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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

来源:个人技术集锦
1 范围

本标准对本公司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和使用进行了具体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本公司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

2.成立危险品和化学品领导机构 为了进一步规范存储和使用危险品和化学品。保障员工身体不受伤害,公司不受经济损失,经研究成立危险品和化学品领导组;

组 长;杨海启 洗煤厂厂长

付组长;冯明明 生产厂长 王明亮 办公室主任 成 员;张建国 业务室采购 车文平 洗煤厂保管 蔡淑琴 化验室主任 白五利 车队队长 薛尚招 厨房负责人 3 术语 3.1 危险化学品

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 3.2 重大危险源

指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且危险

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4 一般规定

4.1 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岗位,除遵守本标准外,还应执行国务院颁布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的其它款项。

4.2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部门负责人必须保证本部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并对本部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负责。

4.3 公司所属的危险化学品的储存、领用实行审批制度,未经审批,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得储存危险化学品。

4.4 危险化学品部门从事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活动的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并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4.5 危险化学品部门应当接受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检查,不得拒绝、阻挠;对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应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设施、设备、器材应停止使用。

4.6 危险化学品的采购统一由公司业务处负责,使用由化验室负责。 5 储存和使用

5.1 危险化学品使用、储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5.1.1 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储存方式、设施。

5.1.2 仓库周边的防护距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5.1.3 有符合使用或者储存需要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5.1.4 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5.1.5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5.2 危险化学品储存或使用应报所在地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5.3 存储和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实行安全注册登记制。使用时填写使用时间和数量。

5.4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许可证,必须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使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和管理。对可能造成人身伤害或危及社会安全的不合格产品,坚决予以抵制。否则造成后果由部门负责人负责,同时追究经销商的责任。

5.5 使用危险品化学的新工人,必须做就业前体检,发现职业禁忌症者不得安排在禁忌岗位作业。对作业工人要定期体检,发现职业病、职业健康损害、职业禁忌症者,要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5.6 使用危险化学品,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保证符合安全运行要求。

5.7 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的要求。5.8 危险

化学品出入库,必须进行核查登记。库存危险化学品应当定期检查。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必须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 5.9 危险化学品公司应为从事生产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操作人员配备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和用具。 5.10 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应依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5.11 遇水、热、潮易燃烧、爆炸或发生化学反应、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存放在露天、潮湿、漏雨或低洼易积水的地方。 5.12 受日光照射或受热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危险化学品应存放在阴凉通风的地方,禁止靠近热源,存放处的温度不得高于物品的自燃点和熔点。闪点在450C以下的桶装易燃液体不得露天存放。

5.13 化学性质与防护、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在同一仓库或同一储存室内存放;氧化剂不得与易燃易爆物品同存一库;能自燃或遇水燃烧的物品不得与易燃易爆品同存一库。

5.14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仓库,应当根据消防条例和有关规定,配备消防器材和防护器材。 6 事故应急救援

6.1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6.2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应按照本单位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立即组织救援。

7 检查与考核

7.1 本标准由公司安全管理人员按照职责权限进行监督检查。 8.2 对违反本标准规定的有关人员,由公司主管领导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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