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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许可证中污染物排污量核算方法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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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许可证中污染物排污量核算方法分析

作者:张玮

白金

来源:《环境与发展》2014年第02期

摘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是满足一个区域的环境质量要求的重要抓手,是我国基本环境政策之一。排污许可证是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中“量”的载体,排污许可证制度是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的有效途径。现有的管理制度,已经不能适应经济发展的要求。本文通过对2008年颁布实施的《内蒙古自治区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中排污许可证的材料进行分析,找出现有污染物控制量核算方法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合理化建议。 关键词:排污许可证;排污量核算;方法分析

中图分类号:X19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627X(2014)01-0119-04 Analysis on Discharge Capacity Accounting of Emission Permits Zhang Wei1, Bai Jin2

(1.Emission Right Trading Management Center of Inner Mongolia autonomous region,Hohhot 010010;2.Bureau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of Hohhot,Inner Mongolia 010010)Abstract:

Pollutant emission control is an important and powerful point to meet the requirements of the environmental quality of an area, it is also one of the basic environmental policies. Discharge Permit is carrier of quantity in pollutant emission control, permit system is an effective way to control the implementation of pollutant. Existing management system has been unable to meet the requirements of economic development. This thesis based on material of the promulgation in 2008 \" Inner Mongolia emission permits administration instrument\" (interim) to analysis and identify the problem of existing pollution control quantity accounting ,and make reasonable suggestions.Key words: Emission permits; Discharge capacity accounting; Method analysis

我国是一个后发展国家,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但是由于“粗放型”的经济增长方式,“经济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之间的矛盾越来越突出,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已经临近自然生态环境所能承受的极限。为了缓解巨大的环境压力,使经济增长可持续,必须采取环境友好的方式推动经济增长,这就要求我国必须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总量控制的核心是“量”,排污许可证是“量”的载体。我国的排污许可证制度雏形起于198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在1989年召开的第三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上正式把排污许可证制度确定为八项环境管理制度之一。由于缺少统一的管理办法,实际工作中,排污许可证的管理办法各有不同,对于排污许可证中污染物量的核定方法也不尽相同。本文在分析内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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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自治区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对目前自治区排污许可证中各污染物控制量的核算方法进行比较分析,探讨符合目前污染物总量控制体系的核算方法。 1 国家总量控制体系

我国污染物总量控制体系分为基数确定、控制新增量、实现削减量三部分内容,其核心内容就是在基数年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基础上,控制新增量,实现削减量,最终达到总量减量化控制的目的。具体情况如下:

基数确定就是污染物排放量的确定,包括基数年控制基数的确定和年度控制基数的确定。“十二五”期间,是用2010年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确定的主要污染物排放量作为基数年控制基数,2011年至2014年环境统计数据中相应的污染物排放量为年度控制基数。 控制新增量,是通过建设项目总量确认、排污许可证制度、排污权交易实现。 实现削减量方面,就是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

可见,污染物总量控制是排污许可证制度的基础和依据,排污许可证的核发是落实污染物总量控制的重要手段,也是完成排污权的初始化分配过程的主要途径。因此,排污许可证污染物总量核定,应该参考基数确定依据。 2 内蒙古自治区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分析

通过对《内蒙古自治区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的分析可知,排污许可证申领条件为排放的污染物必须满足国家及地方排放标准的相关要求、符合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排污口设置合规、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施定,按规定进行排污申报登记并依法缴纳排污费等。按照与污染物排放总量的相关性进行划分,得到表1。

3 污许可证各污染物排放总量核算依据分析

从排污许可证申请所需提供的相关材料可知,污染物控制排放量的核算依据主要分为:环境影响评价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相关资料、监测数据(包含例行或委托监测数据、污染物在线监测数据)、排污申报数据、排污费缴纳数据、环境统计数据、总量控制文件几个方面。其中,总量控制文件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基于环评报告、国家和当地总量控制要求,对企业所排放的污染物提出的总量控制要求,具有法律效力。除此之外,其他核算办法均为推算值。

3.1 环境影响评价相关资料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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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环境影响评价中预测的各类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按照企业设计的生产负荷,得出项目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项目环评报告中一般采用类比法、物料衡算法等预测各污染源排放强度,最终确定各类污染物排放量。

环评核算总量常常是各级环保部门为项目批复总量的最主要依据。但由于环评是在项目建设之前进行的,很多项目实际建设过程中与环评时期或多或少会有出入;即使项目建设与环评完全吻合,环评预测量也为理想状态下的理论数值,核算出的各类污染物总量值与实际排放量仍会存在一定的出入。而且,一些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中的污染物量的核算方法多为参照其他项目排放情况或按照预计排放浓度进行估算总量,常常导致预测总量和企业实际排放情况相比偏小。

3.2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相关资料分析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是在项目竣工后开始试生产三个月之内,项目运行工况负荷达到相关要求(一般为满负荷的75%以上),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监测单位对其各污染源的排放强度以及各污染治理设施的治理效果和运行效率进行监测和评估。根据竣工验收监测中监测到的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按照企业设计的运行时间进行污染物排放总量的核算。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总量是以项目竣工后的实际监测量核算出的总量。但由于验收监测是在项目污染防治措施刚刚建成投运时进行的,其污染防治效果最佳,各类污染源排放浓度相对较低。而且验收阶段,大多数企业为了达到环评中理想状态下的污染治理效率,常常使用低污染的原料和燃料,从而使得监测结果更加理想化。在这种情况下进行的污染物总量核算,较企业实际生产情况下的排放总量低很多,不能代表企业的真实生产情况。 3.3 监测数据分析

企业提供的监测数据包含每个季度的例行监测数据、委托监测数据以及污染物在线监测数据。根据企业监测报告中各类水和废气污染物的排放浓度及相应废水排放量量、废气排放量,计算企业实际排放量,然后根据企业负荷,折算正常生产的排污情况。

监测数据是企业生产过程中实际监测数据核算的总量。但由于在线监测设备成本较高,一些中小规模的企业没有建设自动在线监测设施。而例行监测和委托监测报告均与环境管理相挂钩,企业常常会调整原料、燃料和设备运行工况,使监测报告为全部达标情况。再加上监测频度常常为每季度1次,且常常缺少废水排放量和烟气流量等基本信息,不能直接用于测算排污量,仅能判断企业排放浓度是否达标的依据。 3.4 排污申报数据及排污费缴纳数据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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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方法是对企业上报的排污申报数据以及提供的排污费缴纳凭证核算出企业的实际污染物排放量。

经了解,目前排污费核算使用的方法使用系数法进行核算。排污申报及排污收费工作中污染物量的核定过程有独立核算方法,全国范围内仅极个别地方实现“三表合一”,同时从总量控制的角度分析,一些企业计算排污费的系数明显存在问题,以致推算出理论平均浓度超标,申报燃煤量又较实际差距较大,故使用排污申报相关信息作为控制量核算依据明显不合适,相关资料只能作为企业按时交纳排污费的证明材料。 3.5 环境统计核算方法

环境统计的核算方法是按照国家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的基础进行核定,如“十一五”期间,主要采用的是监测法,“十二五”期间,主要是产排污系数法。

环境统计是环保系统污染调查的基础工作,其中,工业污染源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的核算方法主要有实际监测法、产排污系数法和物料衡算法。

实际监测法是依据实际监测环统对象产生和外排废水、废气(流)量及其污染物浓度,计算出废气、废水的排放量及各种污染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监测数据优先采用顺序是:监督监测>验收监测>委托监测>企业自测。

产排污系数法是根据《产排污系数手册》提供的工业行业产排污系数核算环统对象污染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其优点是只要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产排污系数,就可以核算出污染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使计算过程大大简化。但由于产排污系数既是理论上计算推导的值,又是实测大量企业得到的平均水平,因此在使用产排污系数时,必须在产品相同、原辅材料相同、生产工艺相同、生产规模相同的基础上,结合企业实际的生产工况、生产规模及污染治理的情况,选择合适的系数值,才能保证计算结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物料衡算法是指根据物质质量守恒原理,对生产过程中使用的物料变化情况进行定量分析的一种方法。由于工作量比较大且计算繁琐,一些生产工艺中蒸发或渗漏的污染物难以统计,所以一般情况下很少采用此方法监测法对企业进行监测。 3.6 各种核算方法比较分析

以某一日鲜奶最大出力能力1200t奶粉项目排污许可证到期换证资料分析为例,根据自治区排污许可证中污染物控制排放量的核算依据,对各类核算办法进行分析,结果如下: 原排污许可证排污量依据为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中污染物的预测量,按照燃料中硫的转化率为0.8及验收监测报告相关数据,可以推算出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中分析的燃煤硫份为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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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询问,该企业使用锅炉为循环硫化床锅炉,该企业采用炉内掺烧石灰的方法进行二氧化硫治理。

如果按照原证发放思路,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核发控制总量,那么该企业存在最主要的问题就是2012年氮氧化物超总量排放的情况,因为无论哪种核算方法,氮氧化物量都与燃煤量直接挂钩,环评中燃煤量较上年实际燃煤量少了3231t,也就是说2012年超总量排放量3231t燃煤产生的氮氧化物。而且上年环境统计中燃煤量为2012年实际燃煤量。按照目前环境保护信息逐渐公开的进度,这两个数据都有法律效力,但是存在矛盾。同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是在企业建设之前作出预测,和实际生产情况本身具有明显差距。而实际生产中产生的各类数据无法相互验证。这就是排污许可证发放工作中最突出的问题,各类数据不统一。存在的主要问题是:

第一,环境影响评价及验收资料信息不准确,比如说本案例中,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没有提及燃煤量和污水处理站设计能力,报告中污染物排放量预测值的依据就很难确定,数据合理性本身需要应证,而在验收监测报告中,废气量数据明显偏离正常范围,项目所在市燃煤基本产生废气量为每吨煤1万标立方米左右原烟气,因为18720t燃煤和7920h两项信息和环境应影响评价报告中该企业年生产330d信息匹配,所以该厂最大燃煤量为18720t,而实测的废气量不是满负荷生产情况下的废气量,故吨煤废气产生量比例明显有误。所以,是利用环境影响评价作为排污许可证排污量发放依据值得商榷。

第二,原排污许可证发放时间为2011年7月20日,已经进入“十二五”总量控制阶段,污染物许可内容中缺少氮氧化物排放量,明显和总量控制体系脱节,直接沿用原有许可证数据不符合环境管理要求。

第三,由于排污申报及排污收费工作中污染物量的核定过程有独立核算方法,全国范围内仅极个别地方实现“三表合一”,同时从总量控制的角度分析,该企业计算排污费的系数明显存在问题,可以推算出理论平均浓度超标,申报燃煤量又较实际差距较大,故使用排污申报相关信息作为控制量核算依据明显不合适,相关资料只能作为企业按时交纳排污费的证明材料。 4 建议

2011年开始的“十二五”,我国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体系的基数是2010年的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数据,核心算法就是产排污系数法。那么核定排污许可证污染物控制总量就应该优先使用产排污系数法,这样才能保证排污权的初始化分配和国家总量控制体系相协调。 而产排污系数法,本身具有的特点是根据产品产量测算污染物产生排放量,如果直接将控制污染物的产排污系数计算出来的污染物量当做控制量,就会出现企业正常生产超总量的情况,这个本身不是总量控制工作的目的。所以可以考虑的方法是产排污系数法与执行标准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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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方法。即通过产排污系数计算企业废气排放量和废水排放量,与执行标准相乘,用于计算控制量。

这样,就会满足排污许可证的申请条件中的“排污单位排放的污染物必须达到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同时又能发挥其总量控制体系中应有的作用。而今后想实现污染物总量减排的效果,只需要对标准进行修改即可。 参考文献

[1]内蒙古自治区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2008.

[2]胡瑞,张学伟.环境统计中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核算方法的探讨.科技视界(版物号为CN31-2065/N),2012(34).

[3]段菁春,云雅如等.中国排污许可证制度执行现状调查. 环境科学与管理,2012,11. [4]韩慧,林志刚.浅析排污许可证制度在总量控制中的作用. 中国环境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9

[5]罗吉.完善我国排污许可证制度的探讨.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与水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问题研究——2008 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2008.10.16~19·南京)论文集.武汉: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2008.

[6]宋国君.中国“达标排放”政策的实证分析及理论探讨. 上海环境科学(国内统一刊号:31-1322/X),20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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