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系某大型机床厂职工,1995年3月作为富余人员被安排到该厂劳动服务公司批发部工作。厂里给批发部拨款10000元作为扶持经费。1995年5月该批发部由陈某承包经营。陈某与劳动服务公司签定了承包经营协议,协议约定,批发部在合法经营的前提下自付人员工资。但陈某从1995年8月至11月未向周某支付工资。在此以后,该劳动服务公司发现陈某在经营中有违法行为,即从1996年1月令其停业整顿。周某自1995年8月整顿期间一直领不到工资,多次向劳动服务公司反映均得不到解决。便向劳动仲裁机关提出申诉。仲裁机关受案后,对周某的工资裁决为机床厂支付。但是在处理此案时,对周某的工资由谁支付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拖欠周某的工资应由承包人陈某负责支付,因为陈某在承包经营时与劳动服务公司签有协议,协议约定由陈某支付员工工资。另一种意见认为拖欠周某的工资应由劳动服务公司支付。因为批发部作为劳动服务公司的一个业务部门没有自主用人权利,且承包人陈某违法经营,是由劳动服务公司责令其停产整顿的。 问题:本案所拖欠的工资应该由谁来支付?为什么? 案例5:企业不能只按职工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确定医疗期 案例:职工桂某1977年9月参加工作,先后在某运输公司、邮电局等单位任职,1994年8月调到食品公司工作,1995年5月17日不幸摔伤住院,经医院确诊为轻度骨折,需半年多时间才能痊愈。1995年8月20日,公司通知桂某三个月的医疗期以满,如不能回公司上班工作将解除劳动关系。桂某提出自己已工作了十多年,三个月医疗期太短,而该公司以桂某只在公司工作不到一年,如不能在8月30日前回公司上班便解除劳动关系。为此,桂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请求仲裁委员会依法确定自己应当享受的医疗期待遇。仲裁委员会受案后,对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做出调解,企业接受仲裁调解给予桂某六个月的医疗期。 问题劳动仲裁委员会为什么会做出这样的调解?是否合理? 案例6: 谭谈1998年6月与大华科技公司签定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间,大华公司为了研制新项目派谭谈外出培训半年,当时双方书面约定,谭谈培训期间合同中止履行,待谭谈培训结束后继续履行,合同期限按谭谈培训时间顺延。2001年12月31日,按顺延时间劳动合同期满。公司提出要与谭谈续签合同,谭谈不同意。公司提出若不续签合同,谭谈就必须退还公司为其支付的培训费20000元,否则不予办理终止合同手续。为此,谭谈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请求该公司为其办理终止劳动合同的手续。仲裁委员会受理后,经调查谭某与该公司所签劳动合同按协议已经到期,谭谈不愿续订劳动合同,要示终止劳动关系理由正当,应予支持。经调解,企业放弃了索要培训费的要求,为谭谈办理了终止劳动合同的手续。 问题:在此案例中,大华公司的要求是否正确?为什么?企业的权益应如何保护呢?
案例分析: 1、单选:关于劳动合同的解除与中止,表述错误的是() (A)劳动者涉嫌违法犯罪被限制人生自由,且未被做出终审判决期间,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B)当同时出现可解除和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时,用人单位应服从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C)第三方招用未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除该劳动者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外,该用人单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D)由用人单位提出,协议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应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一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24个月 分析: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签定以后,尚未全部履行之前,由于一定事由的出现,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行为。《劳动法》规定: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的工资作为工作补偿金,最多不超过过去12个月;另外,工作时间不满1年的按1年的标准发放。因此,此题应选D