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宏中专校园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校园交通安全管理,优化育人环境,维护学校教学、教研和生活秩序,确保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凡在校园内行驶的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及其驾驶人员和行人,均属本规定管理范围。校内全体师生员工及来校工作、办事的校外单位及其人员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二条 全体师生都应努力提高交通安全观念,增强交通安全意识,服从校园交通管理和门卫执勤人员的指挥。
第三条 门卫是校园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执行部门,负责对校园内机动车、非机动车及其驾驶员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检查、监督,协助公安机关进行校内交通事故处理。
第四条 进校联系业务、公务、探亲访友等外来机动车辆,需出示单位证明或说明进校理由,经门卫登记同意后进出校门。
第五条 其它外来车辆,除执行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供电车、警车、等特种车辆外,禁止在校园内通行。
第六条 校园内严禁酒后驾驶车辆和无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辆,严禁学习驾驶机动车或试刹车。
第七条 一切机动车辆在校园内行驶时都必须听从门卫执勤人员的指挥,严禁超载、超限(宽、高)、超速行驶;禁止噪音、废气超标机动车在校园内行驶。
第八条 严禁无牌无证、假牌(套牌)、过期牌机动车、报废机动车在校园内行驶。
第九条 校园内禁止机动车辆鸣喇叭行车
第十条 学校正大门禁止停放货车、摩托车、电瓶车、自行车等。家长接送学生应在校方规定地段。
第十一条 校园内夜间原则上不得停放个人的机动车辆。特殊情况需要停放的,由个人采取安全措施并负责车辆安全。
第十二条 为保障校园道路畅通,凡在校园内行驶的机动车辆,必须做到文明驾驶、礼让行人。
第十三条 非机动车辆进入校门时,必须慢行,遇到上、放学高峰时间必须下车推行。
第十四条 非机动车辆不准乱停、乱放,应当有序地停放在车棚内或指定地点。
第二五条 校门卫、执勤人员应当热情为师生员工服务、秉公办事、严格管理、按章执勤。
天宏中专
2018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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