理, 引导纳税人向查账征收方式过渡。

对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纳税人,要及时调整征收方式,实行查

账征收。

第五条 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具体情况,核定应税所得

率或者核定应纳所得税额。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其应税所得率:

1.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的;

2.能正确核算 (查实)成本费用总额, 但不能正确核算 (查实)收入总额的;

3.通过合理方法,能计算和推定纳税人收入总额或成本费

用总额的。

纳税人不属于以上情形的,核定其应纳所得税额。

(二)税务机关采用下列方法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1.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

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

2. 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测算核定; 3. 按照应税收入额或成本费用支出额定率核定; 4. 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采用前款所列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或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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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额的,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采用两种以上

方法测算的应纳税额不一致时, 可按测算的应纳税额从高核定。

第六条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计算:

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一)应纳所得税额 =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应纳税所得额 =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

或:应纳税所得额 =成本(费用)支出额 /(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应税收入额 =收入总额 -不征税收入 -免税收入

(二)收入总额是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收入总额,包括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

(三)应税所得率的确定和调整:

1.结合我省地区经济情况、行业特点及企业规模,应税所

得率按下表规定的标准确定(以下应税所得率仅适用于事前核

定):

行业

上一年度收 入总额(万

元)

西安市

宝鸡市、咸阳 市、铜川市、 渭南市、韩城 市、杨凌示范 区、西咸新区

汉中市、

榆林市、

安康市、

延安市

商洛市、

农、林、

0-500 (含) 3 3 3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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牧、渔业 制造业

500 以上

0-1000 (含) 1000 以上 0-500 (含) 500 以上

0-500 (含) 500 以上

0-2000 (含)

2000 以上 0-500 (含)

500 以上

0-500 (含) 500 以上

0-500 (含)

500 以上

5 5 9 4 7 8 9 8 12 10 11 17 20 12 13

5 5 8 4 6 7 8 8 11 9 10 16 19 11 12

5 5 6 4 5 7 8 8 10 8 10 16 19 11 12

5

5 7 4 5 7

批发和零 售贸易业 交通运输

业 建筑业

8 8 10 8 9 15 17 10 11

饮食业

娱乐业

其他行业

2.企业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根

据其主营项目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主营项目应为企业所有

经营项目中, 收入总额、 成本(费用) 支出额或者耗用原材料、

燃料、动力数量所占比重最大的项目。

第七条 企业征收方式发生变更的(由查账征收变为核定

征收,或由核定征收变为查账征收的)应在《企业所得税核定

征收鉴定表》中注明变更原因。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

一式三份,所得税管理部门一份;税源管理部门一份,作为纳

税人征管档案;另一份送达纳税人执行。

第八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加强辖区纳税人的企业所得税核

定征收管理工作,确保生产经营地点、经营规模、经营范围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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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相同的纳税人, 核定的应纳所得税额和应税所得率基本一致,确保核定征收工作的公正、公平。

第九条 纳税人年度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一经核定,原

则上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调整。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增减变化达到 20% 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已确定的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

第十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分类逐户公示核定的应纳所得税额或应税所得率。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便于纳税人及社会各界了解、监督的原则确定公示地点、方式。

第十一条

税务机关在核定应纳所得税额和应税所得率过

程中,对纳税人提供经营信息和相关涉税资料不真实,造成核定征收应纳税额偏低的,或者采取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的,在纳税申报中隐瞒收入或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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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

申报所属年度:

纳税人名称(签章)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注册地址

经济性质 开户银行

账号

上年收入总额 上年企业所得税额

金额单位:元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经营范围

行业类别

主营业务项目

上年成本费用额

上年注册资本

上年固定资产总额

上年缴纳增值税额

上年原材料耗用量(额)

上年职工人数

上(本)年燃料、动 力耗用量(额) 上年职工工资支出额

项目

账簿设置情况 账簿、凭证保存情况

收入核算情况 成本费用核算情况 履行纳税义务情况

纳税申报情况 征收方式发生变更

的原因 其他情况

上年征收方式

纳税人自报情况

税务机关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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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保证本企业提供的申请资料真实、

完整,并承担因资料虚假而产生的法律责

任。

企业

法人

声明

企业法人(负责人)签章:

月 日

纳税

人对

征收

方式

的意

经办人(签章):

(公章)

月 日

税源管理部门意见

主管县(区)税务机关意见

税款属期:

税款属期:

核定企业征收方式:

核定企业征收方式:

定额征收口

定率征收口

定额征收口

定率征收口

核定所得税额或应税所得率:

核定所得税额或应税所得率: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经办人: 负责人:

税务机关(公章)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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