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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各类常见经济合同审核要点

来源:个人技术集锦
各类常见经济合同审核要点

赠送权威人士发布的《经济合同法律审核指南》附后 常见合同的审核范围及重点予以说明,供相关审核人员参考。 1生产采购类:

1.1生产采购类合同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合同:

类别 物料采购类合年度采购框架协议(**商品材采购长约) 同 设备采购类合设备进口合同(国外) 同 设备购买合同(国内) 生产性设备维修合同 采购合同 产品质量保证协议 子类别 (备注:上表中年度采购框架协议、设备采购合同日常审核中不可长期授权。)

1.2物料采购类合同:

1.2.1年度框架协议及日常采购合同:

部门 审核范围及重点 采购需求部门 1、供应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资信文件是否齐全;- 1 -

2、供应商履约能力的评估;3、合同约定的交易模式是否可行;4、采购价格(是否符合成本降低目标、预算或其他标准); 5、物流运作(供货和退货操作方式);6、付款方式(是否争取为有利我方的付款方式)。 1、采购需求是否已审批;2、付款方式及账期是否明确;采购中心 3、交货地点是否明确;4、发票约定是否符合公司公司需要;5、关注采购频率和价格的控制。 1、收款、付款、发票要求是否财务要求;2、付款方式财务部门 是否合理;3、交易在财务上是否合规;4、税务条款是否符合国家规定。 1、关注合同整体上的合法性和规范性,降低法律风险;2、保证合同条款的明确性和可执行性,文字无歧义;3、法务部门 关注违约金、罚金、适用法律、管辖范围、商标、知识产权、保密等条款;4、关注采购协议、质量协议、保密协议在内容上的统一、协调。 1、产品包装条款及质量指标是否明确、符合产品要求;2、技术规范、缺陷产品处理方式、品质检验等内容是品控部门 否明确;3、是否需要提供技术培训或服务、提供售后服务的时间是否明确;4、涉及备品备件的,提供数量是否明确。 - 2 -

1、交货地点及交货时间是否明确;2、交货检验及收货物流部门 是否明确;3、货物保险约定是否明确。 (备注:对于年度框架采购协议需提供经审批通过的《年度采购计划》等签批文件。日常采购合同需提交经审批通过的《采购申请单》等文件。上表中财务部门含有结算部门,下同。)

1.2.2产品质量保证协议:无论是采购还是对外委托加工都需要在采购、委外加工合同中或单独签订质量保证协议,明确质量保证条款。质量保证协议出采购部门、法务和财务进行例行审核外,品控部门还需从专业角度参与审核:

审核范围及重点 1、关于产品质量的相关定义是否明确如不良品、到货不良、社会返修等内容是否界定清楚;2、针对产品规格变更通知、特性产品的品质目标及对供应商的体系建设是否明确;3、品质标准是否明确;4、成品、半成品及上线产品等出现的质量问题处理方式是否明确;5、货物检验标准是否明确;6、保修、保换产品费用是否明确;7、索赔的质量指标要求是否明确。 1.2.3采购业务如涉及保密信息,需签订保密协议,相应的保密协议的审核应关注以下方面:

审核范围及重点 1、保密的内容、方式、范围是否清晰;2、保密信息的所有权和违约- 3 -

责任是否明确;3、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方式是否明确;4、保密条款中所涉及的违约金(罚金)条款是否明确。

1.3设备采购类合同:

部门 审核范围及重点 1、对方的资信审核;2、设备的价格条款是否明确;3、交货地点及交付方式是否明确; 4、如果是进口设备,进口报关所需要的相关文件是否采购需求部门 明确列明;5、设备性能指标是否明确; 6、设备安装及调试条款是否明确;7、检验标准是否明确。 1、设备采购是否已经恰当审批、采购价格已按规定程采购中心 序确认;2、进口设备贸易成本与采购价格关系是否明确。3、交易方式是否合适。 1、合同整体的规范性;2、交易是否合法;3、违约责任、知识产权、适用法律、争议解决等条款是否明确;法务部门 4、如是进口设备,所涉及的国际贸易术语表述是否准确、是否与实际交易相符。 1、付款、发票要求是否符合要求;2、付款方式是否财务部门 明确及具有可行性;3、交易在财务上是否合规;4、税务条款符合国家规定。 - 4 -

1、设备运输方式及费用承担方式是否明确;2、交货物流部门 地点、报关所需要的文件是否明确。 (备注:对于设备采购合同,日常审核中应禁止长期审批授权。)

2产品销售类:

2.1产品销售类合同涉及产品销售合同(含**商品材销售长约)、产品质保协议、售后服务协议等。 2.2产品销售类合同:

部门 审核范围及重点 1、客户主体是否合法、工商注册登记证及税务登记证业务部门 等文件是否齐全;3、业务条款是否明确;4、交易模式是否明确;5、关注合同价格的合理性。 1、关注合同整体上的合法性和规范性,降低法律风险;2、保证合同条款的明确性和可执行性,文字无歧义;法务部门 3、关注违约金、罚金、适用法律、管辖范围、商标、知识产权、保密等条款;4、关注销售合同、质量保证协议、保密协议在内容上的统一、协调。 1、审核收款条款及信用账期设置是否合理、符合公司财务部门 规定;2、发票开具时间及信息传递等是否明确。3、交易在财务上的合规性;4、税务条款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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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对于涉及签订品质保证协议或者售后协议,业务、法务和财务进行例行审核外,品控或售后服务部门还需从专业角度审核:

审核范围及重点 1、质量控制指标、技术规范、相关设计图是否明确; 2、不良品、坏品等产品的处理方式是否明确; 3、因解决质量问题所产生的费用承担责任方是否明确;4、客户要求是否明确。5、提供售后服务的期限及服务政策、备品(件)是否明确;6、提请维修服务的程序、运费等是否明确;7、维修服务的范围等是否明确。

3工程施工类合同

3.1工程施工类合同主要涉及下列合同:

类别 咨询服务类合勘察合同 同 施工承包类合建筑工程类合同 同 零星工程类合同(小金额或水电气等垄断施工行业) - 6 -

子类别 设计合同 监理合同 造价合同 …… 设备及材料采配套设备采购合同 购合同 工程材料采购合同 (备注:日常审核中,除咨询服务类合同及零星工程类合同外,其余合同应禁止长期审批授权。)

3.2基建类合同一般履行周期长、影响因素多、涉及专业性强,风险较大。对于此类合同,应组织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项目实施公司相关部门应对合同正文通用条款逐一审核,涉及语句定义和合同文件、双方权利和义务、施工组织设计与工期、质量与检验、安全施工、合同价款与支付、材料设备的供应、工程变更、竣工验收与结算、违约、索赔与争议、其他。除通用条款的审查外,还需结合公司规章制度、管理需要、项目具体情况看是否有特殊的控制措施已经在合同中予以了反映。

此类合同在项目公司审核后,还需上报集团采购中心工程管理部、财务及法务部门予以审核。财务和法务部门对合同涉及的商务条款、法务条款进行例行审核外,工程管理部主要进行规范性和技术性方面的审核。集团工程管理部针对工程施工类合同,主要关注以下几点:

审核范围及重点 1、合同所对应项目计划是否已提前上报备案;2、该项目策划、招评标是否已审批通过;3、合同约定与招投标文件、发包图纸、工程量清单、商务谈判是否一致。;4、1、承包方主体资格是否符合施工需求。5关键性条款的审核,如监理工程师及我方现场工程管理人员权- 7 -

限设置是否恰当;工期顺延、隐蔽工程验收约定是否合理;工程变更的程序是否合理;关于竣工验收和结算的约定对否清晰,特别是验收不通过的处理程序;工程资料交付的约定;工程违法转包、挂靠的约定;各项工程施工违约责任的约定等 (备注:此类合同提交集团审核时,需同时提交前期已审核通过的项目策划及招评标文件。)

4其他业务类合同

4.1其他业务类合同涉及物流运输合同、仓储租赁合同、运输保险协议、委托加工合同、模具制造合同、印刷服务合同、工程改造/施工合同(生产性)、维修保养配件采购合同等。部分合同的审核范围及重点举例如下。 4.2物流运输合同:

部门 物流部门 明确;3、货物交接方式是否明确。 1、协议整体内容是否完整和明确;2、保险、不可抗力、法务部门 适用法律、争议解决方式等条款是否明确。 1、发票开具类别、开具时间、付款方式及时间等是否财务部门 明确。 4.2对于运输保险协议:

审核范围及重点 1、运输货物是否已购买保险、2、运输方式、价格是否- 8 -

部门 需求部门 审核范围及重点 1、保险财产的范围是否明确;2、保险价格及保险费用和保险金等内容是否明确。 1、所有保险条款的内容是否明确而不存在歧义;2、赔法务部门 偿方式及赔偿限额等是否明确;3、违约责任、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方式是否明确。 1、付款方式及发票的约定是否明确、符合公司财务规财务部门 定。 4.3委托加工协议:

部门 需求部门 是否明确;2、加工价格是否明确。 1、协议整体内容是否明确而不存歧义;2、所有法律条法务部门 款约定是否明确。 1、付款方式及发票的约定是否明确、符合公司财务规财务部门 定。 1、加工订单确认方式是否明确;2、交货时间、要求的内控部门 相关商务信息是否明确。3、付款方式是否明确。 1、加工要求的质量指标是否明确;2、检验标准是否明品控(技服) 确;3、加工不良品、坏品、批量不合格品等的处理方部门 式是否明确;4、如何检验对方提供的加工料件、如何- 9 -

审核范围及重点 1、委托加工产品要求的技术规格及工艺、模具使用等处理不良来料等是否明确。5、保修期、返修条件及时间等内容是否明确。6、与维修相关的费用承担方式是否明确。 物流部门 1、交货地点、时间、运输方式等条款是否明确。 4.4工程施工及改造合同(生产性质):

部门 审核范围及重点 1、施工单位是否具备施工资质;2、项目工程价格、工需求部门 程验收时间、条款等是否明确。3、工程验收时间及验收标准等是否明确。 1、合同整体内容的规范性和合法性;2、各法律条款的法务部门 约定是否明确。3、各相关附件整体相关关系、各业务部门所确认的内容是否存在法律风险。 1、付款方式及发票的约定是否明确、符合公司财务规财务部门 定。

5财务金融类合同

5.1财务金融类合同涉及:融资合同(银行借款合同)、银行理财业务合同(保理、贴现等)、委托贷款合同、债权债务重组合同、资产转让合同、固定资产及土地使用权购买合同等。日常审核中,此类合同应禁止长期审批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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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财务金融类合同审核,主要由融资部门、结算部门、财务管理部门交叉审核合同业务条款,法务审核合同合法合规性。各部门审核中主要应关注: 合同类型 审核范围及重点 银行融资、理1、是否符合资金调配计划;2、业务是否已审批;3、财、质押等合业务的必要性;4、业务成本的合理性;5、合同内容的同 明确。 1、合同整体内容是否规范与合法;2、借款合同与担保合同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否明确;3、违约责任、本息内银行借款合同 容、保密等条款是否明确。4、借款数据及币种是否明确;5、借款时间和还款时间是否明确;6、要求提供的资料是否明确。 1、项目审批流程是否完整;2、资金安全性是否得以保证、担保及抵押条款是否明确;2、违约责任、适用法对外资金拆借律争议解决方式等是否明确;4、本息内容、还款时间合同 等是否明确。

经济合同法律审核指南 一、 目的:

(一)确保企业对外签订经济合同的合法性、适当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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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从源头上防范合同风险和合同纠纷;

(三)发生纠纷和争议时从合同上尽可能地保护企业的合法利益。 二、审核要点:

(一)审“主体”,审对方又看己方,甚至涉及的第三人,审核合同主体是否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是否具备特定的专业资质和专门许可,还可进行必要的资信调查和履约能力调查等;

(二)审“方式”,审合同是否需以招标、拍卖等特殊的方式缔结,尤其是建设工程发包、市政特许经营、国有资产转让、上市公司收购和政府采购等都可能涉及特殊的签订方式。

(三)审“意思”,审意思表示是否真实,防止信息传递发生的扭曲或衰竭,要了解合同当事人的最真实的想法,能否满足当事人交易需求,看合同主体的意思表示是否失真;

(四)审“标的”,审交易标的是否合法,交易标的的交易是否处于受限状态,对标的相关法律、规范和标准的引用是否到位,尤其是对标的定性分析和定量描述是否全面、精准;

(五)审“支付”,审核支付方式是货币支付还是以物易物,以及单价、总价、价格构成、支付方式、支付步骤、支付期限、账户等是否明确;

(六)审“财税”,合同与税法直接挂钩,税收是合同的成本之一,应当充分评估合同的约定和履行对合同税收的影响;

(七)审“时空”,审核合同履行中支付、给付等时间上的要求(起止、阶段、期限、期日)是否明确,时间衔接是否无冲突,是否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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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的期限要求,履行的标的物所在地、提货地、送货地、路线、空间界限或范围是否明确;

(八)审“权利”,审权利是否合理对等无遗漏,尤其是关注是否存在主要权利被对方排除,看有关弃权或豁免条款是否适当,是否遗漏重要关键的权利等;

(九)审“义务”,审义务和责任是否合理对等或无遗漏,尤其是关注义务是否为彼此接受,是否存在责任不合理排除和责任不合理加重的情形,是否遗漏重要的义务和责任,不可抗力条款是否范围适当或公平等;

(十)审“框架”,审合同框架是否对交易主体、内容、方式等进行锁定、交易可能现象的预测是否完备,是否存在致命的结构遗漏,合同之间或条款之间、章节之间是否协调一致;

(十一)审“特殊”,审核其中的除外条款、例外情形是否严谨,保证、抵押、质押等条款是否严谨,保密、知识产权等特殊条款是否有遗漏,是否存在垄断、不正当竞争或变相商业贿赂,是否违反银行、证券、信托等的特殊监管政策;

(十二)审“风险”,审合同存在哪些风险,是否存在不合理的或不可控制的风险,看风险防范措施是否落实以及能否奏效;

(十三)审“纠纷”,审核潜在的纠纷预测是否全面,违约责任是否对应潜在的违约形态,违约责任形式是否可操作,是否足以挽回损失,纠纷解决方式是否明确,关于诉讼或仲裁管辖的约定是否存在无效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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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审“手续”,合同签订是否取得应有的行政许可、登记或者备案,合同的签订是否按照章程的要求经有关决策机构同意,签字、盖章是否完备,协助、条件提供、交接验收手续是否明晰,授权人签名、授权书内容等是否完整有效;

(十五)审“效力”,看合同整体上能否保证其有效性,合同的效力所附带的期限和条件是否适当;

(十六)审“涉外”,涉外合同往往涉及一些特殊的法律问题,需要特别留意和特殊处理;

(十七)审“关联”,是否属于关联交易情形,属于关联交易的是否符合关联交易的限制,合伙人同本合伙企业交易是否符合合伙协议约定或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等;

(十八)审“文字”,合同用语要体现专业性和严谨性,审查是否使用确切的词语,数字是否精确,是否有错别字,字句是否有歧义,文本是否美观简洁。 三、审核方法: (一)事前沟通

审核合同之前,法律顾问应当了解所审合同涉及的业务情况,即合同的签订背景。具体而言包括: 1、合同的签订目的;

2、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市场地位; 3、合同达成的难点。

以上题目,待审合同文本本身无法正确体现,往往需要与合同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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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人沟通后才能明确。而在明确上述内容之前,切不可主观臆断,单凭经验对合同文本的制作目的和所体现的交易状况给予太多评价,防止出现风险确定不当,或制造出更大的法律风险。 (二)风险点分析

不同的合同有不同的风险点,而即便是同一类合同在具体到个体业务中也往往风险点和风险程度也大相径庭。产生上述题目的原因主要有两个:

1、各类交易有各自的特点,因此其风险也不可能完全相同; 2、同一类交易,由于交易主体履行能力,业务状况等方面的原因也往往凸显出不同的风险状态。

在对合同签订背景做认真的事前沟通后,就要全面分析合同的风险点。首先对合同进行归类定性,从而确定其一般风险,而后根据该交易的交易背景确定其风险真正所在。由此也可以看出,合同审核者平时要对各类合同的一般风险点信手拈来,然后在具体个案中才能结合合同的签订背景对风险进行全面分析。否则,在合同审核中极轻易顾此失彼,让风险从审核者眼皮底下逃脱监控。 (三)合同的总体性审核

1、首先应审查合同的合法性,避免企业签订本身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的可能无效的合同或者本身违法的合同。

2、审查合同结构和基本条款。审查合同结构是否合理、清晰,合同的基本条款是否齐全、充实。 (四)合同条款逐项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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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标题

合同标题应当与合同内容所体现的合同性质相一致,使得双方 对合同的性质明确无误。此外,合同标题的正确适用还有利于在事后的其他相关合同中引用。

在合同中,为合同条款适当添加小标题有利于清楚表述合同文意,使合同层次更加明了。 2、签约主体

合同主体是合同的最基本内容,保证合同有效的前提条件是合同主体为合法主体。因此在审阅合同文本时,要首先查看合同对方的主体合法性问题,是否有签约资格,以避免错误签约;其次看合同主体的名称是否准确齐全无误,是否具有唯一性。

对于法律规定签约主体应当具备某种法定资格的,应当查验该主体的相应资格证书。而查验任何一种主体资格性证书都应当关注以下几点: 1)证书名称是否与法律规定的完全一致。 2)证书持有人是否与签订主体名称完全一致

3)签订主体获得该证书的年限及注册号码应予以关注。前者可以看出该签订主体的持证年限,从而作为判定其业务情况的一个角度,后者可以用来查验证书的真伪。

4)鉴别真伪。对于营业执照的查验,除查验真伪及是否与签订主体一致外,还应关注签订主体的经营范围,本合同涉及的交易是否在其经营范围内。尤其签约主体假如经营的是国家规定的限制经营类产品,营业执照应当有所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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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注意对资信能力、业绩、人员等进行审查。一个组织的资信能力是影响其履约能力的重要因素,一个规模较大、信誉良好、业绩出色的组织同样有可能因为资金周转的问题而影响其具体项目的操作,从而可能造成缔约方的损失,轻则延误履行期限,重则违约不能履行。因此,重大工程项目、重要项目或者较大额度的采购等合同,一般要求对方出具履约保证金函,这样才能从资信上促进对方积极履约。另外在后期质量保证期内,要求对方出具质保金保函也是可行的方法之一,但一般只适用于较大工程项目,涉及金额较多。另外,过往业绩和人员素质也是缔约目的实现的保障之一,对业绩和人员的资料审查应该列入合同关键审查项目之一。

6)还要注意审核或确认负责签订合同的单位或个人是否已取得相应的合法授权,以防止无权代理或超越代理权限订立合同的情形存在。 3、“鉴于”条款

“鉴于”条款的存在意义在于体现合同的签订目的、以及双方当事人基于对某项事实的认知等背景而签订的某合同。其本身往往不涉及具体的权利义务,法院或仲裁机构也一般不将其作为界分权利义务的根据。但是法院或仲裁机构对该条款所提供的合同签订在没有其他证据足以反证的情况下,是给予认可的。当纠纷发生时,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对该条款证实自己的合同签订目的以及合同签订时的事实认知,从而给法院或仲裁机构在合同的解除、撤销、合同预期利益的确定等方面提供依据。因此,法律顾问应根据上述意义,重点审核该条款内容是否符合其存在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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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合同标的

合同的标的约定要求详细、明确,做到指向对象具体。合同的标的是最能体现缔约目的、合同性质的核心内容,在合同中最好要单独写明“合同标的”这样一条内容,以便让人一看便知合同的大概内容;从法律功用角度讲,通过“合同标的”条款还能够更好地界定合同的性质。对“合同标的”的描述务必要达到“准确、简练、清晰”的标准要求,切忌含混不清。 5、权利、义务条款

1)合同条款并非一定要设双方的基本权利义务条款。假如其他条款中已经将具体权利义务列述清楚,没有必要再对基本权利义务作出繁琐规定,更何况合同法本身对于各类合同确当事人基本权利义务已经做了基本规定。

2)规定权利义务条款时,权利条款和义务条款应当分开列述,不要混合在一起,如此轻易导致权利义务题目表述不清,甚至会出现相互矛盾的情况。

3)主要措辞,“权利”“义务”“责任”词语要正确适用。 6、商务条款

商务条款主要指合同业务所涉及的内容,例如产品计量单位、价格、适用的质量标准、产品型号等等。对于商务条款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应当向合同经办人提出建议明确相应内容的建议,防止因该类条款的约定不明而产生纠纷。 7、关注“风险转移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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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转移点实际指的是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某种行为可以产生某类权利义务的发生点。如合同的履行期限、履行地点、标的完成(运输)方式、保险、付款方式、支付时间、质量保证等。第一要关注的是各风险点是否表述明确,第二风险点的设置是否有利于己方。 8、生效条款

合同的生效条款,一般在合同文本的末尾予以规定。对于合同的生效条款要明确规定,防止出现合同生效题目的争议;另外,对于合同生效的规定是否公道也是应当关注的重点。脱离交易实际或其他不公道的生效条款会给合同履行带来困难或者产生其他不可猜测的法律风险。 9、合同变更

订立合同时,要考虑合同订立后的变更可能。在工程建设合同中,工程变更和不可抗力发生的机率非常高,工程变更增加或减少工程量及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由哪一方承担是一个需要严格界定,又没有相关统一标准的,容易产生纠纷的内容之一,因此对其进行周密的预计和进行详细的约定有利于降低合同的履行风险。

目前合同变更条款已经引起合同经办者的重视,在合同文本中我们经常看到类似“双方经过友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可以以书面的形式变更合同。”的条款。但是根据我国合同法,书面形式变更的合同有很多种,例如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对原合同的变更都可以称之为书面变更原合同,无疑最稳妥的合同变更方式是双方通过补充协议书的形式对原合同进行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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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细节

1)数字。数字表述要留有大写的空格。 2)约定采用外币的,应留意约定货币基准日。 3)合同中的称谓应当一致。

4)合同标识在合同中的使用应尽量减少。己方出具的合同,假如带有合同标识,给人的第一印象往往是该合同是由己方出具的格式合同。而法律对格式合同做出了诸多不利于己方的规定。所以合同文本应尽量不要使用本公司合同标识,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5)“扣划”题目。

合同中假如约定了扣留对方某项资金的约定,应当同时约定扣留的该笔款项的具体用途。同样的道理,假如约定了货物的扣留,应当明确该扣留物的扣留归属及法律性质。实际上一般都是将扣留的钱物作为对方违约后给己方造成损失的补偿。但是假如在合同中不予以明确极轻易产生与“留置”“押金”等法律概念的混淆。 6)时间点

涉及合同履行的各类行为,应尽可能的约定明确的时间段或者时间点。具体选择可根据业务情况确定。但是假如对时间不予明确,在合同的履行中就容易导致各种履行迟延方面的无谓争议,或者诉求无根据的情况发生。 7)合同的页码。

合同文本应当标注页码,同时最好在每页上都标注“共x页”。 11、争议解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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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采用抽象的原告住所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对于处于市场强势的合同签订主体而言有些“浪费”自己的市场上风。由于原告住所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中的任何一种约定都无法确定具体的争议解决地法院。道理很简单,在合同签订时我们无法确知谁会成为原告或者被告。此种情况下,作为强势的签订主体可以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法院,而对于弱势地位的签订主体,此时应尽可能选择抽象性争议所在地,以相对的约定来为自己争取争议解决的上风机会。

2)约定适用仲裁的,最好直接根据该仲裁委发布的示范条款实施约定,防止出现各类纰漏导致仲裁约定条款的无效或争议解决适用规则与自己的意愿相悖等。 四、几项注意点:

(一)注意各方责任分担的合理。

诚实信用、等价有偿、买卖公平是市场交易的基本法则,在合同的具体内容中必须能够体现这些法则。我们在起草或审核合同时,切忌只片面强调一方当事人的权利而忽略其义务或片面强调一方当事人的义务而忽略其权利的情形。因为按照合同法关于“合同对等”的基本要求,一方当事人享有权利必须以承担一定的义务为前提,反之就是一方当事人承担义务必须以享有一定的权利为基础。法律禁止以强凌弱的“不平等条约”存在;对责任分担显失公平的合同,合同法赋予受不公平条款约束的一方当事人一定期限内的合同撤销权。尤其是起草涉及多方利益的“格式合同”时,一定要注意各方责任分担的合理性,切忌侵害多数人利益的“霸王条款”出现。因为在合同约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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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各方责任分担不合理,不仅有违基本的商业道德,而且一旦产生纠纷,此类条款很容易成为众矢之的,从而毁坏商家的信誉,且容易被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为无效条款。 (二)注意交易实施的安全。

当事人之间订立书面合同的目的就是明确交易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更好地保证交易实施的安全。所以,在起草或审核合同时应特别注意能够保障交易顺利实现的条款内容。如当事人选择的付款期限和付款方式条款、合同履行的担保条款等是否存在不符合实际或无法保证交易安全的情形。

(三)注意考虑合同纠纷发生的可能。

当事人之间通过订立合同所建立的是一种动态的债权或债务关系,一方权利之实现有赖于另一方义务之履行;换句话说,合同之债仅是一种信用上的法律关系,若合同一方当事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则另一方当事人的权利就存在灭失的可能性,尽管其可以通过法律上的救济途径来保障其权利实现。但由于合同之权利是一种私权利,法律对私权利进行保护的主要依据就是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所以,要求起草或审核合同的人员必须具备“法律的头脑”和“商业的意识”,在起草或审核合同时一定要充分考虑到发生合同纠纷的法律风险,在合同中尽可能的将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条款约定清楚。这样,即便将来真地发生纠纷,依据合同约定的内容也比较容易确定各方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尽可能地避免法官滥用司法上的自由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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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注意合同内容的前后一致性。

合同作为对当事人各方都非常重要的一项法律文件,在内容上必须讲求逻辑严谨、前后一致,不能前后内容相互矛盾不一、主合同内容和附件内容相互抵触冲突。如果存在合同内容的前后不一致情形,一旦产生纠纷,就会让人无所适从。所以,在起草或审核合同时一定要注意合同内容的前后一致性,注意对合同前后内容产生矛盾或冲突时的处理原则作出约定,如“是以主合同内容为准,还是以合同附件内容为准”等必须在主合同中约定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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