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华明 龚钰涵
眼
下,虚拟货币已经成为互联络社区的产生而出现, 由特定的网络运营商发行, 用于购买虚拟世界中的装备、食品、药品、技能、医疗、信息等虚拟商品和服务。通常, 网络玩家可通过在虚拟世界探险、打怪、做任务、售卖虚拟物品和服务等方式获得虚拟货币, 有的也可直接用人民币购买获得。虚拟货币因特定虚拟世界的存在而存在, 在特定的虚拟世界中, 虚拟货币具有价值尺度、流通手段、支付手段、贮藏手段等职能, 但一般不具备跨越虚拟世界的能力。离开了特定的网络游戏和特定的网络虚拟社区, 它对于特定虚拟世界以外的物品没有任何意义。
目前,国内互联网已具备每年几十亿元的虚拟货币市场规模,并以15%~20% 的速度成长。有关数据显示,目前有46万网游用户经常交易虚拟物品。国内有3000万网游爱好者,若以人均游戏消费300元计算,则市场容量至少为6亿~9亿。其中以网币销售作为主要收入来源的游戏公司获得了每季度上亿元的财富,这是在目前只有2%的人上网,
0.4 % 的人玩网游的中国做到的。而韩国有80%的人上网,有60%的人玩网游,市场前景不可估量。基于虚币这些特殊性质及其庞大的客户群,虚币的功能日趋膨胀。
网上炙手可热的“货币”。目
前国内的虚拟货币有很多种,如腾讯Q币、百度币、网易泡币、酷币、魔兽币、天堂币、新浪U币、盛大点券等。尽管虚拟货币在形式上有一定的货币表征,它也的确执行了一些货币的职能,但就当前的情况而言,我们现在网络世界里看到的虚拟货币还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货币,其本质仍然是商品。
虚拟货币的本质属性
根据古典政治经济学,货币指的是充当一般等价物的特殊商品,应该具备五大职能:价值尺度、流通手段、支付手段、贮藏手段和世界货币的职能,而虚拟货币显然并不完全满足这些条件,只是在一定范围内行使着货币的部分职能。从本质看,虚拟货币在虚拟世界这一特定领域内充当一般等价物,在现实世界不能流通。在现实中,虚拟货币只是企业发行的所谓的“货币商品”, 是一种功能和属性相对特殊的商品。(一)从货币职能看虚拟货币1、价值尺度
价值尺度职能是指货币充当衡量商品所包含价值量大小的社会尺度。目前,
虚拟货币的定义及其在我国的
发展现状
虚拟货币就是由网络运营商为方便网上交易而发行的用于购买该商家所提供的虚拟商品或者服务的电子符号。虚拟货币作为新经济时代的一种新生事物,其发展和成长都是有现实必要性与可能性的。
随着我国互联网的不断发展,网民数量急剧增加,各具特色的网络服务也应运而生。虚拟货币随着网络游戏和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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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网站所提供的增值服务和商品都是由此网站发行的虚拟货币来标价,从表面上看,虚拟货币总是以一定的比例兑换顾客需要的商品,但实际上,这种兑换关系不是商品价值的表现形式,而是商家的定价策略的一种变形,是商家分别对商品和虚拟货币二次定价的一次体现。也就是说,通过“商品价值—人民币”、“虚拟货币—人民币”这样的两个等价关系,使商品价值与虚拟货币在量上相挂钩的。商品中包含的无差别的人类劳动并不直接决定了虚拟货币的兑换量,执行价值尺度职能的仍然是人民币,而不是虚拟货币。
2、流通手段
商品的交换过程是买卖两个过程的统一:销售者把商品卖出换回货币,消费者则用货币换取所需要的商品,一个消费者的买就是另一个销售者的卖,买卖构成连绵不断的过程就是商品流通。当货币在商品交换中起媒介作用,就是流通手段。在网络世界里,人们可以用虚拟货币直接购买网络运营商所提供的商品和服务。以Q币为例,在腾讯的网站里,Q币可以用来购买虚拟商品,如一顶虚拟的QQ秀帽子就要好几个Q币,一个虚拟的头像也要好几个Q币。但是只有网络运营商能够充当销售者的角色,人们只能在虚拟世界里用虚拟货币购买商品或服务,而没有合法渠道将商品售出换回虚拟货币。由此可见,目前虚拟货币只支持单向流通,“商品——虚拟货币——商品”的流通机制尚不完善。而且虚拟货币的流通范围受到严格限制,一般是某个网络运营商提供的虚拟货币就只能相应地在虚拟世界里购买其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至多是几个网络运营商结成商业联盟,共享虚拟货币的业务,流通的自由性完全被商业边界限制。
3、支付手段
支付手段职能是指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并发生赊购赊销,即用延期支付
的方式买卖商品的情况下,货币用于清偿债务时执行的职能。虚拟货币也是具备部分支付手段的功能,但是由于其使用范围的限制,虚拟货币无法购买非发行公司提供的商品服务。
4、贮藏手段
贮藏手段职能是指货币退出流通领域,被人们当作社会财富的一般代表而加以贮藏的职能。但是目前我国的虚拟货币缺乏信用支持和法律保障,持币者不仅要面临虚拟货币不断贬值的风险,而且还要承担网络运营商的经营风险,一旦网络运营商发生问题,破产倒闭,持币者是否能得到清偿,目前法律上对此还没有明确规定。因此,虚拟货币不能作为财富的代表而储存起来,也就不具备贮藏手段这一功能。
5、世界货币
世界货币职能是指货币在世界市场上作为一种购买手段、支付手段和社会财富的代表发挥作用。目前中国互联网上的虚拟货币中还没有一种具有如此的国际影响力。
(二)虚拟货币与现实法定货币的关系
1、发行主体不同
现实法定货币的发行主体是中央银行,一国法定货币供给量取决其基础货币供给及相应货币乘数,中央银行应根据中央政府债权净额、对国内外金融机构债权、对外金融资产净额等确定基础货币供给量,并根据不同货币层次流通速度及货币乘数最终决定货币供给。法定货币供给应服从一国宏观政策调控目标。
虚拟货币发行由作为微观经济主体的网络运营商决定,其发行权具有明显非权威性、分散性、局部性。网络虚拟货币供给则分属不同网络运营商,其虚拟货币发行数量则完全根据其经营状况决定的,服从利润目标。
2、获取方式不同
现实法定货币的获取方式必然是通过提供劳动而获得报酬。也就是说,货币和人的劳动是直接联系在一起的。
虚拟货币的获取方式和商品的获取方式一样,由用户向发行公司购买,而且各大网络运营商都禁止将虚拟货币兑换成现金。这种获取方式与用户提供的劳动无关。
3、法律关系不同
持有现实法定货币,享有的是人民币的所有权、物权,并没有形成债权关系。
当用户使用人民币购买虚拟货币以后,这个支付关系已经完成,其持有虚拟货币的时候,享有的是对发行公司的债权,属于合同关系。
4、价值交换机制不同
现实法定货币可以实现货币和商品的双向互易,即可以用货币购买商品,卖出商品可以换回货币。从而保证了货币供给与货币需求间的协调,也为中央银行进行货币调控提供了条件。
目前虚拟货币的流通机制尚不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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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题 研 究
观 点
而目前虚拟货币基本没有形成循环金融交易,只支持单向兑换,缺乏退出机制,网友或游戏玩家可以用现实法定货币向网络运营商购买虚拟货币, 但没有用虚拟货币兑换现实法定货币的官方渠道。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目前的虚拟货币并不具有真实货币的职能,虚拟货币的真实属性是网络运营商针对其各种相关服务为用户提供的一种商业性支付手段,而非金融类支付手段,实际上只是系统内部使用的具有价值尺度的一种“支付手段”,即类似于用学校食堂的饭卡或者提货凭证等特殊商品进行支付,不能算严格意义上的货币。
发行量几乎是无限的,广大网民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持币者要承担网络运营商的经营风险。一旦网络运营商发生问题,破产倒闭,持币者是否能得到清偿,目前法律上对此还没有明确规定。这就意味着网民们的虚拟财产可能一夜之间化为乌有,从而也损失了购买虚拟货币所花费的真实货币。
2、虚拟货币发行泛滥
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人们有了更大的选择范围,这就使得网游运营商之间的竞争不断加剧。为了吸引更多的消费者,网络运营商将大量的虚拟货币投入到网络中,进而不断推出新的更高级的虚拟物品和服务来激发消费者的兴趣,这样就造成了游戏中的虚拟货币和其它虚拟物品不断贬值,给消费者造成了巨大的损失。
3、职业炒家倒买倒卖行为影响虚拟货币市场秩序
尽管目前国家对虚拟货币还没有明确的监管办法, 但是在有关的基本法律法规里明确了虚拟货币不能与人民币进行反向兑换, 这就等于明确了不允许虚拟货币兑换成人民币。但是现实中将虚拟货币兑换成人民币并不鲜见, 还出现了职业炒家,这些职业炒家们的活动表现为低价收购各种虚拟货币, 然后再高价卖出, 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虚拟货币与人民币之间的双向流通,使虚拟货币不可以兑换人民币的约定形同虚设。有了这些倒卖者,虚拟货币和人民币在小范围内实现了互兑。如果就此发展下去,随着虚拟货币使用范围的扩大,这种互兑的数量必然会越来越大,在冲击金融体系的同时也给一些犯罪分子提供了洗钱的有利途径。虚拟货币但凡跟人民币发生双向流通,必会冲击金融秩序, 泛滥后果不堪设想。
4、存在网络安全隐患,无法律保障部分网络运营商系统在安全技术投入不足, 防卫手段不高, 管理不够严密, 玩家们虚拟货币很容易被盗用。而且各种
盗取网络虚拟财产的病毒每天都在传播,令各类杀毒软件猝不及防,不法分子利用网络漏洞来盗取网友虚拟财产的手段更层出不穷,日益肆虐的病毒与黑客的利益熏心令广大网友防不胜防。目前国内法律对于个人网络“虚拟财产”保护缺乏相应的管理规定,使得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受到侵害的时候不能得到法律的援助。玩家在遇到虚拟货币被盗、或者虚拟资产被运营商无故没收等事故的时候, 报案后执法机关处于无法可依的局面。
5、容易被利用进行洗钱、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
虚拟货币容易进行远距离转移, 且具有很强匿名性, 网络交易又很难监管、取证和处罚,因此, 其洗钱成本要低于很多其他的洗钱方式, 使得其容易被犯罪分子利用进行洗钱。一些网络游戏平台以网络虚拟货币代替了人民币进行赌博, 虚拟货币充当赌场中“筹码”、“合法”使用后再被兑换成现金。(二)虚拟货币的监管
网络经济的潜力是不可低估的,在不久的将来,混乱无序的虚拟货币发行和流通必然会对我国现行货币经济秩序造成一定的冲击,因此国家对虚拟货币的监管是势在必行的。目前国家已经针
虚拟货币发行不受任何部门监管,广大网民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
如何规范虚拟货币的管理
(一)存在的风险1、虚拟资产缺乏信用支持
货币是一个国家金融体系的基础,每个国家对其发行都慎之又慎。但互联网上,虚拟货币发行不受任何部门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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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虚拟货币的发行权、交易行为和与人民币间的兑换等方面出台了相关政策,以期对网络游戏产业和虚拟货币市场实施有效的监管。2007年3月,文化部、工商总局、公安部、信息产业部、教育部等14部委日前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网吧及网络游戏管理工作的通知》。
1、严格控制虚拟货币的发行严格限制网络运营商发行虚拟货币的总量,可对其进行近似现实货币般的监管,如考虑虚拟货币发行机构的信用等级,发行虚拟货币的数量、种类和业务范围,并对发行方的数量及其余额、流通速度、准备金和存款保险等内容进行考核,并建立与之对应的统计监控体系及认证中心。
2、严格控制虚拟货币的使用范围为防范虚拟货币冲击现实法定货币地位, 应对虚拟货币的使用范围作出限制。网络运营商发行的虚拟货币不能用于购买人民币才能购买的实物产品和服务,只能用于购买自身提供的网络虚拟
产品和服务。另外,允许虚拟货币跨其发行网络运营商使用, 如果需要跨发行商使用, 双方需签订有关协议, 并经主管部门同意方可。
3、建立虚拟货币回兑制度在目前虚拟货币地下交易泛滥的情况,一味地禁止交易或回兑显然不现实。为此, 应当建立规范的回兑制度, 规定虚拟货币发行商对于自己发行的虚拟货币必须接受回兑。回兑价格不得超过发行价格, 允许其在扣除合理的回收费用基础上适当下浮, 但需对最低价格作出限制,以防止发行商压低回兑价格而从中获利。同时, 要建立发行商虚拟货币发行保证金制度, 规定发行商必须在指定银行按发行总额缴存一定比例的保证金, 防止发行商无法及时兑付。
4、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保障消费者权益
确立个人虚拟财产法律地位, 规范网络运行商系统设置标准和安全防卫措施,明确相关各方权利义务, 明确违法行为的
法律责任。对消费者的虚拟货币形式的虚拟财产,应在法律上予以明确。使消费者的利益受到保护,在突发事件时能有一定的法律保障。
5、加强网络安全,加快立法保护网络虚拟财产
综上所述,对网络虚拟货币,目前还没有实行像对法定货币那样的监管制度,
我国法律也没有作出明确规定。鉴于网络虚拟货币已经在实际经济生活中发挥的作用,以及其扩大趋势,我们需要掌握虚拟货币运动规律,完善金融法规和监管,鼓励金融创新竞争和加强国际间的金融合作以应对虚拟货币时代的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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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湘潭大学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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